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高普考普通考試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及國土計畫理論與法制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3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都市計畫技術
試題代碼 都市及國土計畫理論與法制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生態城市?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如何納入生態城市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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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生態城市是以人與自然共生、維護生態系完整性、合理使用資源並兼顧世代公平為目標的城市發展型態。規劃上將自然生態、土地使用、交通、公共設施、能源水資源及歷史文化等面向整合,使都市在滿足居民生活與發展需求的同時,降低環境負荷、提升環境品質與災害韌性。

本題重點在說明:通盤檢討如何把生態城市理念轉化為可調整的土地使用、空間系統與規劃管制,而非只停留在願景口號。

法制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及當時《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5條、第7條、第8條等規定。民國114年該辦法修正,部分條文與用語已調整;本題仍依民國113年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可依「先調查診斷、再擬定策略、最後落實於計畫與管制」作答。這樣能從通盤檢討的作業程序,連結生態理念與具體規劃工具,也能區分主要計畫的發展策略和細部計畫的規劃原則。

納入生態城市理念的作法

一、以基本調查與環境診斷作為檢討基礎

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5條,通盤檢討前應辦理計畫地區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除人口、土地使用、交通及公共設施等資料外,應掌握自然生態環境、自然與人文景觀資源、可再生利用資源,以及災害歷史、特性與潛勢。

據此辨識環境敏感地區、生態廊道、重要水系、綠地不足區及資源使用問題,研擬發展課題、對策與願景,作為後續土地使用及公共設施檢討依據。

二、在主要計畫建立生態都市發展策略

依當時《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辦理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視實際需要擬定生態都市發展策略,重點包括:

  1. 自然與景觀資源保育:提出自然及景觀資源的管理維護策略,保護重要棲地、山坡地、水岸與景觀資源。
  2. 水與綠網絡:串聯公園、綠地、河川、埤塘及其他開放空間,形成連續的水綠網絡,兼具生態、生物移動、休憩與調節微氣候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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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為落實國土成長管理策略,「全國國土計畫」提出那些策略執行工具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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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全國國土計畫》如何運用具體工具落實「成長管理」:在控制城鄉發展規模與時序的同時,改善環境品質、提供公共設施,並兼顧經濟發展與社會公平。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版,策略執行工具建議有四項。

法規依據:《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4 條將成長管理策略列為全國國土計畫內容之一;《國土計畫法》第 28 條則涉及開發影響費等負擔工具。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計畫內容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策略執行工具」,應直接依《全國國土計畫》第五章「國土空間發展與成長管理策略」中的工具建議作答,不要將農地總量、城鄉發展總量、成長區位或公共設施服務策略等「成長管理策略內容」誤列為執行工具。

四項工具可依其功能記憶:取得用地、分擔成本、配合時程、活化土地。

四項策略執行工具

  1. 回饋機制 地方政府辦理公共設施或都市發展時,可透過都市土地變更負擔、都市更新捐贈公益設施、整體開發捐贈用地等方式取得所需土地,增加公共設施用地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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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民眾向主管機關提議劃定更新地區之條件及程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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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符合特定情形時,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議劃定更新地區。作答要分清楚三件事:誰可以提議、須具備哪些法定情形,以及主管機關受理後如何處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民國113年11月13日修正僅涉及第65條,未變更本題涉及的第6、7、9、10條。

提議條件

《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規定,具有同條例第6條或第7條情形時,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議劃定更新地區。法律沒有在第10條設定全體或一定比例所有權人同意的門檻;提議的具體要件及應檢附文件,由當地主管機關訂定。

第6條是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或變更更新地區的情形,包括:

  1. 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2. 建築物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或建築物排列不良、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3. 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機能。
  4. 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
  5. 具有歷史、文化、藝術或紀念價值,亟須保存維護,或周邊建築物未能與之配合。
  6. 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
  7. 經偵檢確定遭受放射性污染的建築物。
  8. 特種工業設施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第7條是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或變更更新地區的情形,包括:

  1. 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2. 為避免重大災害發生。
  3. 符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的建築物。

解題方法與受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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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何謂國家公園?國家公園計畫應載明那些事項?國家公園計畫之檢討變更途徑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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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公園法》對國家公園的定義,以及國家公園計畫書的法定內容和計畫檢討變更方式。作答時應分清楚兩個層次:計畫多久檢討一次、何時得隨時檢討,以及計畫變更須循何種核定、公告程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一、國家公園的定義

依《國家公園法》第8條,國家公園是指為永續保育國家特殊景觀、生態系統,保存生物多樣性及文化多元性,並供國民育樂及研究,經主管機關依該法規定劃設的區域。

因此,國家公園的核心目的可掌握為「保育、保存、育樂、研究」;它是經法定程序劃設的區域,並非泛指具有觀光價值的公園。

二、國家公園計畫應載明事項

依《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第3條,依《國家公園法》第7條報請設立國家公園時,應擬具國家公園計畫書及圖;計畫書應載明:

  1. 計畫範圍及其現況與特性。
  2. 計畫目標及基本方針。
  3. 計畫內容:包括分區、保護、利用、建設、經營、管理、經費概算及效益分析等項目。
  4. 實施日期。
  5. 其他事項。

另依同條,國家公園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萬分之一。

三、國家公園計畫的檢討變更途徑

依《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第6條,國家公園計畫公告實施後,檢討變更分為下列兩種途徑:

  • 定期通盤檢討:主管機關應每5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變更。檢討應考量該計畫地區自然資源、人文資料等現況及未來發展需要,並參考機關、團體或人民的建議。
  • 隨時檢討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隨時檢討變更:
  1. 發生或避免重大災害。
  2. 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建議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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