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高普考普通考試 輪機技術 船舶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7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輪機技術
試題代碼 船舶法規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試繪圖說明火災(燃燒)三要素及火災四面體,說明燃燒之抑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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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海事安全與輪機專業基礎中的「燃燒化學學理與滅火機制」,亦為《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第 II-2 章(構造-防火、探測與滅火)及我國相關法規(如《船舶安全法》、《船舶防火構造規則》、《船舶滅火設備規則》)之核心基礎觀念。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學科體系與法規標準為準,考生需精準掌握以下理論:

  1. 燃燒三要素(Fire Triangle):早期傳統火災學理,界定固體無焰燃燒或基本燃燒所需的物理三條件(可燃物、助燃物、熱能)。
  2. 火災四面體(Fire Tetrahedron):現代燃燒化學理論,將「化學連鎖反應(Chemical Chain Reaction)」納入,完備解釋「有焰燃燒(Flaming combustion)」之持續機制。
  3. 滅火與抑制四大原理:對應火災四面體之四個維度,衍生出冷卻法(降溫)、窒息法(降氧)、隔離法(移去可燃物)及化學抑制法(中斷自由基連鎖反應)。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海事技術申論題,作答策略採取「先圖後文、幾何對應、理論連結應用」:

  1. 繪圖呈現:分別繪製「燃燒三角形」與「火災四面體」之幾何圖形,各面或各邊明確標記中英文要素。
  2. 要素解析:條列定義各要素之物理與化學意涵。
  3. 滅火對應:將燃燒之「抑制/滅火方法」與四面體的四要素逐一連結(一要素對應一滅火法),展現輪機工程師對船舶滅火系統(如海水冷卻、CO2\text{CO}_2 窒息、燃油速閉閥隔離、乾粉化學抑制)的實務掌握。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問答題,無選擇題選項。答題重點在於觀念完整性、幾何圖形工整度及滅火機制對應之嚴密性。


解題技巧

  1. 圖形繪製訣竅:
  • 「三要素」畫正三角形,三邊分別標註 Fuel、Oxygen/Air、Heat。
  • 「四面體」以立體透視圖或三角錐展開圖呈現,切忌只畫平面四邊形,否則不符「四面體(Tetrahedron)」之空間定義。
  1. 專有名詞規範:
  • 連鎖反應務必寫「非抑制性化學連鎖反應(Uninhibited Chain Reaction)」。
  • 化學抑制的微觀機制為「捕捉活化自由基(如 H∙\text{H}^\bullet 與 OH∙\text{OH}^\bullet)」,寫出此關鍵字可大幅提升評閱得分。
  1. 易犯陷阱:
  • 誤將「燃燒抑制」僅單窄化解釋為乾粉之「化學中斷法」;廣義之燃燒抑制包含四大滅火法(冷卻、窒息、隔離、化學抑制),建議先總述四大原理,再重點強調化學抑制作用。

【答案】

一、火災(燃燒)三要素(Fire Triangle)

(一) 概念說明 燃燒為放熱發光的氧化反應。傳統燃燒理論認為,燃燒必須在下列三項要素同時存在且充分接觸下始得發生:

  1. 可燃物(Fuel):能與氧氣或其他氧化劑進行氧化反應之物質(固體、液體或氣體,如船舶燃油、木材、油漆等)。
  2. 助燃物(Oxygen / Oxidizing Agent):通常指空氣中的氧氣(正常大氣約含 21%21\% 氧氣),或其他提供氧原子之氧化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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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油料紀錄簿填寫注意事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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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輪機工程人員對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 73/78)附錄一(Annex I)第 17 條及交通部主管法規**《船舶防止油污染規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已增訂電子紀錄簿 ERB 相關認可規範,但實質登載規則與核心原則維持一致)之瞭解,並參照國際海事組織(IMO)所頒布之《油料紀錄簿第一部分填寫指南》(MEPC.1/Circ.736/Rev.2)。

油料紀錄簿第一部分(Oil Record Book, Part I – 機艙作業)為港口國管制(PSC)與船籍國檢查機艙廢油水管理與防杜非法排海的最核心法定文件。本題重點在於考核考生是否通曉登載時效、代碼規則、簽署責任、塗改限制、數量邏輯及留船保存年限等法定注意要點。


