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高普考高考二級 史料編纂 中華民國史研究(包括臺灣史研究)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歷史研究須建立在堅實的史料基礎上,近年臺灣學界研究中華民國史(包括臺灣史),多利用國史館、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中國國民黨文化傳播委員會黨史館等機構典藏的檔案史料。請說明上述四所機構典藏史料的來源及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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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檔案典藏機構的形成脈絡與史料性質」。作答時須分辨四種不同來源:
- 政府核心機關檔案:如國史館典藏的國民政府、總統府及總統檔案。
- 政府機關移轉的國家檔案:由檔案管理局徵集、移轉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機關檔案。
- 研究機構接收與蒐集的專題檔案:如近史所檔案館以外交、經濟檔案為特色。
- 政黨自行形成及保存的黨務史料:如國民黨黨史館典藏的黨務文書與相關人物資料。
檔案來源會影響檔案所呈現的觀點與內容。研究者須理解檔案的形成機關、用途、保存及移轉過程,再與其他檔案及史料交互參證。
解題方法
依「機構性質—史料來源—典藏特色—研究用途」逐一說明四所機構。來源部分須交代檔案由誰形成、如何進入典藏;特色部分則指出檔案的主要時期、主題與史料類型。最後補充使用各類檔案時的判讀原則,便能兼顧史料知識與研究方法。
四所機構典藏史料的來源及特色
一、國史館
**史料來源:**國史館典藏以中華民國政府重要檔案及總統、副總統相關檔案為核心。重要來源包括國民政府時期政府機關檔案、總統府檔案,以及蔣中正等人的檔案與文物。一般所稱「大溪檔案」,即以蔣中正總統檔案為重要部分。館藏也包括其他機關檔案、私人捐贈史料及重要歷史文物。
**典藏特色:**館藏內容與國家政務及最高決策密切相關,涵蓋中央政府運作、黨政關係、憲政發展、抗戰與戰後政局、總統活動及人事任免等。除公文、批示、函電外,也有日記、照片、手稿、文物及重要法律文件。其史料可用於研究國民政府及中華民國政府的制度與決策,也可與相關機關檔案相互核對。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史料來源:**檔案管理局為國家檔案主管機關,依《檔案法》徵集、移轉各級政府機關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檔案;也接受私人或團體珍貴文書的捐贈、受託保管或收購。政府機關檔案是主要來源,另有民間及團體檔案補充。
**典藏特色:**館藏來源廣,涉及中央與地方機關,內容包括府院政策、國防外交、政治、司法、經濟、教育文化、社會及地方事務等。除了日常公務文書,也包括照片、影音、圖像及其他形式紀錄。政治檔案是重要館藏類型,可用於研究威權統治、政治案件及臺灣民主轉型等議題。其特色在於跨機關、跨業務的廣泛性,適合從政府治理及社會發展脈絡研究國家史與臺灣史。
三、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
第 二 題25 分
近代以來中日關係張弛不定,日本曾是中國追求國家現代化的典範,但後來卻也是侵逼中國最烈的國家,最終雙方不免一戰。請說明中日戰爭的緣起、勝負原因、衝擊與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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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中日戰爭」為核心,要求把戰事放回近代東亞國際秩序與中國現代國家形成的脈絡,說明其緣起、勝負原因、衝擊與影響。題目所稱「中日戰爭」,依「雙方最終不免一戰」及高考命題慣例,指 1937 至 1945 年的中日全面戰爭,亦即中國抗日戰爭;應與 1894 至 1895 年的甲午戰爭區分。
作答宜掌握兩條主線:一是日本由近代化追求者轉為帝國擴張者,中日衝突逐步升高;二是中國雖在戰爭初期軍事、經濟條件不利,仍憑持久抗戰、全國動員及國際戰局變化取得勝利。影響則不能只寫「日本投降」,還要交代中國國際地位、國內政治社會及臺灣地位的變化。
解題方法
依題目四個層次分段作答:
- 緣起:從日本侵華政策與中國民族危機兩面說明,並以重大事件呈現衝突如何由局部走向全面。
- 勝負原因:比較雙方的戰略目標、資源條件、作戰方式、國內動員及國際環境;避免只歸因於某一場戰役或單一盟國。
- 衝擊:指出戰爭對人口、經濟、社會與政權運作的直接破壞。
