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高普考高考三級 衛生技術 衛生行政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108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衛生技術
試題代碼 衛生行政與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為加強基層醫療服務量能,並引導民眾不要小病看大醫院,於民國 106 年起推動分級醫療政策。

請說明主要措施為何?(15 分)並請分析不同利害關係人各自的立場。(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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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分級醫療是依病情嚴重度、複雜度及所需醫療資源,讓病人到適當層級的醫療院所就醫:基層診所與地區醫院以常見疾病、初級照護及穩定病情的追蹤為主;區域醫院與醫學中心則集中處理急、重、難、罕及複雜疾病。制度透過院所分工、雙向轉診、支付誘因與民眾就醫引導,改善醫療資源配置,並維持照護連續性。

本題以民國108年政策及法規為準。主要法規依據包括《全民健康保險法》有關部分負擔及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的規定,以及當時的《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本題重點在政策措施與利害關係人分析,不需逐條背誦法條。以下所列部分負擔金額為政策上路初期的例示,作答應以制度設計及誘因方向為重。

解題方法

可先用「六大策略」完整交代政策措施,再分別從民眾、基層院所、醫院、健保機關與社會整體分析利益與疑慮。這樣能同時回答「做了什麼」和「各方為何支持或反對」,避免只列政策名稱,未說明其影響。

主要措施

一、提升基層醫療服務量能

擴大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與社區醫療群,鼓勵基層院所提供更完整的初級照護、健康管理及慢性病追蹤;並透過開放基層診所申報部分服務項目、改善服務時段與無障礙就醫環境等措施,提升民眾在社區就醫的便利性與可近性。

二、導引民眾轉診就醫,調整部分負擔

修訂轉診制度,鼓勵病人先到基層就醫,遇有進一步診療需求時由醫師轉診至適當層級,並建立轉診後回診及後續追蹤安排。政策上路初期也調整門診、急診部分負擔:未經轉診至較高層級院所者,負擔相對提高;經轉診者則給予部分負擔優惠。急診部分負擔亦依檢傷分類及就醫層級設計,引導非緊急病人使用適當的醫療服務。

三、調高醫院重症支付標準,引導減少輕症服務

增加急重症相關醫療給付,鼓勵醫院投入資源照護重症、複雜及高風險病人;同時限制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初級照護服務量的成長,引導大型醫院減少處理可由基層照護的輕症,使其人力與設備回歸較符合層級定位的醫療服務。

四、強化醫院與診所合作,提供連續性照護

建立跨層級合作與雙向轉診機制,透過電子轉診平台及醫療資訊共享,協助病人取得轉診掛號、檢查及後續追蹤服務。病情穩定後,醫院可將病人轉回基層院所持續照護;病情需要時,基層也能轉介至較高層級醫院,減少照護中斷。

五、提升民眾自我照護知能

透過衛教與政策宣導,協助民眾了解各級院所功能、急診檢傷概念及適當就醫方式;並利用健保快易通、健康存摺等工具,提供院所開診資訊及個人健康資料,支持民眾進行健康管理與自我照護。

六、加強醫療財團法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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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我國成人肥胖率過去十多年持續上升,近年來已達 47%,而含糖飲料的攝取被認為是肥胖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有人提出可以比照菸品健康捐的方式來收取含糖飲料捐,但是也有人表示反對。

請分析此構想在立法與執行面可能遭遇的困難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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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共衛生政策工具的選擇,以及將健康目的轉化為強制性財政負擔時,所涉及的法律保留、比例原則、租稅公平與行政可行性。

題目以「菸品健康福利捐」作類比,但兩者不能只因目的都是促進健康,就直接套用相同制度。菸品健康福利捐已有《菸害防制法》明文規定;含糖飲料捐則須另行建立課徵依據、對象、計算方式、稽徵程序及收入用途。若以強制方式向業者或消費者收取款項,不能只靠政策宣示或行政命令推行,必須有明確法律依據。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菸害防制法》第 4 條至第 6 條及第 45 條,分別規範菸品健康福利捐的金額、用途、代徵及基金管理。民國 112 年《菸害防制法》已有修正,現行法已修正;本題仍以命題當年的法制脈絡作答。

解題方法

題目要求分析「立法與執行面」的困難,適合分成兩層回答:

  1. 立法面:課徵權限與法律依據是否明確、制度如何設計、政策是否符合公平與比例原則,以及能否取得社會與立法支持。
  2. 執行面:課徵標的如何界定、金額如何計算、由誰稽徵、如何查核,以及能否達成減少攝取與改善健康的目的。

