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高普考高考三級 衛生技術 衛生行政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傳染病?傳染病通報之目的為何?傳染病防治法第 39 條明定醫師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時之通報規範為何?又違反第 39 條之罰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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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為國家考試衛生行政與法規之典型法規記憶與公衛實務題,主要測驗考生對傳染病防治體系基礎法制之掌握,涉及以下核心觀念與法條:
- 法規基準:本題法規適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傳染病防治法》為準。(現行《傳染病防治法》相關條文之實質規範與架構均維持相同)。
- 傳染病定義:結合流行病學之「學理定義」(病原體、宿主、環境傳播模式)與《傳染病防治法》第 3 條之「法定定義」(依傳染力、致死率、社會危害程度分類)。
- 通報目的:公共衛生監視(Surveillance)之運作機制,包含早期預警、切斷傳播鏈、流行病學調查、防治資源調配與履行國際衛生條例(IHR)義務。
- 通報時限與規範:《傳染病防治法》第 39 條規定醫師之通報義務、臨床即時處置及分級通報時限(第 1、2 類於 24 小時內;第 3 類於 1 週內;第 4、5 類依公告;疑似新興或罕見傳染病於 24 小時內)。
- 違反罰則:《傳染病防治法》第 64 條第 1 款對醫師違反應通報義務之行政罰鍰額度(新臺幣 9 萬元以上 45 萬元以下)。
解題方法
本題由四個相互連貫的子問題構成,解答時應採取「層次分明、條列精確、法理兼備」的切入方式:
- 傳染病定義:採「學理定義」與「法定定義」雙軌並呈,既展現公共衛生學科背景,又精確對應法條文字(《傳染病防治法》第 3 條)。
- 通報目的:從個案臨床防護、族群流行病學監視、國家行政資源介入到國際衛生責任,由微觀至宏觀依序分點闡明,展現公共衛生行政視野。
- 通報規範:嚴格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 39 條各項規定,依序說明「即時處置作為」、「法定分類時限」以及「新興/罕見傳染病」的處理方式,切勿遺漏第 1 項的「隔離或消毒」處置義務。
- 違反罰則:直接點出裁罰法源為《傳染病防治法》第 64 條第 1 款,明確寫出受罰主體(醫師)與罰鍰金額區間,力求完全精確。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各別選項供勾選。解題關鍵在於能否完整拆解題幹所問之四大子題,各要點配分剖析如下:
- 子題一(何謂傳染病):若僅寫常識性敘述容易失分,必須精確點出「中央主管機關依致病原之傳染力、致死率及對社會危害程度分類之疾病」等法定法定要件,並簡述 1 至 5 類之精神。
- 子題二(通報之目的):需涵蓋流行病學監視、防治措施啟動、資源調配及政策制定,避免流於口語化或僅寫「避免傳染」。
- 子題三(第 39 條通報規範):本項為給分核心,須詳列 39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之完整內容,特別注意第 1、2 類為 24 小時內、第 3 類為 1 週內、第 4、5 類依公告,以及疑似新興/罕見傳染病為 24 小時內。
- 子題四(違反第 39 條罰則):需準確答出第 64 條第 1 款之「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若誤記為第 40 條醫療機構未通報之罰則(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將被直接扣分。
解題技巧
- 口訣記憶通報時限:「一二24、三1週、四五依公告;未知新興24」。此口訣可迅速鎖定第 39 條各項時間點,確保考場上不塗改。
- 法條防漏要訣:許多考生只背通報時限,卻遺漏第 39 條第 1 項明定的「應立即指示隔離治療或消毒」,此處為閱卷老師區分高低分的關鍵點。
- 主體罰則對照陷阱:
- 醫師違反第 39 條通報義務 依第 64 條,處新臺幣 9 萬至 45 萬元罰鍰。
第 二 題25 分
為持續精進食品安全措施,現階段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劣質油品事件後續精進措施之主要策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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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民國 103 年爆發之劣質豬油、強冠與頂新黑心油品事件為背景,測驗考生對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後政府法規重塑與行政管理革新措施之掌握度。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 7 條(自主檢驗)、第 8 條(食品業者登錄)、第 9 條(追溯追蹤系統與電子發票開立)、第 22 條及第 44 條至第 49 條(罰則、刑責加重與追繳不法利得)。
