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高普考高考三級 公職社會工作師 行政法、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5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公職社會工作師
試題代碼 行政法、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第 一 題30 分

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該法第 15 條第 1 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該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請問:

(一)其中「罰鍰」、「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及「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三者法律性質為何?(15 分)

(二)甲自 105 年購入一筆土地,即違反本條規定,惟直到 114 年經檢舉始由主管機關予以裁罰新臺幣 6 萬元,並命其停止使用並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甲抗辯主管機關之前揭處分已逾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甲之抗辯有無理由?(15 分)

參考法條:

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2 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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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各項措施的法律性質,以及行政罰法第 27 條裁處權時效如何起算。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截至命題年度未修正。

判斷法律性質時,應看措施目的:是否為對過去違法行為的制裁,或是為排除違法狀態、實現行政義務而採取的手段。前者屬行政罰;後者則屬非裁罰性行政處分或行政執行措施。

行政罰法第 27 條規定,行政罰裁處權期間為三年,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終了時起算;若行為結果發生在後,則自結果發生時起算。

解題方法

先將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的措施分成三類:

  1. 對違規使用土地處以罰鍰,目的在制裁既有違法行為。
  2. 限期命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是命義務人除去違法狀態。
  3. 義務人不履行命令後,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強制拆除,是促使或直接實現義務履行的手段。

再判斷甲違規使用土地的行為在 105 年已終了,或一直持續到 114 年。依題目所述甲持續違規使用至主管機關裁處時,應以行為終了時作為三年期間的起算點。

(一)三類措施的法律性質

1. 罰鍰:行政罰

第 21 條第 1 項的罰鍰,是對違反土地使用管制義務的行為所為制裁,具有裁罰性,屬行政罰,並受行政罰法第 27 條三年裁處權時效限制。

2. 限期命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非裁罰性不利行政處分

此命令是要求義務人停止違法使用或除去違法狀態,目的在回復土地使用秩序,並非對過去行為加以制裁。因此,它是非裁罰性不利行政處分,不適用行政罰法第 27 條的裁處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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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兒童服務可大致分為四種類型,包括:

⑴ 支持性服務;

⑵ 補充性服務;

⑶ 替代性服務;

⑷ 保護性服務。

請分別說明這四種服務類型的內涵,以及在何種情況下適用該類型服務。(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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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兒童福利服務依「家庭功能與兒童安全需求」所作的功能性分類。答題時應掌握服務介入程度的變化:先協助家庭發揮功能;家庭照顧能力不足時補足其缺口;家庭已無法安全照顧兒童時安排替代照顧;兒童遭受虐待、疏忽或面臨急迫危險時,則以保護兒童安全為優先。

四類服務的判斷重點如下:

類型家庭狀況主要服務方向
支持性服務家庭基本完整,尚有照顧能力,但親職或家庭關係需要協助增強家庭功能
補充性服務家庭仍可照顧兒童,但照顧資源或能力有缺口補足家庭照顧不足
替代性服務原生家庭無法適當照顧,兒童不宜繼續留在家中安排家外照顧
保護性服務兒童受虐、遭疏忽或有安全危險制止傷害、確保安全並提供處遇

法規作答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的重要法源,涵蓋家庭支持、兒少保護及安置等事項;題目所列四類則是依服務功能所作的分類,答題應說明各類服務的目的與適用情境。

解題方法

可用「家庭功能是否足夠」及「兒童是否安全」兩個問題依序判斷:

  1. 家庭功能大致存在,只是需要增強親職或改善家庭關係,屬支持性服務。
  2. 家庭仍是主要照顧者,但缺少時間、人力、經濟或專業資源,屬補充性服務。
  3. 家庭已無法提供適當照顧,兒童須離開原生家庭接受照顧,屬替代性服務。
  4. 兒童遭受虐待、疏忽或有立即安全風險,須介入制止傷害及安排安全處遇,屬保護性服務。

其中,替代性服務著重「由誰照顧兒童」;保護性服務著重「如何使兒童免於傷害」。保護案件可能同時需要家外安置,因此兩類在實務上可能連結,但概念焦點不同。

四類服務的內涵與適用情況

一、支持性服務

支持性服務是協助家庭增強親職能力、改善親子關係及家庭互動,使家庭得以繼續照顧兒童。其核心是支持和強化家庭功能,通常不需要將兒童與原生家庭分開。

適用於家庭結構大致完整、父母仍有照顧意願與基本能力,但因親子衝突、教養知能不足、家庭壓力或資源運用困難,影響兒童發展的情況。

服務例子包括親職教育、家庭諮商、家庭訪視、親子活動、社區支持服務及家庭資源連結。例如,父母因不熟悉兒童發展階段而常與孩子衝突,社工提供親職諮詢,協助父母改善教養方式,屬支持性服務。

