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高普考高考三級 自然保育 保育法規(包括國際公約) 考古題詳解

115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自然保育
試題代碼 保育法規(包括國際公約)

第 一 題25 分

我國於 2024 年通過「海洋保育法」,使臺灣的自然生態保育工作從陸域延伸至海域。請比較「海洋保育法」、「濕地保育法」及「野生動物保育法」三者在保育對象、主管機關與法規目標上的異同,並說明「海洋保育法」的設立如何補足過去保育法制的不足,以及未來在權責劃分或執行面可能面臨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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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三部保育法律的保育尺度與治理對象:海洋保育法以海洋生態系及海洋生物多樣性為核心;濕地保育法以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為核心;野生動物保育法則以野生動物物種、族群及棲息環境為核心。作答時須比較法律的保育對象、中央主管機關與立法目標,再說明海洋保育法如何統合海域保育,以及跨機關執行的難題。

本題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海洋保育法於民國113年制定公布,部分條文自114年1月1日施行,全法自114年7月1日全面施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條於114年修正,明定海域野生動物保育的中央主管機關為海洋委員會。

解題方法

採「對象—主管—目標—制度效果與挑戰」的比較架構:

  1. 先分清三法保護的對象層次:海洋生態系、濕地生態系、野生動物及其棲地。
  2. 再列出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特別指出野生動物保育法的海域例外。
  3. 最後從法制缺口說明海洋保育法的功能,並由權責交疊、執法資源與利害關係人參與,分析實務挑戰。

三法比較

比較面向海洋保育法濕地保育法野生動物保育法
保育對象海洋生態環境、海洋生物多樣性、海洋生物資源,以及海洋保護區的規劃與管理濕地及其天然滯洪、生態保育、生物多樣性等功能;涵蓋濕地規劃、保育、復育、利用與經營管理野生動物及其族群、棲息環境;並透過保育類野生動物制度規範保育與利用
中央主管機關海洋委員會內政部原則為農業部;海域野生動物保育由海洋委員會主管
地方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律與相關規定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
法規目標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保育海洋生物多樣性、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資源、協調促進海洋保護區規劃與執行,並推動海洋保育教育確保濕地天然滯洪等功能,維護生物多樣性,促進濕地生態保育及明智利用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平衡

海洋保育法補足的法制不足

海洋保育法制定以前,海域保育規範分散在不同法律與主管機關職掌中。例如,野生動物保育法可以保護海域野生動物,漁業法可設置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其他法律亦可能基於自然資源或特定目的在海岸、海域劃設保護區。這些制度各有功能,但保育標的、劃設目的、管理措施與執行機關不一,容易形成區域分散、管理標準不一致及跨機關協調不足等問題。

海洋保育法的補足作用主要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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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據「國家公園法」第 12 條規定,各國家公園得按區域內現有土地利用型態及資源特性來進行分區管理。請利用國內某一個國家公園為例說明這些分區管理類型,並陳述該法對各分區的禁止及可從事行為的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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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公園法》第 12 條至第 18 條的分區管理制度:依區域內現有土地利用型態及資源特性劃定分區,再按保育需求設定不同程度的行為管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以墾丁國家公園為例,國家公園法第 12 條所列五種分區為:

  1. 一般管制區:位於國家公園內、未劃入其他分區的土地或水面,通常包括既有聚落及其他現有利用地區。
  2. 遊憩區:適合野外育樂活動,並得依計畫設置適當遊憩設施的地區。
  3. 史蹟保存區:保存重要史前遺址、史後古蹟及其他歷史文化資產的地區。
  4. 特別景觀區:具有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天然景緻,須嚴格限制開發的地區。
  5. 生態保護區:生態系或生物資源特別重要、敏感,應優先保護並嚴格限制人為干擾的地區。

解題方法

作答可按「列分區、說目的、分層寫管制」的順序:

  • 先依第 12 條列出五種法定分區,並用墾丁國家公園說明各區目的。
  • 再寫第 13 條適用於整個國家公園區域的共同禁止事項。
  • 接著依第 14 條至第 18 條,區分一般管制區、遊憩區、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的行為許可與限制。

法律上的重點是:第 14 條所列行為,原則上僅在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處許可後才得為之;第 16 條則規定,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內,除第 14 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六款行為經許可外,其餘均應禁止。

各分區的管理規範

一、全園共同禁止事項:第 13 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

  • 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 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 污染水質或空氣。
  • 採折花木。
  • 在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 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 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的地區。
  • 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的行為。

