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高普考高考三級 職業安全衛生 包括應用統計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0 分
雇主使勞工從事戶外作業,除勞工作業時間短暫或現場設置確有困難,且已採取《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6 所定熱危害預防措施者外,當熱危害風險等級達熱指數(Heat Index, HI)對照表第四級以上者,依規定應辦理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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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03 條之 1:雇主安排勞工從事戶外作業時,熱危害風險等級達「表三熱指數對照表」第四級以上,原則上須採取特定的現場降溫與休息場所措施。題目已列出例外條件;符合例外時,須同時是作業時間短暫,或現場設置確有困難,且已採取同規則第 324 條之 6 的熱危害預防措施。
解題方法
先判斷適用條件:戶外作業且熱危害風險等級達第四級以上,即進入第 303 條之 1 的規範範圍。接著依條文分列兩項雇主義務,並注意兩項都要作答:
- 作業場所的遮陽與降溫設備。
- 鄰近作業場所的降溫休息場所及飲水或飲料。
這題問的是第 303 條之 1 所定的事項,不是要求逐項抄寫第 324 條之 6 的十款一般熱危害預防措施。
依規定應辦理事項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03 條之 1,雇主應:
- 設置作業場所遮陽及降溫設備:於作業場所設置遮陽設施,並提供風扇、水霧,或其他具有降低作業環境溫度效果的設備。
- 設置鄰近作業場所的休息場所並提供飲水:於鄰近作業場所設置遮陽且具有降溫效果的休息場所;
第 二 題20 分
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之規範,雇主對於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工廠之鋼構屋頂,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依規定辦理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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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8 條之 1,重點是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工廠的鋼構屋頂,若勞工有墜落危險,雇主須設置永久性防墜設施。
條文所稱工廠,是指事業單位從事物品製造或加工的固定場所;規定的設施供日後屋頂維護或修繕作業使用。命題當年法規為準:民國 114 年適用上述《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其後相關規定移列至《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7 條之 1,現行法已有修正。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條件:「工廠鋼構屋頂」及「勞工有墜落危險之虞」,再依條文分成屋頂邊緣防護與易踏穿屋頂防護兩類作答:
第 三 題20 分
依《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四版)之指導:
(一)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何謂?(12 分)
(二)其可能的樣態有哪些?(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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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四版)「名詞定義」及「職場不法侵害行為樣態」。作答時先交代構成情境,再列舉常見類型:侵害者、勞動場所、執行職務關聯、行為方式及身心侵害結果,缺一不可。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指引為準。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雇主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安全衛生措施,預防勞工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第四版指引則進一步說明其定義與樣態。
解題方法
(一)依指引定義作答,將內容拆成「勞工因執行職務、在勞動場所、遭他人以不當言行侵害、造成身體或精神損害」四個要素。
(二)依指引列出的典型行為分類作答,再各舉例說明。答題時涵蓋職場暴力、職場霸凌、性騷擾及就業歧視,並補充行為方式與來源,能完整呈現題目所問的「樣態」。
(一)何謂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12 分)
依第四版指引,所稱「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簡稱「職場不法侵害」,係指:
勞工因執行職務,於勞動場所遭受雇主、主管、同事、服務對象或其他第三方,以言語、文字、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所為之不當言行,例如職場暴力、職場霸凌、性騷擾或就業歧視等,造成其身體或精神之不法侵害。
可拆解為下列要件:
- 受侵害者:勞工。
- 職務及場所關聯:勞工因執行職務,於勞動場所遭受侵害。
- 行為人:可能是雇主、主管、同事、服務對象或其他第三方。
第 四 題20 分
依《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範,事業單位對勞動檢查結果,應於違規場所顯明易見處公告 7 日以上,其公告檢查結果應採之方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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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勞動檢查法》第 25 條第 2 項及《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 22、23 條,重點是公告內容與公告位置如何配對。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所稱「檢查結果」,是勞動檢查機構通知事業單位立即改正或限期改善的檢查結果通知書。
解題方法
依施行細則第 23 條,事業單位公告檢查結果有兩種方式:
- 公告檢查結果通知書全部內容:公告在下列場所之一:
- 事業單位管制勞工出勤之場所;
- 餐廳、宿舍及各作業場所的公告場所;
- 與工會或勞工代表協商同意的場所。
- 公告違反規定的單項內容:公告在違反規定的機具、設備或場所。
第 五 題20 分
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範,為辦理勞工健康服務,雇主應使醫護人員與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配合職業安全衛生、人力資源管理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辦理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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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1 條,重點是醫護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配合職業安全衛生、人力資源管理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時,應辦理的事項。條文以工作場所危害辨識、設施改善、健康與作業關聯、復工支持及其他指定事項為核心。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題目為申論題,無選項可逐一分析。
解題方法
依第 11 條列出五款事項,並簡要說明各款的實務重點。作答時須涵蓋條文列舉內容,尤其要區別「辨識危害並提出改善建議」與「提出設施改善規劃建議」兩項工作。
現場訪視應辦事項
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作業及組織內部影響勞工身心健康的危害因子,並提出改善措施建議。除物理、化學、生物及人因性危害外,也須留意組織內部可能影響身心健康的因素。
二、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建議。依現場危害與作業特性,提出安全衛生設施改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