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高普考高考三級 自然保育 保育生物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近年許多生物多樣性的資料來自公民科學(Citizen science)調查專案,請說明何謂公民科學,並以案例論述公民科學對協助生物多樣性保育規劃應用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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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公民科學(citizen science)**是由一般民眾參與科學研究的合作方式。參與者可在專業研究者指導下,協助提出問題、調查採樣、記錄與整理資料、分析或解讀結果;研究成果則應能回答科學問題,並可供保育管理或政策決策使用。民眾不只是接受科學知識,也共同參與知識的產生。
生物多樣性調查常需長期、跨區域且反覆蒐集資料,單靠研究機構或政府人力往往難以涵蓋。公民科學能擴大調查的空間範圍、時間頻率與觀察人力,提供物種分布、數量、季節變化及棲地利用等資訊,支援保育優先順序與空間規劃。
解題方法
本題宜採「定義—規劃用途—案例—資料限制」的架構作答。先說明公民科學的參與及科學目的,再具體連結資料如何進入保育規劃;案例應交代資料來源、分析方式、發現及其規劃意義,最後指出資料品質管理,完整呈現公民科學的價值與限制。
公民科學對保育規劃的貢獻
- 補足調查範圍與長期監測資料:由分布各地的參與者持續回報,可填補專業調查在人力、經費或地理可及性上的不足,建立物種出現與分布的時空資料。
- 辨識重要物種及棲地:彙整物種豐富度、數量、稀有或受脅物種紀錄,可協助找出熱點、關鍵棲地與潛在生態廊道。
- 檢視保護區代表性與保育缺口:將物種分布圖與保護區、土地利用或開發計畫疊圖,可找出重要棲地未受充分保護的地點,作為保護區調整、棲地復育或土地使用管理的參考。
- 提供管理成效及威脅預警資訊:重複調查可追蹤族群或棲地變化,及早發現開發壓力、路殺、外來種或環境變動,支援適應性管理。
- 促進地方參與與保育溝通:居民參與調查能累積在地知識與保育認同,讓規劃納入地方關切,增加管理措施的可行性。
案例:運用 eBird 資料辨識臺灣冬季水鳥熱點
eBird 是由賞鳥者回報鳥種、數量、時間與地點的全球公民科學資料平台。研究者運用其臺灣水鳥紀錄,以 1 公里網格分析冬季水鳥分布,並依物種豐富度、數量,以及國家、區域與地方重要性等五項準則辨識熱點。
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何謂環境信託(Environmental trust),以及此制度能協助生物多樣性保育的具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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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環境信託是以環境保護或自然保育為公益目的的信託制度。委託人將土地、建物或資金等財產交付受託人,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管理、利用或處分,使財產持續服務於約定的公益目的。以土地作為信託財產、用來保護棲地的作法,也常稱為保育信託或土地信託。
信託關係的主要角色如下:
- 委託人:將財產交付信託的人,例如地主或捐贈者。
- 受託人:依契約管理信託財產的人或機構,例如具保育專業的非營利組織。
- 信託監察人:監督受託人是否依信託目的辦理事務,並維護公益目的。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許可及監督公益信託。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信託法》第 69 條將公益信託界定為以慈善、文化、學術或其他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第 70 條規定公益信託的設立及受託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第 72 條規定公益信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環境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則將從事環境保護事務的信託納入規範,並於民國 113 年修正;至民國 115 年,適用該修正後規定。
解題方法
題目有兩個要求:先說明制度的定義,再說明它如何促進生物多樣性保育。作答時可先交代信託的財產交付與管理關係,再從棲地保護、長期管理、資源整合、社會參與四個面向,說明保育效益。
環境信託協助生物多樣性保育的具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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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重要棲地,降低土地開發風險 地主可將具有生態價值的森林、濕地、溪流或淺山土地交付信託,由受託人依契約設定保育目的與管理方式。這能使私人土地也成為保育場域,補足法定保護區未涵蓋的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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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長期、連續的棲地管理 受託人可依生態需求辦理棲地調查與監測、原生植群復育、外來種移除、環境干擾管制及必要的棲地維護。
第 三 題30 分
生物多樣性保育面對的問題之一是許多適合瀕危物種生存的棲地並不位於已設立的保護區內,而是位於私人土地上。請說明公部門可採用哪些策略,以增加私人土地的地主參與棲地與物種保育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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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護區外保育」與「私人土地保育誘因」。瀕危物種所需棲地常分布在保護區之外;若保育措施限制土地開發或改變農林漁牧經營方式,地主可能承擔收入減少、管理成本增加等代價。因此,公部門須降低地主參與保育的成本,並讓地主分享保育帶來的公共利益。
