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高普考高考三級 海洋行政 海洋與海岸管理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我國於 113 年制定《海洋保育法》,試述此法之立法目的。(10 分)
以及如何透過《海洋保育法》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整合海洋保護區效能與保育海洋生物多樣性。(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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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保育法》的立法目的,以及法律如何把海洋生態保護、海洋保護區管理與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育連結起來。作答時,先寫出第 1 條的三項目的,再依「保護棲地、整合保護區、保育生物多樣性」三條主軸,說明法定措施如何落實目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海洋保育法》於 113 年制定公布;本題所稱立法目的,應以該法第 1 條為核心。
解題方法
本題分為兩部分,各占 10 分:
- 第一部分直接依第 1 條分點陳述法定目的,避免只用「維護海洋永續」等概括語句代替法條內容。
- 第二部分從法條制度說明執行方式:由主管機關採取保育措施、統合各法所設海洋保護區、劃設海洋庇護區並採取保育管理措施,再以調查、監測、復育及教育等工作支持保育成效。
一、立法目的
《海洋保育法》第 1 條規定:「為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保育海洋生物多樣性,協調並促進海洋保護區之規劃及執行,特制定本法。」可分為三項目的:
- 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維護海洋及海岸生態系統與生物棲地,減少污染、棲地破壞及不當利用造成的衝擊。
- 保育海洋生物多樣性:維護物種、物種內遺傳變異及生態系統的多樣性,並透過保育與復育避免生物資源及生態功能持續衰退。
- 協調並促進海洋保護區之規劃及執行:回應海洋保護區分由不同法律及機關管理的情形,建立整合規劃與協調管理的制度,提升保護區整體效能。
二、如何保護海洋生態、整合保護區並保育生物多樣性
(一)採取保育措施,保護海洋生物棲息環境
依本法第 5 條,主管機關為達成海洋生物多樣性目標,應採取各種海洋保育措施,以保護海洋生物棲息環境,並協調、促進海洋保護區的整合規劃及執行。
第 二 題20 分
海岸地區涉及不同的法令規章,請說明目前面臨之挑戰。(10 分)
並說明《海岸管理法》與《國土計畫法》在空間上的競合關係。(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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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觀念
本題分成兩部分:第一,說明海岸地區因自然環境、土地利用與行政管理交錯而產生的治理挑戰;第二,辨析《海岸管理法》與《國土計畫法》的適用範圍、計畫功能及許可制度如何重疊與銜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國土計畫法》第 45 條於民國 114 年修正,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與國土計畫實施期程延長;以下依命題當年已生效的規定說明。
二、海岸地區面臨的挑戰(10 分)
(一)法規與主管機關分散,整合治理不易
海岸同時涉及土地利用、生態保育、文化資產、漁業、港灣、海岸防災及水土保持等事項,適用《海岸管理法》、《國土計畫法》、《濕地保育法》、《文化資產保存法》、《漁業法》、《水利法》、《國家公園法》等法令。各法規的目的、適用範圍、主管機關與管制方式不同,容易形成權責分散、跨機關協調耗時及管理標準不一致等問題。
(二)空間範圍重疊,土地與海域界線不易銜接
《海岸管理法》所稱海岸地區涵蓋濱海陸地、平均高潮線及近岸海域,須依生態完整性、海陸交互影響及管理需要劃設;濱海陸地也不是單純固定寬度,須配合地形、道路或山脊等條件認定。《國土計畫法》則以全國土地及海域為整體規劃對象,並以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進行空間管制。兩法範圍在海岸陸域、潮間帶及近岸海域有重疊,界線與圖資若未妥善套疊,將增加計畫銜接及執法難度。
(三)保育、防災與開發需求衝突
海岸地區具有生態敏感、景觀珍貴及易受海岸侵蝕、暴潮溢淹等特性,同時又有港埠、觀光、能源、養殖、交通及聚落發展需求。如何在資源保育、災害風險降低、公共通行與產業發展間妥善配置,是海岸管理的核心難題。
(四)計畫審議與許可程序可能重複
