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高普考高考三級 公職獸醫師 動物保護與防檢疫法規 考古題詳解

108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公職獸醫師
試題代碼 動物保護與防檢疫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為維護動物福祉,動物保護法第 10 條規定,在何種性質或目的之情形下,對動物不得行使哪些行為?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我國《動物保護法》中「反虐待與防制不當利用動物」核心規範之熟稔度。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之《動物保護法》為準(現行法第 10 條條文亦維持相同規範;後續立法院雖曾針對夜市以動物為贈品或遊戲研議修法草案,但現行條文仍維持原樣)。

其立法精神在於落實動物福祉(Animal Welfare)之「免於恐懼與緊迫」及「免於痛苦與傷害」等基本原則,禁止人類基於私慾或不當經濟利益,將動物工具化為賭博、血腥搏鬥等殘虐活動之載體。

本題的核心法條為《動物保護法》第 10 條,規範架構由「主觀性質與目的要件」及「客觀禁止行為要件」雙軌交織而成:

  1. 性質或目的要件:區分為「賭博目的」與「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正當目的」。
  2. 禁止行為態樣:包含「競技」、「動物間或人與動物間之搏鬥」、「比賽或操練」,並設有主管機關公告排除之但書機制。

解題方法

本題屬典型的「法條構成要件拆解型」申論題,答題關鍵在於呼應題幹所問的兩大核心:「在何種性質或目的之情形下」與「不得行使哪些行為」。切入作答之層次架構如下:

  1. 破題法源依據:引言宣示《動物保護法》第 10 條為維護動物福祉、防止動物遭受不當對待之立法宗旨在案。
  2. 要件對應拆解(主體論述):採「性質/目的」與「禁止行為」之對照結構,將第 10 條共三款之規定逐一條列剖析。特別是第三款的「但書除外規定」,不可遺漏。
  3. 法理與法律效果延伸(加分論述):補強論述違反該條之法律責任(行政罰鍰、沒入處分),展現對整體動保法體系之掌握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高考三級之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固定選項。但在閱卷評分標準中,《動物保護法》第 10 條所列三款規定即為各別獨立之評分指標,逐款拆解分析如下:

  1. 第一款:賭博性競技行為
  • 性質或目的:以「直接或間接賭博」為目的。
  • 禁止之行為:利用動物進行「競技」。
  • 要件說明:凡以動物勝負作為金錢博弈標的之競技賽事(如非法的地下賽馬、賽犬博弈),均屬絕對禁止之列。
  1. 第二款:暴力搏鬥行為
  • 性質或目的:以「直接或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正當目的」。
  • 禁止之行為:進行「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間」之搏鬥。
  • 要件說明:此款為規範範圍最廣、最嚴厲之條款。不僅禁止動物對動物(如鬥雞、鬥狗),亦禁止人對動物(如競技鬥牛);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10 分

動物保護法第 17 條有關動物於科學應用後,應作哪些處理或遵守哪些規範?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註:本條文迄今未修正,現行規範亦同)。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動物保護法》第三章「動物之科學應用」中,實驗動物於試驗結束後之處置義務與管制規範。《動物保護法》第 17 條立基於動物福利之「3R 原則」(Replacement 替代、Reduction 減量、Refinement 精緻化)中的 Refinement(精緻化/人道終點之落實),兼顧生命倫理、獸醫專業自主性與公共衛生(食品安全),其規範體系包含四大核心要素:

  1. 即時檢視狀態(時機與義務):科學應用結束後的即刻生理評估。
  2. 人道宰殺要件與原則(人道終點):達到法定痛苦或機能喪失標準時之淘汰處理。
  3. 執行主體資格(專業專屬性):限定由獸醫師或受其指導之人員執行,確保人道操作之有效性與專業性。
  4. 流向管制(防檢疫與食安防線):嚴禁科學應用動物未經核准流入食用市場。

解題方法

本題為國家考試公職獸醫師類科之典型法規申論題。解題切入點應採取「公職申論三段論法與階層化架構」,切忌以流水帳平鋪直敘,應將法條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條分縷析:

  1. 體系定位與上位法理:破題簡述《動物保護法》第 17 條旨在落實實驗動物之人道終點(Humane Endpoints),兼防範帶有化學物質、藥物殘留或生物病原之實驗動物流出。
  2. 本條規範逐項拆解:
  • 第一項(處置要件與方式):聚焦於「檢視時機」、「安樂死/宰殺之兩大法定事由(殘缺、持續痛苦)」以及「最少痛苦」之法定標準。
  • 第二項(執行主體):點出專業資格(獸醫師專屬或其指導)。
  • 第三項(用途禁令):明確寫出「原則禁止食用」與「例外核准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1. 法規延伸與行政責任:補充違反該條各項規定之對應罰則(《動物保護法》第 29 條),並述及「未達宰殺程度動物」之實務安置(照護、認養),展現應考者兼具法條記憶與實務整合之實力。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國家考試閱卷評分重點在於法條三項規範之構成要件是否齊全,各項要件之得分與失分分析如下:

  1. 第 1 項分析(檢視與宰殺事由):
  • 得分要件:必須寫出「科學應用後,應即檢視」、「失去部分肢體、器官或神經功能」或「持續承受痛苦」、「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方式宰殺之」。
  • 失分盲點:漏寫「神經功能」或漏掉「即」檢視之時效要求。
  1. 第 2 項分析(執行人員資格):
  • 得分要件:必須完整寫出「由獸醫師」或「在獸醫師之指導下」進行。
  • 失分盲點:僅寫「由專業人員執行」或遺漏「獸醫師指導」之彈性規定。
  1. 第 3 項分析(食用禁令與核准機關):
  • 得分要件:必須寫出「第一項之動物」、「除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提供食用」。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三 題25 分

為因應中國大陸非洲豬瘟疫情,我國訂有三層防疫網。其中第三層有關建立早期預警機制、早期發現、立即回應等之規定,應有下列哪些作為?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民國 108 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已改制為農業部)因應亞洲非洲豬瘟(African Swine Fever, ASF)疫情所建構之「非洲豬瘟三層防疫網」政策架構為核心,並測驗應考人對我國《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法規及《非洲豬瘟緊急應變作業程序》實務處置之掌握程度。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主要法源為《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12 條、第 17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40 條等)。(註:現行法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於民國 112 年升格為「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改制為「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但試題解題仍以命題當年體制為準。)
  • 三層防疫網架構:
  • 第一層(阻絕於境外):邊境檢疫、海關查緝、旅客違規裁罰、快遞與郵包查驗、阻絕走私。
  • 第二層(防堵於牧場/阻斷傳播途徑):國內養豬場生物安全防護、廚餘蒸煮檢驗與輔導轉型、化製車及活豬運輸車裝設 GPS 追蹤。
  • 第三層(早期預警、早期發現、立即回應):建立境內監測網絡、落實法定通報責任、擴大確診檢驗量能、啟動應變中心及採取強制撲殺與移動管制。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公職獸醫師高考三級之申論題型。答題切入點應鎖定政策所訂之「第三層防疫網」範疇,切忌將第一層(邊境關口措施)與第二層(牧場平日生物安全與廚餘管制)混入。答題架構採取「預警監測 →\to 通報機制 →\to 診斷確診 →\to 應變處置」之邏輯推進:

  1. 預警機制:說明常態性與高風險點的監測作為(如死廢畜化製場、海漂豬、野豬監測)。
  2. 早期發現:連結《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法定通報義務、通報獎勵金與隱匿罰則。
  3. 確診量能:說明檢體採集、運送及家畜衛生試驗所標準化核酸檢驗與定序。
  4. 立即回應:依照國家緊急應變作業程序,闡述半徑管制、評價撲殺、銷毀、澈底消毒及必要時實施全國性停止搬運與屠宰(Standstill)機制。