- 影響:說明戰後國際地位、臺灣歸屬及中國內部政治發展的改變,並區分戰爭結束與戰後政治問題的延續。
一、戰爭緣起:日本擴張與中國抵抗交互推進
(一)近代化典範轉為帝國擴張
明治維新後,日本以西方制度與技術推動近代化,成為晚清中國改革者觀察、學習的對象。但日本近代化同時伴隨軍國主義與對外擴張,逐步以控制朝鮮、取得中國領土與資源為目標。1894 至 1895 年甲午戰爭,日本擊敗清朝,取得臺灣並擴大在東亞的影響力;此後兩國關係由學習與競逐並存,轉向日益尖銳的權力衝突。
甲午戰爭與本題所指的中日全面戰爭並非同一場戰爭,但甲午戰後日本勢力進入中國、在華特權擴大,構成後續衝突的重要背景。
(二)日本逐步擴大在中國的侵略
日本以維護在華權益、保障安全及取得資源等理由,持續擴大對中國的控制。1915 年提出「二十一條要求」,企圖擴張在華權益;1931 年九一八事變後,日本占領中國東北並成立滿洲國;1932 年又發動一二八事變。1933 年日本退出國際聯盟,反映其對外擴張與國際秩序衝突加深。
1935 年華北局勢受到日本進一步壓迫,民族危機促使中國國內抗日聲浪上升。1936 年西安事變後,國共兩黨合作抗日的條件逐漸形成,政治重心由內戰轉向抵抗日本侵略。
(三)由局部衝突發展為全面戰爭
1937 年 7 月 7 日盧溝橋事變後,日本擴大軍事行動;7 月 17 日,蔣中正發表廬山談話,表明中國對日本侵略的容忍已到限度。同年淞滬會戰爆發,戰事迅速擴大至華北、華中等地,中國全面抗戰由此展開。
因此,戰爭並非單一事件突然引發,而是日本長期擴張、侵略不斷升級,中國民族抵抗與國家主權保衛逐漸增強,最終在 1937 年轉為全面戰爭。
二、勝負原因:中國以持久抗戰消耗日本戰爭能力
(一)中國的勝利因素
第一,戰略目標明確,避免以速戰決勝。 日本初期軍事與裝備優勢明顯,中國難以在正面戰場迅速擊敗日本。中國採取持久抗戰思路,藉空間換取時間,使日本必須長期投入兵力、財力與物資,難以迅速迫使中國屈服。
第二,抗戰具有全國性,戰線與抵抗方式多元。 國民政府承擔主要正面戰場作戰,八路軍、新四軍及各地軍民則在敵後開展游擊戰與根據地活動。國共合作雖有矛盾,仍使抗日力量遍及廣大地區,日本難以透過占領主要城市、交通線便控制全中國。
第三,中國具有深厚的人力與地理縱深。 中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日本占領重要城市與交通線後,仍須分兵守備,戰線延長而兵力分散。中國政府遷都重慶後持續維持抗戰政權,戰爭沒有因沿海與首都地區失守而結束。
第四,國際援助與同盟戰局逐步改變。 戰爭前期中國曾獲蘇聯援助及國際人士支持;太平洋戰爭爆發後,中國與美、英等國共同對日作戰,成為盟國的重要戰場之一。日本必須同時應付中國戰場、太平洋戰場及其他戰區,戰略與物資負擔大幅增加。
(二)日本的失敗因素
第 三 題25 分
1950 年代,臺灣歷經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耕者有其田三階段土地改革,進入以自耕農為主體的農村社會。請說明臺灣土地改革的背景、實施重點、衝擊及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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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戰後臺灣土地改革的歷史背景、三階段政策內容,以及改革對農村、地主與整體經濟社會的衝擊。土地改革不是單一法令,而是 1949 年起循序推動的政策組合:先限制租額、再增加農民取得土地的機會,最後將大租佃關係轉為自耕農制度。題目所稱「以自耕農為主體的農村社會」,是理解改革目標與影響的關鍵。
三階段依序為「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及「耕者有其田」。答題須分辨其適用土地、政策工具及受益對象,並兼顧改革帶來的社會效果與代價。
解題方法
採「背景—措施—衝擊—影響」作答,並在措施部分按三階段時間順序說明。背景交代戰後土地分配與農業生產問題;措施掌握各階段「限制租佃剝削、放領公地、徵收私有出租土地」的政策差異;最後分別分析農民、地主、農業生產及工業發展所受影響。
一、土地改革的背景
- 土地分配不均與租佃關係普遍:戰前殖民時期形成的土地所有結構延續至戰後,地主與佃農間存在明顯的土地及所得差距。佃農須繳納地租,負擔沉重,收入不穩定,難以累積資本或改善生產。
- 戰後農業與社會秩序亟待重整:戰爭及政權更迭造成經濟動盪,農村需要穩定生產與改善民生。減輕租佃負擔、擴大農民土地權利,有助於降低農村矛盾、穩定社會。
- 政府推動土地政策的條件與目的:政府以土地改革改善農民生活、建立自耕農制度,並透過較漸進的政策降低直接衝突。土地改革亦被視為穩定政權、促進農村生產及支援經濟發展的重要措施。
二、實施重點:三階段土地改革
(一)三七五減租,1949 年起實施
