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高普考普通考試 輪機技術 船舶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9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輪機技術
試題代碼 船舶法規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為確保船舶航行及人命安全,並落實船舶國籍證書、檢查、丈量、載重線及設備之管理,我國制定「船舶法」。請問「船舶法」中如何定義以下名詞:

(一) 船舶

(二) 載客小船

(三) 貨船

(四) 特種用途船

(五) 乘員

(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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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船舶法》第 3 條的名詞定義,重點是辨別船舶的基本範圍、船舶用途分類,以及「乘員」的涵義。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部分文字;本題仍依命題當年條文作答。

解題方法

依《船舶法》第 3 條逐項作答即可。特別留意:「載客小船」是以運送乘客為主要目的的「小船」;「貨船」須排除客船與小船;「乘員」則是船上搭載的全部人員。

各名詞定義

(一)船舶:指裝載人員或貨物,在水面或水中且可移動之水上載具;包含客船、貨船、漁船、特種用途船、遊艇及小船。

(二)載客小船:指主要以運送乘客為目的之小船。

(三)貨船:指非客船或小船,以載運貨物為目的之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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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據我國「船舶法」第 44 條訂定「船舶丈量規則」。請說明「船舶丈量規則」中以下五個名詞的定義:

(一) 船長

(二) 模深

(三) 船寬

(四) 法長

(五) 上甲板

(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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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船舶丈量規則》第 2 條的用語定義,重點是分清楚船長與法長的量測基準,以及模深、船寬和上甲板的判定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題目列出的名詞,逐一按《船舶丈量規則》第 2 條作答。涉及「自何處量至何處」、「採用哪條水線」及「以哪一側作為量測基準」時,應完整寫明。

各名詞定義

(一)船長 自船舶龍骨板上緣起,垂直向上量至最小模深百分之八十五處的水線,取該水線總長的百分之九十六;或取該水線上自艏柱前端至舵軸中心線的長度,兩者以較長者為準。龍骨與設計水線不平行時,丈量船長所用水線應與設計水線平行。

(二)模深 自龍骨上緣量至舷邊上甲板下緣的垂直距離。木船及合構船自龍骨嵌槽下緣量起;舯橫斷面底部向內凹或採用較厚龍骨翼板者,依規則指定的船底平整部分延長線與龍骨側面交點量起。弧形舷緣或階式上甲板,亦依規則所定的模線交點或較低甲板延長線作為量測基準。

(三)船寬 舯部船舶的最大寬度。外板為金屬材料者,量至肋骨模線;外板為金屬以外材料者,量至外板外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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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依據我國「船舶法」第 51 條規定訂定「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中所稱「封閉船艛」的詳細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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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第 20 條對「封閉船艛」的定義,以及船艛在符合哪些條件時,才能視為封閉船艛。封閉船艛的判斷重點是:艙壁強度、出入口門扉、其他開口的關閉裝置,以及船員通行條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依第 20 條逐款整理,並補充該條第二項的通行限制。作答時要分清楚「兩端艙壁的出入口」與「船艛兩舷及兩端艙壁上的其他開口」:前者的門扉須符合第 74 條;後者須設有效的氣候密關閉裝置。

法規規定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第 20 條規定,封閉船艛應具備下列裝置:

  1. 具有足夠強度的封密艙壁。
  2. **封密艙壁如設有出入口,門扉須符合第 74 條規定。**第 74 條要求門扉以鋼質或其他相當材料製作,永久固著於艙壁,並有門框及防撓裝置;其整體強度須與未開口的艙壁相等,關閉時具有同等氣候密性。關閉裝置須包括墊片及扣閂或其他同等功效裝置,且門扉須能自內外啟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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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依據我國「船舶法」第 24 條規定訂定「船舶設備規則」。「船舶設備規則」中的消防設備包括哪些設備及其屬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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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船舶設備規則》第 91 條對「消防設備」的定義,重點是完整列出該條所稱的設備及其屬具。題目不是詢問船舶應配備多少消防設備;實際配備數量與方式,另依船舶級別及其他相關條文規定。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由題幹提示《船舶設備規則》,直接對應第三編「消防設備」第一章通則第 91 條,依條文順序列舉十二類設備。作答時要保留各項區別,尤其是不同的固定式滅火系統,以及兩種火警警報與偵測系統。

條文列舉

《船舶設備規則》第 91 條所稱消防設備及其屬具如下:

  1. 射水消防設備:消防泵、輸水管、消防栓、軟管、噴嘴及岸上接頭。
  2. 滅火器。
  3. 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
  4. 固定式壓力噴水系統。
  5. 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
  6. 固定式高脹力泡沫滅火系統。
  7. 固定式甲板泡沫滅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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