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高普考高考三級 職業安全衛生 包括應用統計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就職場霸凌、職場暴力、性騷擾及就業歧視等職場不法侵害樣態,描述其適用之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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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職場不法侵害」的範圍,以及霸凌、暴力、性騷擾、就業歧視各自適用的法令。作答時應先指出職安法制提供職場安全衛生的共同預防框架,再依行為性質分別適用職場霸凌、性騷擾、就業歧視及民刑事相關規定。各法規規範目的不同,個案可能同時涉及數種法令。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增的職場霸凌防治專章自民國 115 年 7 月 1 日施行,應納入當年作答。
解題方法
依「共同預防義務 → 各種行為的專法 → 申訴與責任」三層次整理:
- 共同預防義務:說明雇主須預防勞工執行職務時,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
- 行為別法源:分別說明職場霸凌、職場暴力、性騷擾及就業歧視的定義重點與主要法令。
- 處理與救濟:指出應由雇主採取的預防、調查、保護措施,以及可循的主管機關或司法救濟管道。
各類職場不法侵害及適用法令
一、共同規範:職業安全衛生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雇主對於勞工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的預防,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的安全衛生措施。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3進一步要求雇主採取暴力預防措施,包括辨識及評估危害、適當配置作業場所、依工作適性調整人力、建構行為規範、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建立事件處理程序、評估成效及改善,並作成執行紀錄、留存三年。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 100 人以上者,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指引訂定預防計畫並執行;未達 100 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這是職場不法侵害的共同預防架構;個案涉及特別法律時,仍應依各該法律處理。
二、職場霸凌
民國 115 年 7 月 1 日起,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明定職場霸凌的防治責任及處理機制。判斷重點是行為是否發生於職場脈絡,是否利用職務、權力或地位,對工作者反覆或持續為不當對待,造成其身心健康或工作尊嚴受損;實際認定仍須依法律及相關子法所定原則,綜合個案情節判斷。
雇主應依規定建立防治、申訴、調查及保護機制;被申訴人為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時,另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及調查處理的機制。職場霸凌也可能同時構成職安法第 6 條所稱不法侵害,或涉及民事、刑事責任,不能因已啟動職場霸凌程序而排除其他法律的適用。
三、職場暴力
職場暴力是勞工執行職務時,在勞動場所遭受他人以肢體、言語或其他方式侵害身心安全的情形;行為人可能是雇主、主管、同事、服務對象或其他第三人。主要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3辦理預防。
第 二 題25 分
試依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描述工程業主於不同工程階段之安全衛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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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工程業主在工程全生命週期中,如何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由施工現場前移至工程規劃、設計及發包階段,並延續至施工履約管理。作答主軸為「源頭辨識風險、設計降低風險、施工落實防護、業主監督查證」。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職業安全衛生法》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修正增訂第 15 條之 1、第 27 條之 1,相關規定自民國 115 年 7 月 1 日施行;工程業主的具體責任另由《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規範。以下以民國 115 年施行規定說明。
題幹未提供工程規模及承攬安排,以下就法定一定規模以上工程說明;多個施工者共同施工時,另說明統合管理責任。工程業主係指將工程交付規劃、設計或施工的興辦者、出資者或所有權人等。
解題方法
依工程進程分成「規劃、設計、施工」三階段,並在施工階段補充業主的監督查證義務,以及多施工者施工時的統合管理責任。每階段均交代三件事:業主應提供或完成什麼、施工風險如何納入文件、如何確保後續階段接續執行。
各工程階段之安全衛生責任
一、規劃階段:辨識方案風險,形成安全分析成果
工程業主將工程交付規劃時,應依工程特性及規劃階段事前調查資訊,辨識各規劃方案的潛在施工危害;就選定方案提出工程規劃安全分析成果,供後續設計參考。
分析成果應包括工址環境潛在危害及風險對策、工程需求的安全設計注意事項、建議安全施工方法,以及仍須進一步評估的潛在危害。業主並應將規劃安全分析成果納入設計階段事前調查資訊,作為交付設計的依據之一。