選項分析 本題為高等考試三級公職獸醫師之申論題型,卷面並未附帶客觀選擇題選項。若就歷屆測驗中考生最常混淆之各項防檢疫措施進行歸屬屬性分析:

  • 邊境行李查驗、快遞郵包 X 光掃描、加重旅客違規攜帶肉品罰鍰至 20 萬元至 100 萬元: 此類屬於第一層防疫網(阻絕於境外),目的是防範病毒隨跨境人流、物流進入國境,非屬第三層作為。
  • 養豬場落實廚餘高溫蒸煮(90℃ 蒸煮 1 小時以上)、取得環保檢核、推動轉用飼料、運豬車裝設 GPS 軌跡系統: 此類屬於第二層防疫網(阻絕於牧場/切斷境內傳播途徑),著重於平時降低場內感染機率及掌握移動軌跡,非屬第三層之預警與應變機制。
  • 海岸漂流豬屍採檢、化製場異常死廢畜監測、屠宰場屠前屠後檢查: 符合第三層作為(早期預警機制)。於環境與屠宰前線布建監控哨,即時攔截並偵測潛伏病毒。
  • 畜主、獸醫師法定即時通報、提供主動通報評價補償、重罰隱匿未報者: 符合第三層作為(早期發現)。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將疑似病例迅速導入防疫體系。
  • 成立中央與地方緊急應變中心、案例場半徑 3 公里及 10 公里移動管制、全場評價撲殺、屍體焚化或掩埋、全台或區域性暫時停止豬隻移動與屠宰: 符合第三層作為(立即回應)。於疫情爆發第一時間果斷防堵,切斷病原向外擴散之可能。

解題技巧

  1. 體系記憶口訣:「一境、二場、三應變」:
  • 第一層看「國門」(海關、機場、港口)。
  • 第二層看「豬舍」(廚餘、生物安全、運輸車 GPS)。
  • 第三層看「雷達與救火」(監測預警、法規通報、應變撲殺)。
  1. 法條引述加分竅門: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四 題10 分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9 條規定,動物防疫人員因防疫必要,得進入動物飼養場所、倉庫及其相關處所、車、船、航空器,對動物、動物產品與其包裝、容器及相關物品,實施檢查、查閱相關資料或查詢關係人;所有人或關係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所稱的「關係人」指的是?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母法規範之行政檢查對象,以及其授權子法《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中法定名詞定義之熟稔度。

  • 母法規範: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9 條規定,防疫人員實施進入處所、載具檢查、查閱資料或查詢時,課予「所有人」及「關係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之行政協力義務。
  • 子法定性:因「所有人」係指民法上享有所有權之人,而防疫現場多涉及租賃、借用、僱傭代管或運送等實際支配狀態,故《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特別就實質具支配管領力之「關係人」立下具體明確之定義。
  • 法律時效說明: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該條文迄今架構維持一致,現行法規範亦同。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採取「法源定位 →\to 標的客體劃分 →\to 身分態樣對應」的體系化答題路徑:

  1. 法源依據:直接指出規範基礎為《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
  2. 客體與身分分類:將母法第 9 條所列之客體拆解為兩大層次,並導出其對應之管領身分:
  • 空間與運輸工具維度:針對動物飼養場所、倉庫及其相關處所、車、船、航空器,其關係人為實質負責運作之「管理人」或「使用人」。
  • 動產與物件維度:針對動物、動物產品與其包裝、容器及相關物品,其關係人為現實支配之「持有人」或「管理人」。
  1. 行政目的補強:指出將上述主體列為關係人之目的,在於防止所有人不在場時產生防疫檢查空窗期,確保防疫公權力能即時介入。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五 題20 分

獸醫師法第 12 條規定,獸醫師在施行診斷、治療或檢驗時,應分別記錄哪些事項?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獸醫師法》第 12 條所定「診療紀錄與檢驗紀錄(獸醫病歷)之法定應記載事項與法規義務」。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現行法已於民國 112 年修正公布,將治療事項調整為「治療方針、處方、處置或手術日期」、檢驗事項調整為「檢驗項目、檢驗結果及判定」,並增訂病歷得以電子文件製作與保存等規定,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條文為準。

