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高普考普通考試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及國土計畫理論與法制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4 年・高普考・普通考試・都市計畫技術
試題代碼 都市及國土計畫理論與法制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因應極端氣候與天然災害衝擊,強化國土的調適能力,請以本土某縣市為例,申論「國土計畫」規劃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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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計畫法》第6條「國土計畫之規劃基本原則」,並要求把原則落實到地方空間規劃,以因應極端氣候與天然災害、提升國土調適能力。作答不能只逐字列舉條文,還要說明各原則如何影響土地保育、農業、城鄉發展及災害治理。

依《國土計畫法》第3條,國土計畫是針對我國管轄的陸域及海域,為達成國土永續發展,所訂定引導國土資源保育及利用的空間發展計畫。氣候調適則是透過空間配置、土地使用管理與公共設施規劃,降低氣候變遷及災害造成的損失,並提升社會與環境面對衝擊後的應變、復原能力。

本題以花蓮縣為例。花蓮同時具有中央山脈、河川沖積扇、太平洋海岸、農業地景及原住民族部落等空間特色,並面臨地震、土石流、坡地崩塌、河川洪水、海岸災害與極端降雨等風險,適合說明國土計畫如何整合保育、防災與發展。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國土計畫法》第6條於命題年度列有十一項規劃基本原則;民國114年修正公布的其他條文不影響本題所引第6條原則。

解題方法

可先以《國土計畫法》第6條作為答題骨架,再將十一項原則歸納為四個規劃層次:

  1. 整體治理:永續發展、氣候防災、跨域合作、民眾參與及公平有效的土地管制。
  2. 土地資源保育與利用:國土保育、海洋資源、農業生產及城鄉發展各有不同目標。
  3. 地方差異與文化權益:因地制宜規劃特定區域,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與領域。
  4. 空間落實:依風險、資源條件及發展需求,落實到國土功能分區、土地使用管制與部門計畫。

花蓮案例應呈現「辨識風險與資源—安排適當土地用途—配置防災與公共設施—建立跨域治理及檢討機制」的邏輯,避免只談工程防洪或只羅列法條。

申論:以花蓮縣為例說明國土計畫規劃基本原則

《國土計畫法》第6條規定的規劃基本原則如下,並應依花蓮縣自然條件與災害風險具體落實:

一、配合國際規範,追求國土永續發展

國土規劃應配合國際公約及相關國際規範,共同促進國土永續發展。對花蓮而言,土地利用須同時考量生態保育、減碳及氣候調適,避免以短期開發利益破壞河川、森林、海岸與生態廊道。具體上可維護山海間的生態連結,並將保育、產業與聚落發展納入整體空間規劃。

二、考量自然條件與水資源,因應氣候變遷及防災應變

規劃須依地形、地質、水文、坡度及水資源條件決定適宜用途。花蓮山地陡峻、河川坡降大,極端降雨時易有土石流、崩塌及洪水風險;因此應掌握災害潛勢與暴露人口,避免在高風險地區增加不當開發,並保留河川洪氾空間、滯洪空間與避難動線。都市及聚落的排水、避難、供水與通訊設施也應納入氣候情境及災時維持運作能力的規劃。

三、國土保育地區以保育及保安為原則

國土保育地區應以保育及保安為原則,並得禁止或限制使用。花蓮中央山脈坡地、重要水源涵養區、河川及生態敏感地區,應依保育與防災需求限制開發,維持森林涵養、坡地穩定與河川調洪功能。對既有聚落或設施,則應依風險採取必要的安全改善、使用管理或避災措施。

四、海洋資源地區以永續利用及建立使用秩序為原則

海洋資源地區應以資源永續利用為原則,整合多元需求並建立使用秩序。花蓮海岸涉及漁業、生態保育、觀光遊憩、港口及海岸防護等不同需求,規劃時應辨識各類資源與使用衝突,維持海岸環境及生態功能,並評估海岸侵蝕、暴潮等風險,避免將高暴露設施不當配置於危險區位。

