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高普考高考三級 自然保育 保育法規(包括國際公約)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我國於民國 83 年公布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法》。另一方面,為減輕公共工程開發對生態環境造成負面影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則在近年制訂《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推展生態檢核工作。
請說明這兩個法規在生態保育及環境保護策略上有何差異與互補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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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對於我國環境與生態治理雙軌法制體系之掌握,特別著重於「宏觀環境管制法規」與「微觀公共工程治理規則」之策略對比與制度整合。
- 《環境影響評估法》(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中中央主管機關已於民國 112 年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制為環境部):
- 立法宗旨:落實預防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預防並減輕開發行為對生活環境、自然環境與社會經濟環境造成之不良影響。
- 核心法條與機制: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5 條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採「門檻審查制」;主管機關具備實質「審查否決權」;包含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與第二階段深入評估評審,具法律位階之強制拘束力與罰則。
- 《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行政規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有效版本為準):
- 立法宗旨:落實公共工程與生態保育之共存,由公共工程主辦機關自源頭導入生態保育思維。
- 核心原則與機制:落實生態防杜與減輕對策「迴避(Avoidance)、縮小(Minimization)、減輕(Mitigation)、補償(Compensation)」;貫穿工程「提報、規劃、設計、施工、維護管理」全生命週期;強制導入跨領域「生態專業人員」協同機制。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之「法規比較與制度整合型」申論題,切入點應避免流水帳式的個別法條抄錄,建議採取「多維度結構對比法」及「機制聯動論述法」:
- 差異分析維度:從「法規位階與管轄權限」、「適用對象與規模門檻」、「評估範疇與保護標的」、「介入階段與執行彈性」四個層面做立體化剖析。
- 互補效益維度:從「管制死角之縫合(抓大亦顧小)」、「宏觀戰略與微觀細部之串聯(由定性走向定量工法)」、「全生命週期動態監督之落實」三大面向,論證兩者如何達成 的環境治理效果。
選項分析(申論爭點剖析)
本題為高普考申論題(非選擇題),評分要點採爭點計分,考生須精準剖析以下五大核心爭點,並於作答時逐一立論:
- 爭點一:法規位階與法律效力之差異
- 《環評法》屬法律位階,具對外直接法律約束力,設有行政處分、罰鍰、勒令停工乃至刑罰機制。
- 《生態檢核注意事項》屬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之「行政規則」,拘束公共工程行政機關及其工程契約採購關係,不直接具備普遍性對外法律罰則。
- 爭點二:管制範疇與發動門檻之差異
- 《環評法》採嚴格門檻管制(達一定面積、規模或位處特定敏感區才需實施),容易遺漏微小型開發。
- 《生態檢核注意事項》採「公共工程廣泛適用制」,凡中央政府補助或自辦之公共工程(原則上非建築工程),無論規模大小皆須檢核,甚至著重於微小型農路或野溪整治。
- 爭點三:保護目標之寬狹差異
- 《環評法》涵蓋全面性總體環境(物理、化學、景觀、文化資產、交通、居民健康風險與生態)。
- 《生態檢核注意事項》高度聚焦於「棲地保護、生態完整性、水域連續性與物種多樣性」,追求實質生態友善工法。
- 爭點四:介入歷程與生命週期之差異
- 《環評法》重心偏向「事前行政許可」,雖有監督追蹤制度,但往往難以及時修正細部施工圖說。
- 《生態檢核注意事項》深植於工程各階段(規劃、設計、施工、維護),具高度適應性管理能力。
- 爭點五:互補效益之具體機制
- 填補法律門檻漏洞:將未達環評門檻之公共工程納入生態把關機制。
- 貫徹環評承諾之實踐:大型工程通過環評後,將宏觀審查結論透過生態檢核細化落實至施工工項。
解題技巧
- 高分口訣:「位階不同看拘束,門檻有無分廣狹;環評宏觀守大門,檢核微觀顧細節;四部對策不可少,大小兼顧全週期。」
- 答題結構安排:嚴格遵循「一、前言(簡述立法脈絡) 二、兩者在生態與環保策略上之差異 三、兩法規之互補效益 四、結語」標準四段式作答。
