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高普考普通考試 交通行政 交通政策與行政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3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交通行政
試題代碼 交通政策與行政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試說明地方政府發展軌道運輸之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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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政府推動軌道運輸的政策效益與限制。軌道運輸包括捷運、輕軌及市區鐵路等,具有運量大、路權穩定、班次規律的特性;但建設與營運都需要長期投入,也須配合土地使用、公共運輸路網及財政規劃。答題宜從交通、都市發展、環境與財政治理等面向,對照說明利弊。

解題方法

可先說明軌道運輸如何改善地方交通,再說明它對都市發展和環境的影響;接著指出地方政府在興建及營運上承受的成本、需求與協調風險。論述時應避免只列「方便、昂貴」等結論,並說明效益或風險如何形成。

發展軌道運輸的利益

  1. 提升運輸容量與服務可靠度 軌道運輸單位時間可承載較多旅客,且有固定路線、站點與班次,較不受道路壅塞影響。對通勤需求集中、人口密集的走廊,可縮短旅行時間並提升時間可預測性。

  2. 改善公共運輸銜接與可及性 軌道站可作為公車、公共自行車、步行及轉乘設施的節點,帶動整體公共運輸網絡。若路線與站點配置合理,可改善民眾前往就業、教育、醫療及商業服務的便利性,並提供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及無車家庭較穩定的交通選擇。

  3. 促進都市發展與土地利用整合 地方政府可配合車站周邊土地使用規劃,集中住宅、商業及公共設施,推動大眾運輸導向發展(TOD)。若規劃得當,能促進既有市區更新、引導人口與活動集中,提升車站周邊土地使用效率。

  4. 降低道路交通與環境外部成本 軌道運輸若能吸引原本使用私人運具的旅次,可減少道路車流、壅塞、交通事故及空氣污染與噪音;電氣化系統亦可降低營運階段的直接排放。其環境效益取決於載客率、能源來源,以及是否真正轉移私人運具旅次。

  5. 強化地方公共服務與區域連結 軌道建設可改善市鎮間通勤與觀光連結,提升地方公共運輸服務的能見度與使用意願;對人口集中或具跨區通勤需求的地方,也能支援區域整合及產業活動。

發展軌道運輸的弊端與限制

  1. 建設及維護成本高,財政負擔沉重 軌道系統須投入路線、車站、車輛、機電、土地取得及安全設施等資本,後續也有維修、更新與營運補貼支出。地方政府財源有限時,若低估全生命週期成本,可能排擠教育、社福、道路維護等其他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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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為因應氣候變遷,國際空運政策應如何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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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際民航組織(ICAO)因應航空運輸碳排放所採取的政策方向,以及各國如何配合國際制度,兼顧航空運輸發展與減碳目標。

航空業的減碳政策不能只靠單一措施,ICAO採「措施組合」(basket of measures),包括航空器技術、營運改善、永續航空燃油及市場機制。ICAO於2022年決議,設定國際航空業至2050年達成淨零碳排的長期全球期望目標(LTAG)。這是全球共同期望目標,達成須仰賴各國、航空公司、機場及相關產業協力。

本題未涉及特定法條;以下依民國113年時的ICAO政策與制度說明。

解題方法

申論時可依「目標與國際治理—減碳措施—國內配合—執行檢討」鋪陳。先說明全球目標,再以ICAO的措施組合逐項提出政策,最後補充我國應如何落實及兼顧公平、效率與航空運輸發展。

參考作答

因應氣候變遷,國際空運政策應在維持安全、效率與合理運輸需求的前提下,逐步降低航空運輸的碳排放。國際民航組織(ICAO)於2022年通過國際航空業2050年淨零碳排的長期全球期望目標(LTAG),並以多元減碳措施共同推進。各國可從下列方向配合:

一、配合ICAO共同目標與國際制度

各國應參與ICAO環境政策協商,依國際標準建立排放監測、報告與查證制度,並與其他國家交換排放及減碳資訊。國際航線涉及多國,政策須重視跨國協調,避免各國制度標準不一,增加航空公司遵循成本或造成重複管制。

二、改善航空器技術與提升能源效率

鼓勵航空公司逐步汰換老舊、耗油量高的航空器,採用較輕量化機身、較高效能引擎及低碳技術,並透過航空器設計、引擎效率與相關國際技術標準,降低單位運輸量的燃油消耗與二氧化碳排放。政府可透過融資、租稅或研發政策,協助業者投入設備更新與技術創新。

三、發展永續航空燃油

支持永續航空燃油(SAF)的研究、認證、生產與使用,並建立穩定的原料供應、品質管理及生命週期碳排評估制度。政府可提供研發補助、示範計畫及供應鏈投資誘因,促進燃油業者、航空公司與機場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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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問中央與地方交通行政機關應如何合作減少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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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央與地方政府在道路交通安全上的分工、協調與共同治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因牽涉道路設計與管理、車輛安全、駕駛行為、交通執法、教育宣導及事故救援,不能只靠單一交通機關處理;應由中央統籌政策與資源,地方依轄區風險落實執行,並透過跨機關合作持續檢討成效。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自民國 113 年 1 月 1 日施行。該法第 3 條規定,中央政府應制定並推動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規、政策、綱要計畫與推動計畫,定期評估檢討及公布政策推動狀況,並督導、協助地方政府落實道安事務;第 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訂定所屬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定期評估並公布檢討道路交通安全狀況。第 18 至 20 條則建立中央綱要計畫、中央年度推動計畫及地方年度執行計畫的銜接。

解題方法

作答時可依「中央統籌—地方落實—跨域協作—資料檢討」四個層次說明,並以「人、車、路、管理」作為政策內容的整理架構。如此可以同時呈現法定權責與具體減事故措施,避免只列口號或只談執法。

中央與地方合作措施

一、中央統籌政策、目標與計畫

中央應由行政院及交通部統合相關部會,訂定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目標、政策與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並要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權責提出年度推動計畫。計畫應設定可追蹤的指標,例如交通事故死亡與受傷人數、行人事故、事故熱點改善進度及事故防制措施執行率,定期公布並檢討。

二、地方依轄區風險訂定執行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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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37 條,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班車在市區行經路線、設站地點及實施隨招上車之路段,應依哪些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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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37 條,重點是公路汽車客運班車進入市區行駛時,路線、設站及實施隨招上車路段的處理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題幹所指條文,逐款整理四項原則:

  1. 協議定之:班車在市區內行經的路線、設站地點及實施隨招上車的路段,基於維護當地交通秩序之需要,應與當地政府協議定之。
  2. 路線便利直達:市區行經路線,以能便捷、直接到達業者在該市區所設車站為原則。
  3. 設站間隔:市區設站,其間隔原則上不得少於 五百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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