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高普考高考三級 一般民政 地方政府與政治 考古題詳解

110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一般民政
試題代碼 地方政府與政治

第 一 題25 分

臺灣河川污染的整治常常需要跨縣市的合作處理,否則會衍生許多問題,例如若上游縣市比較不重視污染防治,則下游縣市就可能需要忍受較差的生活品質或是需要花費較多成本來處理污染,請問: (一) 針對上述臺灣河川污染整治的情況,列出三個可能會對跨域(跨縣市)合作或治理產生阻礙的因素,並說明之。(15分) (二) 針對上一小題,也就是所列舉的可能阻礙因素,提出兩個可以排除這些阻礙的具體作法,或是可以促進跨域(跨縣市)治理的方式,並說明之。(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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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跨域治理」與「府際合作」在環境政策上的應用,核心包括:

  1. 外部性問題:上游排放污染,成本由下游居民承擔,形成負外部性。
  2. 集體行動困境:河川污染具有跨域性,單一縣市改善,仍可能受到其他縣市污染影響,容易產生搭便車心態。
  3. 府際關係與跨域治理:污染防治涉及中央、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等不同層級,若權責、經費及資訊無法整合,即難以形成有效治理。
  4. 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本題法規依民國110年相關法規,包括《地方制度法》、《水污染防治法》及行政契約、協議等跨機關合作機制。現行法規如有修正,仍不影響本題依命題時點作答。

(一)跨域合作或治理的三項阻礙因素

一、上下游利益不對稱,產生負外部性與搭便車問題

河川污染通常具有「上游製造、下游承受」的特性。上游縣市若為了產業發展、地方稅收或降低治理成本,而放寬污染管制,污染便會隨水流向下游,造成下游居民飲水、農業灌溉、生態環境及公共衛生的損害。

此時,上游縣市承擔污染防治成本,但主要受益者可能是下游縣市;下游縣市雖然最希望改善水質,卻無法單獨控制上游污染源。由於各地方政府均可能希望由他人先負擔成本,遂產生下列問題:

  • 上游缺乏主動改善污染的誘因;
  • 下游要求上游加強管制,容易引發利益衝突;
  • 各縣市可能互相指責,降低合作意願;
  • 污染防治成本與治理利益難以公平分配。

因此,單靠地方政府自發合作,容易陷入集體行動困境。

二、行政區劃與權責分立,造成治理碎片化

河川流域是自然形成的整體,但政府管轄卻依行政區劃分割。上游、下游可能分屬不同縣市,各地方政府有自己的首長、議會、環保局及預算制度,中央與地方也分別負有不同的管理權責。

此種「流域整體性」與「行政區分割性」之間的落差,容易造成:

  • 污染源管制、河川監測及工程建設分屬不同機關;
  • 各縣市環境標準、稽查強度及取締優先順序不同;
  • 權責不明時,發生污染卻無法迅速確認由誰負責;
  • 各機關掌握的監測資料、污染源資料未能共享;
  • 中央政策與地方執行方向不一致。

若缺乏流域層級的統合機制,即使每一個地方政府都進行部分治理,整體河川水質仍可能無法改善。

三、政治利益、財政能力與互信不足,增加協商成本

跨縣市合作通常涉及長期投資,例如污水下水道、工業廢水處理、河川整治、污染監測系統及污染源稽查。各縣市的財政能力、產業結構、污染程度及政治壓力不一,對政策的優先順序也不同。

例如:

  • 污染較嚴重的縣市需要投入較多經費;
  • 財政較弱的縣市無力負擔大型環保工程;
  • 地方首長可能重視任期內可見的建設成果,不願承擔長期環保成本;
  • 工業或開發利益可能影響污染管制的嚴格程度;
  • 各地方政府擔心合作後功勞由他人享有、責任卻由自己承擔;
  • 過去合作經驗不佳時,容易形成不信任與互相推諉。

