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高普考高考三級 職業安全衛生 包括應用統計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請依「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回答下列問題:
(一) 解釋說明危害性化學品之定義。
(二) 不適用本規則之化學品為何?請詳述其不適用之理由。
(三) 危害性化學品為混合物者,應依其混合後之危害性予以標示,其危害性之認定方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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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係測驗「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下稱本規則)之基本架構,此規則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0條第3項授權訂定,屬於落實「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GHS)」在台灣國內法化的重要子法。作答時須掌握三個層次:
- 「什麼是危害性化學品」——涉及國家標準CNS 15030(我國GHS分類標準)之物理性危害/健康危害分類邏輯。
- 「哪些化學品排除適用」——涉及特別法優先原則,即已有其他專屬法律規範標示者,不再重複適用本規則。
- 「混合物如何判定危害性」——涉及GHS國際共通的三階段判定原則:實測資料優先、橋接原則次之、計算法殿後。
以下解析以民國113年(命題當年)有效之法規版本為準;本規則嗣後如有附表項目微調,核心條文架構未變,不影響本題作答。
(一) 危害性化學品之定義
依本規則第2條規定,「危害性化學品」係指下列化學品:
1. 符合國家標準CNS 15030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者
- 物理性危害:指化學品本身之物理化學性質可能造成之危害,例如爆炸性、易燃性(氣體、氣膠、液體、固體)、氧化性、自反應性、自燃性、禁水性、有機過氧化物、金屬腐蝕性等。
- 健康危害:指化學品經暴露(吸入、皮膚接觸、食入等)後對人體健康造成之危害,例如急毒性、腐蝕/刺激皮膚、嚴重損傷/刺激眼睛、呼吸道或皮膚過敏、生殖細胞致突變性、致癌性、生殖毒性、特定標的器官毒性、吸入性危害等。
判定方式是將化學品之物理化學性質、毒理學資料,依CNS 15030(等同聯合國GHS分類標準)之判定基準(如濃度界限、危害級別)逐項比對,符合任一分類即屬「危害性化學品」。
2. 依CNS 15030分類標準未能歸類,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此為「兜底條款」,考量CNS 15030分類系統無法窮盡所有具危害性之物質(例如新興化學品、尚未建立分類標準之物質),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以公告方式,將實務上確有危害疑慮但未落入既有分類架構之化學品,一併納入本規則規範,以避免規範漏洞。
小結:危害性化學品之認定,採「分類基準為主、行政公告為輔」之雙軌設計,兼顧科學分類之客觀性與行政管理之彈性。
(二) 不適用本規則之化學品及理由
依本規則第3條規定,下列化學品不適用本規則:
| 排除項目 | 不適用理由 |
|---|---|
| ① 事業廢棄物 | 已依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法規進行分類、貯存、清除及處理管理,非屬「化學品流通」性質,不宜重複適用標示通識規範。 |
| ② 菸草或菸草製品 | 另有菸害防制法規範其健康警示標示,已有專屬管理機制。 |
| ③ 食品、飲料、藥物、化粧品 | 分別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藥事法、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規範,該等法律已就其成分標示、警語有明確規定,避免法規競合。 |
| ④ 製成品 | 製成品係指其形狀、設計於製造時已固定,於正常可預見之使用狀態下不會釋出危害性化學品、亦不發生暴露者(例如已密封完整之電池、已固化之塑膠製品)。因終端使用者接觸化學品之風險極低,無須課予標示義務。 |
| ⑤ 農藥 | 已依農藥管理法規範其標示、包裝及使用限制,屬特別法優先適用。 |
| ⑥ 放射性物質 | 已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游離輻射防護法等原子能相關法規管理其標示與防護,性質特殊,不宜適用一般化學品通識規則。 (此為現行法之提醒重點,命題當年即已排除) |
| ⑦ 依其他法律規定,於製造、處置或使用時已有特定包裝、標示及資訊傳遞規定之化學品 | 屬概括排除條款,避免與其他專屬管理法規(如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產生標示義務重疊,體現「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法理。 |
第 二 題20 分
某從事以化學物質製造爆炸性物品之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請回答下列有關申請審查及檢查之問題:
(一) 該公司應於事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哪些審查資料各三份,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及檢查?