《臺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是此階段的重要法源。政策將耕地租額限制在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的 37.5%,以降低佃農租額;同時規範租約,保障佃農租佃權,限制地主任意收回土地或藉機提高租額。
「三七五」指最高租額比例,不是地租一律減去 37.5%。政策重點是改善佃農租佃條件、維持耕作關係,尚未直接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給佃農。
(二)公地放領,1951 年起推動
政府將適合耕作的公有耕地放領給現耕農民,讓農民分期繳納價款取得土地。此階段主要處理公有土地,農民由承租或耕作公地逐步轉為土地所有人,擴大自耕農人數,也建立後續私有耕地改革的制度經驗。
(三)耕者有其田,1953 年推動
第 四 題25 分
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也是憲政施行的依據,因此通常並不輕易修訂。然而,在李登輝總統任內,曾針對中華民國憲法進行六次修憲。請說明當時修憲的背景、原因、經過及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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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李登輝總統任內的六次憲法增修,重點是理解臺灣如何透過修憲,逐步從威權統治及「萬年國會」體制,轉型為以臺灣選民為政治權力來源的民主憲政體制。
1947年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原以全中國為統治範圍設計;政府遷臺後,因兩岸分治、戒嚴及動員戡亂體制延續,憲法本文與臺灣實際政治情勢產生落差。李登輝任內的修憲,主要採取制定及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方式,保留憲法本文與五權憲法架構,再以增修條文調整中央政府組織、代表機關組成及總統選舉制度。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本文所述為李登輝任內六次修憲的歷史內容;其中第五次修憲經司法院釋字第499號解釋宣告失效,現行法制其後尚經民國94年第七次修憲修正。
解題方法
適合依「背景與動因—六次修憲—整體影響」三部分作答。先交代修憲為何發生,再按時間順序整理各次修憲的核心制度變革,最後評估其民主化成果與憲政爭議。作答時須區分「終止動員戡亂時期」與「制定憲法增修條文」:兩者密切相關,但屬不同措施。
一、修憲背景與原因
- 憲政體制與現實不符: 憲法原以中國大陸為國家治理範圍,政府遷臺後無法在全中國境內落實選舉與治理。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長期未全面改選,形成「萬年國會」,代表性與正當性受到質疑。
- 威權體制逐步鬆動: 戒嚴、動員戡亂及《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所形成的非常體制,與民主政治及保障人民權利的要求不相容。李登輝於民國80年(1991)宣布終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隨之廢止,憲政運作需要新的制度依據。
- 民主化與社會改革要求: 民主運動長期要求國會全面改選、政治自由化及總統民選。民國79年(1990)「三月學運」提出解散國民大會、廢除臨時條款、召開國是會議及提出改革時程等訴求,加速憲政改革。
- 政權本土化與政治權力重組: 隨著臺灣社會發展及本土政治力量增加,中央民意機關及國家領導人需要建立以臺灣選民為基礎的民主正當性;中央與地方政府權責也須配合民主選舉重新安排。
二、李登輝任內六次修憲
| 次數與時間 | 主要內容與制度變革 |
|---|---|
| 第一次增修(民國80年,1991) | 制定《憲法增修條文》十條,建立終止動員戡亂後的憲政過渡架構,規定第二屆中央民意代表的產生方式、名額及任期,為中央民意機關全面改選奠定法制基礎;並就總統緊急命令及兩岸人民權利義務關係等事項作出規範。此後國民大會與立法院陸續全面改選,萬年國會逐步退出。 |
| 第二次增修(民國81年,1992) | 配合第二屆國民大會產生,調整中央政府及民意機關制度。國民大會、立法院全面改選,監察委員改由總統提名、國民大會同意,監察院不再由民意代表間接選出;增修條文也規定總統、副總統任期及連任制度,並為地方自治與地方首長民選提供憲政基礎。 |
| 第三次增修(民國83年,1994) | 確立總統、副總統由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並規範選舉方式與任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