同一開發案可能同時涉及國土計畫使用許可、海岸特定區位許可,以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辦理的許可。若審查項目、資料要求及審議期程未整合,將造成重複審查、行政成本增加,也使申請人難以掌握程序。
(五)海岸環境變動快速,管理與執法須持續更新
海岸線受侵蝕、淤積、地層下陷與極端氣候影響而變動,海岸地區使用情形也持續改變。管理機關須維持可靠的海岸地形、生態、災害及土地利用資料,並強化跨機關監測與稽查,才能讓計畫及管制措施反映現況。
三、《海岸管理法》與《國土計畫法》的空間競合關係(10 分)
(一)兩法規劃尺度與功能不同
《國土計畫法》以全國國土整體規劃為主,透過全國及地方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建立較全面的空間發展與土地使用架構。
《海岸管理法》則以海岸地區為管理對象,透過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及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處理海岸資源保育、災害防治、開發利用及公共通行等事項,具有海岸專業管理的性質。
第 三 題20 分
我國位於船舶通行重要航道,請闡述船舶擱淺對海洋及海岸可能造成的衝擊影響。(10 分)
以及對此災害管理的因應策略。(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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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船舶擱淺所引發的海洋污染、海岸環境與社會經濟衝擊,以及從預防、應變到復原的災害管理策略。船舶擱淺可能造成船體破損、燃油或有害物質洩漏,也可能直接破壞海床、珊瑚礁、海草床及潮間帶棲地;衝擊範圍會受船載物質、海象、潮流、風向與海岸地形影響。
法制部分可從《海洋污染防治法》、《商港法》、《船舶法》及海難災害應變機制說明。法條與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依「事故源頭—污染傳輸—受體損害—管理階段」架構作答:
- 先說明擱淺對海洋與海岸造成的直接物理破壞。
- 再交代燃油、貨物及其他污染物洩漏後的擴散與生態、社會經濟影響。
- 管理策略依災害生命週期分成預防整備、事故應變、復原復育,並納入權責協調、污染者責任與監測。
這種寫法能同時回應題目兩部分,並避免只列污染種類而漏掉海岸生態與災害管理。
船舶擱淺對海洋及海岸的衝擊
一、物理環境與棲地破壞
- 船體撞擊或拖行會刮傷、掩埋海床,破壞珊瑚礁、海草床、藻場、潮間帶及底棲生物棲地。
- 擱淺船舶及貨物可能改變局部水流、波浪與泥沙運移,造成海床沖淤、濁度升高及岸線局部變化。
- 救援、抽油、切割或移除船體所用的錨具、拖纜及重機具,也可能造成二次棲地損害。
二、海洋污染與生物毒害
- 船體破損可能洩漏燃油、潤滑油或船上化學品;貨櫃或散裝貨物落海,亦可能造成有毒物質、塑膠微粒或大量固體廢棄物污染。
- 油污會覆蓋海面、海岸岩礁、沙灘、紅樹林與潮間帶,影響海鳥羽毛防水與保溫,也會使魚類、甲殼類及底棲生物接觸或攝入污染物。
- 油品及有害物質可經食物網累積,造成生物死亡、繁殖與生長受損,並影響漁產安全及生態系服務。
三、海岸與社會經濟衝擊
- 污染物隨潮流、風浪漂移至岸際,清理過程可能產生大量受污染廢棄物,增加處理與復原成本。
- 漁業、養殖、港埠運作及海岸觀光可能受限;污染疑慮也會降低消費者對海鮮與旅遊品質的信心。
- 若污染進入敏感海岸或保護區,復原時間可能很長;清理不當亦可能擴大對海岸生物與棲地的傷害。
災害管理因應策略
一、預防與整備
- **航行風險管理:**強化重要航道、狹水道及高風險海域的船舶交通服務、航行警示、氣象海象資訊與事故通報;要求船舶妥善維護導航、動力及通訊設備。
第 四 題20 分
試述高溫、強降雨、暴潮對海洋及海岸的衝擊影響,提出具體的調適行動及因應制度。(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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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氣候變遷下海洋與海岸的風險辨識、衝擊傳遞及調適治理。作答時應分別說明高溫、強降雨、暴潮造成的自然與社會衝擊,再提出能降低暴露度、敏感度並提高調適能力的措施。
依《海岸管理法》,海岸災害包括海岸地區因地震、海嘯、暴潮、波浪、海平面上升、地盤變動或其他自然與人為因素所造成的災害。暴潮是強風、低氣壓等因素使海水位異常升高的現象;若與天文高潮、巨浪及強降雨同時發生,溢淹風險會加劇。
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為準。《氣候變遷因應法》於民國112年修正施行,新增氣候變遷調適專章;截至命題年度,本文所述調適制度依該法相關規定說明。
解題方法
可依「氣候危害 → 海洋與海岸衝擊 → 調適措施 → 制度落實」作答。衝擊部分兼顧生態、地形、設施與產業;調適部分則同時提出工程、自然為本、土地使用及預警治理措施,避免只寫海堤或抽象的「加強宣導」。