五、農業發展地區以糧食安全及避免零星發展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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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按「海岸管理法」條文規範,試申述有關海岸管理基金的用途及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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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管理法》第29條及第30條,重點是分辨海岸管理基金的來源與用途。基金是主管機關為擴大參與及執行海岸保育相關事項而得成立的專款;第29條列明基金收入來源,第30條將支出用途限定為海岸保育、防護及管理相關事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題目「用途及其內容」,先說明基金成立目的與收入來源,再依第30條逐項列出法定用途。作答時應保留各款的核心事項,並指出用途受「限定」;不能只泛稱基金用於海岸建設或一般行政支出。

法條內容與作答

依《海岸管理法》第29條,主管機關為擴大參與及執行海岸保育相關事項,得成立海岸管理基金。基金來源有四:

  1. 政府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2. 基金孳息收入。
  3. 受贈收入。
  4. 其他收入。

依同法第30條,海岸管理基金用途限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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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都市計畫之變更、新訂、擴大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進行開發時,應由需用土地人會同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勘選區段徵收範圍,並填寫「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作為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區域計畫之參考。試申述「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的事項及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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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4條、第5條所定的「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都市計畫變更、新訂或擴大擬採區段徵收開發時,由需用土地人會同地方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勘選範圍、填具評估報告,供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審議參考。

報告書的功能,是讓計畫審議機關在審議計畫內容時,一併掌握開發範圍、土地現況與權屬、地主意願、土地使用規劃,以及財務可行性和辦理時程。法規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5條,按條文列出報告書應記載的十一項,並逐項說明其評估重點;另須指出報告書應附具區段徵收範圍圖。作答時,可依「開發依據與範圍—土地現況與規劃—地主權益—財務與時程—結論」的脈絡整理。

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事項及內容

  1. 開發目的:說明辦理區段徵收的政策目的、公共建設或都市發展需求,以及預期達成的開發效益。

  2. 法令依據:列明區段徵收及配合都市計畫變更、新訂或擴大的相關法令依據,說明本案採行區段徵收的法制基礎。

  3. 區段徵收範圍勘選原則、四至及面積:說明範圍勘選所依原則與考量,列明基地東、西、南、北界址及總面積,並以範圍圖呈現位置、界線與周邊關係。

  4. 土地權屬及其面積:整理範圍內公有、私有土地的權屬與面積,呈現土地所有權分布情形,作為後續徵收及開發作業評估基礎。

  5. 土地使用現況:說明現有土地使用、地上物、交通及公共設施等狀況,並掌握現況可能涉及的拆遷、安置或其他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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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試申述都市更新計畫應表明的事項及其內容,以作為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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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條例》第九條所定的都市更新計畫應表明事項,並要求說明它如何作為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指導。都市更新計畫由主管機關就更新地區整體發展提出方向;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則依個案範圍,進一步具體規劃實施內容。前者提供政策與空間架構,後者據以落實。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當時適用的《都市更新條例》第九條已列明都市更新計畫的一般應表明事項,以及策略性更新地區的加列事項;本題著重一般都市更新計畫。

解題方法

依條文架構分成「一般都市更新計畫四項」與「策略性更新地區加列六項」作答,再分別說明其規劃意義。回答時應著重計畫內容如何引導後續事業計畫,避免將兩種計畫的載明事項混為一談。

都市更新計畫應表明事項

《都市更新條例》第九條規定,都市更新計畫應表明下列事項,作為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指導:

  1. 更新地區範圍 界定計畫涵蓋的地理範圍,作為更新策略、公共設施改善及後續事業計畫研擬的空間基礎。

  2. 基本目標與策略 說明更新所欲達成的目標及採取的整體策略,例如改善居住環境、活化土地使用、提升公共安全或保存地方特色,讓個案事業計畫與地區政策方向一致。

  3. 實質再發展概要 提出地區實質空間發展的初步構想,包括:

  • 土地利用計畫構想:指引土地使用及再發展方向。
  • 公共設施改善計畫構想:指引公共設施改善或增設需求。
  • 交通運輸系統構想:指引道路、步行及其他交通運輸系統的規劃方向。
  • 防災、救災空間構想:指引防災避難與救災空間的配置方向。
  1. 其他應表明事項 依地區特性、更新目的及實際需要,補充必要事項,以利完整指導後續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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