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高普考高考三級 海洋行政 海洋與海岸管理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海洋有效保育區(OECMs)為近年國際海洋保育之重要新興概念。依據生物多樣性公約(CBD)第十四次締約方大會決議,請說明 OECMs 之定義及其四項認定標準,並說明 OECMs 與現行海洋保護區(MPAs)在設定、目的與定位上之主要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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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生物多樣性公約》(CBD)第十四次締約方大會(COP 14)決議 14/8 對「其他有效區域保育措施」(Other Effective area-based Conservation Measures, OECMs)的定義與認定標準,並比較 OECMs 與海洋保護區(Marine Protected Areas, MPAs)的管理邏輯。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問的定義及四項標準,源自 CBD COP 14 決議 14/8;它們是國際保育政策的共同準則,不是我國單一法律條文中的四款規定。
解題方法
作答可分三步:先寫出 OECM 定義,再依序說明四項認定標準,最後從「如何設立、保育是否為主要目的、與保護區的關係」比較 OECMs 與 MPAs。尤其要凸顯:OECM 的辨識重點是區域實際產生長期保育成果,而不以該區是否原本就以保育為設置目的為必要。
一、OECM 定義
OECM 是指:一個非屬保護區的地理界定區域,經由治理與管理,達成生物多樣性原地(in situ)保育的正面且持續長期成果,並兼顧相關生態系功能與服務,以及適用時的文化、精神、社會經濟與其他地方相關價值。
此定義的關鍵在於「區域明確」、「有治理與管理」及「確實帶來正面、持續、長期的原地生物多樣性保育成果」。區域成立的原始目的可以是其他用途,但仍須符合保育成果要求。
二、四項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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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區域目前未被認定為保護區 區域不得已被認定或通報為保護區,或屬於保護區的一部分;它可以原為其他功能而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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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區域受到治理與管理 必須有地理上界定的範圍、具正當性的治理權責,以及實際運作的管理安排。治理與管理須能支持區域內的原地生物多樣性保育。
第 二 題20 分
微塑膠(Microplastics)污染已成為全球重要之海洋環境問題。請說明微塑膠對臺灣海洋生態環境及食品安全之衝擊影響,並提出政府相關之管理因應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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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洋塑膠污染的來源與傳輸、海洋生態影響、食品暴露風險,以及跨部會治理。作答時應兼顧環境面與食品安全面,並區分「已觀察到的污染與生物效應」和「人體健康風險仍待評估」兩個層次。
微塑膠通常指粒徑小於 的塑膠顆粒或碎片;來源可分為:
- 初級微塑膠:原本即以微小顆粒製造或使用,例如塑膠原料粒、部分產品中的塑膠微粒。
- 次級微塑膠:塑膠袋、漁具、包裝等較大型塑膠,經日照、波浪、磨耗及風化破碎後形成;洗衣排放的合成纖維、輪胎磨耗顆粒也可能進入水環境。
微塑膠不易自然分解,且體積小、種類多,可能吸附或攜帶污染物,也可能成為微生物附著載體。臺灣四面環海,污染可由生活污水、河川及雨水排水、漁業活動與海上漂流垃圾進入海洋,再透過食物網及海鮮消費形成暴露途徑。
法規與政策作答須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可援引《海洋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建立的污染防治、廢棄物管理與食品衛生管理架構;我國亦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1 條公告限制含塑膠微粒之特定化粧品與個人清潔用品製造、輸入及販賣。食品安全部分,應指出塑膠微粒是新興風險議題,檢出不等同已證實人體危害,仍須透過暴露與風險評估建立科學管理依據。
二、解題方法
建議以「污染來源 → 海洋生態衝擊 → 食品暴露與健康疑慮 → 政府管理策略」作答。這樣安排可由環境污染一路說明到民眾可能接觸的途徑,再提出對應治理措施,避免只列危害或只羅列政策。
(一)對臺灣海洋生態環境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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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攝食與生理效應 浮游生物、貝類、甲殼類、魚類及其他海洋生物可能將微塑膠誤認為食物而攝入,造成消化道刺激、假性飽足、攝食與能量分配改變;其影響程度會因粒徑、形狀、材質、劑量及暴露時間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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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與病原傳遞疑慮 微塑膠表面可能吸附環境中的污染物,或附著微生物,因而成為污染物移動與生物接觸的媒介。這類作用會增加生態暴露的複雜性;實際危害仍須依污染物種類、環境條件及生物暴露量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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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網與棲地品質受影響 微塑膠可能在不同營養階層間傳遞,影響生物攝食、成長或繁殖等生態功能;塑膠碎片及相關垃圾也可能與漁具纏繞、棲地劣化及海岸環境品質下降等問題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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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監測與治理困難 微塑膠粒徑小、來源分散且不易回收清除,污染可隨水流與沿岸活動擴散。僅靠淨灘或事後撈除,難以處理已進入水體及沉積物的細小顆粒,因此須優先減少源頭排放。