以上規定不因所在分區而異,適用於整個國家公園區域。

二、一般管制區與遊憩區:第 14 條

在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內,以下行為經國家公園管理處許可後得為之:

  1. 公私建築物或道路、橋樑的建設或拆除。
  2. 水面、水道的填塞、改道或擴展。
  3. 礦物或土石的勘採。
  4. 土地開墾或變更使用。
  5. 垂釣魚類或放牧牲畜。
  6. 纜車等機械化運輸設備的興建。
  7. 溫泉水源的利用。
  8. 設置廣告、招牌或類似物。
  9. 原有工廠設備擴充、增加或變更使用。
  10. 其他依法須經主管機關許可的事項。

如許可事項範圍廣大或性質特別重要,國家公園管理處應報請內政部核准,並由內政部會同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審議辦理。

三、史蹟保存區:第 15、16 條

史蹟保存區內,下列行為應先經內政部許可:

  • 古物、古蹟的修繕。
  • 原有建築物的修繕或重建。
  • 原有地形、地物的人為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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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闡述 1992 年「生物多樣性公約」、2002 年「2010 年生物多樣性目標」、2010 年「愛知生物多樣性目標」與 2022 年「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的關係與其主要保育策略目標的變化?並舉例說明國內有哪些保育法規制定或保育策略推展能夠呼應「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目標的推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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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生物多樣性公約》(CBD)之下,全球生物多樣性治理目標如何從「減緩生物多樣性流失」,逐步發展為「遏止並扭轉流失、復育自然」,以及我國如何以法規、空間規劃和保育行動回應全球框架。

《生物多樣性公約》於 1992 年通過,1993 年生效。公約所稱生物多樣性,包含陸域、海洋及其他水域生態系,以及其所構成的生態複合體,涵蓋物種內、物種間及生態系的多樣性。公約三項目標為:

  1. 保育生物多樣性。
  2. 永續利用生物多樣性的組成部分。
  3. 公平、公正分享利用遺傳資源所產生的惠益。

以下四個里程碑並非四個彼此獨立的公約,而是締約方在 CBD 架構下,分階段設定的全球政策目標與行動框架。

解題方法

作答時可依「公約原則 → 2010 年減緩目標 → 愛知目標 → 昆明-蒙特婁框架 → 臺灣落實」的順序,說明各階段的承接關係與策略變化。比較重點放在:目標期限、企圖程度、保育工具,以及是否納入跨部門治理和執行資源。

四階段目標的關係與變化

一、1992 年《生物多樣性公約》:確立全球保育治理的基本架構

CBD 是後續全球生物多樣性目標的法律與政策基礎。它不只要求保護物種與棲地,也將永續利用、遺傳資源惠益分享納入同一套治理架構,並要求締約方制定國家生物多樣性策略與行動計畫(NBSAP)。

因此,後續各階段的全球目標,都是在推動 CBD 三項目標的實踐與加強。

二、2002 年「2010 年生物多樣性目標」:降低流失速率

2002 年 CBD 第六屆締約方大會提出:至 2010 年,在全球、區域及國家層級,顯著降低當前生物多樣性流失的速度,並將此作為減輕貧窮及造福地球生命的貢獻。

此目標把 CBD 的原則轉成具期限的全球承諾,但核心仍是「降低流失速率」,並非承諾在 2010 年前停止流失或恢復所有受損生態系。2010 年的檢視顯示,全球未能達成此目標,凸顯目標需要更具體的策略、指標與執行安排。

三、2010 年「愛知生物多樣性目標」:以 2020 年為期的整體行動計畫

CBD 第十屆締約方大會於 2010 年在日本愛知縣名古屋通過《2011-2020 年生物多樣性策略計畫》,包括 20 項「愛知生物多樣性目標」。整體願景為 2050 年實現「與自然和諧共生」,並以 2020 年為近期期限。

20 項目標分為五項策略目標:

  • A:處理生物多樣性流失的根本原因,將生物多樣性納入政府與社會各部門。
  • B:降低直接壓力並促進永續利用,例如減少棲地流失、過度利用、污染及外來入侵種的危害。
  • C:改善生物多樣性現況,保育生態系、物種及遺傳多樣性。
  • D:提升生物多樣性與生態系服務對所有人的效益,並增強生態系的韌性。
  • E:強化執行手段,包括參與式規劃、知識管理、能力建構及資源動員。