二、補充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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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15 分

我國自 114 年年底已邁入超高齡社會,請分別從活躍老化、成功老化、生產力老化三個角度,探討其核心意義與涵蓋面向。(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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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人口高齡化下的三種正向老化觀點,重點是分別說明其核心意義及涵蓋面向,並辨明三者的分析焦點:

  • 活躍老化:以政策與社會環境為視角,強調促進老年人的健康、參與及安全。
  • 成功老化:以個人老化結果為視角,強調降低疾病與失能、維持身心功能及持續投入生活。
  • 生產力老化:以老年人的貢獻為視角,肯認有酬與無酬的生產性活動,使老年人持續對家庭、社區及社會有所貢獻。

題目指出我國自民國114年年底邁入超高齡社會;超高齡社會通常指65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率達20%。這項人口變遷提高了延長健康餘命、維護自主生活及促進跨世代參與的重要性。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的政策與學理概念作答。

解題方法

採「概念定義 → 涵蓋面向 → 實例或政策意涵」的方式,分別處理三種老化觀點。作答時先掌握各觀點的辨識關鍵,再補充其面向,避免將「活躍」等同於工作,或只從身體健康解釋成功老化。

一、活躍老化(Active Ageing)

世界衛生組織的活躍老化政策架構,指透過最佳化健康、參與及安全的機會,使人們老化時仍能提升生活品質。此處的「活躍」不限於身體活動或繼續就業,而是讓不同健康狀態、能力及生活條件的老年人,都有適切參與生活的機會。

涵蓋面向包括:

  1. 健康:疾病預防與健康促進、維持身心功能、提供適切的醫療與長期照顧服務。
  2. 參與:依個人能力、需求與意願,參與就業、教育、家庭生活、社區活動、志願服務及公共事務。
  3. 安全:保障經濟安全、人身安全、居住安全與社會支持;需要照顧時,能取得適當的照顧與保護。

活躍老化的核心在於建立支持健康、參與及安全的制度與環境,讓老年人保有選擇、尊嚴與社會連結。

二、成功老化(Successful Ageing)

Rowe與Kahn的成功老化架構,主要包含三項相互關聯的條件:

  1. 低疾病及失能風險:預防疾病及疾病相關失能,降低健康風險。
  2. 維持較佳的身體與認知功能:例如維持行動、日常生活及認知能力,促進自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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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10 分

「值得和不值得」救助的區別,以及「排除和包容」的區別,在 21 世紀福利國家轉型中,扮演著重要的觀念改變角色。請申論這一改變的結果和意義。(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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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福利國家如何重新界定「誰有資格獲得福利」以及「福利要達成什麼目的」。兩組概念彼此相關,但焦點不同:

  • **「值得/不值得救助」**是對受助者作道德評價:貧窮是個人責任造成,還是出於疾病、失業、身心障礙等非自願因素?前者容易被視為「不值得」,後者則被視為「值得」。
  • **「排除/包容」**是對個人與社會關係的觀察:弱勢者是否被排除在資源、服務、就業及社會參與之外?政策是否協助其重新進入社會生活?

傳統救濟制度常以資格審查與道德判斷區分受助者,將福利視為對「值得幫助者」的有限救濟。進入二十一世紀,面對全球化、勞動市場變動、人口老化、家庭型態改變與新型態貧窮,福利國家逐漸由單純的救濟思維,轉向以社會權、風險預防及社會融入為重點。

本題屬社會福利政策理論申論題,核心在於說明觀念轉變帶來的制度結果、政策方向與價值意義。無須套用特定計算公式或單一法條;若連結我國法制,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採「舊觀念—新觀念—轉型結果—意義與限制」的架構作答。先說明傳統以個人道德判斷分配救助,再指出新思維如何轉向辨識結構性風險、保障社會權與促進包容,接著分析制度及政策結果,最後補充轉型的張力,避免把它寫成福利國家已完全放棄資格審查或責任要求。

