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高普考高考三級 衛生行政 包括衛生教育及公共溝通 考古題詳解

108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衛生行政
試題代碼 衛生行政學(包括衛生教育及公共溝通)

第 一 題25 分

由於健康照護體系的問題叢生,許多國家持續進行健康照護體系改革(Health Care Reform)。試述各國的健康照護體系不同,可以歸納的常見問題包含哪些,以及從國際經驗說明健康照護制度的改革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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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健康照護體系的績效缺失與制度改革方向。各國的經濟發展、人口結構、疾病型態及政治制度不同,健康照護體系的籌資、提供與管理方式也不相同;但其面對的核心問題有共通性。作答宜先歸納問題,再提出能對應問題的改革策略,並以國際經驗說明。

健康照護體系可理解為政府、醫療機構、專業人員、民眾及相關組織共同參與,為維護、促進及恢復健康而進行的制度安排。改革的基本目標包括提升健康結果、改善公平與可近性、保障民眾免於醫療支出風險,並提高品質、效率及體系永續性。

解題方法

可採「問題診斷—改革策略—國際經驗」三段式作答:

  1. 先從公平、可近性、品質、效率、財務保護、治理與永續性等面向,整理共同問題。
  2. 再依問題提出改革工具,例如擴大基層照護、調整支付與籌資制度、強化品質治理及跨部門合作。
  3. 以不同國家的制度經驗說明改革方向,強調策略須依各國條件調整,不能直接複製單一國家的制度。

常見問題

  1. 健康資源分配不公平 城鄉、貧富、不同族群及地區間的醫療資源與健康結果有差距;弱勢者、偏遠地區居民及部分未被制度充分涵蓋者,取得服務較困難。

  2. 醫療可近性不足或使用不均 地理距離、費用、候診時間、語言及文化障礙,均可能降低民眾使用服務的機會。另一方面,資源集中於醫院及專科,基層預防與連續照護不足,容易形成不必要的急診與住院利用。

  3. 成本上升與財務負擔沉重 高齡化、慢性病增加、新醫療科技與藥品價格上漲,以及醫療服務量增加,使支出持續成長。若仰賴民眾自付,可能造成延遲就醫或因病致貧;若仰賴公共財源,則會形成政府財政及保險制度的永續壓力。

  4. 醫療品質及安全差異 不同機構、地區與提供者間的照護品質不一致,可能有診療錯誤、感染、用藥安全問題及服務碎裂等情形。服務量增加不必然代表健康結果改善,體系需重視療效與病人經驗。

  5. 醫療服務過度專科化、碎裂化 民眾在不同機構及專科間往返,病歷與資訊未能銜接,缺乏整合照護與明確轉診制度;醫療偏重治療,預防保健、健康促進、復健與長期照護相對不足。

  6. 人力與資源配置失衡 醫事人力可能分布不均、工作負荷過重,並有部分專科供需失衡。設備與服務也可能重複投資或集中於大型醫院,影響整體資源使用效率。

  7. 體系治理及問責不足 公私部門權責分散、資訊不透明、支付誘因與政策目標不一致,會妨礙品質監測、資源配置及改革落實。若政策缺少民眾與第一線人員參與,也容易降低信任與執行力。

健康照護制度改革策略與國際經驗

  1. 以基層健康照護為基礎,建立連續且整合的照護 強化家庭醫師、社區醫療、預防保健及慢性病管理,並以轉診制度協調基層、醫院與長期照護。世界衛生組織《阿拉木圖宣言》及後續初級健康照護倡議,均將初級健康照護視為提升公平、效率與健康結果的重要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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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癌症盤踞國人死因之首已 31 年,占全部死亡人數 28%。有鑑於癌症造成人民生命和社會的嚴重威脅,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依據《癌症防治法》,自民國 94 年起賡續推動國家癌症防治計畫。自民國 103 年起,計畫將邁入第三期,請說明第一期到第三期的主要策略思維,以及第三期的主要工作項目與執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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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癌症防治法》下國家癌症防治政策的分期演進,以及第三期計畫如何把防治重心從治療、早期發現進一步延伸到源頭預防,並以篩檢、治療導航及資料監測串連防治服務。