相較 2002 年目標,愛知目標從單一的流失速率指標,擴充為涵蓋根本原因、直接壓力、保育成效、生態系服務與執行能力的行動組合。它也把生物多樣性主流化與跨部門治理納入核心,但 2020 年整體執行仍未能達成全部目標。

四、2022 年「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以 2030 年行動目標推動自然復原

CBD 第十五屆締約方大會於 2022 年通過《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GBF)。框架延續「2050 年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願景,設定 4 項 2050 年長期目標及 23 項 2030 年行動目標,要求各國將全球目標轉化為國家策略、措施與監測安排。

其主要策略可概括為:

  1. 降低生物多樣性威脅:整合土地與海洋空間規劃、復育退化生態系、擴大有效保育區、降低物種滅絕風險,並確保野生物種利用永續。
  2. 滿足人類需求並促進永續利用:使農業、漁業、林業等生產系統更具永續性,並處理糧食、健康、污染及氣候變遷等相關議題。
  3. 落實公平分享與治理:促進遺傳資源及數位序列資訊(DSI)相關惠益分享,尊重原住民族與在地社區權利及知識。
  4. 強化執行手段:增加資金、能力建構、科技合作、知識與監測,並使公共及私人資金流向逐步符合生物多樣性目標。

最具代表性的量化目標包括:

  • 目標 2:至 2030 年,至少 30% 的退化陸域、內陸水域、海岸與海洋生態系獲得有效復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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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為推展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里山精神,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於 2021 年推展「瀕危物種與重要棲地生態服務給付推動方案」,請說明該方案的背景精神、主要內容以及所牽涉到的國內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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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生態服務給付」(Payments for Ecosystem Services, PES)的政策目的與執行架構:由政府以給付作為誘因,支持農民、地主及在地居民採取有利於生物多樣性與棲地維護的行動。保育成果具有公共利益,保育成本卻常由棲地所在地的居民承擔;本方案藉由「保育成果全民共享、保育成本由全民分擔」,將保育工作轉化為有對價的「生態薪水」,促成居民生計與保育目標並行。

本方案自2021年推動,正式名稱為「瀕危物種及重要棲地生態服務給付推動方案」。作答時須掌握其兩大部分:瀕危物種生態服務給付與重要棲地生態服務給付。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與方案內容為準。

背景精神

臺灣既有自然保護區及國有林保育成果,仍不足以涵蓋淺山、平原至海岸的各類棲地。這些地區也是居民生活、生產的空間,並有許多保育類野生動物棲息;開發、工業化農業、棲地破碎化及農業生產方式,均可能對物種與棲地造成壓力。

當保育類物種出現在農地,或土地被指定、管理為重要棲地時,農民與地主可能面臨農產減收、土地利用受限,或其他保育成本。若只要求居民承擔成本,容易使保育工作與地方生計形成衝突。本方案因此以生態服務給付作為政策誘因,鼓勵友善農作、棲地管理、巡護監測及通報救援等行動,支持淺山與平原生態系的保全,並串聯國土生態保育綠色網絡。

主要內容

一、瀕危物種生態服務給付

針對瀕危或重要保育物種的分布區及相關實施地區,鼓勵農民、社區與在地團體採取有助於物種保育的行動。主要作法包括:

  • 友善農地給付:鼓勵在農業生產過程中採取友善措施,降低農藥、毒餌、獸鋏及不利野生動物的防治方式所造成的風險。
  • 自主通報給付:鼓勵民眾主動通報標的物種、受傷個體或相關保育事件,協助主管機關掌握資訊並及時處理。
  • 巡護監測給付:由社區或在地團體參與棲地巡守、生態監測、通報違法獵具等工作。
  • 棲地維護及營造給付:支持維護、改善或營造標的物種所需的棲地環境。

實際物種、實施地區、申請資格、友善措施及給付條件,依方案及各物種示範計畫規定辦理,不是所有物種或所有地區均可申請。

二、重要棲地生態服務給付

針對具生物多樣性價值或有助於國土生態網絡連結的重要棲地,鼓勵土地管理者持續維護或採取友善管理方式。方案所涵蓋的棲地類型包括水梯田、水田、陸上魚塭及私有保安林等。給付內容依棲地類型及方案規定,可能包括棲地維護、棲地營造或配合維持生態功能的管理措施。

應注意,生態服務給付不是單純依土地面積發放的一般補助,而是以符合資格、採取特定保育作為,並依規定提出申請、接受查核或成果考核為前提。

涉及的國內法規與制度

一、《野生動物保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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