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高普考高考三級 食品衛生檢驗 食品安全與衛生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由衛生福利部公布之歷年食品中毒資料,說明近三年(105 年至 107 年)來食品中毒案件之病因物質案件數統計,病因物質判明之第一名為何?並說明其中毒原因、特性、症狀及如何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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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讀懂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布的「食品中毒案件病因物質案件數統計」,比較民國 105 至 107 年各病因物質判明案件數,找出三年中居首者,再說明其致病機制、特性、症狀與預防方法。
題目中的「第一名」是指案件數最多的病因物質,不是患者人數最多,也不是某一年度所有食品中毒案件總數。
解題方法與統計判讀
依衛福部食品中毒統計,105 至 107 年諾羅病毒案件數分別為 64、77、108 案;三年合計為:
比較同期間的細菌性病因物質,腸炎弧菌分別為 16、10、15 案;金黃色葡萄球菌分別為 27、7、9 案,均低於諾羅病毒。故近三年病因物質判明案件數第一名為諾羅病毒(Norovirus)。
統計表另註明,病毒小計及病因物質判明合計均扣除重複計數;作答時依表列病因物質案件數判斷,不以「病因物質不明」案件數代替病因已判明的統計。
病因、特性與症狀
中毒原因與傳播方式
諾羅病毒感染性極高,主要經由糞口途徑傳播。感染者排出的病毒污染手部、器具、水源或食品後,其他人食入受污染的食品或水,即可能感染;感染者嘔吐時,也可能使病毒散播並污染周遭環境。生食或未充分加熱的食品,以及經受污染的手部處理的即食食品,都是常見風險情境。
病原特性
諾羅病毒是引起急性腸胃炎的重要病毒,具有高度傳染力;少量病毒即可造成感染,且可透過人與人、受污染食品或水,以及受污染的環境表面傳播。感染者在症狀出現前後均可能排出病毒,因此食品從業人員如帶病調理食品,容易造成群聚感染。
潛伏期與症狀
第 二 題25 分
最近媒體報導有關蝶豆花有食用安全上的疑慮,說明非傳統性食品原料之定義、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相關規範及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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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核心為新興食材之法規監管機制,涉及「非傳統性食品原料」(Novel Food Ingredients)之行政認定標準、法規授權基礎與法律責任體系。
-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9 款(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第 15 條第 2 項(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權)。
- 衛生福利部公布之「非傳統性食品原料安全評估作業指引」(非傳統性原料定義及審查規範)。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1 條(預防性封存與暫停作業)、第 52 條第 1 項第 1 款(沒入銷毀)。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4 條第 1 項第 2 款(行政罰鍰、停業與廢止登錄)。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9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5 項(致危害人體健康之實害犯刑事責任與兩罰規定)。
- 後續法規提醒: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本題所涉條文之條號與罰則架構維持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公職考試「法條記憶與實務涵攝」三段論申論題型,答題切入點分為三大構面:
- 定義界定:以衛福部食藥署指引為基準,寫出「非傳統性食品原料」的兩大構成要件(缺乏長期食用歷史、製程改變改變組成分/代謝)。並結合題目背景蝶豆花(Clitoria ternatea)說明花朵水萃取與全株/種子/葉片之食用安全評估差異。
- 法規規範:以《食安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9 款為樞紐,說明事前之安全評估申請機制(正面表列清單管制作業)以及違規時行政機關之即時強制與調查作為(第 41 條、第 52 條)。
- 罰則體系:精準切分「行政責任(行為罰)」與「刑事責任(結果犯)」,不可混為一談。閱卷評分重點在於是否辨別第 15 條第 1 項第 9 款未包含於第 49 條第 1 項之處罰範圍,唯有在「致危害人體健康」時始啟動刑事制裁。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設計。各子題評分爭點與答題架構剖析如下:
- 子題一(定義):切忌僅以口語泛稱「沒吃過的東西」,須寫出「一般指未曾於我國市場上有通常或廣泛之食用歷史(通常指超過 25 年以上無害食用歷史)」或「製程改變致組成分或代謝重大變更」之法定定義。
- 子題二(食安法相關規範):爭點在於主管機關裁量權(第 15 條第 2 項)及事前防杜機制。非傳統性原料若未經食藥署安全性審查通過,即屬「未經證明無害人體健康」,依法不得製造、加工、販賣。
