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高普考高考二級 衛生行政(一般組) 環境衛生學研究(包括職業衛生)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根據我國《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之規定,請說明微生物的危險群分類(Risk group)及分類依據;又,不同危險分類的微生物,應在何種對應的生物安全等級實驗室操作?我國規定,COVID-19 病毒應在何種等級的實驗室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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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雖於後續歷經部分修正,但微生物危險群分類原則、生物安全等級對應及 COVID-19 核心防護架構均維持一致。
核心觀念
- 法源依據: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34 條授權訂定之《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為我國生物安全管理之核心法規。
- 微生物危險群(Risk Group, RG)評估要素: 微生物致病力、疾病嚴重度、傳播途徑與能力、宿主範圍,以及有效預防與治療措施之可得性(如疫苗、抗生素、抗病毒藥物)。
- 生物安全等級(Biosafety Level, BSL)實驗室之對應防護: 依微生物危險群等級由低至高(RG1 至 RG4),配置工程控制設施、標準操作程序(SOP)與個人防護裝備(PPE),分別對應 BSL-1 至 BSL-4 實驗室。
- 新興傳染病之雙軌分級操作原則: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病原體為 SARS-CoV-2)依病原體危險性歸類為第三級危險群(RG3),操作規範依「高濃度活性病毒培養」與「例行臨床診斷檢驗」採不同安全等級之實驗室管制。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公職法規與職業衛生安全申論題,答題架構應採「三段式破題」,依題目三項設問循序作答:
- 第一部分:微生物危險群分類及依據:先列出四項核心評估指標(依據),再依序定義 RG1 至 RG4,定義須精準扣合傳播性、嚴重度與可治療性。
- 第二部分:實驗室對應等級:繪製或列出 RG1 RG4 與 BSL-1 BSL-4 的對應原則,並簡述分級原則(危險群與實驗室等級原則上採一對一對應,操作程序風險增加時應提升防護等級)。
- 第三部分:COVID-19 病毒操作規範:指出 SARS-CoV-2 屬 RG3,並明確區分「活病毒增殖/培養/分離」(BSL-3)與「非增殖之例行臨床檢驗」(BSL-2 搭配生物安全櫃)之實務規範。
試題詳解
一、微生物之危險群分類(Risk Group)及分類依據
依我國《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感染性生物材料依其危害程度,分為第一級至第四級危險群:
- 分類依據: 主管機關評估微生物危險群之主要依據為:
- 微生物對健康個體之致病性及致病嚴重度。
- 傳播途徑與傳播能力(特別是否易經由空氣/氣膠吸入途徑感染)。
- 宿主範圍(人、動物或環境)。
- 現有醫學預防措施(如疫苗)與治療藥物(如抗生素、抗病毒劑)之有效性及可得性。
- 危險群等級定義:
- 第一級危險群(RG1):指不致引起人類疾病之微生物(如:枯草桿菌、大腸桿菌 K-12 衍生株)。
- 第二級危險群(RG2):指可引起人類疾病,但通常不嚴重,傳播風險有限,且通常有有效之預防或治療方法之微生物(如:金黃色葡萄球菌、B 型肝炎病毒)。
- 第三級危險群(RG3):指可引起人類嚴重或致死性疾病,可能在人與人之間傳播,但通常已有預防或治療方法之微生物(如:結核分枝桿菌、炭疽桿菌、狂犬病毒、SARS 冠狀病毒)。
- 第四級危險群(RG4):指引起人類嚴重或致死性疾病,且通常尚無有效之預防或治療方法,傳播風險極高之微生物(如:伊波拉病毒、馬堡病毒、拉薩病毒)。
二、不同危險分類微生物對應之生物安全等級實驗室
依《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規定,不同危險群微生物原則上應於對應等級之生物安全實驗室操作:
| 微生物危險群(Risk Group) | 對應生物安全等級實驗室(Biosafety Level) | 防護設施與實務重點 |
|---|---|---|
| 第一級危險群(RG1) | 生物安全第一等級(BSL-1) | 具備基本實驗檯面與水槽,常規微生物操作,無須特殊隔離設施。 |