(二)對食品安全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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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食品供應鏈的途徑 海水中的微塑膠可被濾食性貝類、魚類及其他水產生物攝入;海鹽等食品也可能因水源、製程或環境污染而受到影響。此外,食品製造、加工、包裝或盛裝過程中的塑膠接觸材料,也可能造成食品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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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暴露途徑 人體可能經由攝食海鮮及其他食品、飲水,或食品製備與包裝接觸等途徑接觸微塑膠。魚類的消化道若未食用,暴露情形與連同內臟食用的貝類、內臟或小型魚類並不相同,故不宜將不同食品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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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風險須以風險評估判斷 微塑膠本體、所含添加物及其攜帶的污染物,均是評估時可關注的危害因子;粒徑、形狀、材質及暴露量也會影響風險判斷。
第 三 題20 分
依我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請說明水下文化資產之定義及主要類型,並說明本法之主要管理機制,以及文化部與海洋委員會在水下文化資產管理上之權責分工與協調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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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的三個層次:何者屬於水下文化資產、如何調查與保存管理,以及中央主管機關如何與海洋事務機關協力執行。作答時應先掌握法定定義,再按「調查列冊、活動管制、現地保存、執法協助」說明管理機制,最後釐清文化部與海洋委員會的權責層次。
**法規時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本法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修正;就本題所涉規定,民國 115 年適用該次修正後條文。
一、水下文化資產的定義與主要類型
依本法第 3 條第 1 款,水下文化資產須符合以下核心條件:全部或一部週期性或連續性位於水下,具有歷史、文化、考古、藝術或科學價值,並與人類生活有關。
法定類型可分為三組:
- 場址與遺存:場址、結構物、建築物、器物及人類遺骸,並包括周遭的考古脈絡與自然脈絡。
- 沉沒載具及相關物件:船舶、航空器及其他載具,以及載具的組件或裝載物,同樣包括周遭的考古脈絡與自然脈絡。
- 史前物件:具有史前意義的物件。
因此,保護對象不只是沉船或可移動的出水文物;遺址所在環境、相關遺骸、載具組件、貨載及其脈絡,都可能納入保存範圍。
二、主要管理機制
(一)普查、通報、調查與列冊
依第 5 條,主管機關應辦理水下文化資產普查;對個人或團體通報的疑似資產,則依程序調查、研究及審查後列冊管理。依第 6 條,主管機關還須建立調查、研究、發掘、保存及修復的完整個案資料並永久保存;原則上適當公開,但公開可能損害資產或不利保存管理時,得不公開。
任何人發現疑似水下文化資產,依第 13 條應立即停止會影響該資產的活動、維持現場完整並通報;若疑似資產已出水,應立即送交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限制或暫停相關水域活動、進行調查,或劃設最長二年的暫時保護區;必要時得請海岸巡防機關協助。
(二)開發前調查及跨機關通知
依第 9 條,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的開發行為,以及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策定、核定涉及水域的開發利用計畫前,應先調查是否有水下文化資產或疑似資產;發現時立即通報主管機關。
依第 10 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許可涉及海床、底土的活動前,應先通知主管機關。此制度讓海洋工程、海纜鋪設、疏濬等開發利用活動,能在許可或規劃階段及早納入水下文化資產保護。
(三)標的活動許可與監督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主要標的的調查、研究或發掘等活動,依第 22 條須先由學者專家、學術或專業機構、團體提出活動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才可進行;外國申請人須與我國學術或專業機構合作。活動期間並應依核定計畫製作報告。
依第 23 條,活動應受主管機關監督;主管機關得依第 25 條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檢查。違法未經核准進行活動、破壞資產或違反相關規定者,另有刑事或行政罰則。
(四)現地保存、保護區及發掘出水
依第 27 條,現地保存為原則,可採列冊管理、劃設保護區或其他適當方式。劃設保護區須經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決議、會商相關機關並公告,且應邀集利害關係人民或團體辦理公聽會或說明會。保護區須訂定管理保護計畫,納入權責及通報機制、日常維護、緊急處置、教育宣導與經費等事項。
