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高普考普通考試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民國 83 年國民大會修憲,將「山胞」修正為「原住民」;民國 86 年再修正為「原住民族」。請問此一修法過程,在原住民族權利發展上有何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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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原住民族權利由「身分保障」走向「民族集體權」的憲政發展,以及正名背後的權利意涵。
民國 83 年第三次修憲,將憲法增修條文中的「山胞」改稱「原住民」;民國 86 年第四次修憲,再將「原住民」改稱「原住民族」。兩次修正不只是文字變更,也呈現國家對原住民族主體地位的理解逐步深化。
解題方法
可從「稱呼改變」與「權利主體改變」兩個層次作答:
- 「山胞」改為「原住民」:正名並回應主體認同。「山胞」帶有由外部分類、以山地身分指稱族群的色彩;改稱「原住民」,採用較能表達原有居民身分與自我認同的名稱,具有去除歧視性稱呼、尊重族群認同的意義。
- 「原住民」改為「原住民族」:彰顯民族集體地位。「原住民」容易被理解為個別身分或人口類別;「原住民族」則明確指出其為具有共同歷史、文化、語言與集體認同的民族群體,權利主體不只包括個人,也包括民族整體。
- **連結國家的憲法義務。
第 二 題25 分
民國 114 年 3 月 15 日,內政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國防部訂定施行「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請說明該辦法對原住民族可使用的自製獵槍形式、保管及彈藥使用等面向有何規定?(15 分)族人們又有哪些疑慮?(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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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3項授權訂定的《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以及該辦法如何在保障安全與尊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間建立管理制度。司法院釋字第803號指出,狩獵是原住民族文化權的重要內涵,相關制度應使族人得安全從事合法狩獵。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本題須掌握三個面向:獵槍形式、槍彈保管、彈藥種類與使用限制;再評析規範對族人狩獵文化、經濟負擔及部落生活的影響。
解題方法
依題目順序作答:先說明甲式、乙式兩種自製獵槍及安全訓練等申請條件,再整理個人或集中保管規則,接著說明甲式槍彈的種類與彈殼回收要求。最後從「安全提升」與「實際使用上的限制」兩面,歸納族人疑慮,避免只抄法條而未回答第二問。
規定內容
一、自製獵槍形式
本辦法第3、4條按主要組成零件來源,將自製獵槍分為兩式:
- 甲式自製獵槍:使用內政部許可購置的獵槍主要組成零件,由原住民組合、加工完成。零件須為國外原廠同一款式,且須符合主管機關許可購置及安全標準。
- 乙式自製獵槍:沿用傳統自製獵槍形式,使用的主要組成零件不是前述內政部許可購置的零件。施行前已依規定申請並取得執照的舊式獵槍,可依過渡規定繼續持有、使用;新申請乙式獵槍則須接受安全檢測。
原住民申請製造、持有甲式獵槍,須提出規定文件並完成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甲式獵槍並受持有數量限制。制度採甲、乙並行,兼顧引進安全零件與既有獵槍使用。
二、保管方式
辦法容許原住民選擇個別保管或集中保管,槍枝、主要組成零件及彈藥均須依規定分開存放。
- 個別保管:於住居所設置牢固鐵櫃,槍枝、零件、彈藥分開儲存;鐵櫃須上鎖,並裝設錄影監視設施及警鈴,錄影資料至少保存七日。保管設備經警察機關勘查通過後始得啟用。
- 集中保管:得由原住民團體或部落設置槍彈庫房。槍枝、零件及彈藥分別設置庫房,並指定專人全天看管;庫房須具備鋼筋水泥構造、鐵門鐵窗及門鎖、監視與警報設備、消防設備、槍櫃等,彈藥庫房另須設通氣孔及溫度、濕度計,並保存領用及庫存紀錄。庫房須經主管機關等勘查通過後始得啟用。
三、彈藥使用及管理
第 三 題25 分
原住民族委員會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修正發布「鄉鎮市區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請說明該次修法重點及其與前一版本的主要差異。(15 分)並請從原住民族土地權角度評論該次修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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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土審會)的組織代表性、審查權限與程序保障,以及這些制度如何影響族人取得、使用及維護土地權利。
土審會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六條設置,由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它負責調查、調處土地權利糾紛,並就保留地所有權、分配、收回、租用、無償使用及撥用等案件提出審查意見。依設置要點,特定審查或協議事項的結論是提供處分機關參考,案件准駁仍由處分機關決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比較基準為 113 年 10 月 31 日修正前的 107 年版本。
解題方法
可依序從三個面向作答:
- 權限與案件範圍:土審會審查哪些土地權利案件,意見有何效力。
- 組織與運作:委員如何產生、組成是否具代表性、如何開會及處理利益衝突。
- 土地權保障:修法是否讓族人更能參與、使程序更公平透明,以及是否仍留下制度上的限制。
