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高普考高考三級 法律廉政 刑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甲為了支持特定候選人,於投票日前四個月,將戶籍遷入該候選人的選區。事實上,甲在別處生活與工作。投票前兩週,甲收到選舉通知單。投票前一日,甲遭舉發為幽靈人口,在警方調查時坦承一切。警方以違反刑法第 146 條第 2 項的妨害投票罪,將甲移送地檢署偵辦。本罪處罰未遂。
問:甲是否成立妨害投票罪的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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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146 條第 2 項「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的妨害投票罪,重點是未遂的著手時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刑法第 146 條第 3 項處罰前二項之未遂犯;刑法第 25 條第 1 項則規定,已著手實行犯罪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本罪不是只要虛偽遷籍就成立既遂,條文還要求行為人「而為投票」。因此,須分別判斷:
- 甲遷籍是否已著手實行本罪。
- 若已著手,收到選舉通知單是否代表犯罪既遂。
解題方法
甲為支持特定候選人,明知自己實際在別處生活、工作,仍將戶籍遷入該候選人選區,具有以虛偽遷籍取得投票權並支持特定候選人當選的主觀意圖。問題在於,這項遷籍行為是否已達本罪的「著手」。
對著手時點,實務與學說有不同見解:
- 遷籍說:行為人基於支持特定候選人當選的意圖,虛偽遷徙戶籍時,即已著手。
- 取得投票資格說:虛偽遷籍並取得該選區選舉人資格、編入選舉人名冊時,即已著手。
- 投票行為說:本罪規範的是以虛遷戶籍取得投票權後「投票」;因此,著手時點最早是開始領票、圈選之際,甚至可認為直到將選票投入票匭時才著手。
第 二 題25 分
甲經營小吃店,由於待客真誠,生意頗佳,但衛生條件卻不甚理想。小吃店的廚房設在騎樓,汽機車排放的油煙廢氣與路上揚起的塵土,直落鍋具的物料。無數蒼蠅在騎樓盤旋飛舞,飛雨落花中,落在食材上。
餐後,小吃店贈送客人冷飲。一日,消費者某乙喝完冷飲,赫然發現杯底一隻蟑螂。甲辯稱,生意忙碌,未能注意周全,致有蟑螂入了冷飲,願給九折券一張,以示誠意。乙怒而舉發。
問:甲的前述各種營業條件,是否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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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第 44 條及第 49 條,並涉及「食品衛生行政違規」與「食品安全刑事犯罪」的區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食品含有「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不得製造、加工、調配、販賣或作為贈品等。第 49 條第 1 項處罰違反該款的行為;同條第 4 項另規定,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也有刑事責任。此處「作為贈品」明文涵蓋免費招待或贈送的食品,不能因冷飲未另外收費而排除適用。
解題方法
應分別檢視甲的營業衛生條件,以及冷飲中實際出現蟑螂的事實:
- 廚房設於騎樓,油煙、塵土或蒼蠅可能污染食材,顯示衛生管理不佳;但要成立第 15 條、第 49 條的犯罪,仍須證明供應的特定食品符合第 15 條所列情形,並具備故意或過失。單憑營業環境不潔,不能直接推定每項食品均已含有危害健康的物質或異物。
- 乙喝完冷飲後在杯底發現蟑螂,足以連結到甲提供的特定食品。蟑螂屬外來異物,且置於供人飲用的食品中,符合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的規範範圍。
- 甲稱因生意忙碌而未能注意,表示其主張的是疏於注意。飲料由甲的店家提供,甲對製作、保存及供應流程負有基本的衛生注意義務;未盡注意而使蟑螂進入冷飲,成立過失。即使乙未證明身體受傷或生病,仍不妨礙依第 49 條第 4 項追究過失犯罪。
各項營業條件的法律評價
- 騎樓廚房遭油煙、塵土污染:可作為食品衛生管理不當的證據,但題目沒有指出某一食品確實含有何種有害物質或異物,也未交代主管機關曾命甲限期改善而甲逾期未改。因此,不能僅憑這項環境事實認定甲成立第 15 條、第 49 條之罪;若違反食品業者衛生管理規定,可能涉及行政責任。
第 三 題25 分
甲為 A 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標得市政府某項工程,向服務於市政府、擔任該工程政府採購之約僱人員乙表示,如果乙能透漏投標底價,並取得招標業務單位開立之工程瀝青混凝土品質檢驗標準,於事成後將致贈一百萬元。
乙遂找來熟識之工友丙,告知其前開甲之意思,二人商量後,由丙至業務單位送公文時,趁機找出甲所需要之品質檢驗標準,趁四下無人,抽出影印後再放回。
因甲取得檢驗標準及投標底價,致 A 公司順利取得該標案,獲利三千萬元。
請問甲、乙、丙如何論罪?又應如何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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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四個層次:甲的行賄責任、乙是否為貪污治罪條例所稱公務員及其收賄責任、乙洩漏採購秘密的責任,以及丙取出文件影印後放回是否成立犯罪。另須分辨公司獲利的沒收對象與條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刑法第 10 條公務員定義及刑法沒收制度曾經修正;本題所涉判斷,仍依行為時法規與題示事實說明。
解題方法
先依每人的行為分別檢驗「賄賂」、「洩密」及「取用文件」的構成要件,再判斷犯罪所得實際歸屬於誰。尤其要區分:
- 甲提出事成後致贈 100 萬元,涉及的是行賄與收賄的「期約」階段,不以錢款實際交付為必要。
- 政府採購約僱人員是否為公務員,須依其實際職務及任用關係判斷,不能只看「約僱」名稱。
- 丙將文件影印後放回,須判斷有無竊取、隱匿或損壞文件,不能僅因未經許可取出就直接認定竊盜或妨害公文書罪。
- 3,000 萬元獲利歸 A 公司,應依第三人犯罪所得沒收規定處理,不當然等於甲個人的所得。
甲: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期約、交付賄賂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同條例第 2 條所稱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成立犯罪。
甲為取得工程標案,要求乙洩漏投標底價並取得招標業務單位的品質檢驗標準,並表示事成後要給乙 100 萬元。底價在採購程序中依法應保密,洩漏底價、提供非公開招標文件均違反採購人員職務上的保密義務。甲提出以 100 萬元換取此等違背職務行為,已成立行賄罪的「期約」行為;犯罪不以乙最後收錢或甲實際交付為必要。
甲取得資料後,A 公司順利得標並獲利 3,000 萬元,足以說明甲所追求的私益已實現,但不因此改變甲已成立期約行賄罪的判斷。
乙: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洩漏採購秘密罪
(一)公務員身分
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所稱公務員,包括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以及受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公共事務者。是否屬公務員,應依乙實際負責的採購工作及其職務權限認定,不能僅以約僱人員身分否定。
題示稱乙服務於市政府,擔任該工程政府採購之約僱人員,且能接觸、提供採購底價及招標文件,依題意應認乙執行政府採購相關公務,具有公務員身分。
(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成立犯罪。
乙得知甲所提出的 100 萬元條件後,找丙協助取得資料,並共同商量如何完成,足認乙已接受甲以金錢交換違背職務行為的約定。乙洩漏底價並安排取得品質檢驗標準,均屬違反職務上的保密義務,故乙成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的「期約」態樣。即使 100 萬元尚未實際交付,也不影響犯罪成立。
(三)洩漏採購秘密
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成立洩漏公務秘密罪。政府採購法第 34 條並要求採購機關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底價在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題示又明示工程品質檢驗標準是招標業務單位開立、甲要求取得的資料,依題意屬採購業務應保密資訊。
第 四 題25 分
甲因屢次報考某市政府資訊人員失利,懷恨在心,遂製造木馬病毒程式夾帶於郵件中,寄至市長信箱,造成市政府網站癱瘓。
甲又利用市政府網站之漏洞,操作電腦進入市政府網路系統,順利取得市府員工數千人之個資,並變更網站首頁之圖示。
請問甲之行為如何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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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36章「妨害電腦使用罪」,要依行為分別判斷:
- 入侵電腦:刑法第358條。
- 取得、刪除或變更電磁紀錄,且致生損害:刑法第359條。
- 以電腦程式干擾電腦,且致生損害:刑法第360條。
- 對公務機關電腦犯第358至360條之罪:依刑法第361條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製作專供犯罪使用的程式,並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且致生損害:刑法第362條。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分析。民國108年刑法第359條曾修正罰金數額;現行條文的部分罰金數額也已修正,以下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嗣後亦有重要修正,以下不以現行條文取代當年規定。
解題方法
先將題幹分成「寄送木馬造成網站癱瘓」、「利用漏洞入侵」、「取得員工個資」、「變更首頁圖示」四個行為,再逐一對照刑法第358至362條的構成要件。最後檢查市政府電腦是否適用第361條,以及各罪的競合關係。
各行為論罪
一、製作並寄送木馬,造成網站癱瘓
甲製作木馬病毒程式,並將其夾帶於郵件寄至市長信箱,程式造成市政府網站癱瘓,屬於以電腦程式干擾電腦系統,且已造成公眾或市政府受損害,成立刑法第360條干擾電腦罪。
甲另自行製作供妨害電腦使用犯罪使用的木馬程式,並實際用來犯第360條之罪,且網站癱瘓已生損害,也成立刑法第362條製作犯罪程式罪。第362條處罰的是製作專供本章犯罪使用的程式,並將該程式供自己或他人犯罪的行為。
就同一木馬程式所造成的網站癱瘓結果,甲成立第360條及第362條;兩罪所處罰的行為不同,應分別論罪,再依刑法第50條以下的數罪併罰規定處理。
二、利用網站漏洞進入市政府網路系統
刑法第358條明定,無故利用電腦系統漏洞而入侵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者,成立入侵電腦罪。甲利用市政府網站漏洞進入市政府網路系統,且無合法權限,成立第358條。
本罪要求「無故」入侵;題幹所述甲因報考失利而懷恨,並無正當理由或授權,符合此要件。
三、取得數千名市府員工個資
個資以電磁紀錄方式儲存於市府系統中。甲無故取得該等紀錄,且大量個資遭未授權取得,已足以對資料當事人或公務機關造成損害,成立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