- 重要關鍵字必備:評分委員緊盯專業名詞,文中務必點出「預防原則」、「行政規則 vs. 法律位階」、「生態防杜四部曲(迴避、縮小、減輕、補償)」、「全生命週期管理」、「適應性管理」、「生態專業人員協同參與」。
- 常見陷阱防範:
- 誤以為《生態檢核注意事項》是《環評法》的附屬子法(實際上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職掌之行政規則,兩者分屬不同主管機關)。
- 互補效益寫得太過空泛,務必具體說明「大型工程如何利用檢核落地」、「微小型工程如何靠檢核補漏」。
【答案】
第 二 題25 分
聯合國在 2015 年宣布「2030 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其中有部分永續發展目標項目與生物多樣性保育指標息息相關。
請說明 SDG15「陸地生態」的 9 項具體目標及國內可採取的相對應保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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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核心為國際生物多樣性公約架構與我國保育政策之銜接,重點包括:
- 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之 SDG 15 架構:2015 年聯合國通過《2030 永續發展議程》,SDG 15(陸域生命,Life on Land)包含 9 項實質具體目標(Targets 15.1~15.9)與 3 項執行手段目標(Targets 15.a~15.c)。題目指定要求答出 9 項實質具體目標。
- 國際公約之精神內涵:涵蓋《生物多樣性公約》(CBD,含《愛知生物多樣性目標》與《名古屋議定書》ABS 機制)、《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ITES)、《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UNCCD)及《拉姆薩公約》(Ramsar Convention)。
- 我國自然保育法規與行動體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野生動物保育法》、《森林法》、《文化資產保存法》、《濕地保育法》、《國土計畫法》、《水土保持法》以及「國土生態保育綠色網絡建置計畫」、「生態服務給付方案」等實務政策。
法規與組織現況補充: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之法規與行政組織架構為準。現行行政組織已於民國 112 年 8 月改制,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改制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改制為「生物多樣性研究所」,解題論述仍以命題當年體制為基準。
解題方法
- 結構切入點:採「一對一條列對照法」,逐條列出 SDG 15.1 至 15.9 之具體目標國際規範主旨,隨後緊扣我國對應的法源依據、政策計畫與具體管理實務。
- 排除非核心條款:題目明確要求「9 項具體目標」,應針對實質產出目標(15.1~15.9)作答,切勿混入 15.a(資金動員)、15.b(永續森林財政)、15.c(打擊盜獵能力建構)等「執行手段(Means of Implementation)」。
- 國內對應措施論述維度:每一項措施須具備「法規工具(有法可循)」+「空間/物種治理機制(具體作為)」,避免空泛口號,展現公職考生對保育行政的熟稔度。
解題技巧
- 九大目標記憶口訣:
- 陸水(15.1 陸地淡水保護)
- 森林(15.2 永續森林與止伐)
- 復育(15.3 防治荒漠土地復育)
- 山地(15.4 山地生態系保全)
- 救種(15.5 搶救瀕危減緩棲地喪失)
- 惠益(15.6 遺傳資源惠益均享 ABS)
- 緝私(15.7 打擊盜獵非法貿易)
- 除侵(15.8 外來入侵種防除)
- 主流(15.9 生物多樣性納入國家規劃)
- 答題評分陷阱:
- 陷阱一:僅翻譯聯合國英文條文,未落實寫出台灣對應的具體法令名稱(例如未提及《國土計畫法》、《濕地保育法》或《野生動物保育法》)。
- 陷阱二:具體措施過於籠統(如僅寫「加強宣導、加強巡邏」);務必寫出專有名詞(如「國土綠網」、「生態服務給付」、「紅皮書名錄」、「公共工程生態檢核」)。
【答案】
一、SDG 15「陸地生態」9 項具體目標與國內相對應保育措施
(一)目標 15.1:保育與復育陸地及內陸淡水生態系
- 具體目標內容:在 2020 年前,依照國際協議所承擔的義務,保護、恢復和永續利用陸地與內陸淡水生態系統及其服務,特別是森林、濕地、山區與旱地。
- 國內相對應保育措施:
- 法制化保護區網絡建置:依《國家公園法》、《文化資產保存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劃設國家公園、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區與重要棲息環境,保護關鍵陸域棲地。
- 內陸濕地落實明智利用:依《濕地保育法》劃設國家級與地方級重要濕地,推動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維護淡水濕地生態與水資源涵養功能。
