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高普考高考三級 自然保育 生物多樣性及自然資源經營管理 考古題詳解

115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自然保育
試題代碼 生物多樣性及自然資源經營管理

第 一 題20 分

自然資源之永續經營,有賴正確認識生物多樣性與生態系服務之價值,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說明生物多樣性的「總經濟價值」(total economic value)之構成。

(二) 說明以「自然正成長」(nature positive)為目標之企業,如何運用「減緩層級」(mitigation hierarchy)落實生物多樣性淨值正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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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別考查兩個架構:

  1. 總經濟價值(total economic value, TEV):將人類因生物多樣性及其所支持的生態系服務而獲得的價值,按使用方式與是否實際使用加以整理。它不是只計算可在市場交易的產品價值。
  2. 自然正成長(nature positive)與減緩層級(mitigation hierarchy):企業依序處理營運及價值鏈對自然造成的負面影響,先避免、再減輕、修復或復育,最後才以補償處理無法避免的殘餘影響,並以可衡量的成果達成生物多樣性淨值正成長。

(一)生物多樣性的總經濟價值

總經濟價值可概括為:

TEV=使用價值+非使用價值\text{TEV}=\text{使用價值}+\text{非使用價值}

1. 使用價值(use value)

指人們透過實際或潛在使用生物多樣性及其生態系服務所獲得的價值,常分為:

  • 直接使用價值:直接取得或利用生物資源,例如漁獲、木材、藥用植物、觀光遊憩及生態旅遊。
  • 間接使用價值:由生態系功能間接帶來的效益,例如授粉、涵養水源、碳吸存、土壤形成、洪水調節及病蟲害控制。
  • 選擇價值(option value):保留資源及生態系,以維持未來可能利用的機會;例如保育尚未開發的物種,以保留未來藥物或遺傳資源的可能用途。

2. 非使用價值(non-use value)

指即使個人沒有直接或間接使用資源,仍會因其存在或保存而感受到的價值,常見類型包括:

  • 存在價值(existence value):僅因知道某物種或生態系仍然存在而產生的價值,不以親身使用為條件。
  • 遺贈價值(bequest value):希望將生物多樣性及自然資源保存給後代所產生的價值。
  • 利他價值(altruistic value):重視其他人現在能享有某項生物多樣性或生態系服務的價值。

不同教科書對選擇價值的歸類略有差異;考試作答時宜將它獨立列出,並說明它代表保留未來利用機會的價值。

(二)企業運用減緩層級達成生物多樣性淨值正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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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就地(域內)保育為《生物多樣性公約》(CBD)所揭示之優先保育途徑,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說明就地保育(in-situ conservation)之意涵及其與移地保育(ex-situ conservation)之分工。

(二) 說明「其他有效區域保育措施」(OECM)之概念及其與傳統保護區之差異,並說明其在達成「30×3030 \times 30」目標上之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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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組互補的保育概念:第一,就地保育與移地保育如何分工;第二,OECM 如何補足傳統保護區的保育網絡,並納入「30×30」目標。

依《生物多樣性公約》(CBD)第 2 條,就地保育是「保育生態系與自然棲地,並維持及復育物種在其自然環境中的可存續族群」;對馴化或栽培物種,則是在其發展出特殊性狀的環境中保育。CBD 第 8 條要求締約方優先採取就地保育;第 9 條則規範移地保育措施及設施,作為保育工作的補充。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 CBD 架構為準。**本題所涉 CBD 定義及《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第 3 項目標,無須援引後續修法事項。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依「保育地點」區分就地與移地,再以「保育目的與成效」比較保護區和 OECM,最後連結至「30×30」的範圍及管理要求。這樣可以避免把保育方式、區域身分與保育成果混為一談。

(一)就地保育的意涵及其與移地保育的分工

就地保育是在物種原生的自然環境中,保育生態系、自然棲地及物種族群,並維持或復育其自然繁殖、族群互動與生態過程。常見作法包括劃設及管理保護區、維護棲地連結、復育受損生態系,以及控制盜獵、污染和外來入侵種等威脅。

其核心不只是保住個體,也要維持物種與棲地、其他物種及環境條件間的關係。因此,就地保育可同時涵蓋基因、物種及生態系層次的生物多樣性。

移地保育則是在物種自然棲地之外保育生物多樣性組成,例如植物園、動物園、種子庫、基因庫及人工繁殖設施。移地保育可保存遺傳材料、繁殖瀕危物種、支援研究與教育,並在棲地遭受重大威脅時作為族群存續的補充;若條件適合,也可配合復育計畫進行野放或再引入。

兩者的分工可整理如下:

保育方式保育場所與重點主要功能
就地保育物種自然棲地及其生態系維持自然族群、棲地與生態過程,是保育優先途徑
移地保育自然棲地之外的人工或受管理環境保存遺傳材料、繁殖與研究,支援受威脅物種保育

移地保育不能取代就地保育,因為離開自然棲地後,物種與原有生態系、棲地條件及生態互動的連結可能無法完整保留。有效的物種保育通常需要兩者配合,但應以維護原生棲地及自然族群為優先。

