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高普考高考三級 海洋行政 海洋與海岸管理 考古題詳解

112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海洋行政
試題代碼 海洋與海岸管理

第 一 題25 分

我國於 108 年 11 月制定公布《海洋基本法》,作為整體海洋事務的政策指引,試述此法對臺灣海洋事務發展的意義,並詳述此法對海洋資源保育與利用的原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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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制定公布之《海洋基本法》為核心,檢驗考生對我國海洋治理法制架構之掌握程度。評量重點包含兩大主軸:

  1. 法制與治理體系意義:探討基本法作為「政策綱領法」之地位,如何解決過去海洋事務多頭馬車與權責分散之困境,並確立國家海洋政策規劃機制、專項基金、人才培育及後續配套子法之推動基石。
  2. 實體規範原則:掌握《海洋基本法》第 8 條至第 12 條針對「海洋資源保育、利用與環境治理」所確立的實質法理原則(如生態系途徑、永續利用、保護區劃設管理、科學研究支撐、原住民族傳統權益維護等)。

備註:本題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現行法已於民國 113 年 7 月制定公布《海洋保育法》,進一步落實《海洋基本法》第 11 條及第 13 條之法制要求。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的「法制評析+條文規範彙整」申論題型,作答切入點如下:

  1. 題意拆解:明確分為「對臺灣海洋事務發展的意義(約佔 12~13 分)」與「海洋資源保育與利用的原則(約佔 12~13 分)」兩部分,篇幅須力求均衡。
  2. 第一子題(發展意義)解題架構:從「法位階提升」、「跨機關協調整合」、「政策工具制度化(白皮書與基金)」、「海洋三法推動基礎」及「海洋文化與全民素養」五個維度展開,由宏觀體制深入實務運作。
  3. 第二子題(保育與利用原則)解題架構:不宜單純默寫條文號次,應將法條內容提煉為專業環境與資源法學理原則(如:生態系途徑原則、永續利用與衡平原則、保護區分級整合管理原則、科學調查先導原則、原住民權益保障原則),並對應《海洋基本法》第 8 條、第 9 條、第 10 條、第 11 條與第 12 條進行涵攝說明。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試題配分通常為 25 分,答題得分關鍵在於:

  • 子題一(發展意義)評分要點:能否清楚指出《海洋基本法》具有「綱領性、指導性、整合性」的基本法特質,並明確提及「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海洋發展基金」及促成後續海洋專法立法的關鍵功能。
  • 子題二(保育與利用原則)評分要點:能否精準寫出「以生態系統為基礎之途徑(Ecosystem-based Approach)」等法定專有名詞,而非僅以白話文泛稱「要保護生態、不能過度捕撈」。

解題技巧

  1. 關鍵字精準打擊:
  • 意義篇口訣記憶:「綱」(政策綱領)、「整」(權責整合)、「白」(政策白皮書)、「基」(海洋發展基金)、「法」(引導專法立法)。
  • 原則篇法條條號與核心詞對應:
  • 第 8 條:生態系統途徑、生態健全與生物多樣性。
  • 第 9 條:科學調查與科技支撐。
  • 第 10 條:產業衡平與永續利用。
  • 第 11 條:海洋保護區整合管理機制。
  • 第 12 條:原住民族傳統利用保障。
  1. 常見陷阱與扣分點:
  • 誤將《海洋基本法》當作具有直接罰則與管制手段的「行為管制法」,忽略其作為「指引性基本法」的性質。
  • 僅論述「資源利用」或僅論述「生態保育」,忽略題目要求二者並重之「保育與利用的衡平原則」。

【答案】

壹、前言

我國為四面環海之海島國家,海洋事務牽涉國防安全、航運交通、漁業資源、觀光遊憩及生態保育等多元面向,過去長期分散於各部會,缺乏整體上位戰略法制。民國 108 年 11 月制定公布《海洋基本法》,確立我國「海洋立國」基本方針,為海洋事務之綜合協調與永續經營奠定法制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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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申論劃設海洋保護區(Marine Protected Areas, MPAs)之重要性及原則。目前臺灣有哪些海洋保護區的類型?各自的法源及劃設目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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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海洋保育政策」與「海洋法規體系」的核心基礎,評量重點涵蓋:

  1. 海洋保護區(Marine Protected Areas, MPAs)之定義與功能:依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與《生物多樣性公約》(CBD)標準,理解 MPAs 在維護生態系、漁業外溢效應(Spillover effect)及氣候變遷調適上的重要價值。
  2. MPAs 之劃設原則:國際通行的 CAR 原則(代表性 Comprehensiveness/Representativeness、充分性 Adequacy、連通性 Connectivity)、科學客觀與預防原則,以及利害關係人參與(共管機制)。
  3. 臺灣海洋保護區法制架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當時我國尚未完成《海洋保育法》之立法,實務上係採「分散式立法」,由各中央與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依《國家公園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文化資產保存法》、《漁業法》及《濕地保育法》劃設與管理。

現行法補充:立法院已於民國 113 年 7 月三讀通過《海洋保育法》,正式整合海洋保護區之審議劃設、分級管理、庇護區劃定及監測執法機制。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三段式申論題」,破題與作答切入點如下:

  1. 第一段:MPA 劃設重要性:從生態(生物多樣性)、經濟(漁業資源永續)、環境(氣候韌性與藍碳)及社會(科研與遊憩)四個維度切入,建立立體架構。
  2. 第二段:劃設原則:援引國際海洋治理架構,精煉出「代表性」、「適足性」、「連通性」、「科學與預防原則」及「利害關係人參與」等關鍵原則。
  3. 第三段:臺灣目前類型、法源與劃設目的:以表格或層次化條列呈現臺灣五大主要海洋保護區類型,並精確寫出各自法源名稱、條號與法定立法目的,展現法規熟稔度。

解題技巧

  1. 答題結構化:申論題閱卷注重小標明確。切忌寫成無段落的長文,務必使用「一、(一)1. (1)」層級劃分。
  2. 法條與實例結合:論及臺灣類型時,除條文外若能順手帶出 1~2 個具代表性的海域案例(如東沙環礁、觀新藻礁、澎湖玄武岩),能顯著提高答案的實務說服力。
  3. 區分管理強度:在類型說明後,可點出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海保署)對 MPAs 依管制程度劃分為「禁止進入或採捕」、「禁止採捕」及「分區限制利用」三大類別,此為閱卷老師看重的專業加分點。

【答案】

一、劃設海洋保護區(MPAs)之重要性

海洋保護區(Marine Protected Areas, MPAs)指以法律或其他有效方式劃定之海域空間,藉以達成自然、文化資產或生態系之長期保護。其重要性涵蓋以下四個面向:

  1. 維護海洋生物多樣性與關鍵棲地: 保護珊瑚礁、海草床、紅樹林等關鍵海洋生態系,提供珍貴稀有及受威脅海洋物種(如海龜、鯨豚、軟骨魚類)避難、覓食、交配及育幼之庇護所,防止因過度開發或環境破壞導致之物種滅絕。
  2. 保障漁業資源永續與發揮「外溢效應」: 保護區內禁止或限制採捕,能使水產生物繁衍茁壯、族群量增加。成熟個體與浮游幼生向保護區外擴散移棲,形成顯著的「外溢效應」(Spillover Effect),維繫周邊經濟海域之漁業產能。
  3. 提升氣候變遷韌性與維護藍碳碳匯: 健康的海洋生態系具備較佳的抗逆力與回復力,能緩衝極端氣候事件(如風暴潮侵襲);此外,海草床、鹽沼及紅樹林等海岸濕地係重要之「藍碳」(Blue Carbon)沉積庫,具有長效固碳與減緩全球暖化之效益。
  4. 提供科學監測基線與永續環境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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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請詳述海洋休閒遊憩對海洋及海岸的衝擊與影響,並請說明應有的因應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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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為「海洋與海岸管理」考科中標準的「環境衝擊評估與遊憩管理」題型,旨在測驗考生對於陸海交界帶遊憩壓力、生態承載力、空間衝突及綜合海岸管理(Integrated Coastal Zone Management, ICZM)工具的整合應用能力。

