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高普考高考三級 環保行政 水污染與土壤污染防治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水體經主管機關認定需特予保護者,則應以廢(污)水排放之總量管制方式管制之。
(一) 請說明水體需特予保護者實施對象為何?
(二) 為改善水庫水質優養化問題,請說明水庫之營養鹽削減策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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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水污染防治法》之「特予保護水體總量管制制度」與環境工程之「水庫優養化營養鹽削減與集水區水質管理策略」。涉及之核心法規與學理概念如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架構亦同):
- 法規定義與授權依據:
- 《水污染防治法》第 9 條:特予保護水體之總量管制公告、核定程序及排污配額指定制度。
-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主管機關認定「水體需特予保護者」之實體法定範圍。
- 《水污染防治法》第 13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排放許可證及水污染防治計畫之申請與核准條件。
- 水庫優養化控制學理:
- 淡水水體(水庫、湖泊)藻類生長之關鍵限制營養鹽通常為「磷」(以總磷 為指標,氮磷比 )。
- 治理框架需兼顧「集水區外部負荷削減(點源與非點源污染)」及「水庫內部負荷控制(物理、化學、生物防治)」。
解題方法
本題包含法規題與工程管理題兩大子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 第 (一) 小題(實施對象之界定): 題目詢問「實施對象為何」,在法學邏輯與行政管制實務上包含兩個面向,必須雙軌並陳作答方能完整涵蓋評分要點:
- 客體面向(何種水體受保護):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列舉應被認定為特予保護之水體類型(飲用水保護區、嚴重污染水體等)。
- 主體面向(何種污染源受管制):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9 條第 2 項,說明總量管制區內受到排放量指定、限制或禁止排污之實施主體(新設或變更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等)。
- 第 (二) 小題(營養鹽削減策略): 採取「源頭削減 途徑攔截 庫區水體改善」之層級化結構展開:
- 指明限制營養鹽以磷()為主、氮()為輔。
- 依「集水區點源污染控制」、「集水區非點源(面源)污染控制」、「水庫庫區內部管理與工程控制」三大維度進行條列式說明。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分析。解題關鍵在於法規構成要件之精確引述,以及環境管理工程策略之系統化分類。
解題技巧
- 雙面向答題法:面對法規中「實施對象」此類用語,單寫「工廠」或單寫「水庫」皆易被扣分。務必區分「受保護之水體環境(管制客體)」與「受限制之排污者(管制主體)」,展現行政法規結構的完整理解。
- 抓住限制因子核心:水庫優養化答題切忌泛談水質處理,開宗明義點出「控制總磷()為最有效之限制營養鹽策略」,能立即展現環工專業深度。
- 區分點源與非點源:集水區污染中,非點源(農業逕流、林地沖刷)往往佔水庫營養鹽輸入之大宗,務必列出最佳管理作業(BMPs)及綠色基盤(如植生緩衝帶、人工濕地)。
【答案】
(一) 水體需特予保護者之實施對象
依據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水污染防治法》及相關法規,其實施對象包含「受保護之水體範疇(管制客體)」與「受排放管制之污染源(管制主體)」兩個層面:
- 受特予保護之水體對象(管制客體): 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水體經主管機關認定需特予保護者,指水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或水庫集水區。
- 經主管機關劃定為嚴重污染之水體。
第 二 題20 分
(一) 請問傳統畜牧廢水處理方式和目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的畜牧廢水肥分資源利用的創新作法有哪些區別?