獸醫師製作診療與檢驗紀錄,旨在建立客觀醫療歷程,不僅利於動物後續追蹤治療、確保公共衛生與動物福利,亦是防範動物用藥殘留、釐清醫療爭議與法律責任歸屬之法定必備文件。


解題方法

本題為國家考試標準申論題,題幹特別強調「在施行診斷、治療或檢驗時,應『分別』記錄哪些事項」。解題切入點應避免雜亂無章地平鋪直敘,而應採取「總分結構」鋪陳:

  1. 確立主體義務:首先指出獸醫師執行業務時,依法負有製作「診療紀錄」或「檢驗紀錄」之法定義務。
  2. 分類拆解記載事項:精準對應題旨的「分別」,將法條條文結構化為:
  • 共同基本資料:飼主與動物識別資訊。
  • 施行診斷時應記錄事項:針對病程與診斷結果。
  • 施行治療時應記錄事項:針對醫療方針、用藥與手術。
  • 施行檢驗時應記錄事項:針對檢驗程序、數據與判讀。
  • 概括補充條款:其他必要事項。
  1. 補充法規保全程序:主動附帶寫出第 12 條第 2 項之「簽章義務」與「法定保存年限」,展現應考作答之完整度。

選項分析(申論要件剖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針對法條各款法益與應記載要件深入剖析如下:

  • 共同識別事項(第 1、2 款):
  • 「飼主之姓名及住址」:確立民事委任關係主體及行政管理對象。
  • 「動物之種類、名號、體重及特徵」:確認診療客體,其中「體重」更是計算動物用藥劑量與麻醉深度的絕對安全依據。
  • 施行「診斷」時應記錄事項(第 3 款):
  • 「發病日期、診斷日期及診斷結果」:呈現疾病的時間歷程(潛伏期、發病經過)與獸醫師專業判定,兩者日期不可偏廢。
  • 施行「治療」時應記錄事項(第 4 款):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六 題10 分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32 條之 3 規定,禽畜、水產養殖業者及飼料製造業者,不得將哪些製劑或藥品使用於動物或動物飼料中?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註:本條文迄今未修正,現行規定與命題當年相同)。

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32 條之 3 對於「畜禽水產端與飼料生產端」之用藥禁制規範。

  1. 立法意旨:為維護食品安全、防範藥物殘留蓄積及避免細菌抗藥性擴散,針對經濟動物生產者(禽畜、水產養殖業)及飼料製造者,明文界定其絕對禁止或原則禁止使用之藥品與製劑範疇。
  2. 規範主體:禽畜養殖業者、水產養殖業者及飼料製造業者。
  3. 規範客體:人用藥品、未核准動物用藥品、公告禁用動物用藥品及其他公告製劑。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記憶與精準默寫題」,得分關鍵在於構成要件的完整性與條款條列化呈現:

  1. 精準列款:按法條第一款至第四款逐一條列,文字力求貼合原條文。
  2. 強調例外但書:第一款之「但書」(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使用者)為評分關鍵,不可漏列。
  3. 主客體扣合:開頭明確引導出規範對象(禽畜、水產養殖業者及飼料製造業者),再帶出禁止使用的各類製劑藥品,展現答題的法律邏輯嚴密性。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簡答題,並無選擇題選項;以下針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32 條之 3 所列之 4 款禁止標的逐一進行構成要件與法理剖析):

  • 第一款:人用藥品。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使用者,不在此限
  • 要件說明:人用藥品之藥動學、安全劑量與代謝停藥期均以人體試驗為基礎,若任意施用於經濟動物或混入飼料,極易造成動物組織殘留及篩選出人畜共通抗藥性菌株。因此法律明定「原則禁止」,僅在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評估並「專案公告」開放之品項,始構成例外許可。
  • 第二款: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製造、輸入之動物用藥品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