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高普考高考三級 衛生行政 衛生法規與倫理 考古題詳解

113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衛生行政
試題代碼 衛生法規與倫理

第 一 題25 分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在制定和實施菸草控制方面的公共衛生政策時,各締約方應根據國家法律採取行動,為防止這些政策受菸草業的商業和其他既得利益的影響,主要具體倫理規範作法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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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第 5.3 條,以及其實施準則所提出的防範菸草業干預原則。核心是:締約方制定、執行菸草控制公共衛生政策時,應依國內法保護政策,使其不受菸草業商業利益及其他既得利益影響。

準則指出,菸草業的利益與公共衛生政策存在根本且難以調和的衝突。因此政府與菸草業的往來應限於必要範圍,並以透明方式進行。

解題方法

題幹詢問「主要具體倫理規範作法」,應直接整理第 5.3 條實施準則的政策建議,而非只回答抽象的「維護公共利益」或僅重述條文本身。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準則為準。

主要倫理規範作法

  1. 提高菸草控制政策及其執行的透明度,並對與菸草業的往來採取透明作法。
  2. 限制與菸草業的互動於必要範圍;必要接觸應公開、透明,避免私下協商或讓業者取得不當政策影響力。
  3. 拒絕菸草業提供的合作、非強制性協議或自律安排,避免以合作名義延緩或削弱有效管制。
  4. 避免利益衝突,尤其應要求參與菸草控制政策制定或執行的公務人員揭露相關利益,並依規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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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病人自主權利法》中有關意願人、醫療委任代理人的定義為何?又,意願人為其預立所應符合之積極要件,及消極規範為何?醫療委任代理人之積極及消極要件、及權限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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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病人自主權利法》第3條、第8條至第10條,重點是分清楚:

  1. 意願人如何成立預立醫療決定:須具完全行為能力,並完成諮商、見證或公證、健保卡註記等程序。
  2. 醫療委任代理人的資格與利益衝突限制:須成年且具行為能力、書面同意,並不得屬於法律所列的利益關係人。
  3. 代理權限的範圍:代理人是在意願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依其預立醫療決定代理表達醫療意願。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題目順序作答,可分為四部分:先列出兩種身分的法定定義,再依序整理意願人的積極要件與消極規範,接著說明醫療委任代理人的積極、消極要件,最後列出代理權限。

一、意願人與醫療委任代理人的定義

依《病人自主權利法》第3條:

  • 意願人:指立預立醫療決定之人。
  • 醫療委任代理人:指接受意願人書面委任,於意願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代理意願人表達意願之人。

意願人立預立醫療決定,係事先表明在法定特定臨床條件下,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全部或一部的意願。

二、意願人預立醫療決定的要件及限制

(一)積極要件

依《病人自主權利法》第8條、第9條及《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第2條:

  1. 具完全行為能力:須為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
  2. 接受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須由醫療機構提供諮商,並由該機構在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明。
  3. 諮商參與人員:意願人、二親等內親屬至少一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應參與諮商;意願人同意的其他親屬也得參與。二親等內親屬死亡、失蹤或有特殊事由時,得不參與。
  4. 完成公證或見證:預立醫療決定須經公證人公證,或有二人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者在場見證。
  5. 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預立醫療決定須註記於健保卡。依施行細則,意願人並須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且領有健保憑證。

(二)消極規範

  1. 不得由法律所列人員擔任見證人:意願人的醫療委任代理人、主責照護醫療團隊成員,以及第10條第2項所列不得擔任代理人的人,不得擔任預立醫療決定的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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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30 分

根據我國《醫療法》之規範,何謂醫療廣告?以及該法針對醫療廣告之內容與方式限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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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醫療法》第 8 條、第 84 條至第 87 條,重點是先依「宣傳醫療業務、以招徠患者就醫為目的」判斷是否屬醫療廣告,再分別說明廣告主體、內容及宣傳方式的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醫療法》第 8 條所稱醫療廣告,是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以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依第 87 條,廣告內容即使沒有明說醫療服務,只要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也視為醫療廣告。

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的發表、病人衛生教育、學術性刊物,若未涉及招徠醫療業務,則不視為醫療廣告。判斷時應看內容、呈現方式及目的,不能只以發布者自稱「衛教」或「學術分享」作為判準。

解題方法:依序判斷主體、內容、方式與例外

一、主體限制

《醫療法》第 84 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因此,判斷行為屬醫療廣告後,須確認刊播者是否為醫療機構;非醫療機構不得從事醫療廣告。

二、內容限制

依第 85 條第 1 項,醫療廣告內容原則上限於下列事項:

  1. 醫療機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2. 醫師姓名、性別、學歷、經歷,以及醫師或專科醫師證書字號。
  3. 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
  4. 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
  5. 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
  6.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的事項。

廣播、電視廣告在上述內容範圍內得採口語化方式,但須先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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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0 分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於 2024 年 1 月 3 日公布施行,賦予我國推動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之法源依據,該法主要內容區分哪四大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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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的政策架構:法律如何透過行政制度、營養與飲食措施、支持環境及教育,促進國民營養健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衛生福利部公布的法案說明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該法「主要內容區分哪四大面向」,屬於法規政策架構的記憶題。作答時應先列出四個面向的名稱,再各用一句話說明重點,呈現完整架構。

四大面向

  1. 完備行政支持系統:明定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職責,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導入社區營養教育,召開營養諮詢會,並編列預算推動相關工作。

  2. 確保健康飲食:建立營養調查、研究等基礎資料,訂定人民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將營養問題納入社會救助補助計畫,並鼓勵添加特定營養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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