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高普考普通考試 測量製圖 土地法概要(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戶地測量之目的為何?戶地測量採數值法測繪者,其圖根點至界址點之位置誤差限制規定為何?又戶地測量之圖幅圖號,如何編定?請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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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中「戶地測量」之三大核心法規規定:
- 戶地測量之目的與範圍: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72 條(作業項目涵蓋界址測量與房屋測量)及第 73 條(按地籍調查表認定之界址逐宗施測),其目的在於藉由精密測量測定各宗土地之界址點坐標、位置、形狀與相互關係,據以計算面積並繪製地籍圖,確立產權範圍以保障公私權益。
- 數值法戶地測量之位置公差限制: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75 條,規範以數值法進行戶地測量時,由圖根點至界址點之位置誤差容許界限(區分為市地、農地、山地,採標準誤差 與最大誤差 之精度分級)。
- 地籍圖圖幅與圖號之編定規範: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67 條與第 68 條,規範地籍圖圖廓劃定原則(直角坐標整除性)及圖號之編排順序與數值編定法。
法規時效提示:本題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為準;現行法規已於民國 112 年 1 月 13 日修正發布(同年 5 月 1 日施行),條文條次及部分文字有所調整,惟解題仍嚴格依據命題當年條文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記憶與觀念申述型考題,作答時切入架構應層次分明:
- 第一問(目的):由「法規作業依據」切入技術層面與法律行政層面。技術層面為測定界址點位置、形狀並建立坐標檔,以供計算宗地面積及繪製地籍原圖;行政法律層面為確立地籍產權範圍,保障人民財產權,並提供地政管理、國土規劃及土地賦稅課徵之法定憑據。
- 第二問(誤差限制):按條文分級結構完整列出「市地」、「農地」、「山地」之標準誤差與最大誤差規定,並說明最大誤差為標準誤差 3 倍之誤差理論意義(常態分佈之 檢驗限界)。
- 第三問(圖幅圖號編定):先點明圖幅劃分之坐標基準,再精確答出圖號編排之「單位」(地段)、「起點」(西北角)、「方向與順序」(由西向東、由北向南)與「編號符號」(阿拉伯數字),最後補充數值法測繪之坐標編號法。
評分要點與子題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評分標準聚焦於法條依據與關鍵數字之精確度:
- 第一子題(戶地測量之目的,配分約 6~8 分):採分關鍵在於寫出「依地籍調查結果」、「逐宗施測界址點」、「求算面積與繪製地籍圖」、「確認產權範圍與保障產權」。若僅寫「為了畫圖」而未連結地籍調查與產權保障,無法獲取完整分數。
- 第二子題(數值法位置誤差限制,配分約 10~12 分):為絕對客觀評分項,必須完整列出市地( / )、農地( / )、山地( / ),單位與分類皆不得闕漏。
- 第三子題(圖幅圖號編定,配分約 6~8 分):核心採分點為「以段為單位」、「自西北角起」、「由西向東,由北向南」、「順序以阿拉伯數字編列」,並加分說明「數值法測繪者得按圖廓西南角坐標值編定」。
第 二 題25 分
因土地重劃辦理權利變更登記時,應如何為之?請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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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土地整理(土地重劃)完成後,公權力介入之產權變更如何透過地政機關之登記程序落實。 涉及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之《土地登記規則》為準(現行法規相關條文內容均維持一致,未有重大變更):
- 囑託登記之法定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 29 條第 1 項第 3 款(因土地重劃確定者)、第 9 款(因重劃塗銷他項權利者)。
- 免檢附權利書狀之例外:《土地登記規則》第 35 條第 3 款(因土地徵收、區段徵收或土地重劃確定辦理登記者,得免檢附權利書狀)。
- 舊權利書狀之公告註銷:《土地登記規則》第 67 條第 1 項第 2 款(未能檢附權利書狀時,登記機關得於登記完畢後公告註銷)。
- 權利負擔之清理與轉載:《土地登記規則》關於他項權利與限制登記(查封、假扣押等)之轉載與塗銷法理。
- 新權利書狀之換發:《土地登記規則》第 65 條(登記完竣後換發權利書狀)。
解題方法
本題題旨限定「請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申述之」,切入時切忌喧賓奪主引用《平均地權條例》第 64 條或《市地重劃實施辦法》之行政程序細節,而必須回歸《土地登記規則》的登記程序邏輯開展。 解題應按地政機關處理登記作業之標準生命週期,依序鋪陳五大階段:
- 登記之發動方式(誰來辦):說明公權力囑託登記之性質,非由權利人個別申請。
- 申請要件與書狀免附(附何物):說明重劃全區連動之特性,因此特別免除檢附重劃前權利書狀。
- 舊權利書狀之效力終結(舊狀如何處理):說明登記完畢後之公告註銷程序。
- 原權利負擔之轉載與清理(負擔如何處理):說明他項權利與限制登記之轉載或塗銷。
- 登記完竣之處置(新狀如何處理):換發新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以下針對考生作答時最常混淆之法規要件進行體系分析:
- 登記發動類型辨析(囑託登記 vs. 逕為登記 vs. 申請登記):
- 土地重劃權利變更並非私法契約行為,不可由土地所有權人「會同申請」或「單獨申請」(《土地登記規則》第 26 條、第 27 條);亦非登記機關職權主動發動之「逕為登記」(第 28 條)。
- 正確要件為重劃主管機關依行政處分確定後,造具圖冊清冊「囑託」登記機關辦理(第 29 條第 1 項第 3 款)。
- 權利書狀審查要件辨析(免檢附 vs. 檢附切結書):
- 一般登記未檢附權利書狀者,原則應依規定駁回或命補正;重劃登記則屬法定「免檢附」特例(第 35 條第 3 款),不需由所有權人出具切結書或遺失證明。
- 無效書狀處理機制辨析(公告註銷 vs. 書狀補給):
- 舊書狀未繳回時,無須依第 155 條命所有權人申請補發,而係由登記機關依第 67 條第 1 項第 2 款於「登記完畢後公告註銷」,使舊狀當然作廢。
第 三 題25 分