- 推動國土生態綠網:推動「國土生態保育綠色網絡建置計畫」,針對保護區外的淺山、平原與溪流廊道進行跨部會串聯與復育,加強內陸淡水藍帶與綠帶之連結。
(二)目標 15.2:終止毀林並促進永續森林管理
- 具體目標內容:在 2020 年前,推動所有類型森林之永續經營管理,終止砍伐森林,恢復退化森林,大幅增加全球植樹造林與再造林。
- 國內相對應保育措施:
- 落實天然林保護與人工林經營:依《森林法》嚴格執行天然林禁伐政策;推動人工林永續經營與森林驗證(如 FSC 驗證),加強疏伐撫育。
- 推動林下經濟與國產材溯源:在不破壞森林林冠前提下開放林下經濟品項;推動台灣良好農業規範(TGAP)與「國產木竹材產銷溯源系統」(臺灣木材標章),遏阻非法採伐。
- 科技巡護與防範盜伐:加強森林護管員高風險區域巡查,布設微型感測器與空拍機打擊違法盜伐及墾殖行為。
(三)目標 15.3:消除土地荒漠化與推動土地退化復育
- 具體目標內容:在 2030 年前,防治荒漠化,復育退化土地與土壤(包括受荒漠化、乾旱和洪患影響的土地),致力實現土地退化中和(LDN)的世界。
第 三 題25 分
近年來,國內持續有許多外來入侵種(invasive species)議題受到媒體與社會大眾的關注。
請列述一個國內的外來種危害生態環境實例,並從對應工作策略與相關法規支援面,說明我國現今的外來種管理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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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重點為「外來入侵種(Invasive Alien Species, IAS)之生態衝擊評估」、「生物多樣性國際規範落實」與「我國外來種法治與行政管理體系」。涉及之核心概念、定義與法源包括:
- 國際公約依據:
- 《生物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CBD)第 8 條 (h) 款:各締約國應儘可能並酌情防止引進、控制或消除威脅到生態系統、棲息地或物種的外來物種。
- 國際自然保護聯盟(IUCN)與 CBD 訂定之外來入侵種三階段階層防制策略:「預防引進(Prevention)」、「早期偵測與快速根除(Early Detection and Rapid Eradication)」、「長期控制與減輕危害(Containment and Control)」。
- 國內法規架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稱《野保法》):
- 第 21 條、第 21-1 條:野生動物危害農林作物之防治、緊急處理與專案獵捕。
- 第 27 條:外來種野生動物之輸入審查與生態衝擊評估。
- 第 31 條: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登記列管規範。
- 第 55 條:適用野保法管理之人工飼養、繁殖野生動物品系公告。
- 《植物防疫檢疫法》、《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邊境檢疫與防堵未經許可之生物攜入。
- 行政院核定之「外來入侵種管理指引」:跨部會權責劃分與標準作業流程(SOP)。
法規現況提醒:本題解題以民國 111 年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為基準;現行法已於民國 112 年 8 月組改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解題方法
本題屬「實例剖析型申論題」,答題切入點應分為三層次推進:
- 實例選擇與危害說明:選取近年政策焦點、社會討論度最高且具備完整法規管制歷程的物種(如:美洲綠鬣蜥 Iguana iguana)。具體列舉其繁殖習性、排擠原生生態、損害農林基礎設施等實例。
- 工作策略面(依三階段階層原則對應):自邊境阻絕、監測回報、野外抓捕、到末端收容/撲滅,展現出宏觀的生命週期管理架構。
- 法規支援面與現況檢討:對接現行《野保法》具體條文(第 27 條輸入審查、第 31 條登記列管、第 21 條危害處理),並客觀指出我國法制「源頭管理嚴、野外執法難、棄養罰責重但舉證不易」之管理現況與斷層。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各評分核心子題與給分架構剖析如下:
- 子題一:危害生態環境實例(佔分約 30%)
- 採分重點:不得僅寫物種名稱,須明確指涉物種之引進途徑(如寵物棄養)、棲地環境(南台灣低海拔河川流域、農田果園)、危害機制(啃食農作物、挖洞破壞堤防農路、排擠鳥類與爬蟲類繁殖棲地、公共衛生疑慮)。
- 子題二:對應工作策略(佔分約 35%)
- 採分重點:結合國際防制階層理論。說明政府採取之「源頭禁入與買賣限制」、「建立族群分佈調查圖資」、「結合地方政府與合格獵捕團隊進行專案移除」、「收容處置與人道處理機制」。
- 子題三:相關法規支援面與管理現況(佔分約 35%)
- 採分重點:精準援引《野保法》條號(第 27、31 條公告名錄),剖析主管機關如何公告列管;進而分析「公私協力移除」之現況成效,以及「邊境走私未杜絕」、「黑市地下繁殖」、「野外族群達擴散高原期」之制度困境。
解題技巧
- 物種選定取大不取偏:優先選擇有中央公告清冊、具專案移除預算之代表物種(首推「美洲綠鬣蜥」或「埃及聖䴉」),閱卷委員對其政策進程與條文適用最為熟悉,給分依據明確。
- 條號引用務求精確:提到飼養申報列管務必點出《野保法》第 31 條;提到外來種引進審查點出第 27 條;農損危害緊急處理點出第 21 條。
