114 高普考普通考試 金融保險 保險學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我國政府對保險業的監理採實體監督方式,試說明此一監理方式的意涵及我國政府對保險業財務方面的監理範圍。(15 分)
除了實體監督方式以外,其他國家對保險業可能採行的監理方式為何?試說明之。(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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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監理制度的分類,以及實體監督下政府對保險業財務健全性的監理內容。答題可先說明實體監督的管制強度與目的,再依保險業「資本、負債、資產、資訊揭露及財務危機處理」分項整理監理範圍,最後比較其他監理方式。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監理制度作答。民國 114 年《保險法》於 6 月修正,答題所引法條以命題年度適用規定為準;此後資本適足監理制度已有修正。
一、實體監督方式的意涵
實體監督又稱實質監理,指主管機關不只訂定法令、要求業者申報資料或檢查其是否形式上遵法,也會進一步審查保險業經營的實質內容及財務健全性,並在必要時介入或要求改善。
其監理目的在於保障保戶權益、維持保險業清償能力及確保市場穩定。就我國而言,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保險法》得檢查保險業的業務及財務狀況、要求申報資料及評估資產與負債;業者違法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也得糾正、要求改善或採取其他監理處分。
因此,實體監督的重點是主管機關能就業者的實際經營與財務狀況作判斷,必要時採取具體監理措施,而非僅在事後確認其有無遵守形式規則。
二、我國政府對保險業財務方面的監理範圍
可從資本、負債、資產、財務資訊及危機處理五方面說明:
(一)資本適足與清償能力
主管機關監督保險業的自有資本是否足以承擔其承保及投資風險,並要求業者計算、申報資本適足相關指標。當資本狀況未達規定或財務狀況惡化時,得要求增資或提出財務改善措施。
《保險法》第 143 條之 4 規範保險業資本適足相關要求;主管機關並可依業者資本狀況採取分級監理措施。作答時宜說明監理目的與基本機制,避免將特定比率誤當成各年度均不變的標準。
(二)責任準備金及其他負債
保險業承擔未來保險給付責任,須依規定提存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賠款準備金及特別準備金等。主管機關監督準備金的計算基礎、提存是否充足,以及相關負債是否適當反映保險業的契約責任。
《保險法》第 11 條列舉各種準備金;第 145 條及相關辦法規範準備金提存事項。準備金若提存不足,會使財務報表低估負債,進而高估盈餘及清償能力。
(三)資產品質、投資與資金運用
主管機關監督保險業的資產品質、投資範圍、限額及資金運用情形,並關注資產的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及風險集中程度。關係人交易、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也屬財務健全性監理的範圍。
《保險法》第 146 條以下規範保險業資金運用;第 148 條並允許主管機關檢查財務狀況及評估資產、負債。
(四)財務報告、申報與資訊公開
保險業須依規定編製財務及業務報告,提供主管機關查核,並依法公開財務與業務資訊。主管機關藉由定期報告及重大訊息掌握業者的經營及財務變化。
第 二 題25 分
再保險為保險公司重要的危險分散方法。請說明保險公司對於再保自留額的決定,通常考量的因素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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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再保險是原保險人將承保危險的一部分移轉給再保險人,以分散損失、穩定經營並擴大承保能力。原保險人自行承擔的部分稱為自留額;超過自留額而依再保契約移轉的部分,則由再保險人依約負擔。
自留額沒有適用所有保險公司的固定標準。自留過高,單一重大事故或累積損失可能損及財務健全與清償能力;自留過低,則會增加再保成本,且可能削弱原保險人承擔風險與管理核保的誘因。因此,決定自留額的核心,是在自身承受損失的能力、風險組合及再保成本之間取得適當平衡。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觀念申論題,可依「公司財務能力、承保風險特性、風險累積、經營策略、再保市場條件、法規與管理要求」逐項說明。作答時要指出因素如何影響自留額方向,並說明自留額須隨風險與公司條件檢討調整。
再保自留額的主要考量因素
一、保險公司的財務實力與風險承受能力
