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高普考普通考試 輪機技術 船舶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2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輪機技術
試題代碼 船舶法規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依船舶法第 44 條規定訂定之「船舶丈量規則」,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之船舶,其船體主要部分體積得依下列計算:

V=0.65×L×B×[Dm+23C+13(Ds−Dm)]V=0.65\times L\times B\times [D_m+\frac{2}{3}C+\frac{1}{3}(D_s-D_m)]

試問公式中之 VV、LL、BB、CC、DmD_m、DsD_s 之意涵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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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船舶丈量規則》第 20 條,要求辨認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船舶計算船體主要部分體積公式中的符號。公式用船舶的量噸長度、船寬與不同位置的船深估算體積;各符號均依該條定義。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按公式逐一對照法條對符號的說明,尤其注意 CC 是中央剖面的拱高,DmD_m 與 DsD_s 則是兩個不同量取位置的船深。依《船舶丈量規則》第 20 條:

  • VV:量噸長度前、後兩端垂線間,上甲板以下船體主要部分的體積。
  • LL:量噸長度,單位為公尺。
  • BB:船體主要部分中央剖面的最大寬度,單位為公尺。
  • CC:船體主要部分中央剖面上甲板之拱高,單位為公尺。
  • DmD_m:船體主要部分中央剖面上甲板至龍骨上緣的垂直距離,單位為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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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船舶法第 56 條規定訂定之「客船管理規則」,客船乘客艙室之位置、通路、結構及與其他艙室之間,應確保安全,並儘可能與冷、熱、不當噪音、臭味等隔離。因此,該法令要求客船中哪些處所不得作為乘客艙室?又其船上所附屬之救生艇所需合格救生艇員人數上有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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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客船管理規則》第 51 條乘客艙室的設置限制,以及第 131 條依救生艇容載人數配置合格救生艇員的最低人數。解題時分別列出「不得設置乘客艙室的處所」與「救生艇容載人數對應的艇員人數」。

解題方法

先依第 51 條逐款整理禁止作為乘客艙室的處所,再依第 131 條以救生艇的容載人數分級。人數門檻須留意「未滿」與「滿」的分界。

法規要求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客船管理規則》第 51 條,下列處所不得作為乘客艙室:

  1. 頂面甲板最低點低於最高載重線的艙室。
  2. 船艏防碰艙壁以前的處所。
  3. 寬度或長度未滿 60 公分的處所。
  4. 艙室淨高未滿 182 公分的處所。但航行沿海或內水航線的客船,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不妨礙緊急逃生者,得酌減至 140 公分。
  5. 鍋爐艙周圍未裝置防熱材料時,其外圍 60 公分以內的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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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依據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之六個附錄,請回答各附錄相對應要求的證書、文件或紀錄簿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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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MARPOL(《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依污染來源分為六個附錄。題目要將各附錄的污染防制主題,對應到船上應備的證書、計畫、手冊、清單或紀錄簿。證書及文件的適用對象會因船舶種類、總噸位、航行範圍及所載貨物而異,以下列出各附錄的主要項目。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2 年起,MARPOL 附錄 VI 的能效及碳強度相關要求已有重要變動,以下一併納入當年適用的項目。

解題方法

依附錄的污染類型逐一整理,再分辨文件用途:

  • 證書:證明船舶經檢驗符合相關防污規定。
  • 計畫或手冊:說明船上如何執行污染防制或應急作業。
  • 紀錄簿、清單或其他文件:記錄污染物處理、排放或燃油等事項,供檢查核對。

六個附錄及其主要文件

附錄防制污染類型主要證書、文件或紀錄簿
附錄 I油類污染國際防止油污證書(IOPP Certificate);油類紀錄簿(Oil Record Book,分 Part I 機艙作業、Part II 油輪貨物/壓艙作業);船上油污染應急計畫(SOPEP,適用船舶);油輪另有貨油艙狀況及油類排放監測系統相關手冊、紀錄等。
附錄 II散裝運輸有毒液體物質污染散裝運輸有毒液體物質船舶國際防止污染證書(International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 for the Carriage of Noxious Liquid Substances in Bulk);貨物紀錄簿(Cargo Record Book);程序與安排手冊(Procedures and Arrangements Manual,P&A Manual);適用船舶另備有毒液體物質船上污染應急計畫。
附錄 III包裝形式運輸有害物質污染運輸文件須載明有害物質及其位置,並依規定使用危險品艙單、特別清單或詳細積載計畫等文件;相關貨物須依規定包裝、標示、標籤及積載。附錄 III 沒有與附錄 I、II 相同的專屬國際防污染證書或專屬紀錄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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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依船舶法第 23 條第 4 項及第 33 條第 3 項規定訂定之「船舶檢查規則」,有關現成船機器之電氣裝備特別檢查方面有何要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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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船舶檢查規則》第 35 條,內容是現成船機器特別檢查中的電氣裝備檢查要求。作答時應依條文逐項列出檢查、測試項目,尤其要記得絕緣電阻測試所用的儀器與電壓,以及發電機、航行燈與應急照明的試驗條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詢問「有何要求規定」,屬於法規列舉題。答題切入點是直接整理《船舶檢查規則》第 35 條九款,依序說明應檢查的設備、應進行的試驗及其條件,避免只概括寫「檢查電氣設備」。

電氣裝備特別檢查要求

  1. 配電板及保護裝置:檢查所有配電板及應急配電板上的裝置;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並應檢試過荷電流保護設施與熔斷器。
  2. 電纜:檢查電纜。
  3. 絕緣電阻測試:主配電板、應急配電板、發電機、激磁機、電力推進船舶的推進馬達,以及所有電力裝置與其線路,均應以直流電壓五百伏特的高阻計測試絕緣電阻。
  4. 發電機與開關設備:所有發電機應在負載情況下,分別或並聯作運轉試驗;開關與斷電器亦應試驗。
  5. 遙控電路:試驗所有燃油輸送泵,以及鍋爐間與機艙通風機的遙控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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