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高普考普通考試 都市計畫技術 土地使用計畫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依國土計畫法相關規定,請詳細說明「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可劃設範圍為何?「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對於劃設地區內之既有聚落與建築設施,各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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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35條至第37條,重點有三: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的六類可劃設範圍、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時的參與程序,以及區內既有聚落或建築設施的安全評估與安置原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民國114年1月20日公布修正《國土計畫法》第35條,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者,增訂應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同意;此為命題後的重要修正。作答時應依113年當時的規定說明。
解題方法
依序掌握「哪些地方能劃設 → 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怎麼辦 → 區內居民與既有設施怎麼處理」。本題不是只列第35條的地區類型,也要連結第36條、第37條的程序及居民保障規定。
一、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的可劃設範圍
依命題當時《國土計畫法》第35條,下列地區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進行復育工作:
- 土石流高潛勢地區。
- 嚴重山崩、地滑地區。
- 嚴重地層下陷地區。
- 流域有生態環境劣化或安全之虞地區。
- 生態環境已嚴重破壞退化地區。
- 其他地質敏感或對國土保育有嚴重影響之地區。
此六類可用「土石流、山崩地滑、地層下陷、流域劣化或有安全疑慮、生態嚴重破壞退化、其他地質敏感或重大保育影響」來記憶。第六類是概括規定,但仍須符合地質敏感或對國土保育有嚴重影響的條件。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的劃定、公告及廢止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劃定機關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有關機關決定,協調不成時報行政院決定。
二、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時的處理
依命題當時《國土計畫法》第35條,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劃定機關應邀請原住民族部落參與復育計畫的擬定、執行與管理。因此,作答須指出部落參與涵蓋計畫的三個階段,不能只寫「事前徵詢」或只提計畫擬定。
此外,第36條規定,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經劃定後,應以保育及禁止開發行為、設施設置為原則;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時,劃定機關應邀請原住民族部落參與復育計畫之擬定、執行與管理。
第 二 題25 分
「土地適宜性分析」乃土地使用規劃之重要程序,故請詳述何謂「土地適宜性分析」?其分析程序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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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土地適宜性分析」是依據規劃目標與土地使用需求,系統性蒐集、整理並評估土地的自然環境、區位條件、既有使用及限制因素,判斷各地塊或地區適合配置何種土地使用、適宜程度為何,以及是否應予保育或排除開發的分析程序。
其目的在於讓土地使用配置符合土地條件,減少環境風險與資源浪費,並提供後續方案研擬與計畫選擇的依據。分析結果是規劃判斷的重要參考,仍須與政策目標、法令限制、公共設施需求及民眾意見綜合檢討。
題目考查土地使用規劃的分析程序,不涉及特定法條或計算公式。
解題方法:依序說明分析程序
可用「定目標、選用途、訂準則、備資料、評適宜、疊圖分級、檢討定案」掌握答題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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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立規劃目標與範圍 說明分析所服務的規劃目的、空間範圍、時間尺度及分析單元,例如以地塊、網格或行政區為單元。目標不同,評估內容與適宜性的判準也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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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待評估的土地使用類別 依規劃需求列出評估用途,例如住宅、商業、工業、公共設施、農業、遊憩或保育。不同用途對地形、交通、環境承載及服務條件的要求不同,應分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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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評估準則與指標 將各用途的需求轉化為可分析的準則與指標。常見面向包括:
- 自然環境條件:地形坡度、地質、土壤、水文、淹水潛勢、生態敏感性。
- 區位與可及性:距道路、運輸節點、都市中心及公共設施的遠近。
- 既有使用與發展條件:現況土地使用、建成環境、土地權屬或開發成本等。
- 限制與保護條件:法定保護區、災害風險區及其他不宜開發或須受限制的區域。
準則須能反映各土地使用的實際需求;若採多準則評估,還應交代指標的評分方式與權重如何決定。
第 三 題25 分
國內推動「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政策,請詳細說明此政策之意義與推動原因為何?透過此策略可改善哪些問題?在土地使用規劃策略上又可如何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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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以「流域整體治理」處理降雨逕流,而非僅依賴河川、區域排水與雨水下水道等水道工程。答題須分清楚兩項制度:
- 逕流分擔:以流域或區域排水集水區為尺度,將降雨逕流妥適分配給水道與土地共同承納,提升土地承洪、滯洪及耐淹能力。由政府依淹水潛勢、都市發展程度等條件,公告實施範圍並擬訂計畫。
- 出流管制:以土地開發基地為尺度,要求一定規模或類型的開發者提出計畫,採取滯洪、貯留、入滲等措施,管制開發後基地的排水出口洪峰流量,避免開發增加的逕流衝擊周邊與下游。
簡言之,逕流分擔處理的是「流域內水道與土地如何共同承洪」;出流管制處理的是「開發基地如何控制新增逕流」。
**法源與年度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水利法》第七章之一「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包括第 83 條之 2 的逕流分擔及第 83 條之 7 以下的出流管制規定,並配合相關子法辦理。
推動原因
- **氣候變遷使降雨更集中、強度增加:**短延時強降雨及超過既有防洪保護標準的事件,增加都市與流域淹水風險。
- **都市化與土地開發改變地表條件:**建築物、道路與廣場等不透水面增加,使雨水入滲及地表蓄存減少,逕流形成更快、洪峰更高。
- **集水區開發使下游水道負荷加重:**上游及中游土地開發後,新增逕流快速匯流,可能使下游排水路或雨水下水道超過通洪能力。
- **傳統防洪工程有其限制:**加高堤防、拓寬水道或增設抽水設施,受地形、用地、成本及工程容量限制,難以單靠水道工程因應所有降雨情境。
- **既有低窪地與土地使用未充分納入防洪考量:**若土地僅按平時使用配置,未在淹水時提供滯洪或蓄水空間,將難以分散洪峰與降低災害。
解題方法
採「政策定義 → 推動原因 → 改善問題 → 土地使用配合」的順序作答。先以尺度區分兩項制度,再由原因推導效益,最後提出可落實於土地使用計畫與開發管制的工具,能完整回應題目各問。
解釋出流管制時,可用下列概念式說明:在法定計算條件下,開發基地應以滯洪、貯留、入滲等方法控制出流,使開發後出口洪峰流量不超過管制基準;常見的觀念表述為:
實際管制基準、降雨條件與計算方式,依命題年度適用的法規、技術規範及個案審查結果辦理。逕流分擔則不只是要求單一基地達到出流標準,而是整體規劃流域中水道與土地各自承納的洪水量。
透過政策可改善的問題
- **降低開發增加逕流造成的外部影響:**開發者在基地內控制新增逕流,減少將淹水風險轉嫁給周邊、下游居民與公共排水系統。
- **減緩洪峰、延後逕流匯流時間:**透過滯洪、貯留及入滲,使雨水不致在短時間內集中進入排水系統。
第 四 題25 分
人口預測為土地使用規劃的重要基礎,故請說明人口預測主要包含哪些內容?這些內容預測主要目的各為何?並請舉兩個人口預測方法為例,說明其操作方法與優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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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人口預測是依據基期人口、人口變動趨勢及規劃地區的發展條件,推估未來一定年期內的人口數量與特性。土地使用規劃須以預測結果估算住宅、商業、公共設施及交通等用地需求,因此人口預測不宜只估計總人口,也要掌握人口結構、家庭型態及空間分布。
本題考查兩件事:一是人口預測應涵蓋哪些內容,以及各項內容如何支援規劃;二是能否說明人口預測方法的操作步驟,並比較其適用性與限制。題目未指定地區、基期及目標年,以下說明一般規劃原則與方法。
人口預測的主要內容與目的
| 預測內容 | 主要目的 |
|---|---|
| 總人口及成長趨勢 | 推估目標年整體服務需求與土地使用規模,作為住宅用地、生活服務設施及公共設施需求估算的基礎。 |
| 人口年齡與性別結構 | 推估不同年齡層的就學、托育、醫療、長照及社會福利需求;性別結構則可輔助掌握人口特性及服務需求。 |
| 戶數、家庭規模與家庭型態 | 將人口數轉換為住宅戶數需求。即使總人口成長有限,若平均每戶人口下降,戶數與住宅需求仍可能增加。 |
| 勞動力與就業人口 | 掌握勞動人口規模及就業需求,供產業用地、通勤交通與就業服務設施規劃參考。 |
| 人口的空間分布 | 推估各行政區、生活圈或規劃分區的人口分布,據以配置住宅、公共設施、道路及其他土地使用,避免只依全區總人口分配用地。 |
| 人口變動來源 | 分析出生、死亡及遷入、遷出等變動因素,辨識人口成長或衰退原因,供設定合理情境及檢討預測結果之用。 |
實務上,人口預測的成果宜同時呈現總量、結構及空間分布,並說明基期、目標年、資料來源與主要假設。預測值是規劃估算的依據,不是無條件成立的確定人口數。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依「預測什麼」整理人口總量、結構、戶數及空間分布,再依「拿來做什麼」說明土地與設施需求。方法部分則選擇操作邏輯不同的兩種方法,逐一交代所需資料、計算方式、優點與限制。以下以幾何成長法及推計要素法為例。
一、幾何成長法
假設人口以固定年成長率複利增加,適用於人口成長率相對穩定的地區。
設基期人口為 、年成長率為 、預測年數為 ,則目標年人口為:
若有兩個時點的人口資料,分別為 與 ,相隔 年,可先估算平均年成長率:
操作步驟:
- 蒐集至少兩個時點的人口資料,確認統計範圍及資料口徑一致。
- 由歷史人口資料計算年成長率 。
- 設定目標年及預測年數 。
- 將基期人口、成長率及年數代入公式,計算目標年人口。
- 比較不同期間成長率;若人口趨勢或重大建設條件已有明顯變化,須檢討固定成長率假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