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高普考高考二級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包括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國民住宅條例等法律及其相關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30 分
都市計畫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經檢討認為有必要時,得視細部計畫劃定地區範圍,訂定更新計畫實施之,為都市計畫法所明定。但更新計畫攸關民眾權益甚巨,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
(一)於何種情況下,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10 分)
(二)於何種情況下,主管機關得迅行劃定為更新地區?(10 分)
(三)若人民對於更新計畫內容不服,主張政府以公權力剝奪人民憲法保障之財產權,請討論檢視機關作為合法性之標準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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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更新條例》民國 110 年的「優先劃定」與「迅行劃定」更新地區要件,並結合《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保障、第 23 條比例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解釋,說明主管機關作成都市更新相關決定時,應受何種合法性審查。
法規時點: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按法條區分兩種劃定方式:第 6 條「得優先劃定」,著重於建築物安全、環境衛生及都市發展不良等問題;第 7 條「應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主要針對災害或其他重大事變後的損壞,以及預防災害發生或配合重大建設等情況。接著以釋字第 709 號建立財產權審查架構:更新目的與手段須合憲,行政程序也須保障利害關係人充分知悉資訊及陳述意見的機會。
(一)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的情況
依民國 110 年《都市更新條例》第 6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或變更為更新地區,並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 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 建築物因年代久遠而有傾頹、朽壞之虞,或建築物排列不良、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 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的機能。
- 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
- 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辦理保存維護。
- 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
以上要件可整理為「建築安全與交通問題、都市機能或重大建設需求、文化保存、環境衛生與治安」幾類。
(二)得迅行劃定為更新地區的情況
民國 110 年《都市更新條例》第 7 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或變更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 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 為避免重大災害發生。
- 為配合中央或地方重大建設。
第一款著眼於重大事變已造成損壞後的重建;第二款著眼於防災;第三款則著眼於重大建設的配合。法條用語是「應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與第 6 條「得優先劃定」的規範強度不同。
(三)檢視主管機關作為合法性的標準
人民主張更新計畫侵害憲法保障的財產權,檢視機關應依下列標準審查:
第 二 題30 分
建築法第 53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發給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依照建築期限基準之規定,核定其建築期限。」
(一)此「建築期限」與建築工程之「施工期限」有何異同?(10 分)
(二)若該建築之起造人因施工廠商(承造人)之申請而同意展延工期,此展延後之施工期限若逾越主管建築機關原核定之建築期限,法律效果為何?(10 分)
(三)起造人請求主管建築機關延長建築期限之合法理由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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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兩種「期限」的法律性質不同:建築期限是建築法上的公法期限,關係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是否繼續有效;施工期限則是起造人與承造人約定的工程履約期限,主要規範雙方的契約關係。契約上同意延長施工期限,不會當然變更主管建築機關核定的建築期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建築法第 53 條於當時已規定,建築期限自開工日起算;承造人因故未能於期限內完工,得申請展期一年,以一次為限。現行法就本題所涉規定並無影響作答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三個層次:
- 辨明期限性質:建築期限看主管機關核定及執照效力;施工期限看起造人與承造人間的契約約定。
- 判斷展延是否對主管機關生效:起造人同意承造人展延工期,只處理契約關係;要延長建築期限,仍須依建築法及地方建築管理規則辦理。
- 列出延長理由與程序:提出足以說明不能如期完工的具體事由及證明,並在期限屆滿前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是否核准及可延長多久,依適用法規及個案認定。
(一)建築期限與施工期限之異同
建築期限依建築法第 53 條,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發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依建築期限基準核定,並自開工日起算。它是公法上的期限,與建築執照效力相連;屆期未依法申請展期或展期後仍未完工,執照可能依法失其效力。
施工期限是起造人與承造人就工程完成時間所作的約定,通常記載於工程契約或施工文件中,屬私法上的履約期限。若承造人未依約完工,可能涉及違約責任、損害賠償或契約上展延工期等問題。
二者都以工程完工為時間管理目標,且施工期限的安排應考量建築期限所設定的行政管理界限;但期限的訂定主體、法律關係及逾期效果不同。建築期限由主管建築機關核定,施工期限由契約當事人約定。當事人可以協議調整施工期限,不能僅以契約合意變更主管機關核定的建築期限。
(二)施工期限展延逾越原核定建築期限的法律效果
起造人同意承造人延長施工期限,效力原則上限於起造人與承造人間的契約關係,不會使建築期限當然展延,也不拘束主管建築機關。
第 三 題15 分
有關綠建築之綠化設計規範,請試述下列名詞之意涵:(每小題 5 分,共 15 分)
(一)多層次立體綠化。
(二)立體綠化。
(三)薄層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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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及綠建築綠化設計中的三種概念:在同一綠地中安排不同高度的植栽、利用建築物或人工設施增加綠化空間,以及在人工地盤以薄層土壤設置植栽綠化。作答時應分清楚「植栽層次」、「設置位置」與「工程方式」三個面向。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逐題抓住名詞的判斷核心,再補充典型植栽配置或工程做法:
- 「多層次」看同一空間中是否有不同高度層次的植栽。
- 「立體」看綠化是否利用建築物牆面、屋頂、陽臺等人工設施空間。
- 「薄層」看是否在人工地盤上,以薄層土壤及相關技術維持植栽。
(一)多層次立體綠化
指在同一綠地或空間中,沿垂直方向配置不同高度與層次的植栽,使植栽形成多層結構。例如在喬木下方種植灌木,並於下層配置草花、地被植物,形成喬木層、灌木層及地被層。
此種配置可增加綠化量、提供多樣化生物棲地,並使不同高度的植栽共同發揮遮蔭、涵養及環境改善效果。重點是多種植栽在同一空間中形成上下層次,而非單純把綠化分散配置於不同位置。
(二)立體綠化
第 四 題25 分
某百貨公司擬裝修內部重新開幕:
(一)請檢討此建築行為所涉及之管理法規為何?(10 分)
(二)試詳述此百貨公司擬裝修內部時,何種工項屬相關法規之管制範疇?(10 分)
(三)請舉例說明何種工項則非屬相關法規之管制範疇?(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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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室內裝修」的法定範圍,以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裝修時的審查管理。判斷重點不是工項在日常語言中是否稱為「裝潢」,而是它是否落入《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3 條列舉的行為。
本題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該辦法第 3 條所列室內裝修範圍,與現行規定的核心內容相同;後續修正了部分程序規定。
百貨公司供公眾營業使用,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依《建築法》第 77 條之 2,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裝修材料須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且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室內裝修並應由依法登記許可的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三件事:
- 建築物是否屬管制對象:百貨公司供公眾營業使用,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 工項是否屬法定室內裝修:逐項對照《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3 條的四類行為及明文排除項目。
- 是否另涉及其他建築管理事項:若工程另有用途變更、主要構造或防火避難設施變更等情形,還須依相關規定辦理相應程序;不能只以「室內裝修」許可取代其他應辦程序。
(一)此建築行為所涉及之管理法規
百貨公司重新裝修內部,主要涉及下列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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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第 77 條之 2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裝修材料須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且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並應由依法登記許可的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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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規範室內裝修的範圍、從業者資格、圖說審查、許可、施工及竣工查驗等程序。依其第 22 條,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室內裝修,應先向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審核圖說,審核合格並領得許可文件後,始得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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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裝修材料及防火避難等設計,須依相關規定檢討;室內裝修材料並受耐燃性能等規定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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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相關法規 裝修若涉及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或避難設施,須遵守相關消防規定,並不得妨害或破壞既有消防安全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