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高普考高考二級 史料編纂 中華民國史研究(包括臺灣史研究) 考古題詳解

112 年・高普考・高考二級・史料編纂
試題代碼 中華民國史研究(包括臺灣史研究)

第 一 題25 分

日本取得臺灣之後,針對如何統治臺灣,政府內部曾有不同的想法,最後制定了「六三法」。「六三法」是攸關日本統治臺灣體制最重要的法律之一,請說明其立法目的與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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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日本領有臺灣初期,如何在日本帝國憲政體制與殖民地治理需求之間安排統治制度。關鍵在於掌握「六三法」的委任立法權:帝國議會授權臺灣總督在臺灣發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使臺灣能依殖民地特殊情況另行制定法規。

六三法全名為《有關應施行於臺灣之法令的法律》,是明治二十九年(1896)法律第六十三號,故稱「六三法」。它不是單純授予總督一般行政命令權,而是使總督得以發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依此制定的命令通常稱為「律令」。

立法背景與目的

日本於1895年取得臺灣後,統治方針仍待確立。政府內部一方面有人主張將日本內地法律與制度直接延伸至臺灣,另一方面則認為臺灣的風俗、社會制度與日本內地不同,加上交通不便、初期抗日活動持續,應採取特別的統治方式。

六三法是在此背景下制定,主要目的有三:

  1. 使統治因應臺灣情況:避免日本內地法律一體適用,容許依臺灣的治安、風俗及行政需要制定特別規範。
  2. 提高統治效率:透過授權總督發布具法律效力的命令,使法規制定不必每次都循日本帝國議會立法程序。
  3. 鞏固殖民統治:在統治初期維持行政與立法上的彈性,支援日本政府在臺灣建立統治秩序。

法條內容與制度設計

六三法的核心規定如下:

  • 第一條:臺灣總督得在其管轄區域內發布具法律效力的命令。
  • 第二條:通常情形下,命令須經臺灣總督府評議會議決,再由拓殖務大臣奏請敕裁。
  • 第三、四條:臨時緊急時,總督得先行發布命令,事後仍須奏請敕裁並向評議會報告;若未獲敕裁,命令即向將來失效。
  • 第五條:日本現行或將來制定的法律,是否施行於臺灣,由敕令決定。
  • 第六條:原定施行三年,後經修法展延。

由此可見,六三法一方面保留天皇敕裁及日本中央政府的監督,另一方面把相當廣泛的立法權交給臺灣總督,使殖民地法制可以與日本內地有所區隔。

影響

一、確立臺灣的特別法制地位

日本內地法律並非當然全面適用於臺灣,是否施行須依敕令決定;臺灣也能透過總督發布律令建立自己的規範。因此,臺灣在日本帝國體制中形成與內地不同的法律秩序,呈現「特別統治」的性質。

二、擴大臺灣總督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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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1928 年國民革命軍北伐成功後,根據孫中山的思想,開始實施訓政。訓政體制下,根據當時的法律規定,國家最高統治權力由何者掌控,試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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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訓政時期「政權」與「治權」的分配,以及國民黨與國民政府之間的權力關係。依孫中山的建國構想,訓政是由中國國民黨訓練、指導人民行使政權的過渡階段;在此制度下,政權由國民黨掌握,治權則交由國民政府執行。

解題方法

以題目所指的訓政法制為準,先看國民政府受誰指導與監督,再區分「掌握政權」和「執行治權」:

  • 1928 年修正的《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國民政府受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指導及監督,掌理全國政務。
  • 1931 年《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進一步明定訓政體制: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國民大會行使中央統治權;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時,政權付託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執行;治權則付託國民政府執行。

因此,若問國家最高統治權力由何者掌控,應回答:訓政時期的最高政權掌握在中國國民黨,具體由其全國代表大會及閉會期間的中央執行委員會行使;國民政府負責執行治權。

法制與權力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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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美援對於戰後臺灣經濟發展有相當大的影響,與 1950 年代臺灣的進出口貿易也有相當重要的關係。請問:當時臺灣有嚴重的通貨膨脹壓力,對外貿易也無法正常展開,美援如何協助解決前述問題,又造成何種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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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美援如何同時處理戰後臺灣的兩項經濟困境:一是物資不足與貨幣擴張造成的通貨膨脹壓力,二是外匯短缺使進口能力受限、對外貿易難以正常運作。作答時應掌握美援的兩條作用途徑:輸入物資與外匯,以及出售援助物資後形成的臺幣對銷基金。