解題核心涉及以下觀念與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1. 衝擊類型劃分:包含「生態棲地破壞」、「環境品質污染」、「地貌水文改變」與「社會人文與空間衝突」四大構面。
  2. 管理理論與工具:極限可接受改變量(Limits of Acceptable Change, LAC)、環境承載量(Carrying Capacity,含物理、生態、心理承載量)、海洋空間規劃(Marine Spatial Planning, MSP)、使用者付費原則及公私協力治理。
  3. 法定機制與法規依據:
  • 《海岸管理法》: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海岸資源保護區與防護區之管制、海岸利用許可機制。
  • 《海洋污染防治法》(民國 112 年 5 月修正公布):港灣與陸源水質管制、船舶廢棄物與廢油水排放管制。
  • 《發展觀光條例》授權訂定之《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分區分時管理、限制或禁止活動公告、承載量總量管制。
  • 《海洋產業發展條例》(民國 112 年 6 月制定公布):兼顧海洋遊憩產業發展與海洋生態環境保育。

解題方法

本題結構應採取「問題分析(衝擊與影響)— 對策研擬(因應策略)」的二元對稱架構,以邏輯層次推進:

  1. 衝擊與影響部分:避免單純條列「丟垃圾」等表面現象,應自「生態系統(生物圈)」、「物理環境(水文與底質)」、「環境品質(化學污染)」及「社會經濟(資源競爭)」由微觀至宏觀層層剖析,展現專業術語(如:珊瑚白化、突堤效應、優養化、水下噪音)。
  2. 因應策略部分:應依循公共政策執行的標準邏輯,自「法制管制面」、「空間治理面」、「技術與監測面」至「經濟與教育面」提出短、中、長期具體處方,並連結我國現行實務法制機制,使論述具備可操作性。

解題技巧

  1. 掌握判斷竅門(審題分段):
  • 題目包含兩大核心子題:「衝擊與影響」與「因應策略」,配分各占約 50%50\%。答題時兩者版面必須對稱,切勿重對策而輕衝擊,或詳述衝擊卻草草收尾。
  1. 常見陷阱與扣分點:
  • 陷阱一:視野僅限於陸上。海洋休閒遊憩涵蓋潮間帶(踏踩、採集)、水面(遊艇、水上摩托車、獨木舟)及水下(潛水、水下攝影),衝擊分析必須全面覆蓋陸海交界帶至領海空間。
  • 陷阱二:對策流於口號。若僅回答「加強宣導」、「嚴格取締」,難獲高分;必須具體寫出「劃設繫泊浮球以防錨泊落底」、「小琉球潮間帶總量管制與收取保育費機制」、「落實海洋空間規劃(MSP)」等實質政策工具。
  1. 快速檢驗架構:
  • 衝擊檢驗:是否兼顧「非生物環境(物理/化學)」與「生物環境(生態)」?
  • 對策檢驗:是否具備「硬體工程/設施」與「軟體法制/管理」之整合?

申論題完整擬答

一、海洋休閒遊憩對海洋及海岸之衝擊與影響

海洋休閒遊憩(包含沙灘遊憩、水面遊艇活動、水上摩托車、潛水、磯釣及潮間帶生態導覽等)活動日益普及,若逾越環境承載力,將產生下列四大構面之衝擊:

(一) 生態系統與生物多樣性衝擊
  1. 底棲生物與造礁生物受損:遊客踏踩潮間帶與造礁珊瑚,造成珊瑚斷裂、生長抑制;休閒船舶未設專用浮球而任意拋錨(錨泊衝擊),對軸孔珊瑚等脆弱基底造成結構性粉碎破壞。
  2. 海洋生物行為干擾與噪音壓力:水上摩托車與動力快艇之引擎運轉產生高分貝水下噪音,干擾海洋哺乳動物(如鯨豚)之回聲定位、通訊與覓食行為;過度密集的潛水或浮潛活動干擾海龜、礁石魚類之棲息與繁衍。
  3. 棲地破碎化與外來種引入:遊憩碼頭闢建阻斷生態廊道,遊憩載具未經妥善清洗可能攜帶外來生物附著,引發外來種入侵危機。
(二) 物理環境與海岸地貌變遷
  1. 海岸線侵蝕與漂沙阻斷:為滿足親水遊憩與停泊需求,常於岸際興建突堤、遊艇碼頭或人工護岸,改變沿岸流與沿岸漂沙平衡,導致迎浪面沉積、背浪面嚴重侵蝕,侵蝕海岸緩衝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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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10 分