二、設計階段:採取安全設計,編製圖說並編列費用
工程業主將工程交付設計時,應提供設計階段事前調查資訊,要求設計者分析潛在施工危害,研訂安全設計方案。設計應優先透過工程設計消除或降低風險;對無法消除的剩餘風險,則應評估風險並規劃必要的預防設備及措施。
業主應完成或確保完成下列事項:
- 編製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將安全衛生要求納入工程設計成果。
- 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使預防設備及措施有相應經費。
- 製作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記載潛在危害、風險評估及因應措施。
第 三 題25 分
雇主為預防勞工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應採取必要預防措施。試以醫療服務業勞工為例,說明在辦理預防措施時,有關「辨識及評估危害」應蒐集哪些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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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雇主如何辨識醫療服務業的職場不法侵害危害,並蒐集足以評估風險的資訊。職場不法侵害包括勞工執行職務時,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醫療服務業常見來源為病人、病人親友及其他服務對象。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3,要求雇主採取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措施,其中第一步為「辨識及評估危害」。《醫療機構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則列出醫療場域常見風險因素及危害辨識、風險評估檢核表,供醫療機構依場所、規模及診療類型評估。
解題方法
答題時可依「工作與場所、接觸對象、工作流程與時段、事件紀錄、人員能力與現有防護」逐項盤點,再評估各種不法侵害的可能性及嚴重性,確認風險等級與尚需改善之處。
一、工作與場所資訊
蒐集受評估單位、部門及場所資料,包括場所位置、工作型態、工作人數,以及勞工是否在第一線直接面對病人或病人親友。辨認高風險場所,例如急診室、精神科病房及候診室;也要留意工作者是否需在陌生環境工作。
二、接觸對象及潛在危害資訊
了解勞工接觸病人或親友的工作情形,以及是否曾接觸酗酒、藥物或毒品影響、精神狀態不穩定,或有暴力紀錄的病人。也應考量工作對象是否處於絕望、恐懼,或急需關懷照顧的狀態。
評估可能發生的侵害類型,包括肢體暴力、語言暴力、心理暴力及性騷擾;辨識對象特性是評估風險的線索,不應把診斷或身分直接當成個人必然具有暴力傾向的判斷。
三、工作流程、時段及人力資訊
第 四 題25 分
某半導體廠使用一種新型獨家顯影劑,供應商聲稱其配方為「最高商業機密」,因此在安全資料表(SDS)的「成分辨識」欄位全數空白,僅標示「專利配方」。然而,現場勞工在使用過程中出現皮膚紅腫與呼吸道過敏反應。職安人員向供應商索取成分資料以便就醫,卻遭拒絕。
請問供應商將 SDS 成分留白的作法是否合法?並說明在何種法定條件下,廠商才可以針對保留成分進行「商業機密」之申請?當發生緊急醫療需求時,依規定供應商或雇主應如何處理「機密資訊」的揭露?請說明其「例外揭露程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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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0 條及《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 13 條、第 18 條、第 18 條之 1、第 19 條:供應者須提供含有危害性化學品的安全資料表(SDS),成分資訊原則上應揭示;商業機密僅能依規定申請保留揭示,且法定緊急醫療或搶救需要時,保留資訊仍須提供。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三件事:第一,SDS 成分能否全數留白;第二,供應商是否符合申請保留揭示的條件;第三,緊急醫療需求發生時,誰可以要求資訊、資訊提供者能否拒絕。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 13 條要求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在提供化學品前提供 SDS,並列出危害成分的化學名稱。第 18 條所稱「保留揭示」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非供應商自行以「專利配方」為由即可不揭露。
逐項說明
一、SDS 成分全數空白是否合法?
不合法。若顯影劑含有危害性化學品,SDS 應列出危害成分的化學名稱;「專利配方」或「最高商業機密」本身不是免除揭示的法定理由。即使具備商業機密申請理由,也必須依第 18 條提出申請並取得核定,且只能就核定範圍保留揭示,不能逕將成分欄位全數留白。
題目所述現場反應也涉及「呼吸道或皮膚過敏物質」;依第 18 條之 1,此類成分不得申請保留 SDS 內容的揭示。因此,若顯影劑含有造成呼吸道或皮膚過敏的該類危害成分,供應商不得以商業機密申請保留其揭示。
二、何種條件下可申請保留揭示?
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商品營業秘密之必要,得就 SDS 中危害性化學品成分的下列資訊申請保留揭示:成分名稱、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CAS No.)、含量,或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名稱。申請時應檢附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包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