這些因素會使協商成本提高,甚至造成「有協議、無執行」或合作機制流於形式。


(二)排除阻礙及促進跨域治理的具體作法

一、建立流域整合治理機制,明確劃分權責並共享資訊

應以河川流域而非單一行政區作為治理單位,由中央主管機關統合上、下游縣市,成立常設性的跨域治理平台或流域管理委員會,將相關地方政府、環保機關、水利機關、產業團體及民間居民納入合作。

具體作法包括:

  1. 訂定共同治理目標 依河川水質、污染負荷及生態需求,設定共同的污染削減量、水質標準與改善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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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縣市議會的主要職責之一是監督縣市政府,請問: (一) 縣市議員監督的工具有那些?請列舉三種可能的監督工具或方式,並說明之。(15分) (二) 針對前一小題所列舉的監督工具或方式,縣市議員在執行時,可能會有一些缺陷或負效果,請列舉兩項,並說明之。(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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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議會如何透過制度性權力,監督縣市政府的施政、財政及行政作為。縣市議會並非行政機關的上下級機關,而是透過「議決、審查、質詢及政治責任追究」等方式,形成民主制衡。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為《地方制度法》關於縣市議會職權、議案審議、預算審議及對縣市長與局處首長質詢之規定。現行法如有修正,仍不影響本題依命題時點作答。

本題第一小題列舉三種工具,每種工具應包括:

  1. 工具名稱;
  2. 法律或制度內容;
  3. 實際監督作用。

第二小題則應針對第一小題所列工具,說明其運作上的缺失或負面效果,不能只寫一般性批評。


解題方法

答題可採「政治監督、財政監督、規範及政策監督」三分法:

  • 以質詢及施政報告監督行政首長;
  • 以預算審議監督政府財政及施政優先順序;
  • 以議案及自治法規審議監督政策合法性與公共性。

此種安排涵蓋縣市議會最核心的三類權力,且容易分別說明監督對象、行使方式及實際效果。


(一)縣市議員監督縣市政府的工具或方式

一、質詢、施政報告及專案報告

縣市長及縣市政府各機關首長,應依地方制度及議會議事規範,向縣市議會提出施政報告,接受議員質詢。議員可針對施政目標、政策執行、預算使用、行政績效及民眾陳情事項提出問題,要求縣市長或局處首長說明。

質詢的功能包括:

  1. 要求行政機關公開說明政策內容及執行成果;
  2. 發現行政疏失、政策落差及預算浪費;
  3. 將個案問題轉化為公共議題;
  4. 透過公開答詢,使行政首長承擔政治責任。

質詢具有即時性及公開性,是議員最直接的監督工具。除一般定期質詢外,議會也可要求政府提出專案報告,使特定重大事件或爭議政策接受集中檢驗。

二、預算審議權

縣市政府編列的總預算,須送縣市議會審議。議員可逐項審查歲入、歲出、施政計畫、重大建設及各項補助支出,並依法進行刪減、主決議或附帶決議等監督。

預算審議不只是財務技術上的核准,更是對政府政策方向的監督。因為行政機關若要推動政策,通常必須取得相應的預算,議會透過預算審查即可:

  1. 檢驗施政計畫是否具必要性及公益性;
  2. 審查經費編列是否合理;
  3. 防止浮濫支出及不當採購;
  4. 重新調整政府資源分配的優先順序;
  5. 要求行政機關改善執行成效。

因此,預算審議是議會控制政府政策的重要實質工具。

三、議案及自治法規審議權

縣市議會依法議決縣市自治事項,包括自治條例、自治規則相關事項、地方公共建設、地方財產處分、重大契約及其他依法應經議會議決之事項。

縣市政府提出政策或重大計畫時,若涉及議會法定議決事項,必須送交議會審議。議員可以透過議案審查:

  1. 審查政策是否符合地方自治權限;
  2. 檢驗政策內容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3. 要求行政機關補充財務、法律及執行評估;
  4. 對不當或不成熟的政策予以否決、修正或附加條件;
  5. 透過自治條例建立地方政府行為的規範界線。

此種監督具有事前控制功能,可在政策正式執行前,先檢驗其合法性、必要性及可行性。

四、其他可補充的監督方式

若須增加內容,還可列舉:

  • 議員提案:由議員提出地方自治或公共政策建議,要求縣市政府辦理。
  • 書面質詢及資料索取:要求行政機關提供施政、財務及計畫執行資料。
  • 聽取人民陳情及地方座談:將民意與個案問題帶入議會監督程序。
  • 審查決算及接受審計監督資料:檢視預算執行結果及財務責任。

不過,正式作答選擇三項深入說明即可,不宜羅列過多名稱而缺乏解釋。


(二)監督工具的缺陷或負效果

一、質詢容易流於政治表演及個案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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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民眾參與對於地方治理是非常重要的,請問: (一) 我國民眾參與地方公共事務或地方治理的管道或方式有那些?請列舉三項,並說明之。(15分) (二) 針對前一小題所列舉的管道或方式,在我國實際執行時,有時會遇到一些阻礙而成效不彰,請列舉兩個可能的阻礙或缺陷,並說明之。(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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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治理」與「民眾參與」的基本概念,以及我國現行制度中人民參與地方公共事務的具體管道。

地方治理並不只是地方政府單方面作成政策,而是地方政府、議會、人民、社區、民間團體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共同參與公共事務的過程。民眾參與則是人民透過選舉、直接民主、行政程序及公共討論等方式,影響政策形成、執行與監督。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包括《地方制度法》、《公民投票法》、《請願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現行法部分規定已修正,但本題仍應依民國110年之法規與制度背景作答。

解題方法

本題分為兩部分:

第一部分要求列舉三種參與管道,因此宜採「代表政治、直接民主、行政程序參與」三分法,並分別說明人民如何進入地方決策過程。

第二部分要求說明阻礙,宜從「參與者本身」及「制度運作環境」兩個層面作答,避免只寫抽象的「民眾不積極」,而要進一步解釋其形成原因及對治理成效的影響。


(一)我國民眾參與地方公共事務或地方治理的管道

1. 選舉與罷免:透過代表政治參與地方治理

人民可以透過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出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地方民意代表,間接參與地方公共事務。

地方首長負責地方行政與政策推動,地方議員及代表則負責議決自治事項、審議預算、質詢地方行政機關及監督施政。人民透過投票決定地方政治領導者及民意代表,即能對地方政策方向產生影響。

此外,人民也可以依法行使罷免權。當地方公職人員的施政嚴重違反民意,或選民認為其已不適任時,可以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定程序提出罷免。選舉是事前授權,罷免則是任期中的政治責任追究,二者共同形成地方民主的問責機制。

2. 地方性公民投票:透過直接民主決定地方重大事項

人民得依《公民投票法》及相關地方自治法規,針對地方自治事項或地方重大公共政策進行投票,使人民直接表達對特定政策的支持或反對。

地方性公民投票具有下列功能:

  • 使重大地方政策取得較直接的民意基礎。
  • 提供人民超越代議機關的直接決策管道。
  • 對地方政府及地方議會形成政策壓力。
  • 促進公共議題討論,使政策爭議公開化。

例如,地方重大建設、土地利用、環境保護及地方發展方向,若涉及地方自治範圍,可能成為地方公共討論或公民投票的對象。但公民投票仍須符合事項範圍、提案、連署、投票及通過門檻等法定程序,並非所有政策均可直接交付投票。

3. 行政程序與公共討論:透過陳情、請願、公聽會及審議參與表達意見

人民可以透過陳情、請願、公聽會、說明會、座談會、地方創生或社區營造會議等方式,向地方政府表達意見,參與政策形成及公共事務討論。

其中:

  • 陳情:人民對行政措施、行政作為或公共問題提出意見、反映問題或請求行政機關處理。
  • 請願:人民依《請願法》向國家機關提出希望採取特定措施、改善公共事務或修正制度的請求。
  • 公聽會:行政機關就重大政策、計畫或具爭議性的公共事項,邀請專家、團體及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
  • 地方說明會與審議式參與:透過小組討論、資訊交換及意見整合,使人民不僅表達立場,也能參與問題界定與方案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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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村里長選舉是我國最基層的地方選舉,某些地區的競爭相當激烈,但依據法規,村里長是無給職,且須處理里公務及交辦事項。試論為何有人願意參與激烈的選舉以擔任村里長?請列舉三個可能的具體原因,並說明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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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地方政治參與」與「基層選舉動機」,重點在於說明:即使村里長依法為無給職,參選者仍可能因獲得金錢以外的政治、社會與心理報酬,而願意承擔選舉成本及任職責任。