解題方法

可依「問題—美援機制—經濟影響」的順序作答,並把「穩定物價」與「改善貿易」分開說明,再交代兩者如何連結到產業發展。

一、緩和通貨膨脹壓力

戰後臺灣曾因財政支出、物資短缺及貨幣供給增加而承受通膨壓力。美援以美元或援助物資供應臺灣所缺乏的糧食、肥料、棉花、燃料、原料與設備,增加市場可用物資,紓解供需失衡,降低物價上漲壓力。

部分美援物資由政府或受指定的進口商進口後,再於臺灣市場出售。進口商以臺幣繳付貨款,形成對銷基金。這筆臺幣資金由臺、美雙方依相關安排管理;在尚未支出的期間,資金沒有立即回流市場,有助於吸收部分貨幣購買力、減輕通膨壓力。後續若用於政府支出或經濟建設,則可轉為財政與投資資源。

二、紓解外匯短缺、恢復進口與貿易

臺灣當時出口所得有限,外匯不足以支付必要的進口,因而難以維持正常的國際貿易。美援提供美元或以援助方式供應進口品,讓臺灣能支付糧食、燃料、原料與機器設備等進口,填補外匯缺口,也讓政府得以維持一定規模的必要進口。

這些進口品一方面供應民生與生產所需,另一方面支援農業增產及工業生產。農產品與工業品出口能力逐步提高後,臺灣也能靠出口取得外匯,形成「美援補充外匯與進口—生產能力提升—出口收入增加」的發展循環。

三、對經濟發展與對外貿易的影響

美援對臺灣經濟的影響可從短期穩定與中長期發展兩方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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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1987 年解除戒嚴後,臺灣的言論自由仍受到相當的限制,白色恐怖的氛圍依然存續,而且民主化也仍無法落實。請問其原因為何?試討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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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灣戰後威權統治的延續,以及「解除戒嚴」與「完成民主化」之間的差別。1987 年 7 月 15 日解除臺灣地區戒嚴,是政治自由化的重要起點,卻沒有立即撤除支撐威權統治的法制、情治機關與黨國結構。因此,解嚴後一段期間,言論自由仍受壓制,白色恐怖留下的恐懼也未消退,民主制度則尚未全面建立。

作答時應把題幹所說的「限制仍在」放回轉型過程中理解:這不是說解嚴毫無改變,而是指出戒嚴令解除之後,其他威權制度與社會控制仍繼續運作。

**法規說明: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與制度為準。**本題涉及的主要法制,包括《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懲治叛亂條例》、《刑法》第 100 條、《國家安全法》及《集會遊行法》。其中《刑法》第 100 條在 1992 年已修正,解題應依修正後規定說明;相關法律其後如有修正,仍不影響本題對解嚴初期歷史處境的分析。

解題方法

宜依「法制尚未鬆綁—國家機器仍在—政治制度未改造—社會恐懼延續」的順序作答。這種寫法可分辨限制的來源,也能交代為什麼解嚴後的自由化與民主化並非一蹴可幾。

一、解嚴後仍有威權法制

解除戒嚴令,並不等於所有威權時期的法律同時廢止。當時《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仍有效,直到 1991 年才廢止;《懲治叛亂條例》與《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等規範也延續至 1991 年前後。這些法律以反共、維護國家安全或防止分裂為名,保留了對政治異議採取偵查、逮捕與懲處的依據。

《刑法》第 100 條原有「意圖」與「著手實行」等要件,但在威權時期的政治案件中,批評政府、主張臺灣獨立或從事政治活動,都可能被連結到內亂罪。1992 年修法後,內亂罪的處罰要件改以強暴或脅迫等行為為核心,縮小了以政治言論入罪的空間。由此可見,解嚴後一段期間,思想與言論仍面臨法律風險。

二、國安與治安體制延續管制

解嚴後,政府仍以國家安全、社會秩序與反共為理由限制集會、遊行及政治結社。《國家安全法》與《集會遊行法》等規範,延續了對人民集會、遊行及公共政治表達的管理。法律名稱或制度形式雖然改變,管制措施仍可能使異議活動受到限制。

情治機關、警察與軍事安全系統長期監控政治活動,也使民眾難以相信公開批評政府不會招致調查或處分。制度上的監控,加上過去政治案件所留下的經驗,使言論自由即使逐步擴大,仍未能立即成為人民可以安心行使的權利。

三、黨國體制與政治制度尚未完成改造

解嚴時,國民黨仍掌握行政與政治資源,黨、政、軍長期結合形成的黨國體制也未立即瓦解。解除戒嚴並未同步完成國會全面改選、政黨公平競爭、軍隊國家化或地方與中央權力結構的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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