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高普考普通考試 原住民族行政 臺灣原住民族歷史與文化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5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原住民族行政
試題代碼 臺灣原住民族歷史與文化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美國原住民族日旨在反思歐洲殖民歷史,並取代或與傳統的哥倫布日(Columbus Day)在每年 10 月的第二個星期一共存。請問臺灣所制定的原住民族日是在每年的那一天?何時正式公告?是為了紀念什麼事件?其核心意義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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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原住民族日的日期、公告時間、紀念事件與設立意義。臺灣原住民族日固定在每年 8 月 1 日,與美國原住民族日所對應的 10 月第二個星期一不同。

原住民族日紀念原住民族正名運動的重要成果:1994 年 8 月 1 日公布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正式以「原住民」取代原稱「山胞」。2005 年,行政院將每年 8 月 1 日訂為原住民族日。

解題方法

先區分題目中的兩個日期概念:美國原住民族日與哥倫布日同在 10 月第二個星期一;題目接著詢問臺灣的制度安排,應改以臺灣的原住民族正名歷程作答。

「何時正式公告」所問的是臺灣將該日正式訂為原住民族日的時間,答案為 2005 年;不要與其所紀念的 1994 年 8 月 1 日混為一談。當日公布憲法增修條文,將「山胞」正名為「原住民」。

日期、公告與紀念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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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命名系統在世界各文化反映其深厚的社會與文化意涵,臺灣原住民族的命名系統多元而複雜,請列舉其中三族的命名文化並說明其背後反映的社會組織與文化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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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姓名不只是個人識別符號,也會呈現親屬關係、家族歸屬、繼承秩序與社會階序」。臺灣原住民族各族的傳統姓名結構不同,不能一概套用漢人「姓+名」的模式;常見形式包括親子連名、氏族名、家屋名等。

作答要把每一族的命名形式和它反映的社會組織與文化意涵連起來。以下以泰雅族、布農族、排灣族為例,分別呈現親子連名、氏族名與家屋名三種制度。

解題方法

可用「命名結構 → 如何承接或使用名字 → 反映的社會關係」逐族作答:

  1. 先寫姓名由哪些部分組成,並說明名字連結父母、氏族或家屋。
  2. 再說明命名實踐,例如沿用祖先名、依家屋或繼承秩序取名。
  3. 最後指出其所呈現的親屬制度、家族延續、身分地位或部落價值。

題目要求列舉三族,宜選擇制度差異明顯的例子,避免只列三個相近的親子連名族群。

三族命名文化與社會意涵

一、泰雅族:親子連名制

泰雅族傳統姓名常由「個人名+親名」組成,親名多連結父親之名,形成親子連名。個人名常沿用祖先或傳統名譜中的名字,姓名因此不僅標示個人,也讓人辨認其親屬脈絡。

此制度凸顯親子關係及家系承接;名字在世代間延續,也具有記憶祖先、維繫家族連結的作用。作答時宜指出其核心是以親名呈現親屬關係,不宜把連在後面的親名直接等同於漢式固定姓氏。

二、布農族:氏族名制

布農族姓名常見「個人名+氏族名」的結構,姓名可表明個人所屬氏族。傳統個人名也會依家族命名慣例襲用祖先名;部分傳統中,子女命名會參照祖先世代或家族成員的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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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2026 年是大航海時代西班牙人登陸北臺灣建立殖民據點(雞籠聖薩爾瓦多城)的 400 週年。請說明當時接觸的原住民族族群為何?其社會文化型態以及經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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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17 世紀初西班牙人在北臺灣建立據點時,雞籠一帶原住民族的辨識,以及其社會文化與生計特色。作答時應抓住兩個重點:西班牙人登陸雞籠、在和平島一帶築城時,直接接觸的核心族群是巴賽族;巴賽人的特色則是海岸與河口間的流動、工藝生產及跨社群貿易。

「凱達格蘭」常用來指稱大臺北地區的平埔族群,但歷史文獻中的巴賽人具有明確的族群與語言脈絡。作答宜以「巴賽族(常被置於廣義凱達格蘭族群脈絡中討論)」為主,避免將兩個名稱直接視為完全相同。

解題方法

先以地點和年代鎖定接觸情境:西班牙人於 1626 年抵達雞籠,並在今日基隆和平島建立聖薩爾瓦多城。接著分兩層回答:

  1. 辨認族群:指出雞籠、和平島周邊的巴賽人是主要接觸對象;西班牙人的往來及傳教範圍也涉及北海岸、淡水等地的其他村社。
  2. 說明社會文化與經濟:由其生活方式和交易網絡切入,說明村社組織、海上移動、工藝專業與區域交換。

社會文化型態

巴賽人以村社為主要社會單位,村社各自維持生活與交往,並非由一個中央政權統一統治。社群間透過親族、地方領袖及交易網絡往來。其生活重心與海岸、河口相連,擅長舟行,活動範圍可沿北臺灣海岸及河流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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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旨在保障原住民族的集體文化結晶。然而在實務上,卻發生了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自己成為侵權被告的現象。請說明該案例(奇美部落 vs. 原住民族委員會)的主要癥結以及後續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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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所保障的集體文化權利,以及智慧創作專用權與「合理使用」的界線。關鍵不只在於原民會是否使用了部落已登記的智慧創作,也在於使用是否符合條例第 16 條的合理使用,以及被告機關與執行者各自應負何種責任。

依條例,智慧創作專用權包括智慧創作的人格權與財產權:權利人得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等方式改變創作內容、形式或名目而損害其名譽;原則上也由權利人專有使用、收益。專用權永久保護,並可授權他人使用。

本題涉及的主要法條如下:

  • 第 13 條:權利人得授權他人使用;約定不明的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 第 16 條:已公開發表的智慧創作,在法定情形下得使用,包括「為其他正當之目的,以合理方法使用」;使用原則上應註明出處。
  • 第 17 條:權利人得請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
  • 第 18 條: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專用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依現行條文資料,相關規定仍為本題所述的第 13、16 至 18 條。

案例事實與主要癥結

奇美部落 Kiwit 已取得部落勇士服飾、舞蹈及歌曲等傳統智慧創作的專用權。民國 107 年 8 月 1 日,原民會辦理南島民族論壇,活動中由娜麓灣樂舞劇團展演奇美部落勇士舞及相關祭歌、服飾。

奇美部落主張,展演未經部落同意或授權,且表演內容有錯誤、違反部落傳統習俗與禁忌,損害文化價值、部落名譽及族群尊嚴,因此請求國家賠償及相關損害賠償。訴訟中另將原民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及承接勞務採購的優利公司列為被告。

案件的主要癥結有三:

  1. 是否須先取得部落同意:奇美部落認為傳統智慧創作具有集體文化脈絡,使用前應先取得權利人同意;法院則認為,依第 16 條,已公開發表的創作在符合正當目的與合理方法時,即使未先取得同意,仍可能構成合理使用。
  2. 公共活動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法院審酌南島民族論壇的文化交流與國際活動目的、展演情形及其對創作市場價值的影響,認為本案展演屬正當目的,且在合理範圍內使用。
  3. 不同被告的法律責任如何認定:原民會是否為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文發中心與原民會的組織及執行關係,以及優利公司是否實際指揮或監督舞團,都是判斷責任的爭點。

解題方法

作答時可按「權利成立—使用是否合法—責任歸屬—訴訟結果」四步說明:

  1. 先確認專用權:奇美部落已就相關傳統服飾、舞蹈、歌曲取得專用權,故爭議不是創作是否受到保護,而是他人使用是否侵害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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