依民國110年《地方制度法》第59條規定:

  1. 村(里)置村(里)長一人。
  2. 村(里)長由村(里)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3. 村(里)長受鄉(鎮、市、區)長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
  4. 村(里)長為無給職。

所謂「無給職」,主要是指不支領一般意義上的職務薪資,並不表示擔任村里長完全沒有任何資源、聲望、人脈或政治效益。因此,不能只以「有沒有薪水」判斷參選誘因。

可用下列概念分析參選意願:

參選淨利益=物質利益+非物質利益+政治利益−參選及任職成本參選淨利益 = 物質利益 + 非物質利益 + 政治利益 - 參選及任職成本

只要參選者主觀上認為總體利益大於時間、金錢、責任、衝突及落選風險等成本,即可能投入激烈選舉。

解題方法

本題要求列舉三個具體原因,適合採取「利益—成本」及「個人動機—地方政治功能」的分析方式。每一個原因均應包含:

  1. 參選者可獲得的具體利益。
  2. 該利益為何足以抵銷無給職及選舉成本。
  3. 舉例說明其在村里政治中的實際表現。

以下分別從公共服務、社會聲望與人脈,以及政治資源與個人發展三個面向作答。

可能原因一:公共服務使命與地方認同

部分人士具有服務鄉里的使命感,認為村里長是最接近居民的公職,能直接處理社區問題,因此即使沒有薪資,仍願意參選。

村里長處理的事項包括協助居民反映道路、路燈、排水、環境清潔、治安、災害通報、福利申請及各項行政宣導等。這些事務雖然未必具有高度決策權,卻與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對於長期居住於當地、熟悉地方需求,或曾參與社區發展、宗教團體、公益組織的人而言,擔任村里長可以將服務理念制度化,直接改善社區生活。

此外,村里具有共同生活與地方認同的特性。參選者可能因為對地方有感情,希望維護社區利益、照顧弱勢居民,或延續家族及地方服務傳統,而投入選舉。此種動機屬於公共服務動機與利他性政治參與,不以薪資作為唯一報酬。

例如,某位居民長期協助獨居老人、處理社區環境問題,認為由自己擔任村里長,能更有效整合居民意見、向鄉鎮市區公所爭取建設,因此即使村里長無給職,仍願意參選。

可能原因二:社會聲望、身分榮譽與人際網絡

村里長雖然層級基層,卻具有正式公職身分,能帶來社會聲望、地方代表性與個人榮譽。

在基層社會中,村里長經常參與地方活動、主持或協調社區事務,並與居民、民意代表、鄉鎮市區公所及其他行政機關保持密切聯繫。擔任村里長後,個人在地方上的可見度與發言權會提高,也較容易成為居民遇到問題時優先尋求協助的對象。

這種聲望具有非金錢價值,包括:

  1. 獲得居民信任與尊重。
  2. 擴大地方人脈與社會資本。
  3. 增加在社區中的影響力與代表性。
  4. 滿足個人榮譽感、成就感及被需要的心理需求。

村里長也是一種「社會地位的象徵」。對部分人士而言,參選不只是爭取職位,更是證明自己在地方上具有號召力與服務能力。即使選舉需要支出競選費用、投入大量時間,社會聲望與人際關係所帶來的非物質報酬,仍可能使其認為值得參選。

例如,地方上的企業主、社區領導者或社團幹部,可能希望透過參選獲得正式公共身分,提升自己在地方上的代表性與協調能力。

可能原因三:取得地方政治資源,作為政治發展或其他活動的平台

村里長雖無薪資,但具有一定的政治位置與行政聯繫功能,能累積政治經驗、地方資源及選民基礎,因而成為部分人士進入地方政治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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