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高普考高考三級 海洋行政 海洋與海岸管理 考古題詳解

113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海洋行政
試題代碼 海洋與海岸管理

第 一 題10 分

海岸管理法於 104 年 2 月 4 日公布施行,試述海岸管理法立法主要目的(10 分),以及整體海岸管理計畫的內容與管理策略(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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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法源

本題考《海岸管理法》第1條的立法目的,以及第8條「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應納入的法定內容;並須掌握第7條所定海岸地區規劃管理原則,說明計畫如何把保護、防護、利用與管理整合起來。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海岸管理法》第1條、第7條及第8條,是本題作答主軸。

一、立法主要目的(10分)

依《海岸管理法》第1條,立法目的包括:

  1. 維繫自然系統:維持海岸自然作用及生態系統的完整與平衡。
  2. 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避免自然海岸持續遭開發破壞,維持自然海岸資源。
  3. 因應氣候變遷:考量海平面上升及極端氣候,強化海岸調適能力。
  4. 防治海岸災害與環境破壞:降低海岸侵蝕、洪氾溢淹、暴潮溢淹、地層下陷等風險,並維護海岸環境品質。
  5. 保護與復育海岸資源:保全並修復海岸自然、生態、景觀及人文資源。
  6. 推動海岸整合管理:整合中央與地方、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規劃與管理,減少權責分散造成的衝突。
  7. 促進海岸地區永續發展:在保護、防災與合理利用之間取得平衡,促進海岸地區長期的社會、經濟與環境發展。

以上目的共同指向:以整合規劃管理海岸土地,兼顧生態保育、災害防護、公共使用及永續利用。

二、整體海岸管理計畫的內容(依第8條,20分)

《海岸管理法》第8條規定,為保護、防護、利用及管理海岸地區土地,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整體海岸管理計畫。計畫內容共十一項,可按「基礎資料、整體策略、空間管制、資源與地區治理」記憶:

(一)計畫基礎

  1. 計畫範圍:界定計畫涵蓋的海岸地區。
  2. 計畫目標:說明計畫欲達成的管理方向。
  3. 自然與人文資源:盤點海岸自然生態、景觀及歷史文化等資源。
  4. 社會與經濟條件:掌握沿海地區人口、產業及發展現況。
  5. 氣候變遷調適策略:納入海岸面對氣候變遷衝擊的調適作法。

(二)整體管理策略

  1. 整體海岸保護、防護及永續利用的議題、原則與對策:整合資源保護、災害防護與土地利用的課題,提出對應管理原則及作法。

(三)空間分區及特別關注區位

  1. 保護區、防護區的區位,以及計畫擬訂機關與期限:指出需劃設或規劃的保護、防護區,並指定後續計畫的擬訂權責及期限。
  2. 海岸管理須特別關注的特定區位:辨識需要特別管理或審慎利用的海岸區位。
  3. 海岸特定重要資源的區位與管理原則:就自然、歷史、文化、社會、研究、教育及景觀等資源,提出區位、保護、使用及復育原則。

(四)地區發展與治理

  1. 發展遲緩或環境劣化地區的發展、復育及治理原則:因地制宜提出改善環境、資源復育及地方發展方向。
  2. 其他與整體海岸管理有關事項:納入有助於整體計畫落實的其他事項。

三、管理策略與解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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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我國離岸風場開發已進入大水深與風機大型化階段,請闡述對海洋及海岸環境可能造成的衝擊影響與因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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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離岸風場由近岸、較淺水域走向大水深與大型風機後,開發規模、施工方式及海域空間使用如何改變海洋與海岸環境。作答宜依「選址規劃—施工—營運—除役」全生命週期,分別說明環境衝擊與減輕措施,並納入累積影響及漁業、航運、海岸使用等人類活動。

大水深風場常須採用較大型基礎、較長海纜或浮式設施;大型風機則有較大的葉片、較高的輪轂與更大的單機容量。單位發電量所需機組數可能減少,但單一機組的基礎、施工船舶、吊裝作業及失效風險也隨之提高,不能只以「機組數減少」推論環境影響必然下降。

法規作答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可援引《環境影響評估法》、《海岸管理法》、《海洋污染防治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漁業法》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等。民國 113 年 3 月 28 日發布的「風力發電離岸系統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初審作業要點」,亦可作為離岸風場環評審查脈絡。法規適用仍應依個案位置、開發規模及許可內容判斷。

解題方法

先依開發階段分類,再依受影響環境介質逐項整理:

  1. 海床、海水與海岸地形:基礎施工、海纜埋設及上岸工程。
  2. 海洋生物:水下噪音、棲地改變、船舶干擾、鳥類碰撞及電磁場。
  3. 海岸與人類使用:海岸景觀、漁業、航運、遊憩、安全及沿岸設施。
  4. 全期管理:環評、避讓、減輕、補償、監測與適應性管理。

回答時將每一項衝擊緊接一項對策,並點出大型化與大水深帶來的特有變化,內容便能完整而有條理。

海洋及海岸環境衝擊與因應對策

一、選址與海域空間使用

**衝擊:**風場及其海纜占用海域,可能與漁場、航道、港口、軍事訓練區、海洋保護區及海洋哺乳類重要棲地重疊。風場群聚開發也會形成累積性空間排擠,影響漁民作業、船舶航行及沿岸社區的海域利用。

**對策:**開發前整合海洋生態、漁業、航運、軍事、海岸利用與其他海域使用資料,進行海域空間規劃及替代方案比較。避開重要棲地、繁殖場、遷徙廊道與高強度漁場;透過漁民及地方利害關係人參與,協調航行、漁業與施工時程,並提出合理的補償及共存措施。評估單一風場之外,也應檢視鄰近風場的累積影響。

二、海床擾動、濁度與海岸地形

**衝擊:**大水深及大型機組可能需要大型單樁、套筒式基礎或其他固定式基礎;若採浮式風機,則需錨碇與繫泊系統。施工可能造成海床挖掘、底質再懸浮、濁度升高及底棲棲地受損。海纜鋪設與埋設會擾動海床;海纜上岸工程也可能影響潮間帶、沙灘、礁岩及海岸景觀。海流、波浪與輸砂條件改變時,須留意局部沖淤及海岸地形變化。

**對策:**以地質、海象及海床調查作為基礎設計依據,優先採用對棲地與海床擾動較小的工法與路徑。海纜上岸位置應集中規劃,並避開敏感海岸及重要棲地;施工時控制挖掘範圍、濁度與泥砂逸散,必要時分期施工。對海岸地形、底質及潮間帶進行施工前、施工中與施工後監測,若監測結果超出環評承諾或許可標準,應立即調整工法或停工改善。

三、水下噪音與海洋生物

**衝擊:**固定式基礎打樁會產生高強度水下噪音與振動,可能干擾鯨豚、魚類及其他海洋生物的溝通、覓食、洄游與繁殖;嚴重時會造成聽覺傷害或驅離。大型工程船舶與施工設備也會增加水下噪音。營運期風機與相關設施則可能形成長期背景噪音。

**對策:**施工前進行海洋哺乳類、魚類及水下聲學基線調查,確認物種分布、季節性活動與聲音背景。依個案採用氣泡幕、隔音或低噪音施工技術,並以逐步增加打樁能量的方式讓生物有時間離開施工區。設置海洋哺乳類觀察員,搭配目視與聲學監測;發現保育類動物進入警戒範圍時,依核定的停工、延緩或調整施工程序辦理。施工後持續監測,並以監測結果修正作業措施。

四、海洋棲地與生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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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因應氣候變遷可能引致海平面上升及極端氣候,請闡述具體可行之海岸管理調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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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岸管理如何因應海平面上升與極端氣候。作答應從「辨識風險—規劃土地使用—降低暴露與脆弱度—維護海岸防護功能—持續監測調整」依序展開,兼顧工程、自然環境與治理措施。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海岸管理法》第 8 條規定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應納入氣候變遷調適策略;第 14 條規定,為防治海岸災害、預防海水倒灌及國土流失,可依海岸侵蝕、洪氾溢淹、暴潮溢淹、地層下陷等情形劃設海岸防護區,並訂定海岸防護計畫;第 15 條要求防護計畫納入風險分析、防護標的、防護區範圍、使用管制及防護措施等事項。以下措施亦應與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及海岸防護計畫相互配合。

解題方法

可依「風險評估、空間調適、工程與自然防護、應變治理」四個面向作答。海平面上升會加劇海岸侵蝕、潮位與暴潮淹水、海水倒灌及地層下陷地區的淹水風險;極端降雨、強風浪及颱風則可能使洪氾、暴潮與河川排水不及等風險複合發生。因此,措施不能只列海堤等硬體工程,也要說明如何避免新增暴露、保護自然緩衝帶,並建立監測與預警機制。

