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高普考高考三級 衛生行政 衛生法規與倫理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衛生法規之目的,是透過擬定與落實法規內容,達成法律規範的一些重要功能,以促進維護國人健康;其過程亦須遵循憲法與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請回答以下兩子題:
(一)《菸害防制法》規範禁止吸菸場所、《全民健康保險法》規範投保金額以薪資級距計算保險費之收取,分別是欲達到何項功能?(8 分)
(二)依現行法令,在哪些情形下,醫事人員可於未獲民眾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逕行採集其檢體,實施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檢測?並論述此規定限制了何項人民權利,以及其正當性的立基原則。(17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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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兩個層次:一是衛生法規如何藉由規範行為、分配負擔,發揮法律功能;二是為公共衛生或醫療急迫需要限制個人權利時,須有法律依據,並符合憲法基本權保障及比例原則。
以下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第一小題先看法規直接規範的對象:禁止特定場所吸菸,是限制行為以維護公共健康;依薪資級距收取健保費,則是按負擔能力分配保費責任。
第二小題以《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 15 條及第 15 條之 1 為主軸,先列出免除同意的情形,再說明檢測對身體自主與隱私造成的限制,以及限制權利的正當性基礎。
(一)法規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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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規範禁止吸菸場所:管制功能。 法律透過設定不得吸菸的場所,直接限制吸菸行為,降低吸菸及二手菸對他人健康的危害,維護公共衛生。此例重點在以行為規範達成健康保護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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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以薪資級距計算投保金額及保險費:分配功能。 健保費用依投保金額級距計算,使保險負擔與所得能力相連結,並藉由共同分擔財務責任維持全民健保制度。此例重點在分配保險負擔,而非限制特定行為。
(二)未經同意採集檢體檢測 HIV 感染
1. 法律原則與一般規定
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 15 條第 4 項,醫事人員原則上須經當事人同意及諮詢程序,始得抽取血液進行 HIV 檢查;但第 11 條第 1 項所定情形,以及第 15 條之 1 的例外,依各該規定辦理。
2. 第 15 條之 1 所定情形
因醫療上的必要性或急迫性,醫事人員得採集檢體進行 HIV 感染檢測,無須受檢查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形如下:
- 疑似感染來源可能使執行業務人員暴露於血液或體液,並有感染 HIV 之虞。
- 受檢查人意識不清,無法表達意願。
- 新生兒的生母不詳。
此外,**未成年人因醫療必要性或急迫性,未能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即時同意時,經未成年人本人同意,醫事人員得採集檢體檢測。**此情形免除的是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仍須有未成年人本人的同意,不能寫成完全不需任何人同意。
第 二 題25 分
111 年新修訂公告之《精神衛生法》全文 91 條,除「強制社區治療」及「強制住院治療」相關的新規定,另由司法院與行政院共同商訂實施日期外,其餘內容業於 113 年 12 月 14 日正式實施。
請就強制性的運作機制與保障病人權益兩個面向,論述新法在「強制社區治療」及「強制住院治療」與舊法間之差別。(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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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精神衛生法》111 年修法後,如何在「必要的強制醫療」與「病人自由、程序及受審權利」之間取得平衡。比較時應分清兩種措施:
- 強制社區治療:病人在社區接受法律列舉的治療或處置,仍是對自主權的限制,但通常比全日住院對人身自由的影響小。
- 強制住院治療:病人被留置於醫療機構接受全日治療,直接限制人身自由,因而是修法引入司法審查的重點。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111 年修正公布的《精神衛生法》第五章原由司法院與行政院另定施行日期;該章已定自民國 115 年 8 月 1 日施行。因此,民國 115 年度作答時,應說明新制已上路。以下依法院新制說明新舊差異。
解題方法
以兩個面向分別比較「誰決定、如何啟動與延續」及「病人如何參與、救濟與獲得程序協助」。再按強制程度區分:強制社區治療主要仍由行政審查會許可;強制住院則由審查會許可改為法院裁定,並增加專家參審及程序保障。
一、強制社區治療
(一)強制性運作機制
新舊法的基本啟動架構大致延續。病人不遵醫囑,致病情不穩或生活功能有退化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接受社區治療必要,主管機關及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應先與保護人合作協助治療;病人拒絕或無法表達,且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專科醫師診斷仍有必要時,由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檢附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的審查會申請許可。依第 54 條,單次期間不得逾六個月;延長須於屆滿三十日前申請,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年。
111 年修法後,審查會仍審查強制社區治療,但其名稱及職掌調整為「精神疾病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不再負責強制住院許可,並應協助醫療機構向法院聲請強制住院或延長住院。
(二)病人權益保障
申請時須檢附病人及保護人意見與診斷資料,許可與否的決定應送達病人及保護人。審查會可通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到場說明,也可派員訪查。治療應有必要性且受期間限制;病情改善、治療期滿或法院認停止聲請有理由時,應停止治療。
新法另增明確司法救濟:病人或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停止強制社區治療;經認可的病人權益促進公益團體得進行個案監督,並得依法為病人利益向法院聲請停止。法院審理相關事件,第一審採法官與兩名參審員組成合議庭,參審員分別具精神醫學專業及病權團體代表身分。
此外,法院審理強制住院或延長住院時,若認為未達強制住院程度、但有強制社區治療原因,可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強制社區治療。這使社區治療成為住院以外的較低限制選項。
二、強制住院治療
(一)強制性運作機制
第 三 題25 分
我國長照服務計畫自 115 年元旦正式邁入 3.0 階段(簡稱長照 3.0)。請說明籌措的財務來源有哪些及其法源依據,而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之來源又為何?