- 論述結構層次分明:採用「一、實例說明」、「二、工作策略面」、「三、法規支援與現況」之三段式架構,段落間用黑體字條列,強化邏輯清晰度。
第 四 題25 分
1992 年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UNCED)上,世界各國分別簽署《生物多樣性公約》與《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等兩個重要的國際公約。
試論這兩個國際公約主要目的與對自然環境保育的影響為何?並請各列舉 2 個延續《生物多樣性公約》與《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所形成的全球性協議或宣言,說明該公約的後續發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1992 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UNCED,又稱里約地球高峰會)所催生的「里約三公約」中最重要的兩大環境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CBD)與《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
- 法律基礎與定義:
- 《生物多樣性公約》(CBD)第 1 條之三大核心宗旨:生物多樣性保育、永續利用其組成部分、公平合理分享遺傳資源所產生之惠益(ABS)。
-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第 2 條之終極目標:穩定大氣中溫室氣體濃度於防止氣候系統受到危險人為干擾的水準,並確保生態系能自然適應、糧食生產不受威脅、經濟發展可持續。
- 國際環境法原則:「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CBDR-RC)、預警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代際公平(Intergenerational Equity)。
- 法規適用基準:本題評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國際環境法架構為準。現行法與國際進展於民國 111 年底(2022 年 12 月)CBD 第 15 次締約方大會(COP15)通過《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GBF),接替先前的《愛知生物多樣性目標》。
解題方法
本題屬「縱深型綜合申論題」,涉及公約宗旨、保育影響與後續衍生協定。作答應採「對稱式雙軌結構」,將 CBD 與 UNFCCC 分流並列,各依「主要目的 對自然環境保育之影響 兩大延續性協議/宣言及其後續發展」三段次序展開,展現清晰邏輯與法規推展脈絡。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依公職考試評分標準,各子題配分與關鍵論述重點拆解如下:
- 公約主要目的分析:評分關鍵在於能否精準寫出公約條文法定宗旨(CBD 必須點出「保育、永續、惠益分享」三核心;UNFCCC 必須點出「穩定溫室氣體濃度」與「生態自然適應」)。
- 對自然環境保育影響分析:評分關鍵在於從「政策典範轉移」與「具體管理工具」切入,說明公約如何推動整體生態系治理、紅利機制、主流化及基於自然的解決方案(NbS)。
- 後續協議與宣言列舉分析:每公約需列舉 2 個具代表性之國際協議或宣言。CBD 宜舉《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與《名古屋遺傳資源議定書》(或《愛知目標》/《昆明宣言》);UNFCCC 宜舉《京都議定書》與《巴黎協定》,並說明其如何推動後續全球履約架構。
解題技巧
- 口訣破題:
- CBD 目的記「保、用、享」(保育多樣性、永續利用、惠益分享)。
- UNFCCC 目的記「穩濃度、保糧食、利適應」。
- 常見陷阱與扣分盲點:
- 勿混淆公約簽署年代:切勿將 1971 年《拉姆薩濕地公約》或 1973 年《華盛頓公約》(CITES)誤寫為里約大會延續協議。
- 區分法律位階:明確指出「議定書(Protocol)」或「協定(Agreement)」具備國際條約之法定拘束力,而「宣言(Declaration)」主要屬軟法(Soft Law),能展現對國際法法源層次的掌握。
- 答題時間與版面配置:本題 25 分,四大題意(目的、影響、CBD 協議、UNFCCC 協議)均勻分配版面,建議採條列綱要式呈現。
【答案】
一、《生物多樣性公約》(CBD)之目的、保育影響與後續協議
(一) 主要目的 依據《生物多樣性公約》第 1 條規定,其核心目的有三:
- 保育生物多樣性:保護遺傳、物種及生態系三個層次之多樣性。
- 永續利用其組成部分:以不造成生物多樣性長期衰退的方式與速度利用生物資源,滿足當代與後代之需求。
- 公平合理分享遺傳資源所產生之惠益:藉由適當取得遺傳資源、轉移相關技術與適足資金,落實取得與惠益分享(ABS)機制。
(二) 對自然環境保育之影響
- 推動整體生態系管理與保護區整合:跳脫傳統僅針對單一瀕危物種的孤立保護(如 CITES),轉向全方位的「生態系途徑」(Ecosystem Approach),促進國家公園、保護區網絡與「其他有效保育措施」(OECMs)之空間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