作答時須指出「菸品健康福利捐」只能作為制度參考,不能取代含糖飲料捐本身所需的立法與配套。

立法面可能遭遇的困難

一、缺乏直接法律依據,須先處理法律保留問題

菸品健康福利捐係依《菸害防制法》設置,法律已規定徵收標的、金額及收入用途等重要事項。含糖飲料捐若具有強制徵收性質,也須有明確法律授權,不能只以「比照菸捐」或行政機關公告的方式新增負擔。

立法須決定由何部法律規範,並明定課徵對象、課徵時點、稅率或計算公式、免徵與退還、稽徵機關、違規處罰及收入用途。若重要事項授權行政機關決定,授權內容也須具體明確。

二、法律性質與制度定位不易取得共識

名稱雖為「捐」,若具有強制性、普遍性並用於公共支出,仍須釐清其法律性質,以及應採稅捐、特別公課或其他財政工具。不同定位會影響法律依據、預算程序、徵收與救濟制度,也會引發是否應專款專用、由哪一機關管理等爭議。

因此,不能只援引菸品健康福利捐作為類比,仍須在立法時清楚交代制度性質與正當理由。

三、課徵範圍與計算標準難以界定

「含糖飲料」範圍廣,立法須決定是否包括碳酸飲料、茶飲、咖啡飲品、乳飲品、果汁飲品、能量飲料、沖泡飲料或現場調製飲料;也須處理添加糖與天然糖的差異,以及不同糖含量是否採不同級距。

若以產品種類課徵,可能忽略各產品糖含量差異;若以含糖量課徵,則須訂出檢驗、標示與認定標準。標準訂得過寬,容易擴及一般食品或引發公平爭議;訂得過窄,則可能讓相似產品受到不同待遇。

四、健康效益、比例原則與公平性容易受到質疑

支持者可主張,價格提高有助於降低含糖飲料攝取,並將部分健康成本反映於價格;反對者則可能質疑,肥胖成因多元,飲料只是其中一項,課徵效果未必足以改善肥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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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我國人口老化快速,為因應民眾對長期照護的需求,政府推動長照 2.0 的政策,請說明:

(一)該政策的主要目標為何?(5 分)

(二)具體措施為何?(15 分)

(三)目前所面臨的挑戰為何?(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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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簡稱長照 2.0)的政策目標、服務措施與執行挑戰。作答宜依「為何推動、如何提供服務、推動上遇到什麼問題」分段,並說明服務對象擴大、服務項目增加,以及以社區為基礎的整合照顧模式。

長照 2.0 自民國 106 年起推動,計畫期程為民國 106 年至 115 年。其政策方向是以人為本、在地老化,串聯家庭支持、居家、社區與機構照顧,並向前延伸健康促進與失能預防,向後銜接醫療及安寧照護。

法規與年度基準:​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政策與法規為準。長照服務法及相關給付規定後續已有修正;作答時仍應依題目所問的長照 2.0 政策脈絡說明。

解題方法

(一)目標:先寫政策總目標,再補充其核心理念,例如在地老化、多元連續照顧及減輕家庭負擔。

(二)措施:可由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網絡、財源與人力等面向整理,避免只列出零散服務名稱。

(三)挑戰:從「資源是否足夠、分布是否公平、服務是否連續、品質是否穩定」四個角度說明,並點出照顧人力與家庭照顧者支持問題。

(一)主要目標(5 分)

長照 2.0 的主要目標,是建構以社區為基礎、以人為本的整合式長期照顧服務體系,實現在地老化,提供多元且連續的照顧服務,減輕家庭照顧負擔。

具體而言,包括:

  1. 擴大服務可近性與涵蓋範圍:​擴大服務對象與項目,讓有長照需求者能在生活圈內取得服務。
  2. 落實在地老化:​優先發展居家與社區照顧,使長者盡可能留在熟悉的家庭與社區生活。
  3. 建立連續照顧:​串聯家庭支持、居家、社區、機構照顧,並與醫療、預防保健及安寧照護銜接。
  4. 促進健康並延緩失能:​將預防保健、健康促進及失能預防納入服務體系。
  5. 支持家庭照顧者:​提供喘息與相關支持,降低家庭長期照顧的身心及經濟負擔。

(二)具體措施(15 分)