| 第二級危險群(RG2) | 生物安全第二等級(BSL-2) | 實驗室門禁管制、設有高壓滅菌設備,可能產生氣膠之操作須於生物安全櫃(BSC)內進行。 |
第 二 題25 分
我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於民國 108 年 1 月 16 日經總統公布,正式將化學物質的管理擴大到關注化學物質,亦納入該法管理。請說明該法將涉及哪些關注議題的化學物質納入管理?關注化學物質管理的內容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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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民國 108 年 1 月 16 日修正公布(109 年正式施行)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重大變革,重點在於化學物質源頭管理的範疇擴大與分級管制架構。 註:本題法規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於民國 112 年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將主管機關改制為「環境部」(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改制為「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管制作業實質架構維持一致。
- 關注化學物質之法定定義: 依本法第 3 條第 4 款規定,關注化學物質指「毒性化學物質以外之化學物質,基於其物質特性或國內外民生關注議題,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並公告者」。
- 制度變革意旨: 過去《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僅嚴格管制具致癌性、慢性蓄積或急毒性之第 1 至 4 類「毒性化學物質」,門檻高且耗費冗長評估程序,難以即時因應非法化學物質流入食品鏈、爆裂物前驅物、吸入濫用精神物質等新興民生議題。新增「關注化學物質」層級,可建立彈性、即時且全面的化學物質源頭防衛機制。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雙核心設問申論題,採「法定依據 實務關注議題列舉 具體管理機制歸納」之邏輯作答:
- 第一問切入點(納管之關注議題): 先引述第 3 條法規定義,再結合立法目的與中央主管機關實務篩選之四大民生關注議題(食安風險、爆裂物前驅物、精神活性與成癮濫用、新興危害與工安),展現法條與公共衛生實務接軌之深度。
- 第二問切入點(管理內容): 依本法第三章「關注化學物質之管理」及相關通則,劃分為「分級運作許可(核可制)」、「流向追蹤與電商禁令」、「危害通識與標示」、「事故應變與防救」、「基金徵收專款專用」五大維度逐項剖析,形成完整的化學品生命週期(全生命歷程)管理架構。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之「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作答時須以嚴謹的小標題架構層層展開,將法條意旨與具體措施相互呼應以獲取全部分項給分點。
解題技巧
- 答題架構口訣「題、級、流、標、變、基」:
- 題(議題):食安、爆裂、濫用、工安。
- 級(分級核可):依公告規定取得核可文件,非一律要求昂貴繁瑣的許可證。
- 流(流向掌控):申報運作紀錄、全面禁止網路販賣(電商郵購禁令)。
- 標(標示與 SDS):落實 GHS 危害通識與容器安全資料表備置。
- 變(危害應變):提報危害預防應變計畫、聯防組織、專業應變人員。
- 基(管理基金):開徵化學物質運作費,落實污染者付費。
- 常見陷阱與評分關鍵:
- 陷阱:誤將「關注化學物質」的管制方式全數比照「第一至三類毒化物」(執照/登記制度)。實務上關注化學物質採更具彈性的「核可制」,主管機關得依物質風險公告指定應遵循之項目。
- 得分關鍵:必須答出「禁止在網際網路或電子商務平臺進行買賣」,此為 108 年修法針對民生關注化學品(如笑氣防制)極具代表性的法規突破。
【答案】
一、納入《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管理之關注議題
依本法第 3 條第 4 款定義,關注化學物質係指「毒性化學物質以外之化學物質,基於其物質特性或國內外民生關注議題,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並公告者」。
第 三 題25 分