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IPCC)在 AR6 中提出氣候警訊,試述氣候變遷對海洋及海岸的衝擊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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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為公職高普考(高考三級)海洋行政類科中「海洋與海岸管理」的國際趨勢與環境科學整合型考題,主要測驗考生對**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IPCC)第六次評估報告(AR6)**核心論點的掌握,以及將全球氣候變遷科學資訊轉化為海洋與海岸管理實務分析的能力。

本題涉及的核心概念與法制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

  1. IPCC AR6 報告體系:涵蓋第一工作組(WG I:自然科學基礎)、第二工作組(WG II:衝擊、調適與脆弱度),以及《氣候變遷中的海洋與冰凍圈特別報告》(SROCC)延續之海洋關鍵警訊。
  2. 海洋與海岸衝擊核心指標:海溫上升(Ocean Warming)、海洋熱浪(Marine Heatwaves, MHWs)、海洋酸化(Ocean Acidification)、海洋去氧(Ocean Deoxygenation)、全球海平面上升(Sea Level Rise, SLR)、極端海平面事件(Extreme Sea Level, ESL)、海岸侵蝕與暴潮(Storm Surge)、海岸擠壓(Coastal Squeeze)。
  3. 政策與法規連結:本題評估氣候衝擊時,實務上須對接命題當年之《氣候變遷因應法》(民國 112 年 1 月將《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大幅修正公布,增訂氣候變遷調適專章)、《海岸管理法》之海岸保護與防護計畫,以及《海洋基本法》。

解題方法

  1. 破題定位:簡要引述 IPCC AR6 的核心警告——海洋已吸收超過 90% 地球系統過剩熱量與約 20%~30% 的人為二氧化碳,海洋系統已發生不可逆或長週期的變異。
  2. 二分架構法(海洋 vs. 海岸):嚴格遵循題目所問之「海洋」與「海岸」兩個維度展開論述,層次清晰:
  • 海洋本體層面:側重物理與化學環境的劇烈質變,進而連鎖引發生態系統與食物鏈的崩解(水溫、熱浪、酸化、去氧、生態遷移)。
  • 海岸帶層面:側重水動力與地貌的物理衝擊,並延伸至沿海人居環境、基礎設施及社會經濟的脆弱度(海平面上升、極端風暴潮、海岸侵蝕、鹽化、海岸擠壓)。
  1. 理論與實務收尾:文末結合國家海洋政策與海岸整體管理之調適(Adaptation)對策,展現考生的政策高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但考生在組織答案時,常因答題架構缺漏而失分,以下針對應考分析維度進行說明:

  • 物理化學構面(必答):不可僅寫「氣溫變熱」,必須精準指出「海溫上升與海洋熱浪頻率加劇」、「深層海水酸化」與「海洋水體分層化加劇導致溶氧量下降(去氧現象)」。
  • 生物生態構面(必答):不可僅寫「魚變少」,須論及造礁珊瑚白化、鈣化生物外殼溶解、海洋生物向高緯度或深海極向遷移(Poleward Shift),引發群聚結構與初級生產力改變。
  • 海岸物理構面(必答):不可遺漏「複合式洪患(Compound Flooding)」與「海岸擠壓效應」,即人工硬體海堤阻礙自然濕地往陸地退縮,造成潮間帶生態與緩衝空間喪失。
  • 社會經濟構面(加分項):將衝擊落實至沿海低窪聚落的生存權、關鍵港灣設施損毀、地下水與農地鹽化,以及傳統漁業捕撈區位位移之生計風險。