(二)OECM 的概念、與傳統保護區的差異及其在「30×30」的角色

OECM 是「其他有效區域保育措施」(Other Effective Area-based Conservation Measures)的縮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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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我國於 2023 年 4 月核定「臺灣 2050 淨零轉型『自然碳匯』關鍵戰略行動計畫」,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說明自然碳匯之類型,並說明其生態系載體。

(二) 說明下列生態系,如紅樹林、海草床、潮汐鹽沼,在生物多樣性保育與碳匯之雙重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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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自然碳匯的分類,以及濱海藍碳生態系如何同時提供生物多樣性保育與氣候調節效益。自然碳匯是森林、土壤、海洋等自然系統吸收並儲存大氣二氧化碳的能力;作答時要兼顧「碳存在哪裡」與「生態系如何發揮功能」。

依我國「臺灣 2050 淨零轉型『自然碳匯』關鍵戰略行動計畫」,自然碳匯分為森林、土壤及海洋三大領域。常見概括用語是綠碳、黃碳、藍碳,但應以實際生態系載體說明,避免只列名稱。

解題方法

第一小題先按照計畫的三大領域,逐一交代碳匯類型及其生態系載體。第二小題再以紅樹林、海草床、潮汐鹽沼為例,分別說明生物多樣性功能與碳吸存機制,最後點出維護、復育這些生態系可同時帶來保育與氣候效益。

詳解

(一)自然碳匯類型及其生態系載體

  1. 森林碳匯(綠碳) 以森林生態系為載體。林木及林下植物透過光合作用吸收二氧化碳,將碳儲存在樹幹、枝葉、根系等生物量,以及枯枝落葉和森林土壤中。造林、森林復育與永續森林經營可增加碳吸存或維持既有碳庫。

  2. 土壤碳匯(黃碳) 以農地、草地、森林地及其他陸域土壤為主要載體。植物根系及凋落物進入土壤後,部分有機碳轉化並累積為土壤有機碳。改善土地管理、維持土壤覆蓋及減少土壤擾動,有助於增加或保存土壤碳。

  3. 海洋碳匯(藍碳) 以海洋及沿海生態系為載體,包含海水、海洋生物及海底沉積物等碳庫。沿海藍碳生態系的典型代表為紅樹林、海草床與潮汐鹽沼;其植物吸收二氧化碳後,碳可儲存在植體、根系與沉積物中。

(二)紅樹林、海草床與潮汐鹽沼的雙重效益

三者皆為沿海藍碳生態系。其共同碳匯機制是植物行光合作用吸收二氧化碳,並透過枯枝落葉、根系及其他有機物將碳帶入沉積物。潮汐淹水與含水沉積物常使有機物分解較慢,有利於碳長期埋藏。若棲地遭破壞,原本儲存在生物量和沉積物中的碳也可能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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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0 分

我國《海洋保育法》於 2024 年 7 月 12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係以保育海洋生物多樣性為宗旨之專法,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說明《海洋保育法》所定「海洋庇護區」之三級分區(核心區、緩衝區、永續利用區)及其管制強度。

(二) 就受脅海洋物種之保育,提出結合《海洋保育法》、藍碳復育與公民科學之整合性保育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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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洋保育法》的海洋庇護區分區管理,以及如何把法定管制、棲地復育、長期監測與民眾參與整合成受脅海洋物種保育方案。作答時應掌握「核心區保護最嚴、緩衝區管制較嚴、永續利用區容許相容利用」的分區邏輯,再把物種、棲地與管理措施連結起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海洋保育法》於民國 113 年 7 月 12 日經立法院三讀,並於同年 7 月 31 日公布。命題所述「三讀通過」日期正確;三讀後公布的法規才是作答法源。

解題方法

第一小題依《海洋保育法》第 3 條的分區定義,以及第 10 條至第 12 條的行為管制,按「區域功能、准入規則、利用限制」說明。第二小題以「辨識受脅物種及其棲地—依法劃區及管制—復育藍碳棲地—公民科學監測—依監測結果調整管理」作答,呈現從保護到管理回饋的完整流程。

(一)海洋庇護區三級分區及管制強度

海洋庇護區是依《海洋保育法》劃定,得採核心區、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進行分區管理的海洋保護區。三級分區的管制強度由核心區向外遞減,但各區仍須依保育目標及公告內容管理。

1. 核心區:嚴格保護、原則禁止進入

核心區以長期保護海洋生物、生態環境及生物多樣性,並提供學術研究為目的;依法原則上禁止任何人及海陸域交通工具進入。

《海洋保育法》第 10 條列出例外,包括國家安全或軍事目的、特定公務目的、船舶連續不停迅速通過且未從事航行以外活動,以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的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活動。違法進入核心區可依法處罰;對誤入者,法規並設有勸導駛離的處理方式。

2. 緩衝區:許可制管制人為活動,保護核心區

緩衝區鄰接或環繞核心區,主要藉限制人為活動減少對核心區的干擾,也可作為研究發展區域。

依《海洋保育法》第 11 條,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從事水產養殖、採捕海洋生物、開挖或濬深航道、施作海洋工程、鋪設電纜或管道、設置設施或結構,以及探礦、採礦等行為。其中,水產養殖及採捕海洋生物若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種類、數量、方式、範圍或期間等條件,得免申請許可。

