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高普考高考三級 自然保育 保育法規(包括國際公約) 考古題詳解

114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自然保育
試題代碼 保育法規(包括國際公約)

第 一 題30 分

我國於 113 年 7 月 31 日總統公布施行海洋保育法,請描述該法授予主管機關的權限、保障用海單位事項,及公民參與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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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保育法》如何在保育海洋生態與生物多樣性的同時,兼顧既有海洋使用、用海單位權益及公民監督。作答可依題目三個面向整理:主管機關五項權限、用海單位三項保障、公民參與兩種途徑。

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海洋保育法》於113年7月31日公布,條文分階段施行:第1至5條、第18、19條自114年1月1日施行;第6至17條、第20至30條自114年7月1日施行。以下依題目所問整理公布的法制內容。

解題方法

先把題幹拆成三個子題,再對應《海洋保育法》的制度:

  1. 主管機關權限:依保護區管理、活動管制、調查復育及觀察監測等措施歸納。
  2. 用海單位保障:聚焦決策參與、分區利用及劃設前既有合法行為。
  3. 公民參與:區分主動協助執法的獎勵機制,以及主管機關怠於執行時的訴訟機制。

這樣可以避免只寫「劃設海洋庇護區」而漏掉法規同時設計的程序保障與民間監督。

一、主管機關的權限

  1. 劃定海洋庇護區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有特別保護必要、且尚未由其他主管機關劃設為海洋保護區的海洋生態系統,劃定為海洋庇護區。海洋庇護區得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採取分區管理。(第3條、第8條)

  2. 統整海洋保護區管理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整體海洋保護區管理政策方針,內容包括分類分級、規劃管理、監測及成效評估,並至少每五年檢討一次。(第7條)

  3. 公告限制或禁止特定人為活動 為保育海洋生物,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海洋遊憩或休閒活動、船舶航行活動或作業、採捕器具使用,以及其他相關人為活動的限制、禁止或應遵行事項。(第14條)

  4. 調查海洋生物資源並實施保育措施 為執行海洋生物資源調查或海洋庇護區保育計畫,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法人、團體得派員進入土地、處所或海域調查及實施保育措施;依法定程序執行時,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若造成特別犧牲損失,應予補償。(第15條)

  5. 指派海洋保育觀察員蒐集資料 主管機關得指派海洋保育觀察員,在船舶、海洋設施、海域工程或其周圍執行觀察、監測及資料蒐集;必要時得請求海岸巡防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第16條)

二、用海單位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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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報載近日有華盛頓公約列入極度瀕危的南方龍紋鯊,在臺灣某處漁港現場拍賣遭食用,請引用相關法規分析此案,並提出後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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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重點在分清三種不同的保育與管制身分:

  1. IUCN 紅皮書等級:南方龍紋鱝(常被俗稱「南方龍紋鯊」)被列為「極危」(CR),反映其全球滅絕風險。
  2. CITES 列管:龍紋鱝類於民國108年列入《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ITES,華盛頓公約)附錄二,重點是管制國際貿易,並非一律禁止捕撈或國內交易。
  3. 我國保育類身分: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條第2項,保育類須經評估後由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並列入名錄。海洋保育署於114年6月說明,南方龍紋鱝與無斑龍紋鱝尚未達我國保育類建議列入門檻。因此,不能只憑「IUCN極危」或「CITES附錄二」就認定牠是我國《野生動物保育法》的保育類。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野生動物保育法》於114年2月18日修正公布;命題當年適用的法規已包含該次修正。

解題方法

以「國際身分—國內法身分—行為規範—執法與政策建議」依序分析,避免把國際保育評估、國際貿易管制與國內保育類禁令混為一談。

一、確認物種及國際列管性質

題目所稱南方龍紋鯊,較正確的類群名稱為南方龍紋鱝。水試所指出,龍紋鱝雖常被稱為「鯊」,實際上屬於軟骨魚類的鱝類。答題時宜先確認物種,避免以俗名造成分類與法規判斷錯誤。

「極度瀕危」通常指 IUCN 紅皮書的「極危」(CR)等級,不等同於我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條所定的「瀕臨絕種野生動物」。後者須依法經評估、公告及列入名錄。

CITES 附錄二物種得進行符合公約條件的國際貿易,主要要求交易符合物種存續與來源合法等管理規範;列入附錄二本身不等於禁止國內拍賣、販售或食用。

二、適用我國《野生動物保育法》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條將野生動物分為保育類與一般類;保育類須由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並製作名錄。第16條對保育類動物及其產製品設有禁止騷擾、獵捕、宰殺、買賣、持有等規定;第18條另規範保育類的獵捕、宰殺及利用。

但題示南方龍紋鱝當時未列入我國保育類名錄,所以不能僅因其 IUCN 極危或 CITES 附錄二身分,逕依第16條或第18條認定漁民捕獲、拍賣者或食用者違法。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及相關輸出入規範涉及野生動物與產製品的輸入、輸出;CITES附錄二列管的實際管制重點亦在跨境貿易。因此,若本案另涉及進口、出口、轉口或魚翅等產製品跨境交易,應進一步查核來源及所需文件;單純發生於國內漁港的拍賣與食用,不能直接等同違反 CITES 國際貿易管制。

三、仍應查明的事項

「未列保育類」不表示所有漁獲與交易行為當然合法。主管機關仍應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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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30 分

請闡述生物多樣性公約第 16 次締約方大會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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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生物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CBD)第 16 次締約方大會(COP16)的會議成果,以及《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綱要》的執行進展。COP16 的主軸是把 COP15 通過的全球目標落實為國家計畫、監測制度與資金安排,並強化原住民族及地方社區的參與。