- 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後續已分別改制為「農業部」與「環境部」,現行法組織架構已修正,但本題解析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 政策主軸:行政院跨部會「三油分流」管制機制、「食品安全三級品管」架構、食安資訊系統(非登、非追、非驗)之強制勾稽,以及邊境源頭管控。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公共衛生事件導向之政策與法規整合型申論題」。解題切入點必須從事件根本原因(原料來源混淆、流向無法掌握、罰則過輕缺乏嚇阻力)著手,對應衛福部食藥署(TFDA)在「源頭防堵」、「製程管理」、「邊境防線」、「流通追蹤」及「法制嚇阻」五大維度所採取的具體精進策略。答題結構應層次分明,結合法條條號與行政實務專有名詞,展現公務人員擬定與執行政策之論述能力。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作答焦點在於精確列出衛福部食藥署公告之具體精進作為,避免以籠統口號(如「加強宣導」、「落實管理」)帶過,應著重於實質制度創設(如 CCC Code 分流、強制電子發票、三級品管)。
解題技巧
- 記憶口訣——「三油分流、非登追驗、三級品管、嚴懲重罰」:
- 分流:跨部會三油(食用、飼料、廢棄)號列管理。
- 三非:非登不可、非追不可、非驗不可。
- 品管:一級自主、二級驗證、三級查驗。
- 重罰:提高刑度、舉證責任轉移精神、沒收犯罪利得。
- 避免作答盲點:劣質油品事件關鍵在於「工業油與飼料油混入食用油」,若僅回答衛福部內部管理,未提及跨部會「三油分流」及海關稅則號列管制,將失去關鍵核心分數。
【答案】
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劣質油品事件後續精進措施,主要策略可歸納為下列五大面向:
一、 落實「源頭分流」:建立跨部會三油管理機制
- 三油分流專號管制:
第 三 題25 分
何謂「健康存摺」?其內含哪些資料?衛生福利部推動健康存摺制度之主要效益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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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智慧醫療與數位健康行政」之基礎核心工具——個人化健康紀錄(Personal Health Record, PHR)在台灣全民健保體系的實務應用。涉及之主要觀念與法源脈絡包括:
- 健康存摺(My Health Bank)之本質:屬於由政府(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建置之線上個人健康資訊整合查詢系統,落實「資訊還權於民」與「健康賦權(Empowerment)」概念。
- 法源與行政規範依據: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當事人得行使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等權利)。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72 條等保險人資料庫蒐集與運用規範。
- 行政院「開放政府(Open Government)」與推動「健康物聯網/數位國家」政策藍圖。
- (法規與政策適用說明: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推動現況為準;後續健康存摺歷經 COVID-19 疫苗紀錄、快篩購買、眷屬管理、SDK 資料授權串接等重大擴充,現行法與功能均已精進,解題仍本於命題當前基礎架構論述。)
解題方法
本題題幹由三個子問構成(定義、內含資料、主要效益),屬於經典的「結構對稱型」申論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 定義界定:精確定義「健康存摺」為網頁與 App 雙軌之 PHR 系統,強調由保險人(健保署)為平台,彙整跨院所就醫與生理數據。
- 資料內容系統化呈現:切忌零星條列流水帳,應採用「結構化分類法」,劃分為「西中牙門診與住院紀錄」、「用藥與過敏安全」、「各項檢驗檢查與影像結果」、「預防保健與器捐安寧意願」四大構面。
- 效益分析採取多層次架構:從「民眾個人(自我管理與賦權)」、「醫療團隊(促進溝通與決策共享)」、「國家/健保體系(資源最適化與智慧醫療基礎)」三個層次由微觀至宏觀層層推導,展現衛生行政的政策視野。
解題技巧
- 名詞辨析(避開重大陷阱):
- 健康存摺(My Health Bank, PHR):使用者為「民眾個人」,由民眾自行登入、授權管理自身健康紀錄。
- 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EHR / 雲端藥歷):使用者為「特約醫療院所之醫事人員」,於診療時插入醫事人員卡與健保卡供即時調閱。