結果與意義

一、由道德歸因轉向結構性理解

傳統「值得/不值得」的劃分,容易將貧窮歸因於個人的懶惰、不負責任或不良選擇,並把遭遇無法控制困境者列為較值得救助的對象。新觀念則強調,貧窮與排除也可能來自產業轉型、失業、低薪、照顧責任、歧視及資源分配不均等結構因素。

因此,政策焦點從「這個人是否值得救助」,轉向「他面對什麼風險、障礙與資源不足」。這可降低對受助者的污名化,也使福利制度較能回應新型態與複合性需求。

二、由選擇性救濟轉向權利保障與較廣泛的涵蓋

若福利完全建立在道德審查與狹窄資格分類上,未符合分類標準的人可能被排除在基本保障之外。包容思維強調,福利不只是施予少數「值得救助者」的恩惠,也與個人的社會權及基本生活保障相關。

制度上,因而更重視降低福利可近性障礙、擴大服務涵蓋,並使弱勢者能實際取得收入支持、教育、健康照顧、就業與社會服務。普及性措施與針對特定需要的支持可並行,以兼顧共同保障與差異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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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題25 分

21 世紀的福利服務正逐步地朝向所謂「個人化」(Personalization)原則的方向發展。請論述:

(一)「個人化」原則的意義,以及其與傳統福利國家服務模式的差別。(10 分)

(二)在我國的發展,有長期照顧、身心障礙服務、社會救助與脫貧,和大數據驅動的數位福利國家等四個領域。請選擇二個領域的發展來說明。(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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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福利服務由「制度提供者決定服務」轉向「以個人需求、選擇與生活目標為中心」的改革,也就是個人化(Personalization)。作答時要交代其意義、與傳統福利模式的差異,再用我國的具體制度說明個人化如何落實。

個人化不是單純把服務名稱或方案分得更細,而是讓服務使用者參與需求評估、服務計畫與資源安排,並依其生活情境、偏好與目標調整支持方式。其重點包括:

  • 以人為中心:從個人的需求、能力、意願與生活目標出發。
  • 自主選擇與共同決定:服務使用者能參與決策,而非只被動接受專業人員安排。
  • 彈性與整合:整合正式服務、家庭支持、社區資源等,因應個人不同需要。
  • 增權與社會參與:不只補足照顧或經濟缺口,也支持個人自立、融入社區及實現生活計畫。
  • 責任與公平並重:政府仍須確保基本保障、服務品質與資源可及性,不能把福利責任完全轉嫁給個人或家庭。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舉例的法制基礎,包括《長期照顧服務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個人化是福利服務的政策與服務設計原則,並非單一法條中的特定給付項目。

解題方法

第一小題先用一句話定義個人化,再從「誰決定服務、服務如何配置、使用者扮演什麼角色」三個面向與傳統模式對照。第二小題選擇兩個領域,依序交代「制度作法、個人化如何呈現、仍須注意的限制」,即可兼顧政策知識與分析。

(一)個人化原則及其與傳統福利服務的差異

傳統福利服務常由政府或專業機構依照行政規則、資格標準與既定方案分類,再將服務提供給符合條件的人。其優點是便於建立一致的資格與程序,也有利於維持基本服務標準;但服務內容與提供方式較容易以制度方便或專業判斷為主,未必能充分回應個別生活情境。

個人化則是以服務使用者為中心,由服務使用者參與界定需求、設定目標及選擇支持方式。政府與專業人員的角色,從單向安排服務轉為協助評估、整合資源、提供選擇並確保權益。兩者差異可整理如下:

比較面向傳統福利服務模式個人化服務模式
服務設計出發點依方案、機構或行政分類提供服務依個人需求、偏好及生活目標規劃
決策方式專業人員或機關主導使用者參與,強調共同決定與選擇
服務內容以標準化項目及既定流程為主依個別需求調整,並整合不同資源
使用者角色福利受領者或服務對象權利主體、服務使用者及生活計畫的參與者
政策重點資格審查、服務供給及程序管理自主、尊嚴、增權、社會參與及服務回應性

因此,個人化並不表示每個人都可不受限制地取得任何服務,也不表示政府只提供經費、其餘交由個人自行負責。它是在公共資源與法定保障架構下,讓服務配置更能回應個人差異,並提升使用者對生活與服務安排的參與程度。

(二)我國兩個領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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