具體可行的海岸管理調適措施

一、建立風險資料與滾動檢討機制

  • 整合潮位、波浪、海流、海岸地形、水深、漂砂、海岸線變遷、地層下陷及歷史災害資料,定期調查與更新。
  • 納入海平面上升、暴潮、極端降雨及複合型災害情境,繪製淹水、侵蝕與災害潛勢圖,辨識人口聚落、交通、港埠、能源及其他重要設施的暴露程度。
  • 依監測結果檢討防護區範圍、工程設計標準及土地使用規範,採取滾動式風險管理。

二、以土地使用管制降低暴露

  • 高風險海岸地區應避免新增高密度住宅、重要公共設施及長期難以遷移的重大建設;開發許可及環境影響評估應納入未來海平面上升與極端氣候風險。
  • 透過退縮建築線、保留防災緩衝空間、限制不相容使用等方式,降低暴潮與淹水對人口及財產的威脅。
  • 對長期高風險且防護成本過高的地區,規劃分期遷建、土地轉型或有序退縮;遷移過程應兼顧居民生計、財產補償與地方文化。

三、強化防護工程並採取適應性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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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10 分

試闡述在海洋空間規劃,應如何建立不同類型利害關係人或使用者有效之參與機制(10 分),以及說明不同類型海洋空間使用競合問題之具體做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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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海洋空間規劃(Marine Spatial Planning, MSP)是以生態系統為基礎,整合海洋環境、資源與人類活動的公共規劃過程。它透過資料調查、利害關係人參與、空間配置與持續檢討,協調海域保育、漁業、航運、能源、觀光遊憩及國防等需求,促進海洋環境永續與海域利用秩序。

海域具有多功能與立體空間特性,使用競合可概分為:

  1. 相容使用:不同用途可以同時存在,例如符合生態與安全條件的觀光遊憩與部分漁業活動。
  2. 有條件相容:在限制地點、時間、強度或作業方式後,得共存。
  3. 排他或不相容使用:活動彼此妨礙,須在特定空間、期間或立體層次排除其中一種使用。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當時我國海洋空間規劃尚未形成完整統一的專法制度,規劃與管理須結合《國土計畫法》海洋資源地區及漁業、航港、海岸、環境保護等相關法規與主管機關權責;作答時宜說明整合協調方向,不宜將規劃原則寫成當時已有的單一法定許可程序。

解題方法

本題分為兩個配分不同的部分:前半題占 10 分,回答「如何讓不同使用者有效參與」;後半題占 15 分,回答「如何具體處理使用競合」。先交代規劃目標與利害關係人範圍,再以參與流程作答,最後依「盤點、分類、空間調整、管理、監測」提出競合處理方法,並舉例說明。後半題配分較高,應把具體管理工具和實例寫清楚。

一、建立不同利害關係人有效參與機制(10 分)

(一)辨識並納入多元參與者

參與對象應涵蓋中央及地方政府、漁民與漁業團體、航運及港務單位、離岸能源業者、觀光遊憩業者、沿海社區、原住民族、環境團體、學者專家,以及受海域使用影響的其他群體。辨識參與者時,須同時考量既有使用者、新興使用者、權利或生計可能受影響者,以及無法輕易透過正式組織表達意見的群體。

(二)在規劃各階段提供參與機會

參與應從規劃初期開始,並持續到方案擬定、審議、執行及定期檢討。不能只在方案完成後舉行一次說明會;應在問題界定、目標設定、替選方案比較及管理措施設計等階段,讓使用者有實質表達與影響規劃的機會。

(三)採用符合群體特性的參與方式

透過地方說明會、分組座談、工作坊、焦點訪談、協商會議及線上意見平台等方式蒐集意見。漁民、原住民族及偏遠沿海社區可採在地訪談、社區會議或漁業團體協作;涉及跨部會或重大衝突時,則由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召集專案協商平台,避免只以大型公開會議取代深入溝通。

(四)提供可理解且可檢驗的資訊

公開海域使用現況、自然資源與敏感生態資料、規劃假設、替選方案及可能影響,並以地圖或地理資訊系統呈現空間重疊關係。資料應讓一般使用者看得懂,並預留合理時間供其檢視、提出補充資料或修正意見。

(五)建立意見回應、協商與追蹤制度

意見須留下紀錄,說明是否納入規劃及其理由;若未採納,應清楚交代理由與依據。對重大爭議,可採中立主持、協商或調解,訂出議題、證據基礎及討論程序。規劃定案後,持續公開執行進度、監測結果與檢討方式,建立參與者對程序的信任。

二、不同類型海洋空間使用競合問題之具體做法(15 分)

(一)先建立海域使用與生態資料底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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