職業衛生以保護工作者健康、預防職業病為目的,請說明其主要應採取的措施為何?並說明造成矽肺症的致病物質及高風險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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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在於「職業衛生(Occupational Health)之預防策略」與「特定職業病(矽肺症, Silicosis)之病因學及職業暴露特徵」,測驗考生對工作場所危害控制體系與職業醫學病理機制的整合能力。相關核心觀念與法源依據如下:
- 職業衛生核心範疇:依循國際工業衛生學會之「預測(Anticipation)、認知(Recognition)、評估(Evaluation)、控制(Control)」四大原則,並結合公共衛生「三段五級預防」體系與職業安全衛生之「危害控制階層(Hierarchy of Controls)」。
- 法源規範基準: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包括《職業安全衛生法》、《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及《粉塵危害預防標準》。(現行法規中,《粉塵危害預防標準》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於民國 110 年後陸續有微調修正,但解題法理體系與控制架構仍以命題當年架構為準)。
- 矽肺症病理本質:屬於不可逆之纖維化塵肺症(Pneumoconiosis),致病機制係因吸入特定化學型態與粒徑之可呼吸性粉塵,進入肺泡後經巨噬細胞吞噬釋放發炎因子與細胞激素,最終導致膠原纖維沉積與矽結節(Silicotic nodules)形成。
解題方法
本題為高考二級之典型申論題,採「總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各論(矽肺症致病物質與高風險作業)」雙核心結構解題:
- 第一部分:職業衛生主要應採取之措施
- 採「危害控制階層(Engineering & Administrative Controls)」搭配「健康管理(Medical Surveillance)」雙軌展開。
- 答題不能僅停留在發放防護具,必須依序自「源頭控制(消除、取代)」、「途徑阻隔(工程控制、通風排氣)」、「人為管理(行政管理、教育訓練)」推展至「末端防護(個人防護具)」,並納入作業環境監測與健康監護,呈現兼具工衛與職醫的宏觀視野。
- 第二部分:矽肺症之致病物質
- 必須精準指出化學組成為「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Crystalline Free Silica, )」,並明確說明其物理性狀為「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小於 之可呼吸性粉塵(Respirable dust)」,突顯公共衛生專業。
- 第三部分:高風險作業
- 依產業類別與特定作業製程進行歸類列舉(如採礦、鑄造噴砂、石材與人造石研磨加工、陶瓷耐火材料等),闡明高暴露之粉塵生成情境。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分析。申論作答評分標準在於架構完整度與專有名詞精準度:
- 若僅回答「發口罩、改善通風、做健檢」等口語化內容,得分僅達及格邊緣。
- 必須使用標準工衛名詞(如:危害控制階層、取代、密閉設備、局部排氣、可呼吸性粉塵、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進行標題化、條列化作答,方能獲取高分。
解題技巧
- 結構口訣化記憶:
- 危害控制措施必背口訣:「消(消除) 取(取代) 工(工程) 行(行政) 個(防護具)」,外加「監(環境監測)與健(健康檢查)」。
- 矽肺症致病物質切記「三大關鍵詞」:結晶型(Crystalline)、游離(Free)、可呼吸性粉塵(Respirable dust, ),缺一不可。
- 常見失分陷阱:
- 陷阱一:誤將「二氧化矽」籠統列為致病物質,未區分「結晶型」與「非結晶型(Amorphous)」,非結晶型二氧化矽致纖維化毒性極低,無法構成矽肺症之致病原。
- 陷阱二:高風險作業遺漏近年備受國際公衛界重視的「人造石(Engineered stone)加工業」,加入該項可突顯考生的專業時事敏銳度。
【答案】
一、 職業衛生為保護工作者健康與預防職業病應採取之主要措施
職業衛生旨在預防工作環境中所引發之各類物理、化學、生物及人因工程性健康危害。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及公共衛生預防原則,應採取之主要措施分為下列三大面向:
(一) 環境端:實施危害控制階層措施(Hierarchy of Controls)
應優先於源頭消除或控制危害,不可單純依賴個人防護具:
- 消除(Elimination):徹底去除高危害製程或物質。
- 取代(Substitution):以低毒性、低危害性物料或製程替代高毒性物料(例如以氧化鋁砂取代石英砂進行噴砂作業)。
第 四 題25 分
請說明一般環境衛生用藥與特殊環境衛生用藥有何差別?民眾暴露到環境衛生用藥的途徑為何?並說明我國的環境衛生用藥管理制度。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我國環境衛生領域中化學性危害控制與法規制度規範,依據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環境用藥管理法》及其相關子法為準(現行法已修正,原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12 年改制為「環境部」)。
涉及之核心法條與環境毒理學概念包含:
-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5 條:環境用藥名詞定義(環境衛生用藥、一般環境衛生用藥、特殊環境衛生用藥)。
- 環境暴露評估(Exposure Assessment):化學物質進入人體之三大基本生物途徑(吸入、皮膚接觸吸收、食入),以及不同劑型(氣霧劑、燻煙劑、餌劑、粉劑)與生活情境下的暴露特徵。
- 化學物質生命週期管理(Life Cycle Management):涵蓋「源頭查驗登記」、「製造輸入許可」、「販賣通路分級」、「專業病媒防治施作」至「市場稽查與流向管制」之制度設計。
解題方法
本題由三個明確的子問題構成,屬於標準的高考二級「法規+實務+學理」整合型申論題。解題切入點與編排邏輯如下:
- 第一部分(差異比較):採用「對比架構」(建議以結構化條列或表格呈現),由《環境用藥管理法》之法定定義切入,延伸至有效成分濃度、購買對象限制、施作者資格、通路規範及標示警語等維度,精準展現層次。
- 第二部分(暴露途徑):以環境毒理學之「暴露三大途徑」(吸入、經皮吸收、食入)為主軸,結合日常生活實際用藥情境(如水蒸式殺蟲劑、蟑螂螞蟻餌劑、噴霧殺蟲劑)及高風險族群(如在地板爬行、有手口行為之嬰幼兒)進行機轉與情境化推演。
- 第三部分(管理制度):運用管理學之「全生命週期管制」邏輯,從「源頭登記管制 販賣與通路管制 專業使用管制 市場稽查與廢棄物管理」依序鋪陳,避免零散羅列法條,展現公共衛生行政宏觀視野。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之區分。作答評閱之關鍵在於法規名詞的定義精確度,絕不可將「特殊環境衛生用藥」誤寫為「一般民眾看懂說明書即可使用」之藥品,亦不可漏掉病媒防治業之專業資格與許可執照規定。
解題技巧
- 記憶口訣:
- 暴露途徑三部曲:「吸入肺部(氣霧)、接觸皮膚(殘留)、食入消化(手口誤食)」。
- 管制制度四大柱:「登記源頭管、通路分級賣、施作專業控、後端稽查查」。
- 常見陷阱與扣分盲點:
- 陷阱一:漏寫「使用對象限制」。許多考生只寫成分濃度高低,未點出特殊環境衛生用藥「嚴禁於一般零售通路販賣給一般民眾」。
- 陷阱二:暴露途徑只寫「吸入」,忽略幼童誤食餌劑(尤其是甜味抗凝血滅鼠劑或凝膠餌劑)與接觸爬行地面殘留之「手-口接觸(Hand-to-Mouth)」二次食入途徑。
- 陷阱三:管理制度漏掉「廣告管制」與「申報流向」。環境用藥管理法對未取得許可執照者任意於網路刊登廣告(如出國帶回防蚊液於網拍轉售)有極嚴格之罰則,為近年命題常客。
【答案】
一、一般環境衛生用藥與特殊環境衛生用藥之差別
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5 條之規定及實務管理,兩者之差異分析如下:
| 比較項目 | 一般環境衛生用藥 | 特殊環境衛生用藥 |
|---|---|---|
| 法定定義 | 指以環境衛生用藥原體經製造、加工,所含有效成分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規定限量,通常直接使用之藥劑。 | 指以環境衛生用藥原體經製造、加工,所含有效成分濃度較高,須於稀釋或特定條件下使用,具有較高毒性或特定危險性之藥劑。 |
| 成分濃度與劑型 | 有效成分濃度受嚴格限量(通常較低);劑型多為直接可用之噴霧劑、防蚊液、電蚊香、餌劑等。 | 有效成分濃度高,多為原液、乳劑、可濕性粉劑等需經稀釋配比之劑型。 |
| 購買與販賣限制 | 一般民眾皆可於一般賣場、超商、藥妝店自由購買;零售商依規定免請領許可執照。 | 嚴禁販售予一般民眾。僅限販賣予領有許可執照之病媒防治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政府衛生與環保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