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高普考普通考試 金融保險 保險學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3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金融保險
試題代碼 保險學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危險管理方法中,危險隔離(segregation of loss exposures)之具體方法,包括危險分割(separation of loss exposures)與危險單位複製(duplication of loss exposures units)兩種。試分別說明其意義及如何發揮危險管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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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危險管理中「危險隔離」(segregation of loss exposures)的兩種作法:危險分割與危險單位複製。兩者都是把原本集中於同一處的危險暴露分散或另行備置,以降低單一事故造成重大損失或營運中斷的程度;主要處理的是損失的集中程度,不是消除危險本身。

解題方法

作答時分別說明兩種方法如何處理危險暴露,再交代其降低損失的機制。危險分割是將既有財物或活動分置;危險單位複製則是另備一套或多套相同、可替代的單位。兩者都能降低單一事故波及全部暴露的機會,但複製單位另有事故後維持或恢復營運的功能。

危險分割(separation of loss exposures)

**意義:**將原本集中在同一地點或同一處所的財物、設備、存貨或營運活動,分散配置於不同地點或彼此隔離的空間,使各部分成為較獨立的危險暴露單位。

**如何發揮危險管理功能:**火災、爆炸或其他事故發生時,隔離可限制事故的波及範圍,避免一次事故同時毀損全部財物或中斷全部營運。因此,分割能降低單一事故造成的最大可能損失,並減少損失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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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何謂踐成契約與諾成契約?保險契約是屬於踐成契約或諾成契約?請依我國保險法之條文分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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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契約依「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必要」所作的分類,以及保險契約在我國《保險法》下的成立方式。

  • 踐成契約(要物契約):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特定物,契約始成立。
  • 諾成契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成立,不以交付物為成立要件。

判斷保險契約屬於哪一類,應分辨「契約成立」與「保險費交付、保險單簽發」的法律效果,並依《保險法》第21條、第43條及第44條分析。

解題方法

以民國113年命題當年法規為準,先看契約如何成立,再檢查保險費或保險單是否為成立要件:

  1. 《保險法》第44條第1項規定,保險契約由保險人於同意要保人聲請後簽訂。要保人的聲請經保險人同意承保,雙方意思表示合致,保險契約即成立。
  2. 《保險法》第21條規定,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一次交付者,於契約生效前交付,分期交付者,第一期保險費於契約生效前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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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我國保險法第 138 條第 1 項:「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請說明其意義及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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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138 條第 1 項的「產壽險分業經營原則」及其例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

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依《保險法》第 13 條,財產保險包括火災、海上、陸空、責任、保證等保險;人身保險包括人壽、健康、傷害及年金保險。因此,健康保險與傷害保險原則上屬人身保險,但第 138 條第 1 項但書特別允許財產保險業經核准經營這兩類保險。

意義及立法理由

一、原則:財產保險業與人身保險業分業經營

本項本文禁止同一保險業同時經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分業的主要理由,是兩類保險在保險法上的性質、經營方式、管理需求及風險特性不同。分別經營有助於保險業專注其業務,並使主管機關依不同業務特性進行監理。

其中,財產保險多以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為保障核心;人身保險則以人的生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承保與給付設計各有特性。立法者因此以分業為原則,避免不同性質的業務在同一保險業內混合經營。

二、例外:產險業經核准可經營傷害及健康保險

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具有中間性質:一方面涉及人的身體或健康,另一方面其給付及風險處理又可能具有損害填補或短期保障特徵。立法者考量保險學理、國外立法例及國內產險業發展,認為可在主管機關監理下,開放產險業經核准經營這兩類業務。

這項例外也讓產險業能擴大商品供給與市場競爭,並使要保人取得更完整的保障。惟例外並非一律開放:產險業仍須先經主管機關核准,並遵守主管機關就業務範圍及經營條件所定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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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何謂承保能量(capacity)?保險業者為擴大其承保能量,可採用共同保險(coinsurance)或再保險(reinsurance),試分別說明其意義與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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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保險人承保能力的意義,以及保險人如何透過共同保險與再保險分散大型風險,進而承接更多保險業務。

**承保能量(capacity)**是保險人在一定期間內,依其財務實力、可運用資本與風險承受能力,得以承保的風險總量或最高限額。承保能量不足時,單一保險人不宜獨自承擔大型標的或集中風險,因為重大事故可能使損失超出其承受範圍。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界定承保能量,再依「由誰承保、如何分攤責任、對原保險契約有何效果」比較共同保險與再保險。兩者都能協助保險人承作較大風險,但風險分配的對象與法律關係不同。

共同保險(coinsurance)

共同保險是指數個保險人共同承保同一保險標的或同一風險,各保險人依約定比例或金額分擔保險責任。通常由其中一位保險人擔任主辦保險人,負責統一安排承保條件、收取保費及處理理賠,其餘保險人分別承擔約定部分。

**成效:**大型風險由多個保險人直接分攤,降低單一保險人的損失集中程度,使其能參與承保原本超出個別承受限額的案件,增加市場整體承保能量。對被保險人而言,保障來自各共同保險人按其承保份額所負的責任;各保險人原則上各自依約承擔其份額。

再保險(re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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