(二) 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規定,符合應裝設廢(污)水自動監測(視)設施之業者,應於規定期限內於放流口完成設施設置,請說明監測項目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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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聚焦於水污染防治的兩大核心領域:循環經濟導向的農業廢水資源化政策與水污染源末端管制的智慧化連續自動監測法規。
- 子題(一):考查畜牧廢水處理技術與政策典範轉移(Paradigm Shift)。涵蓋傳統「三段式廢水處理」之末端管制思維與運作缺陷,對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改制為環境部)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推動之「沼渣沼液農地肥分使用」等資源化創新作法。
- 子題(二):考查《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56 條及附表相關規定之放流口廢(污)水自動監測(視)設施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改制為環境部,相關連線監測規範亦有滾動精進修正),重點在於精準掌握水質、水量及影像監視等法規明定項目。
解題方法
- 子題(一) 解題切入點: 採「維度對比分析法」,從四大維度(政策思維、處理單元與能耗、資源循環效益、經濟誘因與管理模式)切入,對照「傳統三段式處理」與「創新作法(肥分資源化)」,建立架構清晰的比較矩陣,突顯政策變革之技術與經濟核心。
- 子題(二) 解題切入點: 採「法條系統分類法」,嚴格對應《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之規定,將放流口之監測(視)設施劃分為「水量監測項目」、「水質連續監測項目」以及「自動監視(影像攝錄)項目」,並依列管業別特性補充特定指標(如氨氮、重金屬),避免遺漏非化學類別的監視要件。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答題要點逐層剖析如下:
- 子題(一) 深入剖析:傳統處理以「合流排放」為目標,好氧曝氣造成高電耗與大量污泥,且沼氣逸散加劇溫室效應;創新作法改採「厭氧發酵主導」,將沼液沼渣視為肥分回田、沼氣轉化為生質能源,兼顧減碳、替代化學肥料與削減受納水體氮磷負荷。
- 子題(二) 深入剖析:法規所稱「自動監測(視)」涵蓋水質物理化學參數、水力流量指標及即時影像傳輸。不可僅列水質化學項目,必須完整納入水量與影像監視系統,方符合法規全套設置標準。
解題技巧
- 比較題對比工整:比較題切忌單向敘述,應建立對應點(如:傳統末端排放 vs. 創新全量資源化;傳統好氧高耗能 vs. 創新免好氧省電費;傳統沼氣散逸 vs. 創新沼氣發電)。
- 監測項目記憶口訣:水質監測常用口訣為「溫、酸、化、懸、導、氨」(水溫、pH、COD、SS、導電度、氨氮);另務必補足「水量(瞬間與累計流量)」與「影像(放流口監視攝影機 CCTV)」,切勿將需要 5 天培養的生化需氧量()誤寫入即時自動連續監測項目。
- 法規年份註明:涉及法規試題應標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展現答題的法律時效精確度。
【答案】
(一) 傳統畜牧廢水處理方式與畜牧廢水肥分資源利用創新作法之區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政策法規為準(註: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已改制為環境部),兩者區別如下:
- 管理思維與目標導向
- 傳統方式(末端管制/符合標準排放):將畜牧糞尿視為高濃度「水污染物」,目標為透過處理設備削減有機物,使放流水符合「畜牧業放流水標準」後直接排入地面水體。
第 三 題20 分
請說明重金屬污染物進入土壤後,會以哪幾種不同的狀態存在土壤?
土壤中重金屬的型態可藉由多重化學試劑連續萃取技術將其定量分離,請說明經由連續萃取後,重金屬包括幾種不同的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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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環境土壤化學中「重金屬在土壤環境之賦存相態(Speciation/Fractions)」與「生物有效性(Bioavailability)」之評估原理,法規與技術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環境部(前環保署)公告檢驗方法與土壤環境化學學理為準:
- 重金屬的土壤賦存狀態:重金屬進入土壤後,並非單純以全量(Total concentration)形式存在,而是透過溶解、離子交換、專一性吸附、沉澱/共沉澱、有機錯合與礦物包覆等物理化學作用,分布於液相與固相介質中。
- 操作定義之連續萃取技術(Sequential Extraction Procedure, SEP):重金屬各型態之移動性與毒性差異極大,學界與實務界多採用「化學連續萃取法」(以 Tessier 等人於 1979 年提出之五步驟萃取法最為經典),利用不同強度的化學萃取劑逐步破壞特定固相基質,定量分離出具操作型定義的五種重金屬型態。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的「原理與實務分析」申論題,作答切入點分為兩大層次,邏輯架構應嚴密分明:
- 第一子題(微觀與介質賦存狀態):由微觀土壤物理化學機制出發,說明重金屬進入土壤後與土壤溶液、黏土礦物、有機質及氧化物作用所形成的熱力學/相態存在形式(水溶液溶解態、交換態、吸附態、沉澱態、有機錯合態、晶格包埋態)。
- 第二子題(操作定義之定量萃取型態):以國際公認之 Tessier 連續萃取法為核心,按化學結合強度由弱至強(遷移性由高至低)依序列出萃取之五大型態,並說明其對應的化學破壞機制與代表性化學試劑,展示層次分明之技術深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非選擇題(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此處針對考題所涉及之各型態分離階段及其化學反應機制進行逐一剖析:
- 第 1 階段:可交換態(Exchangeable Fraction, F1)
- 萃取機制:重金屬藉由靜電引力吸附於土壤黏土礦物或腐植質帶負電荷之表面,鍵結最弱。以中性鹽類(如 或 ,)進行離子交換即可置換釋出。
- 環境意義:移動性與生物有效性最高,極易隨地下水滲流或被植物根系吸收。
- 第 2 階段:碳酸鹽結合態(Carbonate-bound Fraction, F2)
- 萃取機制:重金屬與碳酸根()形成微溶性沉澱或共沉澱。以弱酸性緩衝液(如 ,)萃取,使碳酸鹽溶解釋出金屬。
- 環境意義:對環境 值極為敏感;當土壤酸化(如酸雨侵襲)時易大量游離釋出。
- 第 3 階段:鐵錳氧化物結合態(Fe-Mn Oxides Bound Fraction, F3)
- 萃取機制:重金屬被吸附或共沉澱包埋於鐵、錳的水合氧化物膠體中。以弱還原劑(如 溶於 ,高溫約 )將高價鐵錳還原溶解而釋出。
- 環境意義:對氧化還原電位(Eh)敏感;在土壤浸水或缺氧厭氧環境下易被還原釋出。
- 第 4 階段:有機質與硫化物結合態(Organic and Sulfide Bound Fraction, F4)
- 萃取機制:重金屬與土壤腐植酸、黃腐酸等形成螯合物,或在還原狀態下與硫離子形成不溶性金屬硫化物。以強氧化劑(如 高溫氧化,再以 抑制再吸附)破壞有機質與硫化物。
- 環境意義:在氧化條件或微生物旺盛分解有機質時才會釋出,常態下穩定性高。
- 第 5 階段:殘渣態(Residual Fraction, F5)
- 萃取機制:重金屬已嵌入初生或次生矽酸鹽礦物的晶格結構中。必須使用強烈混酸(如高氯酸 、氫氟酸 及王水 )消化破壞礦物晶格。
- 環境意義:自然環境下極度穩定,幾乎不具遷移力與生物毒性。
解題技巧
- 兩問對稱區分,切勿混為一談:第一問問的是「物理化學存在狀態(機制態)」,第二問問的是「連續萃取型態(操作型分餾態)」。切忌在第一問直接只寫連續萃取的五個名詞,否則會被閱卷老師認定缺乏土壤化學基礎。
- 五階口訣速記:「交、碳、鐵、有、殘」(交換態 碳酸鹽態 鐵錳氧化物態 有機態 殘渣態)。
第 四 題20 分
健康風險評估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污染場址管理與改善等事項扮演相當重要之角色,其主要功能為評估污染場址對人體產生之危害程度。我國污染場址健康風險評估方法提供層次性健康風險評估架構,其設計是基於隨著評估層次的提升,漸進式地整合更多的場址特性資料之概念而建立之評估方法,並配合法令規範各層次評估作業之適用範圍。
評估方法所採用之層次性評估方法包含三層次,請說明各層次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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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制度中之「層次性健康風險評估」(Tiered Health Risk Assessment)體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法源依據包含《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24 條整治目標訂定原則,以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布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健康風險評估指引》)。
層次性風險評估架構源自國際風險為本之整治決策(如 ASTM 之 RBCA 架構),其核心精神在於成本效益與科學精確度之平衡:
- 漸進整合概念:評估層次由第一層次提升至第三層次時,所投入的現地調查資源、場址特定參數與模式複雜度逐步增加。
- 不確定性遞減:隨著保守預設參數被實際量測數據取代,評估之不確定性顯著降低,所得之風險推估值與整治目標愈貼近場址實際真實暴露情境。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申論題型,答題時應採用「架構總述 分層剖析(第一、二、三層次) 綜合比較」之系統性切入點。針對各層次的說明,務必從下列三個維度進行具體闡述:
- 輸入資料與參數特性(預設保守值 vs. 現地實測值)
- 評估模式與運算工具(簡易查表/篩選 vs. 一維解析模式 vs. 多維數值模式與機率分析)
- 產出結果與管制應用(風險基礎篩選濃度 RBSL vs. 場址特定目標濃度 SSTL)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作答時無選項排除問題,重點在於名詞定義精準度與架構完整性,必須清楚區分三層次在「資料需求」、「模型複雜度」與「決策彈性」之遞進關係。
解題技巧
- 關鍵術語不可缺漏:答題時必須精確寫出「預設參數(Default Parameters)」、「風險基礎篩選濃度(RBSL)」、「場址特定參數(Site-specific Parameters)」、「場址特定目標濃度(SSTL)」、「解析模式(Analytical Models)」、「數值模式(Numerical Models)」及「蒙地卡羅法(Monte Carlo Simulation)」。
- 答題結構化矩陣:申論作答除逐段說明外,若能搭配精簡之條列或邏輯分項,能讓閱卷委員迅速掌握答案的深度與完整性。
- 法規連結:點出層次一多用於初篩與通報列管研判;層次二與層次三則多用於土污法第 24 條整治計畫中評估提出「低於管制標準但符合環境健康風險」之彈性整治目標。
【答案】
我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健康風險評估架構採用三層次漸進式評估方法,各層次之意義與內涵如下:
一、第一層次評估(Tier 1 Assessment):通用性保守篩選評估
- 意義與核心概念: 本層次屬於最基礎、最保守之初步篩選評估。主要目的在於以最低之調查成本與最短時間,快速篩檢場址污染是否具潛在健康危害,以決定是否需要進一步調查或採取管制行動。
- 資料與模式特性:
第 五 題20 分
針對油品洩漏的場址,如果土壤和地下水均受到石油碳氫化合物之污染,請說明進行整治技術的篩選前,需要進行的工作為何?
