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高普考高考三級 自然保育 保育法規(包括國際公約)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近年來我國大力推動再生能源發電,特別是離岸風力發電。為了確保離岸風力發電設備於施工過程不會對鯨豚造成危害,設置了鯨豚觀察員制度。
請說明鯨豚觀察員制度的源由,以及所涉及的法規與指導文件中之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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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離岸風電施工與鯨豚保育間的衝突,以及鯨豚觀察員制度如何透過環境影響評估(環評)承諾與作業手冊落實。
離岸風場水下基礎打樁會產生高強度水下噪音,可能使鯨豚聽力受損、改變其行為,嚴重時造成生理傷害。鯨豚觀察員的功能,是在施工現場持續觀測、記錄鯨豚活動,並在鯨豚進入警戒區時通報施工單位,依環評承諾採取減輕措施或暫停施工。
**法規基礎須分清楚:**民國 110 年並無一部法律直接規定所有離岸風場一律配置鯨豚觀察員;實際要求主要由個案環評書件及審查結論中的承諾形成,再以海洋保育署發布的作業手冊提供執行規範。環評承諾一經納入審查文件,開發單位即應依環評法切實執行。
制度源由
國際上對海洋工程噪音的常見減輕方式之一,是配置海洋哺乳類觀察員(Marine Mammal Observer, MMO),在施工期間即時監看海域,協助避免海洋哺乳類進入高噪音影響區。臺灣離岸風場近年集中於西部海域開發,打樁噪音可能影響周邊鯨豚;考量臺灣海域海洋哺乳類以鯨豚為主,遂建立「台灣鯨豚觀察員」(Taiwan Cetacean Observer, TCO)制度。
海洋保育署於民國 109 年 2 月發布首版《台灣鯨豚觀察員制度作業手冊》,並於 109 年、110 年修訂。命題當年適用的是第三版;第三版於民國 110 年 6 月發布,強化培訓課程審查及執行查核等規範。
法規與指導文件規範
一、環境影響評估法
- **第 17 條:**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個案若承諾打樁期間設置鯨豚觀察員、執行監測或採取特定停工措施,開發單位即應履行。
- **第 18 條:**開發進行中及完成後使用時,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環評主管機關監督環評文件及審查結論的執行情形;必要時得要求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此為監督觀察員及其他環評承諾執行情形的重要依據。
- **第 23 條:**開發單位未依環評法及相關規定執行者,得處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日連續處罰。故觀察員措施不是單純建議;納入個案環評文件及審查結論後,違反承諾會有環評法上的責任。
二、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 12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因野生動物調查、保育或利用管理需要,指定或委託有關機關、團體或學術機構辦理調查、研究及相關工作。海洋保育署制定觀察員制度與作業規範,亦以野生動物調查及保育管理的精神為依據。
應注意,野生動物保育法提供的是保育及調查工作的法制背景,並非直接明定每一離岸風場均須配置特定數量的鯨豚觀察員;個案配置及措施仍須依環評承諾、審查結論及相關作業文件判斷。
三、《台灣鯨豚觀察員制度作業手冊》第三版
手冊規範觀察員培訓、資格與執行流程,並提供開發單位及相關機關作業參考。施工單位應依個案環評承諾,提出鯨豚觀察員監測措施計畫,載明施工流程、觀察員與觀察船配置、警戒區、通報及紀錄方式等。
打樁期間的核心措施如下:
- **打樁前監測:**由觀察員監看警戒區。確認警戒區內達規定時間未發現鯨豚後,才依程序開始打樁;具體監測時間與條件應依個案環評承諾及核定計畫辦理。
第 二 題20 分
今年 3 月,「搶救大潭藻礁」公投案獲得足夠的連署門檻成案,引發各界對於藻礁生態系保育的重視。
請詳述國內有哪些保育法規可以作為類似藻礁生態系之保育工作的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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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藻礁生態系具有特殊地質景觀、潮間帶棲地與生物多樣性價值,應從「海岸整體管理、物種與棲地保護、自然地景保存、濕地保育、開發管制」等面向,找出可提供保育依據的國內法規。
藻礁不只是一種地形,也支撐多樣的潮間帶生物與生態功能。因此,答題時不宜只列出一部法律;應說明各法規提供的保育工具,以及適用的前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可依「直接點名藻礁的法規」優先,再補充可透過保護區、自然地景、濕地保育及開發審查落實保護的法規。作答時要區分兩件事:
- 法規可以作為保育依據,不代表藻礁已自動取得特定保護區身分。
- 各法規的保護工具不同:有的可以限制開發,有的透過指定保護區或自然地景,有的則要求開發前評估環境影響。
可作為保育法源的國內法規
一、《海岸管理法》:最直接的法源
《海岸管理法》以維繫自然系統、保護與復育海岸資源及推動海岸永續發展為目的;其海岸管理原則明列保育珊瑚礁、藻礁、海草床等敏感地區,並要求維護棲地與環境完整性、規範人為活動。
藻礁是海岸生態系的一部分,這部法律因此是本題最直接、最應優先寫出的法源。可配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及海岸保護區等機制,進行空間管理與人為活動管制。
二、《野生動物保育法》:以棲地與保護區保育生態系
本法除保育野生動物及維護物種多樣性外,也設有棲地保護工具:
- 依第 8 條,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內的建設或土地利用,應採對野生動物棲息影響最少的方式及地域,不得破壞原有生態功能;特定開發利用行為並須經許可。
- 依第 10 條,對於有特別保護必要的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得劃定為野生動物保護區,訂定保育計畫並執行。
藻礁生態系具有重要棲地與生物多樣性價值,可依實際調查與法定程序,評估劃設重要棲息環境或野生動物保護區。須注意,該法不是只保護個別動物,也能透過棲地制度保護其生態環境。
三、《文化資產保存法》:以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保存地質價值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78 條,自然地景分為自然保留區、地質公園;自然紀念物則包括特殊地形及地質現象等。藻礁具有特殊地形與地質形成價值,主管機關可依調查、審查及指定程序,評估適用自然地景或自然紀念物的保存制度。
此法著重保存自然地景及地質價值,與《野生動物保育法》著重野生動物與棲地的制度重點不同,兩者可互補。
四、《濕地保育法》:藻礁符合濕地定義時可適用
第 三 題20 分
請問海洋基本法與環境教育法對我國保育工作的相關規定與重要性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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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是申論題,重點在說明兩部法律如何從不同層面支撐我國保育工作:
- **《海洋基本法》**以海洋治理與海洋生態保護為核心,要求政府以生態系統為基礎,保護海洋棲地與物種、保全生物多樣性,並推動污染防治、海洋復育及海洋保護區。
- **《環境教育法》**以教育制度與公民參與為核心,透過政策、預算、機關責任、定期教育及環境講習,提升環境知識、倫理與行動能力。
作答須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兩法當時的相關條文與現行條文沒有影響本題作答的重大修正。
解題方法
題目問「相關規定與重要性」,適合依序回答「法律目標與原則、具體措施、對保育工作的意義」。分別說明兩法,再比較其功能:海洋基本法提供保育政策與治理方向,環境教育法則建立長期推動保育所需的知識、態度、參與及組織機制。
一、《海洋基本法》的保育規定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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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標與永續原則 第 1 條以打造生態、安全、繁榮的海洋國家為目標,並明定促進健康海洋環境與資源永續。第 3 條要求政府追求友善環境、永續發展及資源合理有效利用,保障世代人民與各族群的海洋權益。這使海洋保育成為海洋政策的基本方向,而非單一部門的附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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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與復育 第 8 條要求政府訂定海洋污染防治對策、由源頭減污、強化污染防治能量、因應氣候變遷,並加速推動海洋復育及區域與國際合作,以保護海洋環境。其重要性在於兼顧污染預防與受損生態系復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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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教育與研究 第 11 條要求將海洋重要知識納入國民基本教育與公務人員培訓,推動全民海洋教育;第 12 條要求整合研究資源、進行長期調查研究,並建立海洋資訊系統與共享平台。