- 子題三(罰則):爭點在於行政罰與刑罰的界線。行政罰處 6 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鍰;刑事責任僅於具體造成危害人體健康時始予論處,若僅是未經審查上市而未致生健康危害者,不科以刑罰。
解題技巧
- 關鍵法條定錨:只要考題出現「未見過的新興植物、外來萃取物、非一般飲食習慣之農作物(如蝶豆花、沉香葉、辣木葉)」,直接反射法條必為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9 款。
- 罰則防踩雷口訣:
- 單純違規販賣 行政罰:§44 第 1 項第 2 款(6萬~2億元,得廢止登錄/停歇業)+ §52 沒入銷毀。
- 違規致危害健康 刑事罰:§49 第 2 項(1~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 致重傷或致死 加重刑責:§49 第 3 項(致重傷處3~10年;致死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
第 三 題25 分
說明現行我國對於農藥殘留容許量制定原則,並說明農藥申請國內使用及進口案,其農藥殘留容許量如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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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農藥殘留容許量(MRL)的科學風險評估原則,以及「國內農藥使用案」和「進口農產品案」申請容許量時的程序與資料差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制度為準。
農藥殘留容許量,是農藥依核准使用方法施用於作物後,預期殘留在食品中的最高限量。訂定時須同時兼顧:
- 農業使用規範:依田間試驗與核准施藥方式,掌握作物採收時的殘留情形。
- 消費者健康保護:依毒理資料評估安全性,並確認國人由各類食品攝入的農藥總量不超過健康風險界線。
- 國際標準與飲食習慣:參考國際標準及國人飲食量,評估各類作物的累積暴露量。
毒理評估的重要指標包括:
- 無可觀察不良作用劑量(NOAEL):在試驗中未觀察到不良作用的劑量。
- 每日可接受攝取量(ADI):由 NOAEL 考量物種與個體差異等安全因素後,推導出一般人終生每日攝取而不致危害健康的量。
核心判斷是:依擬訂容許量及國人各類食品攝食量估算的農藥總暴露量,須低於 ADI。概念上可表示為:
安全評估採保守假設,將未清洗、未去皮、未烹調等較高殘留情境納入考量。
解題方法
先交代共同的安全評估原則,再依申請類型分述主管機關、申請資料與審查方式。兩類申請的風險評估原則相同,差別主要在於申請來源及農藥使用資料的取得方式。
一、農藥申請國內使用案
農藥在國內核准登記使用,由農藥主管機關依農藥管理制度審查;其殘留容許量則由衛生主管機關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辦理。答題可依序說明:
- 申請者提出農藥毒理及安全性資料,以及農藥依擬申請使用方法施藥後的作物殘留試驗資料。
- 田間試驗依規定施藥,記錄採收時作物殘留量及其消退情形,據以評估合理使用下的殘留水準。
- 衛生主管機關檢視毒理資料,建立 ADI,並結合國人各類食品攝食量,評估該農藥由不同食品攝入的總暴露量。
- 綜合田間殘留試驗、毒理評估與飲食暴露評估,確認安全後,訂定各作物的容許量並公告;農藥使用範圍及方法則由農藥主管機關依權責核准。
第 四 題25 分
目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雖然採取重罰策略,但有關過期食品及雞蛋含芬普尼之食安事件仍是層出不窮,提出如何避免或防範此類事件發生之兩種建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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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食品安全管理的預防與源頭管理:食安事件不能只靠提高罰鍰處理,還要降低違規發生機率,並在發生後迅速查明問題產品的來源與流向。答題應分別涵蓋業者端的日常管理,以及政府端的風險監測與稽查。
以下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嗣後仍有修正,作答時應依題意採用命題年度的法規架構。
解題方法
題目要求提出「兩種建議方案」,適合從兩個管理層次作答:
- 強化業者自主管理與追溯追蹤,預防過期食品流入市場,並提升問題產品的查核及回收效率。
- 強化政府風險監測、跨機關稽查與源頭管制,尤其針對雞蛋等高風險產品,從養殖端、流通端到販售端進行管理。
法規依據可援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7 條的食品業者自主管理、第 9 條的追溯追蹤制度,以及第 15 條第 1 項第 5 款有關食品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超過安全容許量不得販售等規定。
建議方案一:建立業者自主管理制度,落實效期控管與產品追溯
食品業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7 條落實自主管理,建立進貨驗收、庫存管理、效期檢查及下架處理程序。對於有保存期限的產品,可採先到期先出(FEFO)方式管理,定期盤點並區隔即期品與逾期品;逾期產品應立即停止販售,並依規定處理,避免重新貼標、改標或混入可販售商品。
同時,業者應依第 9 條建立食品追溯追蹤資料,保存供應商、進貨批次、檢驗資料及產品流向等紀錄。蛋品業者並應掌握蛋品來源牧場、批次與出貨對象,確保發現問題時能迅速停止販售、下架回收及追查上游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