公司資本、盈餘、準備金、現金流及整體財務健全程度,決定其吸收損失的能力。財務實力較強、可承受損失的資本較充足,通常較能提高自留額;財務能力有限,或需維持較高的清償能力,則應降低淨自留,以免重大損失使財務狀況惡化。
自留額也要與公司的風險承受度相符,不能只看單一保單保額,還須衡量損失發生後對整體營運的影響。
二、承保危險的性質與個別風險大小
各險種的損失頻率、損失幅度、損失波動及可預測性不同,適當自留額也不同。損失較穩定、單筆損失較小的業務,較適合由公司承擔較大部分;損失嚴重、波動大或難以預測的業務,則宜降低自留,將較大的超額損失移轉給再保險人。
個別危險單位的保險金額或責任限額也很重要。若單一危險可能造成的最高損失遠高於公司承受能力,便須透過再保安排控制淨自留。
三、業務組合與風險累積程度
除單一保單外,公司還要考量同一地區、同一事故、同一災害或相互關聯危險造成的累積暴險。例如地震、颱風可能同時影響大量保單;責任險或汽車險也可能因同一事故產生多筆索賠。
因此,應評估各險種、區域及事故類型的風險集中程度,以及巨災發生時的總淨損失。累積風險越高,越需要降低自留或安排適當的巨災再保險,以限制單一事件對公司的衝擊。
四、保費規模、核保能力與業務發展計畫
保費收入及承保業務規模,會影響公司可合理承擔的風險總量。公司須考量保費與資本的相對關係、業務成長速度及各險種的核保經驗,避免業務擴張後淨暴險超出財務與管理能力。
第 三 題25 分
何謂可保風險?(5 分)
其要件為何?(10 分)
從可保風險的要件可知,保險的運作與特定統計學法則密切相關。試說明該特定統計學法則為何?並闡述其對保險運作之意義。(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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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學中的可保風險(insurable risk):風險是否適合透過保險制度分散,並非只看損失是否重大,還須判斷損失能否辨認、衡量及以大量同質風險加以預測。
題目沒有要求特定法條;作答重點是保險學上的風險概念、可保要件,以及支撐保險經營的統計法則。
可保風險的意義
可保風險是指具有不確定性,且其損失可辨認、可估計,並適合由保險人透過保費與風險共同體加以分散的純粹風險。純粹風險的結果是損失或無損失,不包含藉由風險本身獲利的可能。
可保風險的要件
常見的可保風險要件如下,考場作答應說明各要件如何使風險能被承保與分散:
- 大量且同質的暴露單位:須有足夠多、性質相近的保險標的或風險單位,才能累積經驗資料,估計損失發生頻率及幅度。
- 損失具有偶然性:損失的發生應屬不確定,且非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若被保險人可操控損失,容易引發道德危險。
- 損失可明確辨認與衡量: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原因及損失金額須能判定,使理賠責任與給付金額有客觀依據。
- 損失非巨災性或可適當分散:單一事故不宜同時造成保險共同體內大量標的鉅額損失;若風險具累積性,可透過再保險、分散承保等方式降低集中程度。
- 損失機率可估計:須能依歷史資料或其他可靠資訊估計損失頻率與幅度,作為核保、保費厘定及準備金計算的基礎。
- 保費在經濟上可負擔,且與風險相稱:若保費高到無人願意投保,或無法反映預期損失及相關費用,保險便難以實際運作。
- 風險屬可承保的純粹風險:保險主要承擔意外損失風險,不以承保投機性風險或保證獲利為目的。
各種教科書對要件的分類與項目數目略有不同;答題時應把握核心:損失須偶然、可辨認衡量、可估計,並能以大量同質單位分散,且承保與保費在經濟上可行。
特定統計學法則及其意義
第 四 題25 分
保險費率釐訂為保險商品訂價的過程,須依循相關原則,建立合理的價格制度,以符合市場預期與監理要求。政府基於保險監理的立場,對於保險費率釐訂應考量的原則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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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費率釐訂的基本原則,也就是政府基於保險監理,為保護保戶、維持保險業財務健全及促進公平競爭,對費率設定的要求。應掌握三項:充分性、合理性及禁止不公平歧視。其中,充分性著重保險業的償付能力;合理性與禁止不公平歧視則著重保戶權益及費率公平。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十八點要求費率釐訂符合精算原理、精算實務處理準則及相關法令;第二十點明定費率應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並要求統計資料與費率釐訂具關連性、危險分類明確且避免引發逆選擇。
解題方法
看到「政府基於保險監理立場」,就從主管機關要防止的三種問題切入:保費太低造成財務不健全、保費太高加重保戶負擔,以及相同風險被不公平地收取不同費率。據此說明下列三項原則:
一、充分性原則(適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