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高普考普通考試 測量製圖 土地法概要(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2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測量製圖
試題代碼 土地法概要(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國土計畫法於民國 105 年公告,並將於民國 114 年正式取代區域計畫法,請問未來國土計畫法中的土地使用管制,與現行區域計畫法的管制方式有何異同之處?(15 分)

各級國土計畫的土地使用管制特色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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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新制如何以「國土功能分區」取代區域計畫法的非都市土地分區管制,並比較兩種制度的分區、使用地編定及許可方式。作答時可先寫兩制共通點,再按管制架構、土地使用許可及各級計畫的功能逐項比較。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制度規劃為準。民國 114 年 1 月《國土計畫法》第 45 條修正,將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及全面實施期限延至民國 120 年 4 月 30 日;本題仍依命題時所述的民國 114 年規劃作答。

解題方法

比較時要分清楚「分區是怎麼劃的」、「使用地如何編定」、「個案開發如何審查」三個層次。兩法都有分區管制與許可機制,但新制以計畫引導、功能分區及使用許可為核心;舊制則以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地編定及開發許可等方式管制。

管制方式異同

相同之處

  1. 均以分區管制為基礎:依土地所在分區及使用地規範可容許的土地使用;涉及特定使用或開發時,均設有許可或同意程序。
  2. 均有使用地編定制度:除了分區,還以使用地類別進一步標示、管理土地使用。
  3. 均有既有合法使用的過渡保障:制度變更前已合法使用的土地,依相關規定處理其既有使用;因公共利益或違規等因素,亦可能涉及限期改善、停止使用或拆除等處置。

相異之處

比較項目區域計畫法制度國土計畫法制度
管制架構非都市土地劃設為 11 種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以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為基礎,建立全國一致的空間發展與保育架構。
分區方式以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進行管制,分類與計畫引導的連結較弱。依國土資源條件與發展需求劃設四大國土功能分區,並在各分區下細分分類。
編定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地編定較多反映土地現況及既有利用情形。依國土計畫所定功能分區及其分類進行計畫性編定,著重未來空間發展與保育引導。
使用項目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列出各使用地的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同一類使用地在不同功能分區及分類下,可能適用不同使用原則與管制強度,讓土地使用與分區功能相互配合。
個案許可目的開發許可常以開發計畫及分區變更為重要程序,核准後可能辦理使用分區變更。使用許可在於審查特定使用或開發是否符合國土計畫;核准使用許可原則上不變更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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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照國土測繪法,何謂應用測量之範疇?種類包括哪些?(15 分)

另請敘明都市計畫測量之應用有哪些相關法規,以及規範哪些應用內容?(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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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測繪法》對「應用測量」的定義、法定種類,以及都市計畫測量的實務法規與作業內容。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國土測繪法》第 3 條第 10 款,應用測量是指「基本測量以外,以特定效益為目的所為之測量」。因此,辨認重點在於:測量不是為建立全國統一測量基準,而是為地籍、工程或都市計畫等特定用途取得測量成果。

解題方法與法定種類

作答時先寫定義,再依《國土測繪法》第 17 條列出種類,並補充其成果依據。第 17 條規定,應用測量應依基本控制測量及加密控制測量成果辦理,種類如下:

  1. 地籍測量。
  2. 地形測量。
  3. 工程測量。
  4. 都市計畫測量。
  5. 河海測量。
  6. 礦區測量。
  7. 林地測量。
  8. 其他相關之應用測量。

其中都市計畫測量是應用測量的一種,測量成果須承接基本控制測量及加密控制測量成果,使都市計畫樁位能納入一致的坐標參考系統。

都市計畫測量相關法規及規範內容

都市計畫測量的主要法規及其規範如下:

  • 《國土測繪法》:第 3 條第 10 款定義應用測量;第 17 條列出都市計畫測量為法定種類之一,並要求依基本控制測量及加密控制測量成果辦理。第 18 條及第 19 條另規範達一定規模或條件之應用測量計畫備查、成果建檔,以及種類、範圍、方法、精度、資料格式與成果管理等事項。
  • 《應用測量實施規則》:依《國土測繪法》第 19 條訂定,規範達法定規模或條件的應用測量作業,例如測量計畫、控制點選用與檢測、作業方法及成果管理等。
  • 《都市計畫法》:第 23 條第 4 項授權訂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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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敘明土地登記之主登記、附記登記分別為何?其登記之先後順序又為何?(10 分)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29 條規定,請列舉五項政府機關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的情形。(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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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土地登記規則》第 8 條:

  • 主登記:土地權利於登記簿上獨立存在的登記,例如所有權移轉登記、抵押權設定登記。
  • 附記登記:附屬於主登記的登記,例如抵押權內容變更、權利人姓名或名稱變更等附屬事項。

判斷關鍵是:該項登記能否獨立表彰一項土地權利。能獨立存在者為主登記;依附於既有主登記者為附記登記。

解題方法與先後順序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8 條,登記次序分別處理:

  1. 主登記之間:依登記先後排列。
  2. 附記登記之間:依其所附主登記的次序排列;同一主登記下有數項附記登記時,依附記登記先後排列。

例如,甲抵押權先登記、乙抵押權後登記,兩者主登記次序為甲先乙後;附屬於甲抵押權的變更登記,依甲抵押權的主登記次序排列。

解題技巧

「主」看權利是否獨立,「附記」看是否附屬於既有主登記。作答時將「主登記依登記先後」與「附記依所附主登記次序」分開寫,避免把兩種次序混為一談。

二、政府機關得囑託登記的情形(15 分)

核心觀念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土地登記規則》第 29 條,政府機關遇有法定情形時,得囑託登記機關辦理登記。題目要求列舉五項,以下列出五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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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何謂都市更新地區?依據都市更新條例,都市更新地區劃定方式包括幾種?都市更新地區的劃定會以何種方式連動都市計畫?(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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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條例》中的「更新地區」定義、政府劃定更新地區的法定類型,以及更新地區劃定與都市計畫程序的銜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2款,更新地區是指依本條例或《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於都市計畫特定範圍內劃定或變更、應進行都市更新的地區。劃定更新地區後,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訂定都市更新計畫,作為後續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指導。

解題方法:先定義,再分辨劃定類型

「劃定方式」依條例第5條至第8條,可整理為四種。作答時,應依劃定目的與急迫程度說明各類型,並分清「更新地區」與實際實施更新事業的「更新單元」。

  1. 一般劃定(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都市發展狀況、居民意願、原有社會及經濟關係、人文特色與整體景觀,進行全面調查、評估後,視實際情況劃定更新地區,並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2. 優先劃定(第6條) 地區具有條文明定的更新需要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或變更為更新地區並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法定情形包括建築物窳陋或有公共安全疑慮、建築物老舊或排列及道路狀況妨害交通或安全、未符合都市機能、未能配合重大建設、具有保存價值、居住環境惡劣、建築物遭放射性污染,以及特種工業設施有公共安全疑慮等。

  3. 迅行劃定(第7條) 發生重大災害或重大事變造成損壞、為避免重大災害,或符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所定特定建築物情形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或變更更新地區,並視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地方主管機關限期辦理,必要時並得逕為辦理。

  4. 策略性更新地區(第8條) 位於鐵路、捷運或航空站一定範圍內、都會區水岸或港灣周邊適合高度再開發地區、基於都市防災需要須整體更新,或配合重大發展建設時,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並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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