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高普考普通考試 金融保險 保險學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5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金融保險
試題代碼 保險學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保險契約效力之消滅,可以分為:自始消滅與自今消滅。試說明保險契約之失效、無效、終止、解除,對於保險契約的效力之法律效果,分別屬於自始消滅或自今消滅?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契約效力消滅的時間效果:契約效力是從成立時起溯及消滅,還是僅自某一時點起向後消滅。

  • 自始消滅:契約效力溯及契約成立時消滅,原則上視為自始不生效力。
  • 自今消滅:契約在消滅原因發生前有效,自該時點起向後失去效力;原因發生前已存在的法律關係原則上不受影響。

作答時應區分「契約自始未有效成立」與「原本有效的契約嗣後失去效力」,再將四個名詞依其時間效果分類。

解題方法

以「效力從何時消滅」作為判斷標準:

  1. 契約一開始就沒有法律效力,歸為自始消滅。
  2. 契約原本有效,後來因約定或法定原因停止生效,歸為自今消滅。
  3. 若是以解除權使契約溯及失效,原則上歸為自始消滅;但須留意《保險法》對特定解除原因另有保費處理規定。

四種情形的法律效果

名稱效力消滅時間說明
失效自今消滅契約原本有效,因保險費未繳等原因,從失效時起不再發生契約效力。人身保險的保險費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依《保險法》相關規定,契約效力可能停止;停效與契約終局消滅仍須區分,符合條件時可申請復效。
無效自始消滅契約自成立時即欠缺法律效力。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5 分

何謂合約再保險(Treaty reinsurance)?其優缺點為何?並說明溢額合約再保險(Surplus treaty reinsurance)與超額損失合約再保險(Excess of loss treaty reinsurance)的不同之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合約再保險(Treaty reinsurance)是指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預先訂立再保險合約,約定在一定期間內,凡符合合約約定範圍的保險業務,原保險人均須依約分出,再保險人也須依約承接。合約通常會約定險種、地域、期間、承保範圍、責任限額及再保費等事項。

其特色是「事前約定、成批適用」:個別保單通常不必逐件另行徵求再保險人同意;但再保險人的責任仍以合約所定的業務範圍與限額為限。題目所問的兩種合約,差異核心在於分攤基礎:

  • 溢額合約再保險(Surplus treaty reinsurance):按每一風險的保險金額比例分攤,屬比例再保險。
  • 超額損失合約再保險(Excess of loss treaty reinsurance):按每一事故或每一損失超過自留額的部分分攤,屬非比例再保險。

解題方法

答題時依序處理三件事:先界定合約再保險,再整理其優缺點,最後從「分攤基礎、自留額、再保險人負擔、保費與賠款關係」比較溢額與超額損失合約。

一、合約再保險的優點

  1. 承保作業簡便:合約生效後,符合約定條件的業務依約自動分出,不必每筆逐案洽詢再保險人。
  2. 承保能力增加:原保險人可藉由再保險人分擔責任,承保較高保險金額或較大風險。
  3. 分散風險、穩定經營:將部分風險移轉給再保險人,可降低巨額損失對原保險人財務與承保結果的衝擊。
  4. 降低行政成本:大量業務按合約處理,可減少逐案議價、審核及文件往返。

二、合約再保險的缺點

  1. 承保彈性受限:原保險人須依合約範圍分出業務,若合約條件不符個別風險需求,安排彈性較低。
  2. 責任可能與實際風險不完全相稱:合約依固定方式分攤,未必能精確配合每一筆業務或損失的特性。
  3. 受再保險人信用風險影響:再保險人無法履約或財務狀況惡化時,原保險人仍可能面臨賠款支付壓力。
  4. 合約談判與管理有成本:合約條件須事先協商,並需持續處理帳務、理賠及合約管理。

三、溢額合約與超額損失合約的不同

比較項目溢額合約再保險超額損失合約再保險
再保險類型比例再保險非比例再保險
分攤基礎每一風險的保險金額每一事故或每一損失的損失金額
原保險人自留以每一風險的自留額(自留線)為基礎以每次損失的自留額(起賠點)為基礎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三 題25 分

