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高普考高考三級 環保行政 環境規劃與管理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環境規劃的主要目的在確保各項政策、方案、設計以及開發活動能顧及對環境功能之影響,以作為評估決策對目前以及未來整體利益之依據。
請依該規劃說明臺灣 2050 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之兩個治理基礎及四大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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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 命題出處與政策依據: 本題出自國家發展委員會於民國 111 年 3 月 30 日公布之《臺灣 2050 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總說明》。 (註: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政策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已於民國 112 年 2 月將《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大幅修正並更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正式將 2050 淨零排放目標納入法規)。
- 環境規劃的評估架構: 環境規劃(Environmental Planning)旨在平衡環境承載力與社會經濟發展,具備跨世代衡平(Intergenerational Equity)、預防原則、全生命週期考量與跨領域整合之特質。淨零排放路徑即為國家最高層級的長程永續環境發展與調適規劃。
- 路徑架構核心: 整體藍圖以「科技研發」與「氣候法制」為支撐環境與政策執行的兩大治理基礎,推動涵蓋供給端、生產端、消費端與體制面的四大轉型策略(能源轉型、產業轉型、生活轉型、社會轉型)。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政策白皮書標準的「結構化記憶與論述型」申論題,答題需把握以下切入點:
- 破題對齊題意:前言應簡述題目所提及「環境規劃的主要目的」,點明淨零轉型如何體現對目前及未來整體利益之權衡。
- 主體階層分明:
- 兩大治理基礎:分別論述「科技研發」的突破能力與「氣候法制」的法理制度保障,強調兩者如同建築基石。
- 四大轉型策略:依序闡明「能源轉型」(供給端)、「產業轉型」(製造端)、「生活轉型」(消費需求端)及「社會轉型」(包容與公平端),並補充具體推動重點。
- 論述深度深化:切忌只寫大標題,每個策略至少帶出 2 至 3 個關鍵推動內涵(如:氫能、CCUS、運具電動化、公正轉型),以展現對政策細節的掌握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以下針對閱卷標準與答題爭點進行評分要點解析:
- 兩大治理基礎(漏答或偏離主題失分甚鉅):
- 正確應答為「科技研發」與「氣候法制」。
- 常見錯誤是誤答為「碳定價」、「綠色金融」等次級工具,此類屬於法制或產業手段之一環,若列為治理基礎會偏離官方白皮書架構。
- 四大轉型策略(範圍與定名必須精準):
- 四大策略定名明確為「能源轉型」、「產業轉型」、「生活轉型」、「社會轉型」。
- 若將後續衍生的「十二項關鍵戰略」(如風電/光電、前瞻能源、運具電動化等)直接混充為四大策略,會造成邏輯層次錯置,破壞答題結構。
解題技巧
- 速記口訣:
- 兩大基礎:「法研」(氣候法制、科技研發)。
- 四大策略:「能產生活社」(能源轉型、產業轉型、生活轉型、社會轉型)。
- 版面配置規範:
第 二 題25 分
環境規劃與管理執行後的對策之一為違反一定裁罰環境法令時,應接受環境講習,以利提升全體環境管理及意識。
請說明辦理環境講習之內容和方式應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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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考查環境規劃與管理執行後端之「法規遵從促進與行政制裁手段」,涉及《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第 24 條,以及依同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環境講習執行辦法》(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改制為「環境部」,法規實質精神延續)。 環境講習並非單純之行政處罰,而係兼具「矯正違法行為」與「提升全員環境素養」之非金錢性行政處分。考生須精確掌握主管機關依裁罰態樣所規範之講習「法定課程內容」與「具體實施方式」。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規記憶與實務整合題,解題切入點應分為兩大軸線:
- 內容面(What to teach):依受處分者之違法性質、污染情節及對環境之影響,由淺入深歸納出環境倫理、法規政策、污染防制(治)實務及案例檢討四大核心課綱模組。
- 方式面(How to conduct):從主辦主體(自辦或委託)、教學型態(實體講授、視聽、觀摩實作、特定視訊彈性)、到訓查核與學習成效評量等層面條列說明,展現架構完整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分析。
解題技巧
- 口訣記憶法:
- 講習內容記「倫、法、技、案」(環境倫理、環保法規、防制技術、違法案例)。
- 講習方式記「講、聽、訪、測」(集中講授、視聽教學、參訪觀摩、課後測驗評量)。
- 避免答題陷阱:
- 切忌僅泛泛而談「宣導愛護地球」,必須緊扣「違法裁罰後之矯正機制」,點出針對違法情節改善、法規責任宣導與污染防制技術之專門性。
- 應點出講習對象之法規責任(自然人親自到訓;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則由負責人或指派環境保護權責人員到訓)。
【答案】
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第 24 條及《環境講習執行辦法》之規定,辦理環境講習之內容與方式說明如下:
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水環境品質的整體管理中,河川水污染指標、水庫優養化指標,以及地下水水質監測列管項目與地下水污染管制項目的差異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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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探討水環境品質管理三大水體(地面河川、湖泊水庫、地下水)之評價體系與管理工具,旨在測驗考生對環境指標定量定義及水質法規架構的整合能力:
- 河川水污染指標(River Pollution Index, RPI):我國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評價河川有機污染程度之整合性指標,以溶氧()、五日生化需氧量()、懸浮固體()及氨氮()四項參數之計分加權平均界定污染分級。
- 水庫優養化指標(Carlson Trophic State Index, CTSI):以卡爾森指數評價靜態水體(水庫、湖泊)初級生產力與營養鹽富集程度,採透明度()、葉綠素 ()及總磷()三項參數之對數轉換值進行平均。
- 地下水水質監測列管項目 vs. 地下水污染管制項目:區分「預警與背景調查之環境品質監測(依《水污染防治法》及地下水水質標準)」與「具法律強制力之有害物限值與場址整治判定(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及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兩者在法源依據、列管標的、行政目的與法律效果上的實質差異。 (註:本題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架構為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後於民國 112 年改制升格為環境部,相關法規之主管機關名稱已隨之修正。)
解題方法
本題屬「環境規劃與管理」之制度與技術綜合申論題,答題架構採取「三段式破題與模組化解析」:
- 河川水污染指標(RPI):列出四大水質參數、各參數評分對照表、整合運算公式以及四種污染分級界限。
- 水庫優養化指標(CTSI):明確列出三大受測水質參數、各項子指標()之對數轉換經驗公式、整合平均算式與三種優養狀態界定區間。
- 地下水監測項目與管制項目差異:採「橫向維度對比矩陣」(表格化),從「法源依據」、「管理目的」、「水質項目特性」、「超標之法律後果」等四大維度進行結構化剖析,展現行政法制與工程管理的雙重專業深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各別選項。評審委員評分重點聚焦於下列核心內涵是否精確:
- RPI 部分:不得遺漏任一項參數;各參數分級門檻(如 、、、)及整合後點數範圍(未受、輕度、中度、嚴重污染)需精準對應。
- CTSI 部分:公式符號與單位須精確( 為公尺、 與 為 );優養狀態門檻(40、50)不得混淆。
- 地下水比較部分:必須精確點出《水污染防治法》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兩套法制體系的任務分工,切忌將「一般常規監測」與「污染控制/整治場址劃定」混為一談。
解題技巧
- 指標公式記憶訣竅:
- RPI 記四大核心參數口訣:「溶()生()懸()氨()」,點數採 分級,門檻以 為界。
