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高普考高考三級 自然保育 保育法規(包括國際公約)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30 分
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法》自 1994 年頒布以來,歷經多次增修,雖然法制基礎已漸趨完備,然而在核心精神與實質執行上,仍存在不少改善之空間,使得就自然保育的角度而言,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仍未盡到應有的防護能力。
請就「整體綜合面」、「政府政策環評」、「個案開發行為環評」等三大面向,分別具體說明現行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在實務運作現況上之不足或缺失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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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對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環評法》)法制架構及其在自然保育實務應用上面臨之結構性困境。解題核心法規與學理基礎包含:
- 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 條(預防原則與立法目的)、第 5 條(應實施環評之開發行為)、第 7 條(第一階段環評審查)、第 8 條(進入第二階段環評要件)、第 18 條(開發後追蹤監督機制)、第 20 條(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
- 《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
-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 相關保育法規:《野生動物保育法》、《森林法》、《濕地保育法》、《國土計畫法》。 (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改制升格為「環境部」,原環保署主管權責移撥環境部,法制實質運作核心不變。)
- 自然保育核心學理:
- 事前預防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缺乏全面科學證據時,不得作為延遲採取防止棲地退化作為之藉口。
- 減緩階層(Mitigation Hierarchy):迴避(Avoidance) 減輕(Minimization) 復原(Restoration/Rehabilitation) 補償(Compensation/Offset)。
- 生態淨零損失(No Net Loss, NNL)與棲地等值換算。
- 累積性環境衝擊(Cumulative Impacts) 與 階層式評估架構(Tiering)。
解題方法
- 切入視角定位:本題必須嚴格扣緊「自然保育」之專業視角,切忌泛泛空談一般行政程序延宕或資方反彈,而應著眼於生態調查品質、棲地破碎化、物種存續威脅、生態補償實效性等關鍵痛點。
- 三面向層次展開:
- 整體綜合面:宏觀檢視環評制度定位、利益衝突、累積性衝擊與長期生態監測之制度性缺失。
- 政府政策環評:剖析政策環評法律拘束力匱乏、與下位個案環評脫節(缺乏分層引導功能)等制度失靈。
- 個案開發行為環評:深入一階與二階劃分標準、生態敏感區篩選門檻、減緩階層流於形式等微觀操作漏洞。
- 規範與實務對比法:採「法規立意 實務運作變形 對自然保育之具體危害」邏輯鏈鋪陳,展現高階公職應具備之法理批判與實務洞察力。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試卷評分關鍵在於能否精準命中三大面向之實務爭點,各面向評析與得分論述要點如下:
- 整體綜合面:重點在於批判「開發與審查之利益衝突(顧問公司生態調查獨立性)」、「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卸責將生態審查全推給環評委員會」,以及「缺乏大尺度生態承載力與累積性效應評估」。
- 政府政策環評:重點在於點出「政策環評僅具諮詢性質、不具實質否決權與拘束力」、「諸多具重大生態破壞之大型能源/土地政策規避或補做政策環評」,未能發揮由上而下的生態廊道與敏感區保育引導。
- 個案開發行為環評:重點在於揭露「細目認定標準偏重量化數字而忽略生態敏感度」、「開發單位以補件反覆拖延以規避二階環評之繁複程序」、「生態補償(如僅承諾植樹或人工巢箱)流於綠洗(Greenwashing),缺乏生態淨零損失法制規範」。
解題技巧
- 結構勻稱:嚴格依照題目給定之「整體綜合面」、「政府政策環評」、「個案開發行為環評」三段式排列,不可自行合併或漏列。
- 術語置入:大量運用國際保育與環評標準詞彙(如「減緩階層」、「累積效應」、「階層化評估」、「生態承載力」、「生態淨零損失」),可大幅拉開與一般考生的給分差距。
- 避開答題陷阱:避免只從「經濟發展 vs. 環保抗爭」的政治學角度寫作,務必將每一項缺失最終落腳於「對野生物族群、天然棲地、生態系統服務之負面衝擊」。
【答案】
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法》自公布施行以來,雖建立起開發行為事前預防之法定程序,但在面對當代日益嚴峻之生物多樣性喪失與生態棲地裂解問題時,現行運作機制仍存有顯著缺陷。茲就題目所指定之三大面向,具體說明實務運作不足與缺失如下:
第 二 題30 分
臺灣四面環海,全島陸海交接處及環繞之近海生物與生態資源雖然多元而豐富,但隨著 1970 年代初起,國家經濟快速起飛與社會持續多元變遷至今,就近海海域生物及生態環境而言,卻在各方面均似呈明顯衰退現象,因此加強海洋保育,當前實刻不容緩。
請就消耗性、置入性、破壞性及其他等會直接影響海洋生物資源與生態環境的利用型態之角度去思考,有哪些法規及其重點內容,可以一起做整合性地防範或管制?