解題方法

解答「油料紀錄簿填寫注意事項」應採取**「合規程序」與「實質內容」雙軌切入法**:

  1. 程序面(形式要件):涵蓋填寫時機(即時性)、書寫語言、簽名層級(操作人員單簽與船長逐頁副署)、筆誤修正原則、留船備查年限。
  2. 實質面(內容要件):涵蓋國際標準字母代碼(Letter Codes)與條目號碼(Item Numbers)之正確配對、數量計量單位(以立方公尺 m3\text{m}^3 為準)、異常排放及設備故障之如實記載、與測深簿(Sounding Log)之數據邏輯一致性。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分析。考生作答時應以嚴謹條列方式分項論述,切忌籠統寫出「隨時記錄、不可塗改」等口語化片段。


解題技巧

  1. 答題架構五字訣「即、碼、簽、劃、存」:
  • 即:作業完成即刻記錄。
  • 碼:嚴格依照官方代碼(A 至 I)與條目編號。
  • 簽:操作輪機員與船長雙重簽署。
  • 劃:筆誤僅能單線劃過並簽名,嚴禁塗改液或撕頁。
  • 存:記錄完成後留船保存 3 年。
  1. 避開常見失分陷阱:
  • 漏寫「船長須逐頁簽名」,僅寫輪機員簽名。
  • 未提及「計量單位應為立方公尺(m3\text{m}^3)」。
  • 未提及「意外排放、應急排放或濾油設備故障(15 ppm 監測故障)」亦屬於法定必須登載之事項。

【答案】

依據 MARPOL 73/78 附錄一第 17 條、交通部《船舶防止油污染規則》及 IMO MEPC.1/Circ.736/Rev.2 指南規範,油料紀錄簿(第一部分:機艙作業)之填寫注意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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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靜止船體的穩定特性,其平衡狀態可區分為那三種?試繪圖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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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船舶靜力學」中浮體初始橫穩度(Initial Transverse Stability)的基本理論,為《船舶法規概要》中船舶完好穩度(Intact Stability)安全規範(如《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與國際海事組織《2008年完整穩度規則》(2008 IS Code) 所規範之初穩度高要求)的學理根基。

相關定義、位置點與核心公式如下:

  1. 關鍵基點定義:
  • 龍骨點(Keel, KK):船體底部的基準點。
  • 浮心(Center of Buoyancy, BB):船體浸水體積的幾何中心,浮力作用點。
  • 重心(Center of Gravity, GG):全船總重量的集中作用點,重力垂直向下。
  • 定傾中心(Metacenter, MM):當船體發生微小角度傾斜時,浮力作用線與原始正浮中心線的交點。
  1. 定傾中心高(Metacentric Height, GM‾\overline{GM}): KM‾=KB‾+BM‾\overline{KM} = \overline{KB} + \overline{BM} GM‾=KM‾−KG‾\overline{GM} = \overline{KM} - \overline{KG} 其中 BM‾=IT∇\overline{BM} = \frac{I_T}{\nabla}(ITI_T 為水線面橫向慣性矩,∇\nabla 為排水體積)。
  2. 初穩度復原力矩公式(微小傾角 θ≤10∘∼15∘\theta \le 10^\circ \sim 15^\circ): MR=Δ×GZ‾=Δ×GM‾sin⁡θM_R = \Delta \times \overline{GZ} = \Delta \times \overline{GM} \sin\theta 式中 Δ\Delta(或 WW)為船舶排水量(總重量),GZ‾\overline{GZ} 為復原力臂(Righting Lever)。
  3. 法規關聯(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我國《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及國際海事安全標準均要求客船與貨船之初始橫定傾中心高 GM‾\overline{GM} 於任何營運狀況下均不得小於 0.15 m0.15\text{ m},目的即在確保靜止船體隨時具備足夠的「穩定平衡」。

解題方法

船體處於正浮靜止時,重力與浮力大小相等、方向相反且在同一鉛垂線上。當船體受到微小外力產生微小橫傾角 θ\theta(通常在 10∘10^\circ 以內)時,水下排水形狀改變,浮心自原始位置 BB 移至新位置 B1B_1。浮力通過 B1B_1 鉛垂向上,與原垂直中心線交於定傾中心 MM;重力則依然通過重心 GG 垂直向下。