1. 擴大服務對象

長照 2.0 延續既有長照服務對象,並擴大納入失智者、原住民族及失能身心障礙者等族群。常見服務對象包括失能老人、一定年齡以上失能原住民、失智者、失能身心障礙者,以及日常生活需要他人協助的獨居或衰弱長者。服務資格仍須依當時評估與相關規定認定。

2. 擴充照顧服務,形成多元服務組合

依個案需求提供不同類型服務,主要包括:

  • 居家與社區照顧:​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等,協助個案在家中或社區維持生活。
  • 專業照顧服務:​由護理、復健等專業人員提供照顧及功能維持服務。
  • 交通與生活支持:​交通接送、餐飲服務,以及輔具購買或租借、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
  • 家庭照顧者支持:​提供喘息服務及相關支持,讓家庭照顧者獲得休息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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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結核病和愛滋病是兩種相異的傳染性疾病,世界衛生組織(WHO)建議的防治策略也不同。

請說明兩者在臺灣執行管控的法律依據,並比較說明推動這兩種傳染性疾病控制的計畫與成效。(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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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比較的是兩種疾病在法律管制方式、防治策略與成效指標上的差異。結核病主要透過法定傳染病通報、接觸者調查、治療管理及潛伏結核感染治療,降低社區傳播與未來發病;愛滋病除傳染病監測外,另有專法保障感染者權益,防治重點在自願且可近的篩檢、及早治療、性行為與共用針具之預防,以及反歧視。

法規與政策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現行法已修正,作答時應避免把後續修法內容直接套用於 108 年。

法律依據

一、結核病

  1. 《傳染病防治法》:結核病及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列為法定傳染病,醫療機構及醫師須依規定通報;主管機關得據以進行疫情調查、接觸者追蹤、檢查及其他防治處置。
  2. 傳染病分類與通報時限:一般結核病為第三類傳染病,依規定期限通報;多重抗藥性結核病為第二類傳染病,通報時限較短。考場應掌握「抗藥性結核病需更即時通報、及早介入」的管制精神。
  3. 相關子法與防治規範:包括法定傳染病通報及個案管理規定、接觸者調查與檢查、直接觀察治療(DOT)等執行規範。

結核病屬可經空氣傳播的疾病,法律管制除通報外,特別重視感染源管理、接觸者保護及治療不中斷。

二、愛滋病

  1.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為愛滋病防治專法。108 年適用的法名已納入「感染者權益保障」,反映防疫與人權並重。
  2. 通報及個案追蹤:醫事人員發現感染者須依規定通報;主管機關得為防治需要進行調查及追蹤,但須保護感染者人格、隱私及個人資料。
  3. 檢驗、諮詢與預防:法律規範特定血液、器官等檢驗及陽性處理,也規範感染者及相關接觸者接受諮詢與檢查的機制;另有針具提供、交換及藥癮替代治療等減害措施。
  4. 權益保障與保密:感染者不得因感染身分遭受就學、就醫、就業、居住等歧視;因業務知悉感染者姓名或病歷者,負有保密義務。

愛滋病雖也受《傳染病防治法》一般防疫規範涵蓋,作答時應以專法作為主要法律依據,並指出其防治同時強調隱私、保密與反歧視。

解題方法:以「疾病特性—法律工具—計畫措施—成效」比較

先從傳播途徑與防治重點切入,再把兩者各自的法源、主要計畫措施及成效串起來。這樣作答能避免只列計畫名稱,卻未說明政策為何不同。

一、結核病:個案治療與預防未來發病

計畫沿革與目標:

  • 2006 年起推動「結核病十年減半全民動員計畫」,強化疫情監測、主動發現、接觸者檢查及治療管理。
  • 2016 年起推動「我國加入 WHO 2035 消除結核第一期計畫」,延續並加強防治體系,目標朝 2035 年消除結核病邁進。

主要措施:

  1. 及早發現與通報:強化疑似個案診斷、通報及個案追蹤。
  2. 接觸者調查與檢查:找出同住者及其他密切接觸者,及早發現活動性結核病或潛伏結核感染。
  3. 都治計畫(DOT):由衛生與醫療團隊及關懷員協助病人按時服藥,提升治療完成率,降低治療中斷及抗藥性風險。
  4. 潛伏結核感染(LTBI)檢驗與治療:針對接觸者及高風險族群介入,避免感染者日後發病成為傳染源。
  5. 抗藥性結核病照護:透過專業醫療照護及個案管理,改善治療結果並降低社區傳播。

成效與限制:

我國結核病新案發生率由 2005 年每十萬人口 73 例,降至 2018 年約每十萬人口 37 例,顯示長期防治措施已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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