這樣能同時交代「修了什麼」、「相較前版改了什麼」及「修法的實質影響」。
一、113 年修法重點及與前一版本的主要差異
(一)擴充並釐清土審會掌理事項
修正後,土審會掌理事項明列為五類:
- 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糾紛的調查及調處。
- 無償取得所有權、土地分配及收回的審查。
- 申請租用及無償使用保留地的審查。
- 申請撥用公有原住民保留地的審查。
- 保留地分配土地補償的協議。
相較 107 年版本以「公有原住民保留地」及「所有權移轉、無償使用或機關學校使用」等用語列舉,修正後調整為「原住民保留地」,並分項呈現無償取得所有權、租用、無償使用及撥用等事項,讓審查範圍較清楚。另明定相關審查或協議事項,土審會就土地使用事實及相關構成要件事實提出審查意見,供處分機關參據;最終准駁權仍屬處分機關。
(二)委員遴聘改採部落及村里推舉程序,強化在地代表性
修正前,委員由公所從轄內公正人士或由原住民社區推舉、熟悉法令的公益人士中聘任,程序較概括。修正後,規定:
- 公所應通知轄內原住民村(里)或部落依慣俗推舉人選,原則上於二個月內提出至少三人。
- 公所由推舉人選中擇定委員;村(里)或部落未按期推舉時,公所得自行聘任。
- 除村(里)或部落數較多且已達委員人數上限外,各村(里)或部落推舉的人選應至少擇定一人。
- 公所得視需要選定備取人員,以利缺額遞補。
這使委員來源由概括的「社區推舉」轉為具體的村里或部落推舉程序,也增加地方代表性及遞補機制。
(三)增訂性別比例,並調整委員人數及專家委員制度
修正前委員為八至十人;修正後原則上為八至十二人,並得另聘一名具地政、法律、其他專業知識或熟悉原住民族事務的專家學者,該名專家不列入一般委員員額。轄內村(里)超過十二個者,公所得酌增委員人數,但以村(里)數為上限。
修正後另要求村(里)或部落推舉的人選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一般委員及專家委員合計,任一性別亦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及專家委員合計仍應有五分之四為原住民。
因此,修法一方面維持原住民占多數的要求,一方面以性別比例和專家委員制度兼顧參與平等與專業協助。
(四)補充委員資格、研習認證及遴聘規則
修正後明定現任執業地政士或律師、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的公務員,以及民選公職人員不得擔任委員;鄉(鎮、市、區)長兼任主任委員不在此限。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輔導委員完成研習認證;曾完成認證者,公所得優先遴聘。鄉(鎮、市、區)長連任時,仍應重新遴聘委員。這些規定補足了委員資格、專業準備及新任期組織更新的程序。
(五)建立出缺遞補及新舊委員交接規則
修正前已有因缺席達一定程度而解聘、補足缺額的規定,但未充分處理無適當遞補人選或新一屆委員尚未遴聘完成的情況。
修正後規定,若無備取委員,公所得先聘熟悉出缺委員所屬村里或部落土地事務的人士暫代,並通知該村里或部落推舉委員;逾期未推舉者,暫代委員得正式受聘。
第 四 題25 分
原住民族學生升學保障制度於我國行之有年,也不時引發若干爭論。目前該制度的運作方式主要由「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進行規範。該辦法曾於民國 108 年就升學大學及技術校院四年制、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等學校的篩選標準進行修正,請說明其修正概要為何?(5 分)修正理由為何?(5 分)並請從民族自決集體權利角度闡釋該項修法之意涵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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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國 108 年修正《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時,對大專校院招生篩選標準的調整,以及這項調整如何從「個人升學優惠」進一步理解為保障原住民族教育權與集體發展的制度。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為《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23 條第 1 項及該辦法第 3 條。第 3 條以外加名額保障原住民學生入學機會,並規定各類入學管道的加分方式;本題所問的 108 年修正重點,是大學及技術校院四年制、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中,登記分發以外的入學方式。
修正概要
108 年 12 月 18 日修正後,原住民學生參加技術校院四年制、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的登記分發以外入學方式,以及大學考試分發以外的入學方式,各校得參採學生的原住民族群文化學習歷程及多元表現成果,酌予考量優待。
相較於主要依考試成績加分的方式,修法使各校在非考試分發管道中,可以把學生參與族群文化學習、語言傳承及其他多元表現納入招生考量。至於登記分發或大學考試分發管道,原住民學生仍依規定加分:一般加總分百分之十;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加總分百分之三十五。
修正理由
第一,配合 108 年 6 月 19 日修正公布的《原住民族教育法》。該法第 23 條明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保障原住民學生的入學及就學機會,必要時得採額外保障辦理;公費留學也應提供名額,以保障原住民人才培育。
第二,招生制度不宜只以一次考試成績衡量學生。原住民學生在族群文化、語言、部落參與等方面的學習與表現,也是其教育歷程的一部分。讓學校得以參採這些成果,有助於招生評量反映學生不同面向的能力與投入。
第三,修法使升學保障不只停留在名額或分數上的補償,也能肯認原住民族文化學習的價值,鼓勵文化傳承與人才培育,並回應原住民族教育發展的實際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