此時重力與浮力構成一對力偶,其平衡特性完全取決於定傾中心 MM 與重心 GG 的相對高低位置(即 GM‾\overline{GM} 的正負值),共可區分為以下三種平衡狀態:

一、穩定平衡(Stable Equilibrium)

  • 幾何條件:定傾中心 MM 位於重心 GG 之上方,即: GM‾>0(KM‾>KG‾)\overline{GM} > 0 \quad (\overline{KM} > \overline{KG})
  • 力學特性:船體向一舷微小傾斜時,浮力作用線通過 GG 的外側(向傾斜舷側偏離),與向下的重力形成方向相反的復原力偶(Righting Couple)。
  • 運動行為:所產生的復原力矩 MR=Δ⋅GM‾sin⁡θ>0M_R = \Delta \cdot \overline{GM} \sin\theta > 0,在外力消失後,能促使船體自動回復到原垂直正浮位置。

二、不穩定平衡(Unstable Equilibrium)

  • 幾何條件:定傾中心 MM 位於重心 GG 之下方,即: GM‾<0(KM‾<KG‾)\overline{GM} < 0 \quad (\overline{KM} < \overline{KG})
  • 力學特性:船體向一舷微小傾斜時,浮力作用線落在 GG 的內側,與重力形成一傾覆力偶(Capsizing / Upsetting Couple)。
  • 運動行為:所產生的力矩 MR<0M_R < 0(負復原力矩),將迫使船體繼續向傾斜側傾倒,無法維持原平衡,直到大傾角下產生新的非對稱平衡(如產生 Angle of loll 隱側角)或直接翻覆。

三、隨遇平衡/中性平衡(Neutral Equilibrium)

  • 幾何條件:定傾中心 MM 與重心 GG 恰好重合於同一點,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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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由於人類行為造成海洋污染導致不利於海洋環境之影響為何?試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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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海洋污染之法定定義及其對整體海洋環境衝擊的掌握程度。

  1.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民國 107 年適用之《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 條第 1 款規定:「海洋污染:指直接或間接將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致造成人體健康之危害、損害生物資源與海況、妨礙包括捕魚在內之合法海洋利用、損害海洋水質及其使用品質與減損環境優美等不利影響者。」(備註:現行法已於民國 112 年大幅修正全文,原定義條文移列並微調文字,但所涵蓋之五大不利影響核心內涵一致)。
  2. 國際規範對照: 該法之定義源自《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第 1 條第 1 款第 4 目對「海洋環境污染」之規範,並與《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MARPOL 73/78)管制船舶排放(油、有毒液體、有害包裝物質、污水、垃圾、空氣污染)之後果緊密呼應。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規定義延伸型申論題。作答切入點與層次如下:

  1. 以法規骨幹破題:閱卷評分的第一標準為能否命中法條所界定的「五大不利影響」。因此,作答必須以《海洋污染防治法》的法定要件為分項大綱。
  2. 結合工程與環境科學論述:若僅默寫法條文字,篇幅過短難獲高分;應將船舶輪機與人類沿岸活動常見的污染源(油污水、化學毒物、生活廢水、廢熱、廢棄物塑膠)帶入,深入說明其在「物理」、「化學」、「生物生態」及「社會經濟」各層面導致的具體不利後果。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並無選項設計。 考生在審題與答題架構配置時,應避免以下常見失分盲點:

  • 僅偏重單一污染:若通篇僅描述「油輪漏油」,忽略了化學品、生活污水、固體垃圾及能量污染(廢熱、噪音),會導致論述面向不足。
  • 欠缺法定專有名詞:若僅以口語「魚死掉」、「水發臭」作答,缺少如「生物累積與放大」、「水質優養化與貧氧」、「合法海洋利用之妨礙」等專業名詞,難以展現國家考試等級之專業素養。

解題技巧

  1. 記憶口訣「康、生、用、質、美」:
  • 康:人體健康之危害
  • 生:生物資源與生態之損害
  • 用:合法海洋利用之妨礙
  • 質:海洋水質及其使用品質之損害
  • 美:環境優美之減損
  1. 條列分明,每點「標題+原理解說+實例」: 申論寫作切忌整段混雜,應善用國考標準格式(一、(一)、1.),每項不利影響先列出主旨句,接著說明作用機制,再帶入船舶或人為排放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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