衝擊影響
一、高溫
- **海洋熱浪與生態系受損:**海水升溫會造成珊瑚白化與死亡,改變魚類、浮游生物及其他海洋生物的分布、繁殖與洄游時序,也可能使海洋生態系組成改變。
- **海水分層與缺氧風險:**表層海水升溫使垂直混合減弱,可能降低深層水體的氧氣補充;局部海域因而增加缺氧及生態失衡風險。
- **漁業與沿海產業受影響:**漁場位置與漁獲組成改變,養殖生物易受高水溫及缺氧壓力影響,增加養殖管理與產業損失。
- **海岸生態與人群健康承壓:**高溫加劇潮間帶生物熱壓力,並增加戶外作業者及沿海居民的熱傷害風險。
二、強降雨
- **流域洪水與海岸複合淹水:**短延時強降雨可能使河川暴漲、排水不及;若降雨與高潮位、暴潮同時發生,河水排入海洋受阻,沿海低窪地區的淹水風險升高。
- **泥砂與污染物入海:**地表沖刷與河川輸送增加,可能將泥砂、農業肥料、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物帶入河口與近岸海域,降低水質及透光度,影響珊瑚、海草床及漁業資源。
- **海岸地形與設施受損:**洪水沖刷、河口輸砂改變及排水口回水,可能加劇海岸侵蝕、港區淤積與沿海道路、堤防及排水設施損壞。
- **鹽淡水環境波動:**大量淡水注入河口會使鹽度快速變動,影響河口生物、養殖環境與取水設施。
三、暴潮
- **溢淹與生命財產危害:**暴潮疊加天文高潮、巨浪或海平面上升,可提高沿岸水位,造成海水越堤、倒灌及低窪地區溢淹。
- **侵蝕及海岸地形改變:**強浪與高水位加大波浪對海岸的作用,造成沙灘流失、海岸侵蝕及海堤、港灣設施受損。
- **鹽化與產業損害:**海水入侵農地、地下水與養殖池,可能造成土壤及水源鹽化,影響農漁業、民生供水與沿海聚落。
- **關鍵設施及生態棲地受威脅:**港口、道路、能源與通信設施可能中斷;紅樹林、沙丘、濕地等棲地受淹水、侵蝕或人為硬體工程影響。
具體調適行動
一、以風險評估與監測預警為基礎
整合氣候情境、海平面、海溫、波浪、潮位、河川流量、地層下陷及海岸侵蝕資料,辨識高風險海岸與脆弱族群;建立海洋熱浪、水質、暴潮及淹水監測,發展預警、疏散與避難機制,並定期檢討風險圖資。
二、推動生態系為本的海岸調適
第 五 題20 分
請論述離岸風電及海洋再生能源發展須關注之議題。(10 分)
以及因應之策略。(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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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洋能源開發的多目標治理:政府須在能源供應與減碳、海洋生態保育、漁業與其他海域使用、地方社會權益,以及產業技術發展之間取得平衡。答題宜先分類說明發展議題,再逐項提出對應策略,呈現「議題—治理工具」的關聯。
依命題當年(民國114年)《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再生能源包括風力及海洋能;離岸風力發電係指設置於低潮線以外海域、將風能轉換為電能的方式。海洋再生能源則包括波浪、潮汐、潮流或洋流、海洋溫差及鹽差等能源。離岸風電已進入較大規模開發階段,其他海洋能多仍須面對技術成熟度、成本與實海域驗證等問題。
解題方法
以「能源與技術、海域空間與產業、生態環境、社會治理」四個面向盤點問題,再提出相應策略。離岸風電與波浪、潮流等海洋能都須使用海域、海床與海纜,也可能影響生態、漁業及航行,因此應同時考量規劃選址、施工營運、除役復原等生命週期,而非只討論發電量。
發展須關注之議題(10分)
一、能源效益與電力系統整合
風力、波浪等能源受天候與海況影響,出力具有變動性;風場能否如期完工、併網與穩定運轉,也涉及電網容量、輸電工程與調度能力。若開發進度與電網建設不同步,將影響能源政策目標與投資效益。
二、海域空間競合與航行安全
風場、海纜及其他海洋能源設施可能與航運航道、漁業作業區、港口進出、海巡與軍事活動、海洋遊憩及其他海域利用重疊。風機、施工船舶、海上電纜亦涉及航行、避碰、錨泊及海上救援安全。
三、海洋生態及環境影響
施工打樁、海床整地與海纜鋪設可能造成水下噪音、懸浮泥砂及棲地擾動;營運期間可能影響鯨豚、魚類、海鳥、蝙蝠及底棲生物,也須留意累積性影響、海床電纜及設施除役後的環境責任。海洋能設備另有海水腐蝕、生物附著與颱風巨浪耐受問題。
四、漁業生計與地方社會接受度
風場開發可能限制部分漁場使用或改變作業動線,漁民關注漁獲、生計、補償公平及參與決策的機會。地方居民亦關切景觀、施工交通、港口使用、就業與利益分配;若資訊不足或協商過晚,容易形成爭議並延誤開發。
五、技術、成本與產業供應鏈
離岸風電需要大型海事工程、專業船舶、港埠、海纜及維運能力;國內供應鏈建置與國際技術、設備供應和融資條件須相互配合。波浪、潮流、溫差等海洋能則尚須進行實海域測試,並克服機組效率、可靠度、維護成本與商業化規模等挑戰。
六、法規權責與海洋資料不足
開發涉及能源、環評、漁業、航政、海岸管理、文化資產及海域管理等機關與法規。海洋資源、生態基線、漁業活動及累積影響資料若不足或欠缺共享,將不利於選址、環評及後續監督。
因應策略(10分)
一、推動海洋空間整體規劃與適地選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