第 四 題20 分
海洋保護區管理成效評估通常涵蓋以下六項面向:
- 法制與邊界
- 管理規劃
- 人力與財務
- 管理與執行
- 生態監測
- 利害關係者
請就其中任意五項,分別說明臺灣現有海洋保護區管理成效不足的主要原因,以及針對該面向之具體改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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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海洋保護區管理成效評估,重點不在保護區「劃設了多少面積」,而在於保育目標是否明確、管理措施是否落實,以及生態狀況是否朝目標改善。答題時可依「制度與空間是否適當—計畫與資源是否到位—執行與監測是否有效」的管理循環,逐一說明問題及對策。
臺灣海洋保護區依法源分屬不同制度,例如《漁業法》下的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國家公園法》下的海域國家公園,以及依其他法律劃設的保護區。各區的主管機關、保育標的、管制規定與管理方式不盡相同。以下法規與制度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為準;《海洋保育法》於民國113年制定公布,相關條文及子法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全面施行,建立海洋保護區整體管理與海洋庇護區制度的法制基礎。
解題方法
題目要求「任意五項」,不必六項全答;但每一項都要完整寫出「主要不足原因」與「具體改善策略」,避免只羅列問題。以下選擇法制與邊界、管理規劃、人力與財務、管理與執行、生態監測五項,並以臺灣既有海洋保護區常見的法規分散、計畫不足、執法量能有限及監測不連續等問題作答。
申論作答
一、法制與邊界
**主要不足原因:**臺灣海洋保護區依不同法律及目的分別劃設,部分區域偏重特定經濟物種或特定活動管制,未必涵蓋物種所需的完整棲地、洄游路徑與生態系關係。部分保育區的邊界、管理分區或管制規定未隨生態資料與使用情形更新,也可能出現範圍不易辨識、與鄰近保護區重疊或管理權責交錯等情形,影響執法與保育效果。
**改善策略:**建立跨法規、跨機關的保護區盤點與協調機制,整合保育標的、範圍、主管機關及管制措施。依重要棲地、物種分布、洄游路徑及人為利用壓力檢討邊界,必要時調整範圍或設置核心區、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另應將邊界座標、海圖與現地標示公開且定期更新,讓執法人員、漁民及遊憩業者能清楚辨識各區域的適用規定。
二、管理規劃
**主要不足原因:**部分保護區的保育目標較為概括,欠缺可衡量的目標值、執行期程與權責分工;管理措施與當地生態威脅、漁業利用及觀光活動未充分連結。若缺少定期檢討,管理計畫便難以因應生態變化或新興壓力,也難以判斷投入資源後是否達成目標。
**改善策略:**每一保護區應訂定具體管理計畫,說明保育標的、基礎現況、主要威脅、管理措施、執行機關、期程、經費及成效指標。例如以目標物種數量、棲地品質、違規案件或使用壓力作為追蹤指標,並設定基準值與預期方向。採取適應性管理,定期依監測及執行結果修正管制措施;跨機關共同管理者,應明定主責單位與協調程序,避免計畫停留在紙面。
三、人力與財務
**主要不足原因:**部分保護區仰賴短期計畫或年度補助,預算不穩定,難以支應長期巡護、設備維護、生態調查及社區溝通。
第 五 題20 分
預警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為國際海洋管理之重要工具。請說明其意涵及與「以科學為基礎之決策」之關係,並舉臺灣海洋管理之具體案例說明其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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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科學尚未完全確定時,政府如何管理可能造成重大海洋環境損害的活動」,以及預警原則與科學決策如何互相補充。
預警原則是指:當某項活動有造成嚴重或不可回復環境損害的可信風險,即使因資料不足或科學不確定,尚無法完全證明因果關係,主管機關仍應及早採取合乎比例、具成本效益的預防或減輕措施。缺乏完整科學確定性,不得作為延後或不採取保育措施的理由。
預警原則不是「只要有疑慮就全面禁止」,也不是以政治判斷取代科學,而是要求決策者將不確定性及潛在損害一併納入考量,並依風險程度採取審慎管理。
國際法與政策脈絡可列:
- 《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第 15 項原則:有嚴重或不可回復損害之威脅時,不得以欠缺充分科學確定性為由,延後採取具成本效益的措施。
- 《聯合國魚群協定》第 6 條:養護和管理跨界魚群與高度洄游魚群時,應採取預警方法;資訊不確定、不可靠或不足時,國家應更審慎,不能以科學資料不足為由不採取管理措施。
- 臺灣法制方面,海洋保育法與相關海洋保護區制度提供海洋生態保育、海洋庇護區劃設及管理的工具;漁業法則可作為禁漁區、禁漁期及漁業活動管理的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預警原則與科學決策的關係
兩者不是互相排斥,而是相互補足:
- 科學決策提供判斷基礎:主管機關應蒐集並採用最佳可得科學資訊,包括物種分布、族群趨勢、棲地狀況、活動強度及可能衝擊,也要揭露資料缺口與不確定性。
- 預警原則處理不確定性:科學證據尚不足以精確判定損害範圍或因果關係時,不能因此停擺;如潛在損害嚴重或難以回復,應採取預防性措施。
- 措施須能依新證據調整:透過持續監測、定期檢討與管理成效評估,逐步增加知識;如風險降低,可調整措施,如風險升高,則應加強管理。
因此,完整的決策邏輯是:最佳可得科學資訊+對不確定性的審慎處理+持續監測與適應性管理。預警原則不是反科學,而是讓決策在科學資料尚未完備時仍能負責任地行動。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定義—決策關係—臺灣案例—管理回饋」四段鋪陳:
- 先界定預警原則,點出「嚴重或不可回復風險」及「科學不確定時仍須行動」兩項核心。
- 再說明科學證據仍是決策基礎,預警原則則要求將風險與不確定性納入,而非等待確定因果。
- 以中華白海豚重要棲息環境為案例,說明威脅、科學資訊、管理措施及其預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