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高普考高考三級 一般民政 地方政府與政治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區公所與鄉(鎮、市)公所之法制地位與職能有何不同?請問區公所要強化職能,在不增加預算與人員的前提下,應如何調整與環境互動的方式,以更能滿足基層民眾參與及對公共服務的需求?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分成兩部分:第一,區公所與鄉(鎮、市)公所的法制地位及職能差異;第二,在不增加預算與人員下,區公所如何改變與地方環境互動的方式,提升民眾參與及公共服務回應能力。第二部分的核心是由封閉、單向的行政服務,轉向開放、協力、參與及共同生產的治理方式。
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具有公法人地位;同法第 58 條規定,直轄市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現行法已修正第 58 條有關區公所的文字範圍;本題仍依民國 109 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先以「是不是地方自治團體」區分兩者的法制地位,再比較首長產生方式、是否設有民意機關,以及業務權限來源。接著把「不增加預算與人員」理解為必須透過重新連結既有資源、改變互動流程、促進跨界合作改善服務,而不是增加組織編制或經費。
區公所與鄉(鎮、市)公所之比較
| 比較項目 | 區公所 | 鄉(鎮、市)公所 |
|---|---|---|
| 法制地位 | 直轄市內的區公所是市政府的派出機關,區不是地方自治團體,無獨立公法人地位。 | 鄉(鎮、市)是地方自治團體,具有公法人地位。 |
| 首長產生方式 | 區長由市長依法任用,依市長指揮監督處理區政。 | 鄉(鎮、市)長由鄉(鎮、市)民依法選舉,對外代表該自治團體。 |
| 民意機關 | 區沒有區民代表會;區公所主要受市政府指揮監督。 | 設鄉(鎮、市)民代表會,與公所分別為地方自治的民意及行政機關。 |
| 權限來源 | 主要辦理市政府及所屬機關交辦、委辦事項,以及市政府依法交付的區政工作;權限受市政府組織及指揮監督關係拘束。 | 依法律享有自治事項,另可辦理上級政府委辦事項;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的權限來源不同。 |
| 地方政治責任 | 區長對任命機關負行政責任,區民沒有直接選舉區長的制度。 | 鄉(鎮、市)長及代表由地方居民選舉,須面對地方選民及民意機關。 |
兩者都處理地方日常行政需求,服務內容可能有相近之處;關鍵差別在於,鄉(鎮、市)公所具有自治團體及自治權,區公所則是市政府行政體系的一環。
強化區公所職能的作法
區公所無須先擴編,即可調整與環境互動的方式,從「機關單向提供服務」轉為「政府、社區與民眾共同發現問題並改善服務」。
第 二 題25 分
行政院在民國(以下同)107 年宣告 108 年為「地方創生元年」,何謂「地方創生」?「社區營造」長年已在各地社區累積不少成果,試以這些成果為基礎,說明推動「地方創生」與過去「社區營造」的推動方向有何不同?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創生的政策意涵,以及地方創生如何承接社區營造的既有成果並擴大推動方向。地方創生不是單一補助計畫,而是面對人口減少、高齡少子化、人口集中都市及城鄉發展失衡等問題,透過地方特色與產業發展,促進人口回流、地方經濟活絡及城鄉均衡的國家政策。
臺灣於民國 107 年成立行政院地方創生會報,宣示民國 108 年為「地方創生元年」,並於民國 108 年核定「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政策強調發掘地方特色與優勢,鼓勵地方由下而上凝聚共識、提出創生事業,並整合中央部會、地方政府、民間企業及學研資源共同推動。
本題沒有須援引的特定法條,重點在政策概念與推動方向的比較。
解題方法
作答可分兩步:
- **先界定地方創生的問題意識與目標:**指出它以人口外流、城鄉失衡等結構性問題為背景,透過地方產業與就業機會,讓青年留鄉、返鄉或移居,進而達到地方復興與「均衡臺灣」的目標。
- **再比較兩者的政策重心:**先肯定社區營造累積的社區意識、居民參與、在地文化與組織培力是重要基礎,再說明地方創生將這些成果連結至人口、產業、就業、投資與跨部會資源整合,並擴大至地方發展及區域均衡的層次。
比較時應指出兩者有承續關係。社區營造所培養的在地認同與參與能力,可成為地方創生發展產業、形成事業提案及凝聚地方共識的基礎。
社區營造與地方創生的推動方向差異
| 比較面向 | 社區營造 | 地方創生 |
|---|---|---|
| 主要關懷 | 社區共同體的形成、居民參與、在地文化及生活環境改善 | 人口流失、產業衰退、青年外移及城鄉發展失衡 |