提示:觀光、遊憩、休閒……等,亦為產業中的一環或其已融入多項產業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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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評量考生對於臺灣「海洋環境與生態保育法制體系」之橫向整合與實務應用能力。解題核心在於將人類對海洋之各類利用衝擊進行類型化分析(消耗性、置入性、破壞性及觀光遊憩等其他利用),並精準對應主管法規之管制工具(如禁採管制、排放許可、棲地劃設、空間分區及環評機制),建構出一套跨法規之整體防範體系。
法規基準說明:本題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當時海洋專法《海洋保育法》尚處於立法院審議階段,各項管制主要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漁業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岸管理法》等分散立法進行橫向整合;現行法已於民國 113 年正式三讀通過制定《海洋保育法》,完備海洋庇護區與海洋空間規劃之整合母法。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之「縱向型態 橫向法規」綜合申論題。解題架構採「矩陣分類整合法」切入:
- 衝擊型態解析:依題意將海洋利用劃分為四個範疇,明確定義其破壞行為樣態。
- 法源與管制對應:針對各項樣態,分別引述專門法律之重點條文與管制手段(如《漁業法》第 44 條及第 48 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16 條及第 18 條、《海洋污染防治法》陸源與傾倒管制、《海岸管理法》保護區劃設等)。
- 產業與休閒之包容:將題目提示之「觀光、遊憩、休閒」納入「其他利用型態」,連結《發展觀光條例》與《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 整合性管制收束:跳脫各法單兵作戰思維,以《海洋基本法》與海洋空間規劃(Marine Spatial Planning, MSP)作為統合防範的上位機制。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型。考點非單一法條之正誤判斷,而在於考生能否全盤兼顧題幹設定之四種利用型態。若漏答任一型態或未能納入觀光遊憩產業,將被評審委員視為架構缺漏而扣分;若僅羅列條文名稱而未說明「重點管制內容」與「如何整合防範」,則難獲高分。
解題技巧
- 分段標題明確化:申論大題必須直接以「一、消耗性利用……」、「二、置入性利用……」等題旨關鍵字破題,閱卷老師能在數秒內掌握答案結構。
- 扣緊題目提示:題目特別以「提示」指出「觀光、遊憩、休閒……亦為產業中的一環」,此為明確的配分亮點,必須在「其他利用型態」中特別拉出子標題作答,援引《發展觀光條例》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 橫向貫穿的「整合」思維:作答最後務必有「整合管制機制」之段落,說明跨部會查緝平臺、分區保護網絡與綜合空間管理,呼應題目「一起做整合性地防範或管制」的要求。
【答案】
臺灣近海生物資源與生態環境衰退,係多重人為壓力交織之結果。針對「消耗性」、「置入性」、「破壞性」及「其他(觀光休閒等)」利用型態,現行法規重點管制內容與整合性防範機制析述如下:
一、消耗性利用之法規與管制重點
消耗性利用指過度提取、採捕海洋生物個體或棲地資源之行為(如過度捕撈、盜採珊瑚、採捕受威脅物種)。
- 《野生動物保育法》:
- 物種專案保護:依法公告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如鯨豚、海龜、特定鯊魚與珊瑚等),嚴禁騷擾、虐待、獵捕、宰殺、買賣或陳列展示(第 16 條、第 18 條)。
- 棲息環境劃定:劃定「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與「野生動物保護區」,對涉及棲地資源採取之行為予以嚴格限制或禁止(第 8 條、第 10 條)。
- 《漁業法》:
第 三 題20 分