政策設計可從三方面掌握:補償保育成本、提供參與彈性、建立長期合作關係。涉及法條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11 條規定,未經徵收或撥用的野生動物保護區土地,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所受損失應予補償;同法第 12 條亦規定,主管機關進入公、私有土地調查或實施保育措施致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受損失時,應予補償。
解題方法
依「地主為何不願參與」逐一提出公部門可以採取的對應措施:地主若承受收入損失,就提供經濟補償;若缺乏保育知識或管理能力,就提供技術協助;若擔心土地遭限制利用,就採取自願、彈性且權利義務明確的合作方式;若缺少長期回饋,就發展認證、友善產品與生態旅遊等利益分享機制。
可採取的策略
一、提供直接經濟誘因與損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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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服務給付:地主或農民採行友善耕作、維持適合物種利用的棲地、避免干擾繁殖或覓食等措施後,政府依保育行為或成果提供給付。這能補貼其增加的勞務成本,或因減少生產、放棄部分土地利用而承受的機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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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棲地維護與復育費用:補助原生植栽、埤塘或濕地維護、廊道改善、外來種移除及友善農業設施等費用,降低地主開始參與保育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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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損失補償:保育區劃設或主管機關執行調查、保育措施造成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損失時,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規定補償。補償應有清楚的申請程序、計算基準與核發時程,避免地主承受不確定成本。
二、採取自願、彈性且權利義務清楚的合作方式
- 簽訂保育契約或管理協議:由政府與地主約定保育目標、管理期間、地主配合事項、政府給付、監測方式及契約終止條件。契約可依物種需求與土地利用型態個別調整,並以長期、穩定的合作提高地主投入意願。
第 四 題25 分
引入(Introduction)與再引入(Reintroduction)是針對瀕危野生生物野外族群的保育策略,請分別說明這二種策略的執行方式與需考量的注意事項,並說明兩者施行的優先順序與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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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育移置」(conservation translocation)中兩種野外族群復育策略的差異、實施考量與選擇順序。答題關鍵是先說明移入地是否曾是該物種的原生分布地,再交代來源族群、棲地與威脅評估、移置程序及後續監測。
- 引入(introduction):將生物移至其原生分布範圍以外的地區並予以釋放;可能是為了物種保育,也可能為生態復育等目的。就瀕危物種保育而言,通常指在原生分布範圍外建立新族群。
- 再引入(reintroduction):將生物移回其原生分布範圍內、但當地已經消失的地點,以重建野外族群。
- 補充區分:若物種仍存在於某地,只是族群數量過低或需要改善遺傳交流,向當地補充個體稱為族群補強(reinforcement/supplementation),不等同於再引入。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定義與目的 → 執行程序 → 風險與注意事項 → 優先順序」展開。兩種策略都涉及從一處移置個體到另一處;最大的判別點是目的地是否位於該物種原生分布範圍內,以及當地族群是否已消失。
一、引入的執行方式與注意事項
引入是在物種原生分布範圍外的地點建立新族群。執行前須確認此策略能帶來明確的物種保育效益,例如原棲地已無法提供存續條件,或物種面臨區域性滅絕風險;並評估目的地是否適合長期存續。
主要步驟與考量如下:
- 評估保育必要性與替代方案:說明為何原生分布地內的保育、棲地復育或再引入不足以達成目標,並評估引入可能產生的保育效益。
- 評估目的地適宜性:確認棲地、氣候、食物與繁殖條件足以支持族群;評估未來環境變化、棲地連通性、土地利用及管理能力。
- 評估生態與遺傳風險:分析新物種對當地原生物種、食物網與生態系功能的影響;避免疾病傳播、競爭、掠食、雜交或成為入侵物種。慎選來源族群,維持適應性與遺傳多樣性。
- 處理法律與社會面向:確認相關許可、土地權利與管理責任,並和當地社群及利益關係人溝通,評估對生計、文化與人獸衝突的影響。
- 分階段移置並監測:依計畫運送、檢疫、釋放與照護,設定族群建立與生態影響的監測指標;預先訂定停止、修正或補救措施。
由於引入目的地不在物種原生分布範圍內,對當地生態系可能造成新的、難以逆轉的影響,必須特別審慎評估其必要性與風險。
二、再引入的執行方式與注意事項
再引入是將物種移回其原生分布範圍內、但已經消失的地點,目標是建立可自行維持的野外族群。執行前最重要的是先查明原族群消失的原因,並確認該威脅已消除或受到有效控制;若造成消失的條件仍在,再引入可能只會重演失敗。
主要步驟與考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