國家癌症防治計畫分期如下:

期別年度主要策略思維
第一期民國94至98年建立癌症防治基礎架構,推動防癌教育、篩檢及診療品質提升
第二期民國99至102年擴大癌症篩檢,以早期發現、早期治療為重點
第三期民國103至107年向上游推進至源頭預防,防治新興致癌因子,持續篩檢並強化癌症病人導航與適切治療

法規方面,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癌症防治法》提供政府推動癌症防治、辦理宣導與預防、提供癌症篩檢及適切照護、建立癌症相關資料等法源依據;現行法已修正,作答本題仍按命題當年法規與計畫脈絡說明。

解題方法

依「前兩期的政策基礎 → 第三期策略轉向 → 第三期工作項目與執行方式」作答。第一、二期重點在建立體系與擴大篩檢;第三期則須指出「往源頭預防」的轉變,並同時交代預防、篩檢、治療照護及資料治理,避免只寫成單一的癌症宣導或篩檢計畫。

第一至第三期的主要策略思維

第一期:建構防治基礎

第一期計畫全面規劃癌症防治工作,奠定制度與服務基礎,主要包括:

  • 提升民眾防癌知能與預防能力。
  • 推動癌症篩檢,當時以子宮頸癌篩檢為主要普及服務。
  • 建立癌症診療品質管理與認證制度,提升醫療院所診療品質。
  • 發展癌症登記、監測及相關防治資料,作為後續政策規劃依據。

第二期:擴大篩檢、促進早期發現

第二期以早期發現為政策重心,擴大提供具實證基礎的癌症篩檢服務。免費篩檢由子宮頸癌擴展至口腔癌、大腸癌及乳癌,形成「四癌篩檢」服務架構,並持續改善篩檢可近性與診療品質。

第三期:源頭預防,整合篩檢與適切治療

第三期延續前期的篩檢與診療品質工作,並將防治重點向上游推進:

  • 源頭預防:加強肥胖、不健康飲食及身體活動不足等新興致癌因子的防治。
  • 持續篩檢:提高四癌篩檢涵蓋率與品質,並透過篩檢發現癌前病變,及早介入。
  • 適切治療:以癌友導航協助新診斷癌症病人理解病情、銜接治療資源並及早接受治療。
  • 資料與實證:整合癌症篩檢、發生與監測資料,持續評估政策成效並精進策略。

第三期主要工作項目與執行策略

一、提升民眾癌症預防能力

工作重點:​提高民眾對癌症危險因子的認知,促進健康生活型態,降低可預防的癌症風險。

執行策略:

  • 持續推動菸害及檳榔危害防制,並加強酒精、不健康飲食、肥胖與缺乏身體活動等風險因子的預防。
  • 強化致胖環境監測與改善,推行「現代國民營養計畫」,促進健康飲食。
  • 推動規律運動,目標為規律運動人口倍增。
  • 透過衛教宣導、健康促進及社區行動,提升民眾防癌知能與實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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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早年籌建醫療網計畫的推動與執行,擁有整體性的醫療保健計畫。請從民國 74 年醫療網的沿革,說明第一期到第七期的主要重點方向,以及第八期醫療網的主要內容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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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醫療網計畫的分期演進,以及政策重心如何由「增加醫療設施、均衡資源」逐步擴展為「分級醫療、品質安全、社區整合與就醫權益」。

醫療網計畫的法源為《醫療法》第 88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醫療資源均衡發展,統籌規劃公私立醫療機構及人力的合理分布,得劃分醫療區域、建立分級醫療制度並訂定醫療網計畫。以下依命題當年,即民國 108 年的法規與計畫內容說明。

解題方法

依期別與政策轉折分段整理:

  1. 第一期至第三期:處理醫療設施不足、資源分布不均及醫事人力問題,重點在硬體建設與人力規劃。
  2. 第四期至第六期:在區域資源均衡的基礎上,逐步加強醫療品質、病人安全、社區照護及特殊醫療體系。
  3. 第七期:回應組織改造與醫療資源均衡,聚焦在地化、急重症與弱勢照護,以及醫事人力和品質。
  4. 第八期:說明計畫使命、整體照護方向與主要策略目標。