解題技巧

  1. 關鍵字破題矩陣:記住「三化三失」口訣——海洋「暖化、酸化、去氧(分層化)」;海岸「失地(侵蝕淹沒)、失衡(生態崩解)、失序(極端災害與社經損失)」。
  2. 區分緩發型與突發型事件:
  • 緩發型衝擊(Slow-onset events):平均海溫上升、海洋酸化、平均海平面上升、常態性鹽化。
  • 突發型極端事件(Extreme events):高強度海洋熱浪、超級颱風伴隨的暴潮與複合型洪患。
  1. 避免篇幅失衡:切忌將八成篇幅全部花在「珊瑚白化」,必須涵蓋地貌、水文、社經與管理衝擊,展現身為「海洋行政」公務人員應有的跨領域政策視野。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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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題20 分

何謂海洋環境污染?我國於 112 年 5 月通過《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法,請詳述此次修法的重點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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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為公職考試「海洋行政」類科之重大時事政策法規題,主要測驗考生兩大核心能力:

  1. 海洋環境污染之法律與學理定義:精確掌握《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 條第 1 款之法定定義,並能對應《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第 1 條之國際規範架構(物質與能量引入、損害客體、因果關係)。
  2. 112 年 5 月《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法歷程與變革重點:該次修法為《海洋污染防治法》自民國 89 年公布施行以來最大幅度之全盤修正(立法院於 112 年 5 月 12 日三讀通過、總統於 112 年 5 月 31 日修正公布)。考生須熟記修法之核心變革,包含開徵海污費、罰鍰上限大幅提高、增設吹哨者及公民訴訟制度、落實代履行費用求償、強化海洋棄置管制,以及配合政府組織改造之權責確立(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名詞解釋+重大修法評析」申論題型,切入策略應兼顧「精確法條引述」與「系統化架構歸納」:

  1. 第一部分(定義):直球對決,精準引用《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 條法定文字,並析理出「污染來源/媒介」、「作用機制(直接/間接)」與「損害結果/危險」三大構成要件,展現法學基本功。
  2. 第二部分(修法重點):切忌流水帳式背誦條號,應採「模組化主題」分類論述,區分為「財源專款(海污費與基金)」、「責任懲處(罰度提升與代履行)」、「全民監督(吹哨者與公民訴訟)」、「應變管理(應變計畫與責任保險)」及「棄置制度接軌國際」等面向,層次分明、條理清晰。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閱卷評分關鍵在於:

  1. 定義部分是否遺漏「直接或間接」、「物質或能量」、「造成或可能造成」等法律要件。
  2. 修法重點是否精準點出「罰鍰上限自 150 萬元巨幅提高至 1 億元」、「全面開徵海洋污染防治費」等代表性指標。

解題技巧

  1. 掌握五大關鍵數字與機制:
  • 罰鍰上限:1 億元(舊法為 150 萬元,差距近 66 倍)。
  • 專款專用:海洋污染防治費與海洋污染防治基金。
  • 監督制度:吹哨者保護條款(檢舉獎金+工作權保障)與公民訴訟。
  • 追償機制:船舶限制離境、優先清償權與假扣押。
  • 棄置管制:符合倫敦公約/1996議定書之反向清單原則。
  1. 常見陷阱提醒:
  • 主管機關誤寫:請注意《海洋污染防治法》主管機關早於 107 年即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移撥至「海洋委員會」,112 年修法係進一步完備相關組織權責對應,切勿再寫環保署/環境部。
  • 罰鍰額度混淆:水污染防治法上限為 2,000 萬元,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法後上限為 1 億元,切勿混淆。

【答案】

一、海洋環境污染之定義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 條第 1 款之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所謂「海洋環境污染」,指直接或間接將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致造成或可能造成人體健康之危害、生物資源及海洋生態之損害、妨害包括捕魚在內之合法海洋利用、損害海洋水質及減損環境品質者。

其法律與環境科學之核心構成要件包含:

  1. 行為客體與形式:包含人為「直接」(如船舶排油、沿岸管線排放)或「間接」(如陸源逕流、大氣沉降)引入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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