何謂抵價地?抵價地總面積之限制規定為何?區段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面積與實際領回抵價地之面積有所增減時,依規定應如何處理?請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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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土地徵收條例》中「區段徵收」制度核心機制之掌握程度,涵蓋「抵價地」之法定定義、總面積比例之法定限制,以及分配後產生面積差額時之「差額地價」找補與登記管制規定。
- 涉及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條包含《土地徵收條例》第 39 條、《土地徵收條例》第 46 條,以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現行法規上述條文內容均維持一致,未有修正)。
- 關鍵法條與概念:
- 抵價地之法律性質:區段徵收原土地所有權人以「應領之地價補償費」折算抵付配售之土地。
- 抵價地總面積之三大比例門檻:原則 、專案例外下限 、曾辦農地重劃地區下限 。
- 面積增減之處理機制:按「評定買賣價格」繳納或發給差額地價,以及未繳清前之「囑託登記加註管制(繼承除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條申述型申論題,答題架構應採綱舉目張之三段式開展:
- 第一子問(抵價地之定義):先引用《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之法定定義,再申述其在《土地徵收條例》第 39 條第 2 項下之實質功能(現金補償之替代、地主共享土地增值利益、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 第二子問(總面積限制):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9 條第 3 項,按「原則規定 例外彈性 特殊保障」三個層次精確列出法定百分比,並補充個別地主領回比例之考量因素(第 39 條第 4 項)以爭取加分。
- 第三子問(面積增減之處理):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6 條,由「計價基準(評定買賣價格)」、「雙向找補(多退少補)」與「權利限制(囑託加註與繼承例外)」完整交代主管機關之處理程序。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職普考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針對題目各項評分要點之解析如下:
- 子題一(定義)之評分要點:必須明確寫出「應領之地價補償費折算抵付配售」之關鍵字,切勿與市地重劃之「抵費地」(折價抵付工程費用)產生混淆。
- 子題二(總面積限制)之評分要點:、、 三個法定數字缺一不可,且必須明確標明「原則」、「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曾辦農地重劃地區」之前提條件。
- 子題三(面積增減處理)之評分要點:差額計價之標準必須精確指明為「評定買賣價格」(不可寫成「公告土地現值」或「市價」);管制效果必須指出「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加註」、「未繳清前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務必點出「因繼承而移轉者不在此限」之除外規定。
解題技巧
- 名詞辨正(常見陷阱):
- 區段徵收領回的是「抵價地」(折抵地價補償費)。
- 市地重劃領回的是重劃後土地,扣除的是「抵費地」(抵付開發工程費與拆遷補償費)。考《土地法概要》時名詞絕對不可顛倒。
- 比例速記口訣:
- 「原則五十、核准不低四十、農重保障四十五」:
第 四 題25 分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實施圖根測量採用之測量方法為何?以何種方法優先實施?又圖根測量作業方法為何?請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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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地籍控制測量體系中圖根測量(Traverse/Lower-order Control Survey)之法定施測方法、優先實施順序及其作業細節規範。
- 適用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核心法源為當時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50 條。
現行法已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8 日修正發布(自民國 112 年 5 月 1 日施行),將控制測量體系重整並將條文移列整併,增列自由測站法及網路型即時動態定位等現代技術,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 測量學原理:圖根點是直接提供戶地測量(界址點測量、現況測量)使用的直接控制點。施測時講求「由高級至低級」、「步步有檢核」之控制測量基本原則,以確保點位坐標之精度與幾何強度(Geometry Strength)。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申論題,破題時宜採取「精準法條引述+測量原理補充」之架構,分層回答題目的三大核心子問:
- 第一問(採用方法):明確列出法定三種圖根測量方法(衛星定位測量、導線測量、交會法)。
- 第二問(優先方法):直接點出以「衛星定位測量」優先,並簡要闡述其無須點間通視、幾何精度均勻、無累積誤差之工程優勢。
- 第三問(作業方法):分款詳述三種方法各自的技術實施標準,特別是閉合導線的限制條件(地形限制、點數不超過三個)以及交會法的幾何強度條件(交會角介於 之間)。
申論子題剖析(對應選項與各問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依題意拆解為三個部分進行法規與學理剖析:
- 實施圖根測量採用之測量方法:
-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採用衛星定位測量、導線測量或交會法等方法實施之。
- 學理分析:衛星定位屬空間大地測量技術,導線測量屬傳統平面控制之主要骨幹,交會法屬局部增設點位之輔助方法,三者共同構成圖根點建立之完整工具箱。
- 優先實施之方法:
- 法規明定以衛星定位測量優先實施。
- 學理分析:傳統導線測量需耗費大量外業時間砍草、闢線與搬站,且易受地形阻隔及累積誤差影響;衛星定位測量具備「作業速度快、無須相鄰點位通視、精度均勻可靠且與國家坐標系統無縫接軌」之優勢,故列為優先實施法。
- 各圖根測量作業方法細節:
- 衛星定位測量:以「即時動態定位測量(RTK)」或「靜態定位測量(Static)」實施。靜態精度最高,RTK 則兼具精度與即時成圖之高效率。
- 導線測量:以「附合導線(Connecting Traverse)」實施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