3. 永續利用區:容許相容利用,重大開發仍須許可

永續利用區位於核心區及緩衝區外圍,以不妨礙海洋自然生態平衡為前提,容許利用海洋生物、生態環境、生物多樣性及天然資源,以取得文化、教育、學術或經濟效益,並持續管理資源。

依《海洋保育法》第 12 條,開挖或濬深航道、施作海洋工程、鋪設電纜或管道、設置設施或結構,以及探礦、採礦,仍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相較緩衝區,本區對一般利用的限制較寬,但不代表可以不受管理地開發。

(二)結合海洋保育法、藍碳復育與公民科學的整合策略

可採「以物種為目標、以棲地為基礎、以法規為工具、以監測調整管理」的策略。

1. 辨識受脅物種及關鍵棲地

彙整物種調查、漁獲與混獲紀錄、擱淺通報及既有研究,掌握受脅物種的分布、繁殖或育幼場所、遷徙路徑及主要威脅。再確認其關鍵棲地是否位於既有海洋保護區、海洋庇護區或其他有效保育措施範圍內,找出保護不足或棲地破碎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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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題20 分

外來入侵種(invasive alien species)為全球生物多樣性喪失之主要直接驅動力之一,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說明 IPBES「外來入侵種評估報告」(2023)之主要發現,及《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架構》目標 6 之內涵。

(二) 以我國案例擇例,說明「預防—早期偵測與快速反應—控制與根除」三階段管理策略,及跨部會與公私協力之治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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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來種從「引入、建立族群、擴散」到產生生態與社會影響的管理邏輯。外來種不等於入侵種:外來種是因人為有意或無意的活動而出現在原生分布區以外的物種;其中已建立族群、擴散並造成或可能造成生態、經濟或健康危害者,才是管理上優先處理的外來入侵種。

作答應掌握兩條主軸:

  1. 全球趨勢與政策目標:概述 IPBES 2023 年評估的主要發現,並準確說明《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架構》目標 6。
  2. 管理生命週期:依「預防—早期偵測與快速反應—控制與根除」說明工具與優先順序,再以台灣案例說明中央、地方、民間和社區如何合作。

解題方法

可用「先減少輸入,再趁族群小時處理,最後長期控制並復育」串起兩小題。這個順序反映管理成本與成功率:物種尚未進入或尚未建立時,阻絕和根除的可行性最高;一旦廣泛擴散,管理通常轉為控制密度、減輕衝擊,並持續監測。

(一)IPBES 2023 主要發現與目標 6

IPBES 外來入侵種評估報告主要發現

IPBES 於 2023 年發布《外來入侵種及其控制評估報告》。報告指出:

  • 全球已有超過 37,000 種外來種被記錄,其中超過 3,500 種有負面影響的紀錄。
  • 外來入侵種是全球生物多樣性喪失的五大直接驅動力之一,與土地及海洋利用變遷、氣候變遷、污染、自然資源直接利用並列。
  • 外來入侵種是已知全球動植物滅絕事件中約 60% 的促成因素,約 16% 的滅絕事件中是唯一已知驅動因素;此外,入侵種也造成許多地方族群消失。
  • 衝擊不只限於生態系統,也涉及糧食與水安全、生計、經濟和人類健康;報告估計 2019 年相關經濟成本超過 4,230 億美元。
  • 全球外來種引入與入侵風險仍在增加,但透過管理引入途徑、預防、早期偵測、快速反應,以及有效控制,可降低其擴散與危害。

《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架構》目標 6

目標 6 的核心是:消除、盡量減少、降低或緩解外來入侵種對生物多樣性與生態系服務的衝擊。具體要求包括:

  • 識別並管理外來種引入途徑。
  • 預防優先外來入侵種的引入與建立族群。
  • 至 2030 年,使其他已知或潛在外來入侵種的引入與建立速率至少降低 50%。
  • 根除或控制外來入侵種,尤其是在島嶼等優先地點。

答題時要精確區分:目標 6 的「降低 50%」指引入與建立的速率,不是要求把入侵種數量或危害一律減半;目標同時涵蓋途徑管理、預防、根除或控制,以及衝擊減輕。

(二)台灣案例:以小花蔓澤蘭說明三階段管理

小花蔓澤蘭是多年生攀緣藤本,生長快速,可覆蓋其他植物並與其競爭光照、水分和養分;蔓莖節位可長出新芽或不定根,清除時若殘段留在適宜環境,也可能重新生長。因此,治理須持續移除、監測並防止再擴散。

管理階段作法小花蔓澤蘭案例說明
預防建立輸入風險評估、輸入管制與檢疫;管理苗木、種子、土壤、貨物等傳播途徑;宣導不任意引進、栽植或棄置外來植物。對高風險輸入物及可能攜帶繁殖體的貨品加強查驗,降低新族群建立機會;苗圃、農地、道路和人為擾動地帶可列為巡查重點。
早期偵測與快速反應由機關、研究單位、地方政府、業者及民眾通報可疑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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