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高普考普通考試 輪機技術 船舶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8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輪機技術
試題代碼 船舶法規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我國「船舶防火構造規則」規定,防火構造分為哪些等級?各等級防火構造適用之船舶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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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相關海事法規雖歷經修正,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本題測驗「船舶結構防火體系」之法規分級架構,法源依據為我國《船舶法》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之《船舶防火構造規則》。該規則係參考國際海事組織(IMO)《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第 II-2 章結構防火體系訂定。 其核心邏輯在於:船舶之火災危險度與人命安全風險,取決於「船舶用途(客船、貨船、油輪等危險品船)」、「航線性質(國際航線 vs. 非國際航線)」、「載客人數規模(以 3636 人為界)」以及「船舶大小(總噸位以 500500 為界)」。 特別需注意:本題所問為「全船之防火構造等級(第一級至第四級)」,並非局部的「耐火隔艙等級(甲級、乙級、丙級隔艙)」,切勿混淆。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記憶與體系歸納題,標準解題切入點如下:

  1. 體系分級定名:先明確指出我國《船舶防火構造規則》所劃分之法定等級名稱(計分為四級: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防火構造)。
  2. 要件拆解法規適用:針對各等級,嚴格依據法條之四項構成要件(航線、船種、噸位規模、載客規模)逐一展開適用範圍:
  • 客船類:以航行國際航線為核心,再以「載客是否超過 3636 人」區分為第一級與第二級。
  • 貨船類:以航行國際航線且「總噸位五百以上之貨船(油輪除外)」歸為第三級。
  • 危險品載運船類:以航行國際航線且「總噸位五百以上之油輪、液化氣體船及化學品船」歸為第四級。
  1. 補充非國際航線規範:補充說明非國際航線船舶之準用規定,使答題結構完整嚴謹,具備典試委員評分的高分標準。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職考試之「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擇題選項可資逐一比對。針對本題之評分要點與配分結構進行拆解分析:

  1. 子題一「防火構造等級」(佔分約 10 分):
  • 考生必須完整寫出法定名稱「第一級防火構造」、「第二級防火構造」、「第三級防火構造」、「第四級防火構造」。
  • 若誤答為「甲級隔艙、乙級隔艙、丙級隔艙」,屬於完全偏離題意,該子題將不予計分。
  1. 子題二「各等級適用之船舶規定」(佔分約 15 分):
  • 第一級要件:必須精準點出「國際航線客船」且「載客超過 3636 人」。
  • 第二級要件:必須精準點出「國際航線客船」且「載客 3636 人以下(不超過 3636 人)」。
  • 第三級要件:必須精準點出「國際航線」、「總噸位 500500 以上」、「貨船(油輪除外)」。
  • 第四級要件:必須精準點出「國際航線」、「總噸位 500500 以上」、「油輪(含化學品船、液化氣體船)」。
  • 上述關鍵數字(3636 人、500500 總噸)及「國際航線」為評分核心關鍵字,遺漏任一項皆會依比例扣分。

解題技巧

  1. 速記口訣(九字訣): 「客大一、客小二、貨三、油四」
  • 客大(國際客船,載客 >36> 36 人) →\rightarrow 第一級防火構造。
  • 客小(國際客船,載客 ≤36\le 36 人) →\rightarrow 第二級防火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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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我國「小船管理規則」的母法為何?本規則所稱小船,定義為何?小船之適航水域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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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船舶法規體系架構」、「小船之法定標準」及「小船適航水域規範」,為航政法規極具代表性的基礎申論題型。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核心法規為《船舶法》及《小船管理規則》。
  • 關鍵法條:
  1. 《小船管理規則》第 1 條(授權母法依據)及《船舶法》第 73 條。
  2. 《小船管理規則》第 2 條及《船舶法》第 3 條第 7 款(小船之法定噸位與動力定義)。
  3. 《小船管理規則》第 11 條(適航水域之劃分、核定與註記機制)。
  • 修法提醒:現行法規後續雖有行政組織更名與條文微調,但母法、小船定義及適航水域之核心規範架構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包含三個具體子問,解題應採「分點條列法」依序精準切入:

  1. 第一問(母法):說明《小船管理規則》係法規命令,依據授權明確性原則,點出其授權母法為《船舶法》(第 73 條)。
  2. 第二問(小船定義):區分「動力」與「非動力」船舶之總噸位門檻,務必準確寫出「未滿」而非「以下」。
  3. 第三問(適航水域):條列法定四類適航水域及其定義範疇(沿海 30 浬、內水、港口、內湖及河川),並補述航政機關之核定標準與執照註記要求,展現作答完整性。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閱卷評分要點與得分關鍵分析如下:

  1. 母法判斷:必須寫明《船舶法》,若誤答為《航業法》或《商港法》則該小題全失。
  2. 定義精確度:
  • 「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動力船舶」:若寫成「二十噸以下」或漏掉「總噸位」均屬瑕疵。
  • 「總噸位未滿五十之非動力船舶」:非動力與動力門檻不可對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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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依據我國「船舶檢查規則」規定,現成船舶機器進行特別檢查時,其電氣設備應依哪些規定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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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船舶法》授權訂定之《船舶檢查規則》中,現成船舶(Existing Ship)於實施機器「特別檢查(Special Inspection)」時,對全船「電氣設備」的法定檢驗項目、標準與程序之掌握度。