審計部近期報告指出,長照財源收入之年成長率 2.4% 低於支出之 23.1%。隨著社會高齡化與少子化,長照 3.0 持續擴大服務對象與項目,服務需求勢必攀升;為維護財源的充足與穩定,以確保長照服務制度的永續,試論政府可採取的因應策略。(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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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長照 3.0 的長照服務發展基金(以下簡稱長照基金)財源結構、各項財源的法源,以及《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5 條明定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的收入範圍;第二部分則要求提出兼顧財源充足性、穩定性與支出效率的永續策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5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展長照服務應設置特種基金,並列有法定基金來源。題目所稱收入年成長率 2.4%、支出年成長率 23.1%,凸顯長照需求與基金收入成長不相稱,不能只靠單一指定稅收支撐制度。
解題方法
先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5 條列出長照基金的法定來源,再把實務上挹注基金的房地合一稅收入補充說明,並區分兩者的法源層次。接著直接依同條第 3 項判斷哪些收入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只有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所列的遺贈稅與菸稅調增部分。
永續策略則從收入面、支出面及治理面提出措施,並指出各措施如何回應財源不足或波動風險。
一、長照基金的財務來源及法源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5 條規定,長照基金來源如下:
- 遺產稅及贈與稅調增部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3 條及第 19 條相關規定,稅率由 10% 調增至 20% 以內所增加的稅課收入;相關收入撥入長照基金,並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
- 菸品菸酒稅調增部分:依《菸酒稅法》第 7 條,菸品每千支(每公斤)應徵稅額由新臺幣 590 元調增至 1,590 元所增加的稅課收入。
- 政府預算撥充:由政府透過預算編列挹注基金。
- 菸品健康福利捐:依《菸害防制法》及菸品健康福利捐相關分配規定,分配收入挹注長照基金。
- 捐贈收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5 條及相關公益勸募規定辦理。
- 基金孳息收入:基金運用所產生的利息等收入。
- 其他收入:包括依法分配或其他合法方式挹注基金的收入。
實務上,長照基金亦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收入分配支應長照服務。其依據包括《所得稅法》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該收入依規定扣除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的部分後,再按住宅政策及長照服務等用途分配。作答時宜與《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5 條逐款明列的來源區分,避免把房地合一稅誤寫成該條所列的獨立款目。
二、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的來源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5 條第 3 項,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的,是同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增加的稅課收入,亦即:
- 遺產稅及贈與稅調增所增加的稅課收入。
- 菸品應徵稅額調增所增加的菸酒稅收入。
須特別注意,條文指的是上述兩項調增所增加的部分,不是全部遺贈稅或全部菸酒稅。政府預算撥充、菸品健康福利捐、捐贈、基金孳息、其他收入及房地合一稅分配收入,不因第 15 條第 3 項而一併取得這項排除適用效果。
三、維護長照財源充足與穩定的策略
(一)強化政府預算責任,避免只依賴指定稅收
第 四 題25 分
根據《再生醫療法》規定,再生醫療之執行,應遵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再生醫療倫理規範。
115 年 1 月公告之內容明確指出,再生醫療執行前、執行時,醫事人員與醫療機構應採取之必要措施,以保障病人的安全與權益。試述必要措施包括哪些內容,以及其欲符合之醫學倫理原則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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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再生醫療法》第 4 條及衛生福利部公告的《再生醫療倫理規範》,重點是將規範所列的執行要求,連結至醫學倫理原則。
《再生醫療法》第 3 條所稱再生醫療,是利用基因、細胞及其衍生物,治療、修復或替換人體細胞、組織及器官的製劑或技術。依同法第 4 條,再生醫療之執行應遵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倫理規範。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衛生福利部於民國 115 年 1 月公告《再生醫療倫理規範》,明定醫事人員執行再生醫療時,應尊重病人自主、以病人最佳利益為優先,並衡平治療風險與利益。
解題方法
依倫理規範的執行順序作答:先寫「執行前」的告知與同意,再寫「執行時」的科學證據、風險控管、來源合法及公平照護,最後補充隱私、專業能力、費用揭露與依法執行等要求。每項措施再對應自主、有利、不傷害、公平、誠信及保密等原則。
必要措施及其倫理原則
一、執行前:充分告知並取得有效同意
醫事人員應依法向病人或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病情、可選擇的醫療方式、可能成效、風險與預後,以及法令要求告知的其他事項。說明應真實、完整且可理解,不得誇大、不實、欠缺科學實證、勸誘或有其他不當情事。
醫事人員應尊重病人對醫療選項的選擇與決定,並於取得《再生醫療法》第 15 條第 2 項所定同意書後,始得執行。
**倫理原則:**這是尊重病人自主與知情同意;避免誤導及不當勸誘,則符合誠信與不欺瞞原則。
二、執行前及執行時:確認治療有科學實證
治療方式、選用的再生醫療技術及再生醫療製劑,應具有科學實證基礎,並確認其安全性及療效,不得以未經證實的方式取代適當醫療。
**倫理原則:**依實證作成醫療決策,符合有利病人原則;確認安全性並避免無根據的處置,符合不傷害原則。
三、執行前及執行時:衡量利益與風險並降低傷害
醫事人員應審慎評估治療對病人的預期利益及可能風險;執行期間持續監測,並採取必要措施降低風險,以使病人所受傷害最小化。
**倫理原則:**以病人最佳利益為優先,符合有利原則;避免或減少傷害,符合不傷害原則。風險與利益的衡平,也體現審慎行醫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