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高普考普通考試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0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原住民族行政
試題代碼 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原住民族教育法於 108 年 6 月 19 日全文修正公布,請說明此次修法中,有關幼兒教育與 12 年國民義務教育,學校應該提供給原住民學生什麼樣的教育內容與方式?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教育法》108 年 6 月 19 日全文修正後,對學前教育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階段原住民學生的教育內容與方式所作的規範。作答重點是區分「應提供的學習機會」與「得規劃的課程及活動」,並補充相關的族語教學及教材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題目限定的兩個教育階段,先指出法定教育內容,再說明課程如何因地制宜,以及學校實施時應遵循的教學、教材原則:

  1.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29 條規定,各級政府對學前教育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階段學生,應提供學習原住民族語言、歷史、科學及文化的機會。
  2. 同條規定,政府得依學校地區特性與資源,規劃原住民族知識課程及文化學習活動。
  3. 配合第 6 條、第 27 條及第 28 條,說明教學方式與課程設計:尊重原住民學生文化、採多元文化觀點;開設族語課程時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辦理,並鼓勵教師以原住民族語言教學。

教育內容與方式

一、應提供的學習內容與機會

學前教育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階段,原住民學生應有機會學習:

  • 原住民族語言
  • 原住民族歷史
  • 原住民族科學
  • 原住民族文化

法條用語是「提供學習……之機會」,應掌握為政府的積極教育責任,不能只寫成學校可自行選擇是否辦理。

二、得依地方情況規劃的課程與活動

政府得依學校所在地區的特性及資源,進一步規劃:

  • 原住民族知識課程
  • 文化學習活動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5 分

110 年 5 月 7 日大法官公布第 803 號「原住民狩獵案」解釋,試說明:

(一)此釋字內與原住民狩獵有關的法規範內容為何?

(二)大法官對於原住民狩獵相關法規範的解釋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司法院釋字第803號解釋如何衡平兩項憲法價值:一是原住民依循傳統文化從事狩獵的文化權利,二是國家保護野生動物與自然生態的義務。解題時應依規範類型分成兩條線:狩獵工具(獵槍)的規範,以及獵捕野生動物的規範;再逐一交代大法官認定合憲或違憲的範圍與理由。

原住民狩獵文化權並非憲法明文列舉的權利,但大法官依憲法第22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前段,肯認原住民享有選擇依其傳統文化生活的權利。狩獵是原住民族傳統祭儀、部落教育與文化認同的重要環節,因此屬於文化權利的重要內涵。同時,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國家也有保護環境及生態的義務。

釋字第803號採取中度審查標準:相關限制須追求重要公共利益,手段與目的間須有實質關聯,且限制不得過當,始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一)原住民狩獵相關法規範內容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1.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

該項規定,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不適用該條例有關刑罰的規定。

此規定將符合條件的自製獵槍相關行為除罪化,改以行政罰處理;但適用範圍限於自製獵槍,不及於非自製獵槍或其他槍枝種類。

2.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

該款規定「自製獵槍」的定義及製作條件,包括由原住民為傳統習俗文化自行製作,或與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原住民協力製作;並對引爆方式、填充物及槍身總長等設有限制。規定所採的槍枝型式主要為逐次由槍口裝填黑色火藥的前膛槍,以及使用打釘槍用邊緣底火空包彈引爆的準後膛槍。

3.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

第1項規定,臺灣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同法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及第19條第1項各款規定的限制。這些規定分別涉及一般類野生動物、保育類野生動物及獵捕方法的管制。

第2項規定,前項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申請程序、獵捕方式、獵捕動物種類與數量、期間、區域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辦法。

4. 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4條

命題當年相關規定包括:

  • 第3項:原住民、部落或相關原住民團體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狩獵,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定期性祭儀活動應於獵捕活動20日前申請;非定期性活動則應於5日前申請。
  • 第4項第4款:申請書應載明獵捕動物的種類與數量。

(二)大法官對相關規範的解釋

1. 槍砲條例第20條第1項:合憲

大法官認為,立法者將原住民自製獵槍供作生活工具的相關行為除罪化,僅處以罰鍰,屬立法裁量範圍。限於自製獵槍而未擴及非自製獵槍或空氣槍,亦是立法者考量槍枝結構、性能、殺傷力及社會秩序所作的政策選擇,尚不違反比例原則。

「自製之獵槍」可透過法律解釋方法加以適用,並非一般人無法理解或無從預見,故該規定也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2. 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自製獵槍的規範不足,於此範圍違憲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三 題25 分

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族有哪些與土地相關的權利?政府是否有訂定相關之子法?試說明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核心在於掌握《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9 條至第 23 條如何保障原住民族對土地與自然資源的權利,並說明政府是否依法律授權訂定相關子法。土地權利不只指土地所有權,也包括傳統領域與自然資源利用、參與土地開發及管理、諮商同意、利益分享與補償等權利。

解題方法

依條文脈絡作答:先說明政府承認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再分述資源利用、開發與限制措施中的參與和利益保障,以及政府劃設保護區時的同意與共同管理義務;最後列出相關子法,並區分已訂定的辦法與仍須另以法律規範的事項。

土地相關權利

一、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的承認與制度保障(第 20 條)

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並應設置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辦理土地調查及處理。《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0 條並規定,原住民族或原住民所有、使用的土地與海域,其回復、取得、處分、計畫、管理及利用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二、傳統文化與生活所需的資源利用(第 19 條、第 23 條)

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以及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的海域,依法從事獵捕野生動物、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採取礦物與土石、利用水資源等非營利行為;各款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

政府並應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式、習俗、社會經濟組織型態、資源利用方式,以及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的權利。

三、土地開發與資源利用的諮商同意、參與及利益分享(第 21 條)

政府或私人在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的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述土地及自然資源時,也應與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同意。因限制所生損失,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補償。前述事項如有營利所得,應提撥一定比例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回饋或補償經費。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四 題25 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曾做出撤銷經濟部核准亞泥公司礦業權展限案的決定,主要是因為經濟部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的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或參與權。試說明此權利的概念由來以及法規範內容。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的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或參與權,以及這項權利的憲法與法制基礎。作答宜先說明權利的由來與目的,再分述第21條各項規範,最後以亞泥案說明其在行政決定中的作用。

權利概念由來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要求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第12項前段要求國家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地位及政治參與,並保障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這些規定確立國家尊重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其生存與文化延續的憲法方向。

立法者於民國94年制定《原住民族基本法》,並於民國104年修正第21條、增訂第4項,將這項憲法要求具體化。諮商同意或參與權,是原住民族對可能影響其土地、自然資源、生活方式與文化存續的事項,在政府或私人作成開發決定前,獲得資訊、表達意見並依程序形成集體決定的權利。其功能不只是讓部落被告知,而是使原住民族的意願能在決策形成前被納入考量,並得分享相關利益。

法規範內容

依民國110年適用的《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

  1. 土地開發等事項的諮商同意或參與:政府或私人在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的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或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此項規定不以土地為原住民所有為限,周邊一定範圍內的公有土地也在規範範圍。
  2. 限制利用土地及自然資源: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述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同意;因限制所生損失,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補償。
  3. 營利所得回饋或補償:前二項所涉營利所得,應提撥一定比例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回饋或補償經費。
  4. 授權訂定程序辦法:土地或範圍的劃設、諮商及取得同意或參與的方式,以及損失補償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另定。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