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高普考高考三級 海洋行政 海洋政策與法規(包括國際公約) 考古題詳解

114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海洋行政
試題代碼 海洋政策與法規(包括國際公約)

第 一 題25 分

請問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架構下之《國家管轄外區域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育及永續利用協定》中,有關海洋遺傳資源的主要規範事項為何?(15 分)

又該等規範事項是否適用於漁捕與軍事活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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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管轄外區域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育及永續利用協定》(BBNJ 協定)第二部分「海洋遺傳資源,包括利益分享」,以及該部分的適用範圍。海洋遺傳資源(marine genetic resources, MGRs)是指具有實際或潛在價值的海洋生物材料,含有功能性遺傳單位。

作答時應分成兩層:先整理海洋遺傳資源從採集、研究利用到利益分享與資訊追蹤的規範;再依協定第 10 條說明漁捕與軍事活動的例外。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協定文本為準。**協定於 2023 年通過,但於 2026 年 1 月 17 日才生效;因此命題當年尚未生效。現行法已修正至協定生效後的狀態,本題仍按命題當年的協定文本作答。

解題方法:依資源利用流程整理規範

不要只列出利益分享,而要沿著「誰可採集、如何通知、如何利用、利益如何分享、如何追蹤」整理。主要規範如下:

  1. 適用範圍與基本原則 協定第二部分適用於國家管轄外區域(ABNJ,即公海及「區域」)的海洋遺傳資源,以及相關數位序列資訊(DSI)。各國不因地理位置而排除參與資格,並應促進相關活動合作。原地採集應適當顧及沿海國在其管轄海域內的權利與合法利益,以及其他國家的利益。

  2. 採集前通知及資訊公開 締約方應透過資訊交換機制,事先提交原地採集活動的資料,例如採集地點、活動目的、計畫期間、預計採集資源及研究方式。採集後,亦須提交後續資訊,使採集、研究與利用活動具有可追蹤性。

  3. 研究與利用活動 協定規範海洋遺傳資源及其數位序列資訊的取得、研究、開發及利用,並促進各國合作、知識與技術交流。相關活動應依協定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進行。

  4. 惠益公平合理分享 惠益包括非貨幣與貨幣惠益。非貨幣惠益例如提供樣本及相關資料、共享研究成果、合作研究、能力建構與海洋技術轉讓;貨幣惠益則依協定所設機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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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我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9 條有關禁、限制水域之劃設,係由哪一個機關進行公告?(5 分)

又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42 條之規定,對於未經許可進入禁、限制水域之大陸船舶,可採取哪些處置作為?(10 分)

另有關「大陸船舶」之範圍,是否包括軍用與非民用之公務船舶?(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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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9 條的禁、限制水域公告權限,以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42 條對未經許可進入水域之大陸船舶的處置方式,並須先掌握「大陸船舶」的法定範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與法條適用

一、禁、限制水域由誰公告?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9 條第 2 項,限制或禁止水域及限制區域由國防部公告。

因此,題目問的是法定公告機關,答案為國防部。

二、未經許可進入禁、限制水域的處置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42 條,依水域種類及船舶行為分別處理:

  1. 進入限制水域:予以驅離;船舶可疑時,命令停船並實施檢查。驅離無效或涉及走私者,扣留船舶、物品並留置船上人員。
  2. 進入禁止水域:強制驅離;船舶可疑時,命令停船並實施檢查。驅離無效、涉及走私或從事非法漁業行為者,扣留船舶、物品並留置船上人員。
  3. 有特定違法或規避查緝行為: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而塗抹、隱蔽船名、無船名、拒絕停船受檢、從事漁撈或其他違法行為者,得扣留船舶、物品並留置人員。
  4. 拒絕停船或抗拒扣留:得予警告射擊;警告無效時,得直接射擊船體以強制停航;有敵對行為者,得予以擊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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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試以任一海洋環境政策為例,說明常見的海洋政策工具(marine policy instruments)類型有哪些?(10 分)

並請說明採取不同工具之優劣?(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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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的是海洋環境政策工具的分類與工具選擇。政策工具是政府為達成政策目標,影響個人、企業及其他組織行為所採取的制度、誘因或資訊措施。以「減少海洋廢棄物及海洋污染」為例,常見工具可分為下列四類:

  1. 管制與命令工具(command-and-control):以法律、許可、標準、禁令或空間管制直接要求或禁止特定行為。
  2. 經濟工具(economic or market-based instruments):透過稅費、補貼、押金或交易制度,改變行為者的成本與收益。
  3. 資訊與教育工具(information and education):提供環境資訊、標示或教育宣導,促使民眾及業者作出較環境友善的選擇。
  4. 自願與合作工具(voluntary and cooperative approaches):由政府、產業及社區透過自願承諾、協議或共同管理推動目標。

各類工具可以並用;實際政策的成效,取決於環境目標、污染來源、執行能力、成本分配及利害關係人合作情形。

解題方法

題目指定「任一海洋環境政策」為例,因此先選定明確政策目標,再逐類說明工具如何運作,最後比較各工具的優點與限制。以下以「減少海洋廢棄物及塑膠污染」為例,將工具與政策目標直接連結,避免只列出抽象分類。

常見政策工具及其優劣

工具類型海洋廢棄物政策例子優點限制
管制與命令禁止特定一次性塑膠用品;訂定船舶及港口廢棄物管理規範;要求業者申請許可並遵守排放標準;劃設海洋保護區或限制特定區域活動標準明確,政府可設定最低保護要求;對危害急迫、必須立即禁止的行為,具有直接效果;違規時可依法處罰執法須投入人力與經費;規則若過於僵化,難因應不同業者的技術與成本差異;違規不易查獲時,實際效果會下降
經濟工具對塑膠袋或一次性用品課徵費用;設置容器押金退費;補助減塑、回收或港口廢棄物接收設施;對造成污染者收取清理費或罰鍰讓污染成本反映在產品或行為成本中,提供持續減量誘因;業者可依自身成本選擇減量方式;部分稅費可挹注回收、清理及污染防治費率若過低,行為改變有限;污染量不易監測或計價時,工具難以精準設計;費用可能轉嫁消費者,對低所得者造成較大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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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我國於 2024 年所通過之《海洋保育法》第 6 條規定,提到了「海洋保護區以外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當前在國際上稱為 other effective area-based conservation measures, OECM)。

請問 OECM 和「海洋保護區」有何不同?(13 分)

從學理上來說,OECM 主要有哪些認定標準?(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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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海洋保護區」與 OECM 的區別,以及《生物多樣性公約》第 14 屆締約方大會所採認的 OECM 定義與認定標準。關鍵在於:海洋保護區以自然保育為主要管理目標;OECM 則以區域管理實際帶來長期、有效的生物多樣性就地保育成果為核心,保育不必是管理的主要目的。

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海洋保育法》第 6 條除規定海洋保護區相關事項外,也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海洋保護區以外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亦即海洋 OECM。本文所述為命題年度的法規架構;OECM 認定辦法於民國 114 年 7 月 1 日生效,屬命題年度後續施行的子法規範。

解題方法

作答分兩部分:

  1. 先比較兩者的核心差異:看區域是否屬保護區、管理目的為何,以及保育成效如何判斷。
  2. 再列出國際認定標準:依《生物多樣性公約》第 14/8 號決議的四項標準,說明各項實質要求。

這樣作答可避免將 OECM 誤解成「較低等的保護區」或「只要有捕撈限制就算 OECM」;OECM 的認定重點是區域條件及持續保育成果。

一、OECM 與海洋保護區的不同

比較面向海洋保護區OECM
區域身分經認定或劃設為保護區的海域。位於保護區以外,且不是保護區一部分的地理區域。不得與保護區重複列計。
管理目的自然或生物多樣性保育須為主要管理目標。管理主要目的可以是其他事項;只要治理與管理持續帶來有效的生物多樣性就地保育成果即可。
認定重點著重正式劃設、保育目的及管理安排。著重實際或預期可持續達成的長期保育成果,並要求有治理、管理及相關資訊監測。
治理方式通常依法律或其他有效方式劃設及管理。可由政府、原住民族與地方社群、私人或其組合治理管理;關鍵在治理正當性與保育成效。
與人類價值的關係可兼顧生態系服務及文化價值,但保育仍是主要目的。除保育成果外,適用時也應維護或增進生態系功能服務,以及文化、精神、社會經濟與地方相關價值。

OECM 的國際定義,可概括為:保護區以外、具明確地理範圍,經治理與管理而達成生物多樣性就地保育正面且持續的長期成果,並兼顧相關生態系功能服務及適用的文化與地方價值之區域。

例如,某一海域原本為漁業管理或航安等目的而設置管制措施,若其治理管理同時具備長期、有效的生物多樣性保育成果,並符合認定標準,才有機會認定為 OECM。單有區域管制名稱或措施,並不足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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