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高普考普通考試 輪機技術 船舶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1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輪機技術
試題代碼 船舶法規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請依我國船舶丈量規則規定,詳述申請船舶丈量時應檢附之必要圖說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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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對於我國《船舶丈量規則》中「申請丈量程序」及「技術審查應備圖說」之熟練程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依據為依《船舶法》第 25 條授權訂定之《船舶丈量規則》(現行法規於此項必要圖說之規範核心維持一致)。

船舶噸位丈量之技術核心,在於依《1969 年國際船舶噸位丈量公約》(TMS 1969)精神計算全船之「總噸位」(Gross Tonnage, GT)與「淨噸位」(Net Tonnage, NT)。其關鍵計算式為: GT=K1VGT = K_1 V 其中 VV 為全船所有「圍蔽處所」(Enclosed Spaces)之總模容積(m3\text{m}^3),K1=0.2+0.02log⁡10(V)K_1 = 0.2 + 0.02 \log_{10}(V)。因此,申請丈量時檢附之圖說,本質上必須提供航政機關完整、精確之幾何尺度與結構邊界,以利進行空間性質判定(劃分圍蔽處所、貨物處所、豁免處所與除外處所)及體積數值積分計算。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之法規申論題,切入策略應採取「法源與申請程序 →\rightarrow 法定必要圖說項目與技術內涵說明 →\rightarrow 特殊情事補充(無法檢附之替代作為與外船核認)」三層次架構鋪陳:

  1. 確立主體與程序:說明船舶所有人向航政機關申請船舶丈量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圖說。
  2. 逐項詳述法定圖說:不可僅條列圖有名稱,必須依題意「詳述」各圖說之工程定義及其在噸位計算中的具體作用。
  3. 補充特殊實務規範:闡述若船舶無法檢附圖說時之實地測繪規定,以及自國外輸入現成船之圖說採認原則,展現完整之法規架構思維。

要點深入分析(申論題各項要點剖析)

依《船舶丈量規則》規定,申請船舶丈量時應檢附之必要圖說及其工程與法規功能分析如下:

  1. 一般配置圖(General Arrangement Plan)
  • 圖說內涵:繪有船舶各層甲板、上層建築、機艙、貨艙、水櫃、通道及主要設備之全貌佈局。
  • 丈量功能:供審查人員掌握船舶空間配置全貌,藉以判定全船各艙間之用途,並初步界定何者屬於圍蔽處所、何者符合公約與法規所定之除外處所(Excluded Spaces)。
  1. 線形圖(Lines Plan)
  • 圖說內涵:包含橫斷面線(Body Plan)、半寬水線(Half-Breadth Plan)及縱剖線(Sheer Plan),呈現船體三維外板曲面幾何幾何投影。
  • 丈量功能:提供計算上甲板以下主船體「模容積」(Molded Volume)不可或缺之幾何曲線數據,審查人員藉此應用數值積分方法(如辛氏法則 Simpson's Rules)核算船體實質容積。
  1. 船身中橫剖面圖(Midship Section Plan / 船身中央剖面圖)
  • 圖說內涵:展示船身中央剖面之骨架結構、外板厚度、肋骨尺度、雙層底高度、橫樑拱度(Camber)及舷邊圓弧等細節。
  • 丈量功能:作為確定模寬(Molded Breadth)、模深(Molded Depth)之量度基準線,並用以核定板厚與結構附屬物對模表面計量之影響。
  1. 各層甲板平面圖(Deck Plans)
  • 圖說內涵:依序展示主甲板、各層露天甲板、上層建築甲板(艏樓、艉樓、橋樓)與各甲板室平面之邊界尺寸、開口位置及圍壁構造。
  • 丈量功能:用以精確核算上甲板以上各層甲板室與上層建築之長、寬、高與內部容積,並查核開口處是否有永久性關閉設備,以決定是否計入圍蔽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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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依我國小船管理規則規定,詳述小船航行時應具備的文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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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對《船舶法》授權子法《小船管理規則》中「小船航行管理」與「隨船必備法定文件」之熟悉度,並測驗考生是否能清楚區分「小船」與「一般船舶(大船)」在法定必備文件制度上的重大差異。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船舶法》第 70 條規定,小船之檢查、丈量、註冊、配員及應遵守之航行安全事項,排除適用《船舶法》第二章(包括第 15 條一般船舶應具備文件)之規定,授權由主管機關(交通部)訂定《小船管理規則》進行專管。小船航行時應具備之文件,明定於《小船管理規則》第 22 條,並視營運類別(如載客小船)依該規則配套條文隨船備置特定管理文件。(現行法後續雖有修正微調部分條文,但航行必備法定文件之核心要件維持一致,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規範申論題,高分作答架構應採取「法定通則必備文件」與「特殊營運附加文件」雙層次論述法:

  1. 第一層次(法定通則文件):直擊《小船管理規則》第 22 條本文,列出所有小船航行時「均必須隨船攜帶」的 3 大法定文件,並分別說明各文件的法律功能與主管機關(交通部航港局)查驗之目的。
  2. 第二層次(特定性質小船附加文件):補充論述載客小船依《小船管理規則》相關章節航行時額外應具備之法定監理文件(責任保險證明文件、乘客名冊),使答題完整周延,展現專業深度。
  3. 第三層次(法規實務意涵):論述文件應隨船攜帶、妥善保存以備查驗之法定義務,確保格式符合公職考試標準作答範本。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輪機技術類科之「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擇題選項。茲將本題評分要點之各項應備文件進行深度法律與技術要件分析:

  1. 小船執照:
  • 法律依據:《小船管理規則》第 19 條、第 22 條第 1 款。
  • 實質功能:小船經主管機關丈量、註冊後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執照內詳細登載船名、統一編號、船籍港、所有人、船質、推進機型式與馬力、總噸位、淨噸位、航行水域及乘員/乘客定額等重要參數,為小船具備合法航行地位之核心身分憑證。
  1. 小船檢查紀錄簿:
  • 法律依據:《小船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2 條第 2 款。
  • 實質功能:小船經特別檢查、定期檢查或臨時檢查合格後,由航政機關簽發或註記。該簿登載各次檢查紀錄、檢查有效期限及限制事項,為證明船舶於適航有效期間內維持安全技術狀態之官方憑證。逾期未受檢或檢查不合格者不得航行。
  1. 小船駕駛人及助手執業證書(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
  • 法律依據:《小船管理規則》第 22 條第 3 款及配員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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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依我國船舶法第 51 條訂定之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說明下列名詞定義:

(一) 國際航線船舶。(15 分)

(二) 國內航線船舶。(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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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註:本條文定義於命題當年迄今維持一致,未有修正)。 本題測驗《船舶法》第 51 條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第 3 條之法定用詞定義。載重線制度係維護船舶海上航行安全、確保預留浮力(乾舷)之核心技術規範;依船舶航行之地理範疇與涉外屬性,法規嚴格區分「國際航線船舶」與「國內航線船舶」,作為適用 1966 年國際載重線公約(ICLL 1966)標準、乾舷計算公式、載重線勘劃標誌及發給證書種類(「國際載重線證書」或我國「船舶載重線證書」)之法定分界。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規名詞定義申論題,切入重點在於精準列出法源階層與航程構成分類:

  1. 點明授權法源:破題先引述母法《船舶法》第 51 條及授權訂定之《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第 3 條。
  2. 拆解航程要件(三態分析法):
  • 子題(一)「國際航線船舶」(配分 15 分):配分高達 15 分,核心在於掌握其航程具備「三種法定態樣」: 國際航線=(本國→外國)+(外國→本國)+(外國↔外國)\text{國際航線} = \text{(本國} \rightarrow \text{外國)} + \text{(外國} \rightarrow \text{本國)} + \text{(外國} \leftrightarrow \text{外國)} 考生必須將此三種空間流動態樣完整寫出,缺一不可。
  • 子題(二)「國內航線船舶」(配分 10 分):核心在於「境內閉合性」,起訖點與航行水域均限制在中華民國主權所及之港口之間。
  1. 延伸法規實務連結:在定義本文字句後,適度點出兩者在證書核發(國際載重線證書 vs. 船舶載重線證書)及適用標準之法律效果,可確保獲得閱卷委員給予滿分。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分析。針對本題之兩大子題進行法律構成要件拆解:

  1. 子題(一)國際航線船舶(15 分)要件拆解:
  • 出境航程:由中華民國港口航行至外國港口。
  • 入境航程:由外國港口航行至中華民國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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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依我國船舶法第 35 條訂定之船舶防火構造規則,試述那幾類船舶的船體構造不適用本規則防火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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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船舶防火構造規則》該條文亦維持一致未修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船舶法》第 35 條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船舶防火構造規則》之適用範疇與除外規定,核心法源為該規則第 3 條。

  1. 法規依據:
  • 《船舶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船舶之防火構造、消防設備等安全條件與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定之。
  • 依上述授權訂定之《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 3 條明定船體構造排除適用防火規定之船舶種類。
  1. 工程與學理本質: 現代船舶防火構造(承襲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 SOLAS 第 II-2 章精神)之規範基礎,係預設船體、上層建築、結構甲板與艙壁由「鋼質或其他同等材料」(Steel or equivalent material)建造,藉由「不燃材料」界定出 A 級、B 級、C 級耐火隔艙。若船體本身材質具高度可燃性或受熱易熱解變形,其船體結構自始即無法直接套用鋼船之標準耐火試驗與隔艙劃分規範,因而設有除外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公職考試「輪機技術」類科標準的法規記憶結合專業工程概念之申論題,作答應採取「法條明文精準定性 →\to 材料工程學理說明 →\to 法律效果邊界釐清」之切入方式:

  1. 第一步(法條精準破題):直接點出《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 3 條明定排除的兩大類船舶:木船與玻璃纖維強化塑膠船。
  2. 第二步(說明工程原由):深入說明為何此兩類船舶之「船體構造」無法適用——木材為可燃材料,玻璃纖維強化塑膠(FRP)之樹脂基體受熱會裂解、軟化並燃燒,無法達到鋼材經標準耐火試驗(加熱至 927∘C927^\circ\text{C} 以上)所要求的結構完整性與阻熱性。
  3. 第三步(釐清規範界限):強調法條用詞為「船體構造不適用本規則防火之規定」,並非整艘船舶完全排除航政安全管理(其船上仍須依規定配置滅火器、消防泵等設備)。

對象剖析與法規辨析(申論分析)

依《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 3 條規定,不適用本規則防火規定之船體構造計有下列兩類:

  1. 木船(Wooden Ships)
  • 法規地位:《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 3 條第 1 款明定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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