(二) 前述審查資料,事業單位應依作業實際需要,於事前組成評估小組實施評估。此評估小組成員準用甲類工作場所之規定,可由哪些人員組成評估小組(製程安全評估人員除外)?此評估小組成員組成中,若事業單位未置製程安全評估人員者,得以在國內完成製程安全評估人員訓練之哪些執業技師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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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中,乙類工作場所申請審查及檢查之程序性規定,並延伸考查評估小組人員組成之資格要件。
依本辦法第 2 條,危險性工作場所分為甲、乙、丙、丁四類,其中**「爆竹煙火工廠及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屬乙類工作場所**(甲類主要指石油裂解石化工業及製造、處理、使用危險物、有害物數量達附表規定量之工作場所;丙類為蒸汽鍋爐;丁類為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造工程)。
由於乙類工作場所在事業規模、危害型態上與甲類工作場所高度重疊(皆屬具火災、爆炸性物質之高風險場所),本辦法對乙類工作場所之審查資料及評估小組組成,並未另訂一套獨立規定,而是明文準用甲類工作場所之相關規定。這正是本題題幹「評估小組成員準用甲類工作場所之規定」的法源依據,也是解題的關鍵切入點:凡遇乙類工作場所之申請審查、評估小組組成問題,答題時應直接套用「甲類工作場所」條文的內容。
(提醒:本辦法歷經多次修正,本詳解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適用之條文內容為準;如近期條文已再修正,仍請以最新公告版本核對細節用語,但作答邏輯與重點項目不變。)
解題方法
解本題的正確步驟為:
- 先定位工作場所類別:火藥類製造 → 乙類工作場所。
- 找出乙類工作場所申請審查應附資料之條文(本辦法第 4 條,其內容準用甲類工作場所應檢附之五項資料)。
- 找出製程安全評估報告書之評估小組組成規定(本辦法規定甲類工作場所評估小組成員之條文,乙類準用之),逐一列出小組成員身分。
- 找出「製程安全評估人員」資格不足時之替代方案——條文明定得以特定執業技師充任,且該技師須「在國內完成製程安全評估人員訓練」。
以下依此順序逐項展開作答。
(一) 應檢附之審查資料(各三份)
依本辦法規定,事業單位對於乙類工作場所(準用甲類工作場所規定),應於事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各三份,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及檢查:
1. 安全衛生管理基本資料 包括事業單位組織、工作場所概況、勞工人數、作業環境概述等基本資訊,供檢查機構掌握現場整體概況。
2. 製程安全評估報告書 內容應包含製程說明(原材料、反應/製程流程、操作條件)、標準作業程序、潛在危害辨識與後果評估(如採用如果-結果分析法、檢核表法、危害及可操作性分析法 HazOp、失誤模式與影響分析 FMEA、故障樹分析 FTA 等一種以上方法),是整套審查資料中最核心、篇幅最大的文件。
3. 製程修改管理計畫 規範製程、設備、原材料、操作程序等發生變更時,應如何進行變更前風險評估、核准與紀錄留存,避免因製程變更而衍生未經評估之新危害。
4. 緊急應變計畫 針對火藥類製造可能發生之爆炸、火災等重大意外事故,訂定事故通報、疏散、搶救、醫療救護及與地方政府(消防、環保等單位)之聯繫機制。
5. 稽核管理計畫 規劃如何定期稽核前述各項計畫(製程安全評估、變更管理、緊急應變)之落實情形,並留存紀錄,確保制度持續有效運作。
以上五項資料,事業單位皆須各準備三份,一併隨申請書送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審查。
第 三 題20 分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7 條規定,雇主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依相關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
(一) 依此條文規定,墜落災害防止設施之優先採行順序依序為何?