- CTSI 記核心參數「透()綠()磷()」,基準為對數轉換後取平均,優養界線為 。
- 法制對比答題陷阱:地下水之「監測項目」通常包含常規水質理化特性(如導電度、硬度、總溶解固體、氯鹽等環境背景指標);而「管制標準項目」則鎖定具人體毒性與致癌風險之重金屬與揮發性有機物(VOCs)。答題時若未點出「常規背景參數」與「毒性特定污染物」的項目本質差異,將無法取得滿分。
【答案】
水環境品質管理涵蓋流水型水體(河川)、靜水型水體(水庫)以及地下隱蔽性水體(地下水),各水體之物理傳輸與環境歸趨特徵不同,其對應之管理指標與法制規範體系說明如下:
一、河川水污染指標(River Pollution Index, RPI)
河川水污染指標為綜合評估河川水質遭受有機污染程度之綜合量化指標。
- 評估項目與計分方式: 選定溶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懸浮固體()及氨氮()共四項水質參數,每項參數依濃度範圍給予 、、 或 之分項點數():
| 污染程度類別 | 溶氧量 () | 生化需氧量 () | 懸浮固體 () | 氨氮 () | 點數 () |
|---|
第 四 題25 分
環境規劃與管理的方式之一為規定一定量之開發行為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在環境影響評估或環評案結論追蹤當中,請說明公開第三人參與方式可有哪些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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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聚焦於環境規劃與管理中「命令與管制(Command-and-Control)」工具的核心制度——環境影響評估(EIA),並深究決策民主化中的**「公眾參與(Public Participation/公開第三人參與)」機制**。
- 法理基礎與功能: 依行政程序正義與環境民主原則,引入「第三人」(指開發單位與主管機關以外之在地居民、利害關係人、專家學者、民間公益團體等),具有「多元資訊回饋」、「利益衝突協調」、「監督行政裁量」及「提升環境規劃正當性」等功能。依阿恩斯坦(Sherry Arnstein)之「公民參與階梯(Ladder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環評制度之參與涵蓋了「告知(Information)」、「諮詢(Consultation)」至實質「夥伴監督(Partnership)」。
-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主要規範於《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環評法)第 7、8、10、12、18、23 條及其施行細則,以及相關會議旁聽要點、重大案件追蹤監督作業規定。
法規動態提醒: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行法中央主管機關已改制為「環境部」。
解題方法
本題採**「專案生命週期時序法」**切入,依題目要求分為兩大區塊展開論述:
- 環境影響評估程序階段(事前審查與決策):按第一階段環評、第二階段環評、委員會審查會議之推進時程,分別梳理法律強制性作為與行政實務機制。
- 環評案結論追蹤階段(事後監督與落實):針對通過審查後的開發中與營運期,探討資訊透明、監督委員會組織化參與、現場查核及法制救濟作為。
此種架構層次分明,兼顧法條明文與實務運作,能精準扣合評分指引。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針對各階段之第三人參與機制,其法定性質與實務功能對比如下:
- 資訊公開(知情權):為參與的基礎前提,包含公告書件、監測數據上網公開,屬於單向告知機制。
- 程序參與(陳述意見權):包含公聽會、公開說明會、審查旁聽,由第三人提供在地經驗與環境受體資訊,屬於雙向諮詢機制。
- 實質監督與救濟(實質參與權):包含參與監督小組、現勘與公民訴訟,落實外部制衡,屬於深度夥伴與究責機制。
解題技巧
- 破題切入:開門見山定義「第三人」範圍(鄰近住民、公益團體、專家學者),展現對環境法學理之掌握。
- 避免答題失衡:多數考生僅聚焦於「二階環評的公聽會」,嚴重忽略題目明載之「環評案結論追蹤」。必須將篇幅維持在事前審查(約佔 55%)與事後追蹤(約佔 45%),方能取得高分。
- 法條與實務並重:除了背誦環評法第 8 條、第 12 條等條號外,務必寫出實務上的「審查旁聽發言登記」、「環評監督小組」及「公民訴訟(環評法第 23 條第 8 項)」,突顯實務熟稔度。
【答案】
在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中,納入公開第三人(利害關係人、當地居民、民間環保團體、專家學者)參與,係落實環境民主與資訊公開之重要機制。依民國 111 年當時之法規架構與實務運作,其具體作為於各階段分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