特別檢查為我國船舶法規中每五年實施一次之最嚴謹、全面性之檢驗。電氣設備攸關船舶推進動力、操航通訊、輔機運作、全船照明及緊急危難因應,法規著重於防範「絕緣劣化火災」、「短路斷電」及「應急電力失效」。 註: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之《船舶檢查規則》為準;現行法規架構與檢驗規範要旨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記憶與歸納型申論題,作答切入點應按電氣系統之階層結構組織: 發電與動力端⟶配電與控制端⟶傳輸配線端⟶應急備用端⟶特殊安全與防爆端\text{發電與動力端} \longrightarrow \text{配電與控制端} \longrightarrow \text{傳輸配線端} \longrightarrow \text{應急備用端} \longrightarrow \text{特殊安全與防爆端}

作答時不可僅寫「檢查運轉是否正常」等泛稱,必須精確點出法規要求的關鍵檢驗動作:

  1. 拆開與內部清潔(開蓋保養、消除碳粉與油污)。
  2. 絕緣電阻測定(以絕緣電阻計/Megger 量測各系統數值)。
  3. 保護裝置動作與機能試驗(過電流、逆功率、失壓跳脫與互鎖)。
  4. 應急電力自動啟動與負載轉換。
  5. 防爆構造完整性與接地。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職專技人員之申論問答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辨析。國考評分採分項給分制,重點在於法規要點的完整度與專有名詞的精準性:

  • 僅寫出主要設備名稱而漏列「絕緣電阻測定」者,將遭大幅扣分。
  • 漏列「應急電源設備」或「危險場所防爆設備」者,難以取得高分。

解題技巧

  1. 背誦口訣──「電、盤、線、急、爆、訊」:
  • 電:發電機與重要馬達(內部清潔、檢查軸承電刷、測絕緣電阻)。
  • 盤:主配電盤與應急配電盤(清理內部、檢查開關儀表、保護斷路器試驗、測絕緣)。
  • 線:電纜與配線(外裝被覆、固定支架、穿艙填料匣、全部分路測絕緣)。
  • 急:應急電源系統(應急發電機自動啟動與併網、蓄電池充放電效能及通風)。
  • 爆:危險區域電氣(防爆構造完整性、外殼密閉、接地連續性)。
  • 訊:控制與警報(航行燈控制盤切換、機艙與駕駛室通信、火警系統功能試驗)。
  1. 常見陷阱與評分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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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MARPOL 公約「附則 I—防止油類污染規則」檢驗與證書部分規定,需要檢驗的船舶噸位如何劃分?需要檢驗的種類有哪些?其檢驗的時機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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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國際海事公約《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 73/78)「附則 I—防止油類污染規則」(Annex I: Regulations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by Oil)第 2 章「檢驗與證書」(Surveys and Certification)中第 6 條「檢驗」(Surveys)之核心規範。

  • 法源依據:MARPOL 附則 I 第 6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國際公約法規為準;現行 MARPOL 附則 I 檢驗架構仍維持一致,無重大變更)。
  • 制度背景:國際海事組織(IMO)推行之「調和檢驗與發證系統」(Harmonized System of Survey and Certification, HSSC),將各公約附則之證書效期與檢驗週期標準化。
  • 規範對象:區分「油輪」與「非油輪(其他船舶)」之總噸位適用門檻,並規定發放或展延「國際防止油污證書」(IOPP Certificate)前必須完成的 5 種檢驗項目及其法定期程。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公約記憶與條理式法規申論題,答題切入點應按題目問項拆解為三大邏輯層次,採用「先分門檻、再立種類、並列時機」之結構化陳述:

  1. 劃分適用噸位:明確區分「油輪」與「其他船舶」二者的總噸位(Gross Tonnage, GT)起徵標準。
  2. 列舉檢驗種類:依 HSSC 制度,標準檢驗種類共有 5 種,缺一不可(初次、更新、中間、年度、附加)。
  3. 闡明檢驗時機:緊扣「投入營運前」、「週年日(Anniversary Date)」、「有效期間(不得超過 5 年)」、「修理或改裝後」等法定關鍵字,以對照方式逐一論述其法定施行區間。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之申論問答題(無選擇題選項)。為確保評分標準完整,依國家考試閱卷給分點進行三大子題之採分要素解析:

  1. 噸位劃分評析:
  • 油輪門檻:必須精確寫出「總噸位 150 以上(150 GT and above)」。若漏寫「油輪」或誤記為 400 GT,本子項全扣。
  • 其他船舶門檻:必須精確寫出「其他船舶總噸位 400 以上(400 GT and above)」。此為所有非油輪商船(如貨櫃船、散裝船)之標準防油污檢驗起算點。
  1. 檢驗種類評析:
  • 必須完整寫出 5 種檢驗:初次檢驗(Initial Survey)、更新檢驗(Renewal Survey)、中間檢驗(Intermediate Survey)、年度檢驗(Annual Survey)、附加檢驗(Additional Survey)。若遺漏附加檢驗(或誤稱臨時檢驗且未加說明),會被酌扣 2 至 3 分。
  1. 檢驗時機評析:
  • 初次檢驗:切入點為「船舶投入營運前」或「首次發證前」。
  • 更新檢驗:切入點為「主管機關指定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5 年(效期屆滿前)」。
  • 中間檢驗:切入點為「證書第 2 個或第 3 個週年日前後 3 個月內,並取代該次年度檢驗」。
  • 年度檢驗:切入點為「證書各週年日前後 3 個月內」。
  • 附加檢驗:切入點為「重大修理、換新或發生影響船舶完整性之事故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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