(二) 於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中,針對 2 公尺以上高處作業,應事先就工作場所進行危害鑑別及風險評估。此安全評估應針對哪些有墜落危險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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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7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之規範內容,屬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中「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之核心條文,同時涉及「風險控制優先順序」(Hierarchy of Control)之基本原理,以及墜落危害鑑別之實務要點。此條文係營造業(含高處作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之基礎,考生應熟記其立法架構:先「消除危害」,再依序採行「工程控制」、「行政管理」,最後才是「個人防護具」。
解題方法
(一) 墜落災害防止設施之優先順序
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並依下列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
- 經由設計或工法之改善,儘量使勞工於地面完成作業,減少高處作業項目。
- 經由施工程序之變更,優先施作永久構造物之上下設備或防墜設施。
- 設置護欄、護蓋。
- 張掛安全網。
- 使勞工佩掛安全帶。
- 設置警示線系統。
- 限制作業人員進入管制區。
- 對於因開放邊線、組模作業、收尾作業等及採取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設施致增加其作業危險性,或於有限空間內作業等特殊情形,經檢討後不適合裝設前七款設施者,應訂定安全作業標準,並強化監督管理及作業人員之教育訓練。
此排序之邏輯即為職業安全衛生「危害控制優先順序」之具體化:優先消除或降低危害源(設計、工法、施工程序變更)> 工程控制(護欄、護蓋、安全網)> 個人防護具(安全帶)> 行政管理(警示線、管制區、作業標準與教育訓練)。考生答題時務必依此順序完整列出,不可顛倒或遺漏任一款。
(二) 危害鑑別及風險評估應針對之有墜落危險情事
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雇主依前項規定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時,應就工作場所自高處墜落之危害因素,事先加以評估,並針對下列有墜落之虞之情事,實施風險評估:
第 四 題20 分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若有一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於職業災害發生當時及之後,雇主應有何法定義務?請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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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係測驗「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稱職安法)第37條及第38條(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53條)之規定,考點在於區分兩種不同適用範圍與時間軸的雇主義務:
- 第37條:規範職業災害「發生當時」及「發生之後」雇主應即時採取的應變措施,不限事業單位人數規模,一律適用。
- 第38條配合施行細則第53條:規範雇主對職業災害資料應為之統計、分析、報告義務,此義務僅適用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而施行細則第53條明定此即指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題目特別設定「勞工人數五十人以上」之條件,正是提示考生須同時作答上述兩個層次的義務,若僅答第37條而漏答第38條,即屬未完整扣合題意。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職安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為準;現行法就此二條文及施行細則第53條並無重大修正,惟仍以當年條文文字作答為宜。
解題方法
作答應以「時間軸+適用範圍」雙軸展開:先依第37條,按「職災發生當時」與「職災發生之後」兩階段,逐項列出雇主應採取的措施;再說明因題目限定「五十人以上」,須進一步論及第38條配合施行細則第53條之特別義務(統計分析報告),此為本題破題關鍵。最後可補充違反效果(罰則)以求論述完整。
詳細內容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之義務(不限事業單位規模,一律適用)
(一)職業災害發生當時: 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第37條第1項前段),目的在第一時間搶救人命、防止災害擴大,具高度時效性。
(二)職業災害發生之後:
-
調查紀錄義務:雇主應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第1項後段)。要求「會同勞工代表」,係為確保勞方參與調查程序,提升調查之公正性與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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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時通報義務: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第2項):