我國自 2023 年起,至同年 5 月底,就環境與保育的法規而言,在立法院制定哪些重要法令?請分別說明其關鍵內容及其對環境保護與生態保育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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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聚焦於民國 112 年(2023 年)1 月至 5 月底,立法院三讀通過之重大環境保護與自然保育法規。解題的核心在於掌握「組織法制改革(事權統一與位階提升)」與「作用法制革新(氣候治理、資源永續與山林法益平衡)」雙軌架構。
本題涉及之主要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氣候變遷因應法》(由《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制定,2023 年 1 月 10 日三讀,2 月 15 日公布)
- 《農業部組織法》及《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組織法》(2023 年 5 月 16 日三讀,5 月 31 日公布;含《農業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組織法》)
- 《環境部組織法》(2023 年 5 月 9 日三讀,5 月 24 日公布;含氣候變遷署、資源循環署、化學物質管理署、環境管理署及國家環境研究院組織法)
- 《礦業法》(全文修正,2023 年 5 月 26 日三讀,6 月 21 日公布)
- 《海洋產業發展條例》(2023 年 5 月 26 日三讀,6 月 21 日公布)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公職考試「自然保育法規」經典的「重大法規盤點與政策評析」申論題。解題應採取「法令定位 關鍵核心條款 對環境與保育之實質影響」之三段式結構:
- 精準對齊時空範疇:嚴格鎖定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法案,避免引申超時法規。
- 突顯自然保育職系專業:論述法規影響時,除一般環境保護(減碳、防污)外,務必強化「生物多樣性、自然碳匯(綠碳/藍碳)、生態棲地破碎化防杜、基於自然的解決方案(NbS)」等保育核心論點。
- 分點並列清晰作答:將組織法與重要作用法分項條列,逐一對應題目要求之「關鍵內容」與「生態保育影響」。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各選項之正誤分析。評分焦點在於法規盤點之完整性、關鍵法條掌握度,以及對生態保育衝擊論述之深度。
解題技巧
- 時間陷阱檢驗:切勿將 2023 年 5 月底之後立法院審議或通過之法案(如 2024 年通過之《海洋保育法》)列入主要制定清單。
- 組織改造成雙亮點:2023 年 5 月的組改法案中,「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與「生物多樣性研究所」是自然保育類科的絕對給分核心,其名稱、整併單位與組織升格意義必須精確寫出。
- 關鍵法條關鍵詞入題:如 2050 淨零排放、碳費機制、基於自然的解決方案(NbS)、刪除礦業法霸王條款、補辦環評、國土生態保育綠色網絡,精準使用法定名詞是獲取高分的關鍵。
【答案】
一、前言
2023 年 1 月至 5 月底,立法院第 10 屆第 7 會期通過了台灣環境與保育法制史上極具突破性的多項關鍵法令。不僅正式確立國家淨零轉型之法制基礎,大幅翻修具高度爭議的天然資源開採法規,更全面完成中央環境與農業行政體系之改組升格,確立事權統一與生態永續之治理新格局。
二、重要法令關鍵內容及其對環境保護與生態保育之影響
(一)《氣候變遷因應法》(2023 年 1 月 10 日三讀通過,2 月 15 日公布)
- 關鍵內容:
- 淨零目標法定化:明定 2050 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為國家長期目標。
- 實施碳定價機制:授權主管機關對國內排放源分階段徵收碳費,並設氣候變遷因應基金專款專用於低碳技術與永續發展。
- 氣候調適專章:增訂專章建立調適策略推動架構,強化氣候脆弱度評估,納入科學基礎監測與早期預警體系。
- 公正轉型與人權保障:明訂應保障受轉型衝擊之勞工、脆弱族群及原住民族權益。
- 對環境保護與生態保育之影響:
第 四 題20 分
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請介紹《巴黎氣候協定》。
(二) 請解釋海洋生物塑膠微粒與食物鏈的關係。
(三) 請說明「自然保育(nature conservation)」的核心精神。