- 考生切勿將兩者混為一談,混淆閱聽主體是本科閱卷最常扣分之陷阱。
- 版面篇幅配置:
- 定義占 20%
- 內含資料占 35%
- 推動效益占 45%(政策題的核心落點在效益評估,宜多加墨發揮)。
- 引入專有名詞強化深度:適度帶入「賦權(Empowerment)」、「醫病共享決策(Shared Decision Making, SDM)」、「提升病患安全(Patient Safety)」、「避免重複醫療(Duplicate Testing/Medication)」等公衛指標詞彙。
【答案】
一、健康存摺之定義
「健康存摺」(My Health Bank)是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民國 103 年建置推出之線上個人醫療健康資訊整合查詢系統(屬於個人化健康紀錄,PHR)。
第 四 題25 分
根據我國《菸害防制法》第 4 條,菸品應徵健康福利捐,明訂菸品健康福利捐之主要用途為何?將菸品健康福利捐挹注於長期照顧服務之適法性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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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菸害防制法》已於民國 112 年全面修正施行,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核心觀念
- 法源依據:
- 民國 107 年之《菸害防制法》第 4 條(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徵收與法定用途)。
-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5 條(長期照顧服務特種基金之財源組成)。
- 《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法規命令之分配比例與程序)。
- 法理與憲法審查原則:
- 特別公課之本質:依司法院釋字第 426 號解釋意旨,特別公課係國家為因應特定公共政策目的,對特定群體課徵並專款專用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 實質關聯性(群體責任/目的關聯):課徵對象與費用用途之間,須具備合理的實質關聯與群體歸責性。
- 法律保留原則與授權明確性:公課之用途與挹注機制,須有形式法律明文或具體明確之法規命令授權。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公職高普考之典型法規申論題,應採「二層次架構」解題:
- 第一層次(法條精確記憶): 將民國 107 年《菸害防制法》第 4 條第 4 項明定之 12 項用途完整列出,並按「健保安穩」、「醫療照護與罕病」、「衛生保健與菸害防制」、「社會福利與產業照顧」等四大領域分門別類,展現系統化記憶。
- 第二層次(法學論證與適法性剖析): 針對「挹注長照服務」之爭點,不能僅停留在表面政策說明,必須從法制規範(形式適法性)與特別公課法理(實質適法性)雙管齊下進行論證:
- 形式適法性:《菸害防制法》第 4 條「社會福利」及「衛生保健」款項之文義涵蓋,搭配《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5 條之形式法律授權,以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之執行依據。
- 實質適法性:援引司法院釋字第 426 號解釋,論述吸菸造成失能、慢性病風險與長期照護需求之間的因果關聯,論證其符合「目的關聯性」與「群體責任」。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針對題幹設定之二大爭點進行配分結構分析與評析:
- 子題一:菸品健康福利捐之法定主要用途(配分約 12~13 分)
- 正確得分關鍵:必須完整重現《菸害防制法》第 4 條第 4 項之 12 款用途。若僅寫出「健保、防癌、查緝私菸」等少數項目,屬於不完全列舉,分數會大幅扣減。
- 評析重點:須強調該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會同財政部訂定分配及運作辦法。
- 子題二:挹注於長期照顧服務之適法性(配分約 12~13 分)
- 正確得分關鍵:必須同時交代「形式法律依據」與「實質特別公課憲法法理」。
- 評析重點:
- 部分考生常誤將「菸酒稅」(調增 20 元專用於長照)與「菸品健康福利捐」混淆。長照基金依法同時接收菸酒稅調增款與菸品健康福利捐之提撥,本題須鎖定「菸捐」之適法性。
- 若僅回答「長照法有寫所以合法」,缺乏特別公課之目的關聯性論述,將無法取得高分群(80% 以上)成績。
解題技巧
- 四大領域歸納法記憶 12 項用途:
- 健保財務類: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
- 醫療品質與弱勢補助類:癌症防治、提升預防醫學與臨床醫學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
- 公衛與防制類: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