- 發生死亡災害;
-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
-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1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此項通報義務不因事業單位人數多寡而有別,凡符合上述情形,一律須於8小時內通報,是常見誤解與命題陷阱所在。
-
勞檢機構後續調查: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就該職業災害或涉及重大公共安全之災害派員調查(第3項)。此為勞檢機構義務,惟屬雇主通報行為之法定連鎖效果,作答時宜一併提及以顯示體系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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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保存義務:事業單位發生第2項所列職業災害者,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未經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第4項)。此為確保後續調查證據完整、避免湮滅事證之義務。
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8條配合施行細則第53條之義務(限勞工人數五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第 五 題20 分
當在高溫作業場所從事勞動時,可能因代謝產熱量增加而使體溫上升,或因外界環境溫濕條件而使人體產生熱蓄積。當熱蓄積超過人體所能負荷之程度時,則可能引起熱危害,請詳述可能之熱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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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高溫作業之熱危害(heat disorder)分類與預防措施,屬於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實務中「異常作業環境管理」的核心主題,命題依據主要來自:
-
人體熱平衡方程式: 其中 為熱蓄積、 為代謝產熱、 為對外作功、 為輻射熱交換、 為對流熱交換、 為蒸發散熱。當 且持續累積超過人體體溫調節(下視丘)代償能力時,即產生熱危害。
-
法規依據(以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 《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規範綜合溫度熱指數(WBGT)分級與作息時間比例。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1 條至 324-6 條:雇主對高氣溫作業之預防措施(如降溫措施、休息場所、適當飲料、健康管理、暑熱疾病預防計畫等)。
-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對綜合溫度熱指數之容許值規定。
- 熱危害的分類架構:依人體生理反應嚴重度,由輕至重可分為:熱疹(熱痱)、熱痙攣、熱昏厥、熱衰竭、熱中暑,其中熱中暑為致命性急症,是考試申論最重要的分項。
本題要求「詳述」,代表評分老師會逐項給分,考生務必用小標分點、每一種熱危害都要寫出「定義/成因、症狀、處置」三段式內容,並在預防措施部分對應「工程控制、行政管理、健康管理、個人防護」四大類完整鋪陳,才能拿到高分。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條列式申論題」,解題策略採**「先分類熱危害 → 各類逐一說明機轉與症狀 → 再統整預防對策」**的雙段式架構,理由如下:
- 若把危害與預防混寫,容易漏項、缺乏條理,閱卷委員給分是「看到關鍵字給分」,因此分類越清楚,得分點越多。
- 熱危害的嚴重度是連續光譜(continuum),但依國家考試慣例與教科書(如台灣職業病概論、ACGIH TLV 手冊)通常區分為五大類,逐一列出可涵蓋大部分配分。
- 預防措施則依「危害控制層級(hierarchy of control)」:消除、取代、工程控制、行政管理、個人防護具,搭配法規要求的「六大暑熱疾病預防措施」撰寫,兼顧理論架構與法規實務,是拿高分的關鍵。
一、可能之熱危害(依嚴重度由輕至重)
(一)熱疹(Heat Rash / 痱子)
- 成因:高溫多濕環境下大量流汗,汗腺導管阻塞發炎。
- 症狀:皮膚出現紅色丘疹、搔癢,好發於頸部、胸部、皮膚皺褶處。
- 處置:保持皮膚乾爽通風,避免持續悶熱環境。
(二)熱痙攣(Heat Cramps)
- 成因:大量流汗導致電解質(主要為鈉)大量流失,僅補充水分未補充鹽分,造成肌肉不自主抽搐。
- 症狀:四肢或腹部肌肉痙攣疼痛,體溫通常正常。
- 處置:休息、補充含鹽分之電解質飲料,勿單純大量飲用白開水(以免加重低血鈉)。
(三)熱昏厥(Heat Syncope)
- 成因:高溫下皮膚血管擴張,血液大量分佈於體表以利散熱,導致腦部瞬間供血不足。
- 症狀:暈眩、短暫意識喪失,體溫大致正常。
- 處置:移至陰涼處,平躺並抬高下肢,促進血液回流。
(四)熱衰竭(Heat Exhaustion)
- 成因:大量出汗造成水分與鹽分流失、循環血量不足,體溫調節中樞尚未失代償。
- 症狀:大量出汗、皮膚濕冷蒼白、頭痛、噁心、虛弱無力、脈搏快而弱,核心體溫通常低於 40°C,意識尚清楚。
- 處置:移至陰涼處平躺休息,補充水分及電解質,鬆解衣物散熱;若未妥善處理可能惡化為熱中暑。
(五)熱中暑(Heat Stroke)——最嚴重之熱危害
- 成因:體溫調節中樞(下視丘)失去代償能力,汗腺停止排汗、散熱機制完全失效。
- 症狀:核心體溫可超過 40°C、皮膚乾燥發紅(無汗)、意識混亂、抽搐、甚至昏迷,屬於致命性急症,死亡率高,須立即送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