何謂共同海損?試說明與單獨海損的差異。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共同海損與單獨海損的區別,核心在於海上事故所致損失,是否為船長為了排除船舶及船貨共同危險,故意且合理採取處分而直接造成。

依海商法第 110 條,共同海損是指:「在船舶航程期間,為求共同危險中全體財產之安全所為故意及合理處分,而直接造成之犧牲及發生之費用。」例如船舶遭遇共同危險時,船長為減輕船舶負擔而合理拋棄部分貨物,或為全體財產安全而支付必要的避難港費用。

共同海損成立後,犧牲及費用由因此獲得保全的各財產利害關係人,依其分攤價值共同分攤;海商法第 111 條規定其分攤義務。

本題法條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損失的發生方式,再判斷由誰負擔:

  1. 若損失是為了共同危險中全體財產的安全,經故意且合理處分而直接造成,屬共同海損。
  2. 若損失只是個別船舶或貨物因海上事故直接遭受,並非為保全全體財產而犧牲,屬單獨海損。
  3. 再看分攤範圍:共同海損由獲救財產共同分攤;單獨海損原則上由受損財產的權利人自行承受,或依其保險契約請求理賠。

共同海損與單獨海損的差異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四 題25 分

試說明保險業應如何盡企業社會責任、推動 ESG 與社會永續發展,以提高對社會的效益。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是保險業如何透過企業社會責任(CSR)與環境、社會、公司治理(ESG)實踐,將保險業的風險管理與資金運用能力轉化為社會效益。作答應同時涵蓋「企業自身營運」、「保險商品與服務」及「資金投資與承保」三個層面,並說明如何以治理、風險管理及資訊揭露落實永續發展。

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在追求經濟效益與永續經營時,兼顧環境、員工、消費者、社區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的責任。ESG 則分為環境(E)、社會(S)及公司治理(G)三個構面,是企業辨識、管理及揭露永續風險與機會的架構。保險業具有風險承擔、資金投資及保障民眾生活等特性,因此除了做好自身營運,更能透過保險商品、核保、理賠及投資決策影響整體產業與社會。

法規與政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為準。作答可援引《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 24 條之 2、第 24 條之 3、第 57 條及第 64 條之 1,以及金管會綠色金融相關政策。須注意,《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於民國 115 年 8 月 31 日修正;本題仍應依命題年度適用規範作答。

解題方法

採「治理與揭露 → E、S、G 實際作為 → 社會效益」的順序作答。先說明董事會如何建立責任與監督機制,再分別列出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措施,並結合保險業務特色,說明措施如何提升社會效益。這樣能避免只寫捐款或節能等零散事例,而未回答保險業如何以核心業務推動永續。

參考作答

保險業以分散風險、提供保障及長期資金運用為主要功能,應將企業社會責任納入公司治理與經營策略,兼顧股東、保戶、員工、社區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並以 ESG 架構管理永續風險及創造社會價值。

一、建立永續治理與問責機制

保險業應由董事會督導永續發展,建立永續治理架構,設置專責或兼職單位,將 ESG 議題納入經營策略、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依《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 24 條之 2,風險管理政策或策略應涵蓋與公司營運相關的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風險評估,並規劃溫室氣體盤查及查證,按季提報董事會檢視控管;第 24 條之 3 並要求董事、監察人及高階經理人每年進修永續發展課程至少 3 小時。

公司並應設定可衡量的永續目標及績效指標,定期檢視成果,透過永續報告書或其他適當管道揭露執行情形,與保戶、員工、投資人、供應商及社區持續溝通。對符合條件的業者,應依規定編製永續報告書並取得第三方驗證,以提升資訊可信度及利害關係人監督效果。

二、環境面(E):管理氣候風險、支持低碳轉型

保險業應盤查自身營運的能源使用與溫室氣體排放,推動節能減碳、再生能源使用、電子化服務及綠色採購,並建立氣候變遷風險管理制度。於核保及投資時,可評估被保險企業或投資標的的氣候風險、環境衝擊及轉型計畫,將資金導向再生能源、節能技術、低碳建設及其他符合永續條件的經濟活動;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