(一) 針對石油碳氫化合物污染之土壤,請列舉三種常用的物理處理技術。
(二) 針對石油碳氫化合物污染之地下水,請列舉三種常用的物理處理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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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 考點主旨:本題評量受石油碳氫化合物(Total Petroleum Hydrocarbons, TPH)及輕質非水相液體(LNAPL)複合污染場址之「整治前置調查與評估程序」及「土壤與地下水物理處理技術」之分類與作用原理。
- 法規與規範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2 條(污染控制場址與整治場址之劃定與調查)。
- 《土壤污染管制標準》與《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含 TPH 管制限值)。
- 當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已改制為環境部)訂定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技術篩選作業指引」與「場址概念模型(Conceptual Site Model, CSM)建構準則」。
- 污染物相態特徵:油品洩漏於地層中會形成多相態分佈:
- 氣相(未飽和層孔隙氣體)
- 固相(吸附於土壤顆粒表面)
- 純油相/游離相(浮於地下水位毛細帶之 LNAPL)
- 水相(溶解於地下水流中) 技術篩選前必須全面釐清相態分佈,且技術挑選須嚴格符合「物理分離/相轉移」原理,不可與化學法或生物法混淆。
解題方法
- 前置工作切入點:依據國際與台灣環保主管機關通用之「場址概念模型(CSM)」生命週期展開,依序說明:
- 地質與水文地質調查(界定傳輸介質特性)。
- 污染範圍與相態界定(確認 TPH 濃度、體積及 LNAPL 浮油厚度)。
- 敏感受體與暴露途徑評估(判定風險急迫性)。
- 整治目標訂定(依管制標準或健康風險評估基準決定)。
- 現地可行性試驗(Treatability Study / Pilot Test,確認技術參數)。
- 土壤物理技術切入點:選取限定於「物理相轉移(揮發、熱脫附)或物理分選」之成熟技術,排除生物通氣(Bioventing)與化學氧化(ISCO)。
- 地下水物理技術切入點:選取「重力浮除、原位汽提、界面吸附」等純物理程序,排除生物滴濾與化學氧化還原。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可資分析。評分核心在於:
- 前置工作是否涵蓋水文地質、污染界定及可行性評估,架構是否具備工程邏輯。
- 列舉之處理技術是否符合「物理處理」定義。若將生物復育法(如生物樁、生物通氣)或化學氧化法(如芬頓試劑、過硫酸鹽)列為物理技術,將導致嚴重失分。
解題技巧
- 分類口訣與防呆:
- 土壤物理法記「氣、熱、洗」:土壤氣體抽除(SVE)、熱脫附(Thermal Desorption)、土壤洗滌(Soil Washing)。
- 地下水物理法記「油、曝、吸」:浮油回收(Free Product Recovery)、空氣曝氣(Air Sparging)、活性碳吸附(GAC)或空氣汽提(Air Stripping)。
- 名詞精確度:清楚區分 LNAPL(浮油)與溶解態 TPH。對於雙重污染場址,浮油回收永遠是地下水物理處理的第一優先步驟,答題時務必列出以突顯實務經驗。
【答案】
一、整治技術篩選前需進行之前置工作
在進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技術篩選前,首要任務為建立完整的「場址概念模型(Conceptual Site Model, CSM)」,並執行以下五項關鍵前置工作:
- 場址地質與水文地質特徵調查
- 調查地層岩性、土壤質地、孔隙率、不透水層深度與有效透氣度。
- 測定地下水位面、水力坡降、水力傳導係數(Hydraulic Conductivity, )、地下水流向與流速,以掌握污染物在地層中的傳輸行為。
- 污染範圍界定與相態分佈調查
- 採樣分析土壤與地下水中石油碳氫化合物(TPH,包含汽油、柴油範圍碳氫化合物 GRO/DRO)之濃度。
- 水平與垂直界定污染羽(Plume)範圍,精確測定未飽和層吸附量、毛細水帶之輕質非水相液體(LNAPL)自由相浮油厚度,以及飽和層溶解相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