第一期至第七期主要重點

期別與期程計畫名稱主要方向
第一期(民國 75–79 年)醫療保健計畫-籌建醫療網計畫解決醫療資源不足與分布不均;參考地方生活圈劃分 17 個醫療區,增設鄉村醫療院所,建立分級醫療與轉診制度,使民眾能就近獲得醫療及預防保健服務。
第二期(民國 80–85 年)建立醫療網第二期計畫擴充醫療資源、縮短城鄉差距,均衡醫事人力的質與量;民國 82 年將全國劃分為 63 個次醫療區域,目標為每個次醫療區域均有地區醫院,並推動分級醫療及轉診。
第三期(民國 86–89 年)建立醫療網第三期計畫延續資源均衡與人力規劃,提升醫療服務水準、健全醫療品質評鑑,推動分級醫療與轉診,並加強特殊醫療體系。
第四期(民國 90–93 年)新世紀健康照護計畫依健保分區劃分六大醫療區,促進區域資源整合與相互支援;重視同儕自律、醫療品質競爭、醫事人力培育,以及醫療弱勢族群的特殊照護。
第五期(民國 94–97 年)全人健康照護計畫SARS 疫情凸顯病人安全的重要性,計畫著重提升醫療照護品質、建立全人健康照護體系,以病人為中心;建置社區醫療衛生體系、強化基層醫療與特殊醫療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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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醫療糾紛是醫療法律的核心議題,主要是指醫病之間因為醫療傷害產生之責任歸屬的爭議。醫療糾紛事件背後隱藏的醫療傷害與醫療錯誤,更可能是攸關全民健康的公共衛生議題。請說明醫療傷害的成因,以及醫療傷害賠償的三種主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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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件事:一是醫療傷害可能如何形成;二是醫療傷害發生後,制度如何提供損害填補。作答時要區分「傷害成因」與「賠償責任模式」:病人有不良結果,不必然代表醫療人員有過失;是否須由特定人負賠償責任,須依採行的制度判斷。

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當時《醫療法》第 82 條已於民國 106 年修正,規定醫療業務的民事責任,原則上以醫事人員違反醫療上必要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範圍為判斷基準;醫療機構則可能依《民法》第 188 條負僱用人責任。現行法規已有後續修正,解題仍依民國 108 年法規脈絡說明。

解題方法

先依醫療行為與結果的關係,將傷害分成「醫療意外、醫療不幸、醫療過失」;再依「是否須證明醫療人員有過失」及「由誰負擔補償」整理三種主要賠償模式。這樣可以避免把醫療傷害、醫療錯誤與法律上的賠償責任混為一談。

一、醫療傷害的成因

(一)醫療意外

醫療行為具有風險與不確定性,即使醫事人員已盡合理注意,仍可能因病人個別體質、疾病嚴重度、併發症或醫療技術的限制,發生不利結果。若傷害在當時難以合理預見或避免,且醫療人員已依專業標準處置,通常屬醫療意外,不能僅以結果不佳推定有過失。

(二)醫療不幸

醫療不幸指醫療行為造成傷害,但在當時醫學與實務條件下,即使已採取合理可行的預防措施,結果仍無法避免。判斷重點是:不利結果是否存在客觀可行的避免方法;若沒有可行的迴避措施,不能單憑傷害結果認定醫療人員疏失。

(三)醫療過失

醫療人員未達當時醫療水準所要求的注意義務,因而造成病人傷害,可能構成醫療過失。常見情形包括:

  • 診斷疏失:未適當詢問病史、檢查或判讀,造成誤診、延誤診斷或錯失治療時機。
  • 治療或處置疏失:採取不適當治療、用藥錯誤、手術部位錯誤、異物遺留或消毒不全。
  • 照護與監測疏失:未適當監測病情變化,或未及時處理併發症。
  • 告知與溝通不足:未充分說明重要風險、替代方案或治療選擇,影響病人知情決定,也容易造成醫病認知落差。
  • 制度與管理因素:人力不足、交班不完整、流程設計不良、設備或藥品管理疏失等,可能使個人錯誤轉化為系統性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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