| 推動重心 | 由下而上凝聚社區意識,培力居民及在地組織 | 以地方特色為基礎,發展產業、創造就業與人口回流條件 |
| 發展尺度 | 多以社區及生活圈為主要行動範圍 | 延續社區基礎,擴大連結鄉鎮、區域及中央政策資源 |
| 資源與行動者 | 重視居民、社區組織及公部門的參與協力 | 結合中央部會、地方政府、企業、青年及學研等多元力量 |
第 三 題25 分
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對全球化造成相當衝擊,也連帶衝擊到地方政府在地化的對應策略。如果僅以流動速率及節點改變為判準,您認為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前後,地方政府全球在地化的對應策略應有何不同?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全球在地化」與地方政府面對全球流動變化時的治理策略。全球在地化是指地方政府一方面連結全球經濟、資訊、人口與資源網絡,另一方面依地方條件調整政策;地方並非被動承受全球化,而是透過治理與策略選擇,回應全球網絡的變動。
題目限定「流動速率及節點改變」兩項判準:
- 流動速率:人員、貨物、資金、資訊與疾病跨境移動的速度及頻率。
- 節點:全球流動匯集、轉運或分散的據點,例如國際機場、港口、交通樞紐、產業聚落及數位平台。
疫情前,全球化主要呈現快速、密集且跨境的流動;疫情後,跨境流動受到限制,部分流動轉向數位管道,供應鏈與治理網絡也更重視韌性及分散風險。地方政府的策略,因而須由追求連結與效率,調整為兼顧風險管理、韌性和多節點協作。
解題方法
以「流動速率加快或減緩」及「節點集中或分散、實體或數位」建立比較架構,再分別說明疫情前後地方政府的策略重點。答案應聚焦地方政府如何調整全球連結與在地治理,不宜只羅列防疫措施。
疫情前後的策略比較
| 判準 | 疫情前 | 疫情後 |
|---|---|---|
| 流動速率 | 跨境人流、物流、資金與資訊流動加速,地方政府多透過招商、觀光、交通與國際交流,積極提升地方與全球市場的連結。 | 人流與物流可能因邊境管制、檢疫及供應鏈中斷而減速;地方政府須強化疫情監測、風險預警、緊急應變與公共衛生治理,同時維持必要物資與資訊流通。 |
| 節點配置 | 依賴國際機場、港口、都會區及產業聚落等實體節點,追求集聚效益與流動效率。 |
第 四 題25 分
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方式對地方財政自主不利的主因為何?如果重新調整稅收分配比例,在不影響中央財政收入的條件下,可如何增加地方財政收入?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政收支劃分法》下的垂直財政失衡與地方財政自主。垂直財政失衡是指中央與地方政府所負擔的支出責任,與各自掌握的收入財源不相稱:地方承擔許多自治及公共服務支出,卻掌握有限的稅收來源,因而仰賴中央補助與統籌分配稅款。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8 條規範國稅,第 12 條規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稅;當年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重要來源,包括所得稅總收入的 10%、營業稅總收入扣除稽徵經費及統一發票獎金後的 40%,以及貨物稅總收入的 10%。第 16 條之 1 規定統籌分配稅款的分配原則。其後《財政收支劃分法》已有重要修正,以下仍依命題當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先從「地方承擔多少支出」與「地方能自主掌握多少收入」是否相稱切入,再說明制度如何造成不相稱,最後提出不減損中央淨收入的調整方式。地方收入可概括為:
增加地方財源,不必然等於減少中央淨收入;關鍵是調整稅收的歸屬與分配,同時整合或調整原有補助及支出責任。
現行方式不利地方財政自主的主因
-
主要、具成長性的稅源集中於中央。 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等重要稅目列為國稅;地方自有稅收則以土地、房屋、使用牌照、契稅等地方稅為主,稅基與稅收成長空間相對有限。地方經濟成長時,新增稅收未必能相應成為地方可自主支配的財源。
-
地方支出責任與自有財源不相稱。 地方負責多項地方公共服務與自治事項,但僅靠自有稅收難以支應,必須依賴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或補助款,形成垂直財政失衡。
-
統籌分配及補助款提高地方對中央的依賴。 統籌分配稅款雖是地方重要財源,但地方可支配財源仍受分配公式影響;補助款則可能附有用途或配合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