(四) 請說明國際自然保育聯盟(IUCN)將國家公園(National Parks)設定為哪一種保護區?關鍵內涵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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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為保育法規與環境生態跨領域的申論綜合題,檢驗考生對國際公約、海洋環境毒理、保育倫理哲學及國際保護區分類標準的理解:
- 《巴黎氣候協定》:考查後京都時代全球氣候治理體系之法律性質、長期溫度控制目標( 與 )、自主貢獻機制(NDC)與週期性盤點架構。
- 海洋微塑膠與食物鏈:考查微塑膠()在海洋食物網中的物理攝入、生物累積(Bioaccumulation)、生物放大(Biomagnification)及外生毒素吸附等生態病理傳遞機制。
- 自然保育(Nature Conservation)核心精神:考查「明智利用/永續利用(Wise Use / Sustainable Use)」哲學,並釐清 Conservation(保育)與 Preservation(保存/封存)之本質差異、生物多樣性公約(CBD)三項目標與跨世代正義。
- IUCN 保護區管理分類體系:考查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保護區分類系統中的「第 II 類保護區(Category II: National Park)」定義、主要管理目標(大規模生態過程維護)與兼顧環境教育/遊憩的平衡內涵。 (註:本題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之國際現行標準與法規體系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由四個獨立子題組成,答題應採取「模組化、直球破題」之切入策略:
- 第一小題:依「簽署背景與性質 核心溫控目標 實踐機制(NDC 與全球盤點)」三層次破題,精確列出專有名詞。
- 第二小題:依「微塑膠定義 初階生物攝入 營養階層傳遞與放大效應 生態與人體健康危害」之因果鏈論述。
- 第三小題:對比「嚴格封存(Preservation)」論點,確立「人與自然動態平衡」的核心,引用《世界自然保育策略》(WCS)及《生物多樣性公約》(CBD)三大主軸確立論述厚度。
- 第四小題:直接點出「Category II(第 II 類)」,並對比 Category I(嚴格保護區/荒野地)與 Category V/VI(地景保護/資源永續利用),突顯其「保護大規模生態系統完整性」與「提供符合生態原則之遊憩教育」的雙重內涵。
解題技巧
- 關鍵字精準命中:
- 第一題必備:、國家自定貢獻(NDC)、由下而上(Bottom-up)、全球盤點(Global Stocktake)。
- 第二題必備:生物累積、生物放大、營養階層、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
- 第三題必備:永續利用(Sustainable Use)、生態系承載力、跨世代公平、明智利用(Wise Use)。
- 第四題必備:Category II(第 II 類)、大規模生態過程(Large-scale ecological processes)、排除工業化開發利用。
- 常見陷阱防範:
- 誤將巴黎協定寫成完全強制性的碳減量配額分配體系(京都議定書模式);實為由各國提報 NDC 之「由下而上」架構。
- 混淆 Conservation(保育:強調永續合理利用)與 Preservation(保存:排除人類干擾與利用)。
- 誤記 IUCN 分類級別(國家公園常被誤填為第 I 類或第 IV 類)。
【答案】
(一) 《巴黎氣候協定》(Paris Agreement)之介紹
- 背景與法律地位: 《巴黎氣候協定》係於 2015 年 12 月在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第 21 屆締約方大會(COP21)上通過,並於 2016 年 11 月生效,正式接替《京都議定書》,成為 2020 年後全球因應氣候變遷之具法律約束力多邊環境架構。
- 核心減碳與調適目標:
- 長期溫控目標:致力將全球平均升溫控制在工業革命前水平以上 之內,並努力追求將升溫幅度限制在 之內,以降低極端氣候對生態系的災難性風險。
- 碳中和願景:目標於 21 世紀下半葉實現人為溫室氣體排放源與自然碳匯吸收之間的平衡(淨零排放)。
- 調適與資金:提升氣候韌性與調適能力,並使金融資金流動方向符合低溫室氣體排放與氣候韌性發展目標。
- 運作機制與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