教育與科學資料可提高政策及保育措施的基礎,並增進社會理解與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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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系為基礎的保育措施 第 13 條是本題最核心的保育條文。政府應以生態系統為基礎,優先保護自然海岸、重要海洋生物棲息地、特殊與瀕危物種、脆弱敏感區域等,保全海洋生物多樣性;並訂定保存、保育及保護政策與計畫,採取衝擊減輕、生態補償或其他開發替代方案,劃設海洋保護區,推動海洋生態系及自然關聯脈絡復原,同時保障原有海域使用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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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合治理與執行 第 4 條要求整合涉海機關權責及推動海洋整合管理;第 14 條規定政府應寬列海洋事務預算;第 15、16 條要求檢討政策、行政措施與相關法規;第 17 條要求確實執行海洋相關法規。這些規定有助於把保育原則轉化為跨機關政策、資源投入與實際執行。
二、《環境教育法》的保育規定與重要性
第 四 題40 分
拉姆薩公約、華盛頓公約(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以及生物多樣性公約,為三大國際重要保育公約。
請詳述三項公約的目標與適用範圍、三項公約主要的保育手段,以及我國有無相對應之內國法律規定;若有,請列出其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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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三項保育公約如何處理不同層次的保育問題:拉姆薩公約以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為中心;華盛頓公約(CITES)以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為管制工具;生物多樣性公約則採取涵蓋生態系、物種及遺傳資源的整體架構。
答題時,逐一說明各公約的目標與適用範圍、主要保育手段,再指出我國是否為締約方,以及相關內國法制。涉及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以「保育對象 → 管制手段 → 我國法制」為共同架構比較三公約。這樣可以避免只背公約名稱或目標,卻漏答題目要求的適用範圍、執行措施及國內法規。
三項公約比較
一、拉姆薩公約
目標與適用範圍: 全名為《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之國際重要濕地公約》,1971 年於伊朗拉姆薩訂定。其核心在於保育及明智利用濕地,並藉由國際合作維護濕地及其生態功能。適用對象為濕地;公約所稱濕地涵蓋天然或人為、永久或暫時、靜止或流動,以及淡水、鹹水或半鹹水的沼澤、泥沼、泥炭地或水域,並包括低潮時水深不超過六公尺的海域。
主要保育手段:
- 締約方應指定適當濕地列入「國際重要濕地名錄」,並維護其生態特性。
- 締約方應促進濕地的保育與明智利用,並建立濕地保護區。
- 應就跨境濕地、共享水系及遷移性物種進行國際合作。
「明智利用」是指在生態系統方法下,維持濕地生態特性,並以永續方式使用濕地。
我國相對應法制: 我國並非拉姆薩公約締約方,但制定《濕地保育法》作為國內濕地保育制度。該法第 1 條明定立法目的為維護濕地的天然滯洪、生態保育及生物多樣性等功能,並促進濕地明智利用;第 4 條定義濕地及重要濕地;第 8 條將重要濕地分為國際級、國家級及地方級;第 11 條規定重要濕地公告;第 15 條規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及明智利用;第 27 條規範重要濕地開發利用及濕地影響說明書等事項。
二、華盛頓公約(CITES)
目標與適用範圍: 全名為《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1973 年於美國華盛頓訂定。目的在於確保野生動植物的國際貿易不致威脅其生存。適用範圍是公約列管的野生動物、植物及其可辨識部分或衍生物,重點在跨國貿易,不等同於全面禁止捕捉、持有或利用所有野生物種。
主要保育手段:
- 依物種受貿易威脅程度,列入三個附錄:
- **附錄一:**面臨滅絕威脅、受國際貿易影響的物種;商業性國際貿易原則上禁止,例外貿易須符合嚴格許可條件。
- **附錄二:**目前未必瀕臨滅絕,但若不管制貿易可能受威脅的物種;以出口許可及無害判定等措施管制。
- **附錄三:**經一締約方認定需要國際合作管制的物種;輸出通常須附原產國證明或出口許可。
- 透過出口、進口、再出口及海上引進等許可證或證明文件制度,管制國際交易。
- 締約方指定管理機關及科學機關,審查交易是否合法,並評估其對物種存續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