本題涉及國際公約與會議決議,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會議成果為準。題目沒有要求逐條解釋我國國內法,作答應以 COP16 的主要決議與政策成果為核心。

解題方法

依「會議背景與進程—執行與監測—資金—遺傳資源利益分享—社區參與」分項整理,再補充會議尚未解決事項。如此能兼顧 COP16 的具體成果,也能呈現其作為全球生物多樣性綱要「執行會議」的定位。

重點說明

一、會議背景與進程

COP16 原於 2024 年 10 月 21 日至 11 月 1 日在哥倫比亞卡利舉行,會議因出席代表人數不足而於 11 月 2 日暫停。未完成議程於 2025 年 2 月 25 日至 27 日在義大利羅馬續會,至此 COP16 才完成會議工作。

會議以「與自然和平共處」為主題,重點在推動 COP15 通過的《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綱要》(Kunming-Montreal Global Biodiversity Framework, KMGBF),包括 2030 年目標的國家落實、監測與資金動員。

二、強化全球綱要的執行與監測

COP16 推進國家生物多樣性策略及行動計畫(NBSAPs)的更新與提交,並完成全球及國家層級的監測指標安排,使各國能依共同指標追蹤綱要目標的執行進度。

羅馬續會並就規劃、監測、報告與檢視機制(Planning, Monitoring, Reporting and Review, PMRR)達成協議,以協助締約方檢視國家執行情形、辨識落差並促進後續改善。其功能在於讓全球目標有較一致的追蹤與檢視程序。

三、生物多樣性資金動員

COP16 在羅馬續會完成生物多樣性資金動員策略及相關安排的討論,目的在支援各國落實 KMGBF。這延續了 COP15 設定的資金目標,包括透過各種來源動員資源,以及增加對開發中國家的國際資金支持。

作答時應區分:資金目標主要源於 KMGBF;COP16 的重點是推進資金動員策略及執行安排,並非重新制定整套 2030 年全球目標。

四、建立「卡利基金」與數位序列資訊利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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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0 分

請敘述 OECM(Other Effective Area-based Conservation Measures)的意涵,及生物多樣性公約對其主張與期待;臺灣在推動 OECM 方面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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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OECM 的國際定義、它在生物多樣性公約(CBD)保育目標中的角色,以及臺灣如何把這項概念轉化為陸域與海域政策。作答關鍵是說清楚:OECM 是保護區以外、具有明確地理範圍,且經由治理與管理,能持續產生有效生物多樣性保育成果的區域。

OECM 全名為 Other Effective Area-based Conservation Measures,可譯為「其他有效區域保育措施」或「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CBD 第十四屆締約方大會(COP 14)於 2018 年通過的定義為:

保護區以外,具有明確地理範圍,並透過治理及管理方式,達成生物多樣性現地保育正向、持續且長期成果的區域;並兼顧相關生態系功能與服務,以及適用時的文化、精神、社會經濟及其他地方重要價值。

判斷一處場域是否符合 OECM,重點可整理為四項:

  1. 不屬於正式保護區:已依法指定為保護區的地區,不以 OECM 重複計算。
  2. 範圍明確且有治理、管理:須能界定場域,並說明由誰治理、如何管理。
  3. 有有效且長期的現地保育成果:須有證據顯示對生物多樣性具有正向、持續的保育效果。
  4. 兼顧生態系及地方價值:考量生態系功能與服務,以及適用的文化、精神、社會經濟等地方價值。

OECM 不要求保育必須是該區域唯一或主要的管理目的;區域原本可以有其他用途,但其治理與管理必須確實帶來長期保育成果。

CBD 對 OECM 的主張與期待

CBD 在 2010 年「愛知生物多樣性目標」第 11 項納入 OECM 概念,承認保護區以外也有具保育成效的區域。2018 年 COP 14 通過 OECM 定義及辨識準則,並鼓勵締約方依國情與法制,採用相關自願性指引,促進保護區與 OECM 納入更廣的陸域、海域及各部門治理。

2022 年通過的《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目標 3(「30×30」)進一步要求:到 2030 年,至少 30% 的陸域、內陸水域、沿海及海洋區域,透過具生態代表性、連結性良好且公平治理的保護區及 OECM,受到有效保育與管理。此目標也要求尊重原住民族與地方社區權利,並使區域性保育工作與更廣泛的地景、海景及海洋治理相整合。

CBD 對 OECM 的期待可歸納為:

  • 補足保護區網絡:納入保護區以外具保育成效的場域,改善生態代表性與棲地連結。
  • 把保育納入其他部門及土地利用:例如農業、漁業、社區及產業場域,以治理和管理維持保育成果。
  • 承認多元治理與地方參與:政府、原住民族、地方社區、民間團體或其他權利關係人均可參與治理。
  • 重視實際成效與公平性:認定須建立在明確範圍、有效管理及長期保育成果上,並尊重地方文化與權利。

因此,OECM 不是為了擴大統計面積而將任何未開發地、禁用地或短期管制區列入;仍須符合保育成效與長期治理的實質條件。

臺灣推動 OECM 的政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政策脈絡作答,臺灣的推動方向是以 OECM 補充既有法定保護區,擴大公私部門及地方社區參與,並兼顧陸域與海域保育。

一、陸域:建立有效保育地的辨識與參與機制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推動陸域有效保育地,盤點並辨識具有生物多樣性保育成效的區域,鼓勵社區部落、里山社區及其他投入資源保育的單位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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