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高普考高考三級 公職獸醫師 動物保護與防檢疫法規 考古題詳解

107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公職獸醫師
試題代碼 動物保護與防檢疫法規

第 一 題10 分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係依畜牧法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之,依該規則第 2 條,「屠宰衛生檢查」包括哪些?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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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法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將主管機關名稱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為「農業部」,法規核心條文架構仍維持一致。)


核心觀念

  1. 法源依據: 依《畜牧法》第 29 條第 2 項之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屠宰衛生檢查規則》,用以落實家畜、家禽屠宰作業之安全衛生管理,防範動物傳染病傳播並確保消費者肉品衛生安全。
  2. 法定範疇: 依《屠宰衛生檢查規則》第 2 條明文規定,「屠宰衛生檢查」包括三大核心範疇:
  • 屠前檢查(生前活體檢查)
  • 屠後檢查(屠體與內臟檢查)
  • 其他有關檢查(場區環境、設施作業衛生及不合格品處理等)
  1. 立法意旨與公權力行使: 屠宰衛生檢查係由政府指派之屠宰衛生檢查人員(官方獸醫師或受委託之獸醫專業檢查人員)依法執行之公權力行為,其涵蓋範圍自活體進場繫留、屠宰作業流程,直至肉品蓋印合格標誌或廢棄處置為止,構成完整的安全監控鏈。

解題方法

  1. 破題與定位: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申論題,配分通常為 20 至 25 分。答題切入點不可僅停留在默寫第 2 條短短一行條文,若只回答「包括屠前檢查、屠後檢查及其他有關檢查」,僅能取得記憶性的基本分數(約 3 至 5 分)。
  2. 層次展開架構:
  • 第一層次(引法立論):精準寫出《屠宰衛生檢查規則》第 2 條之明文列舉項目。
  • 第二層次(延伸闡述「說明之」):題目明示「請說明之」,必須結合《屠宰衛生檢查規則》後續專章規範(第 4 條至第 20 餘條),分別針對「屠前檢查」、「屠後檢查」及「其他有關檢查」之對象與時機、檢查重點與方法、判定結果與處置三維度作具體體系化說明,展現公職獸醫師的實務專業性。
  • 第三層次(收尾總結):總結屠宰衛生檢查在獸醫公共衛生與肉品安全體系之價值。

選項分析(概念與爭點辨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申論題型,無選項。針對考生容易混淆之法律概念與實務範圍進行逐一辨析:)

  1. 辨析一:「屠宰衛生檢查」是否僅限於肉品本體?
  • 錯誤觀念:部分考生誤以為屠檢只有檢查「動物生前」與「死後屠體內臟」。
  • 正確解析:第 2 條特別明定「其他有關檢查」,將屠宰場的場區設施、水源水質、操作衛生、防交叉污染措施,以及不合格屠體廢棄、化製或焚化之監督,均納入屠宰衛生檢查的法定權責範圍,屬於整體衛生防護體系。
  1. 辨析二:「屠宰衛生檢查」與「屠宰場自主品管(HACCP/GHP)」之界線
  • 法理區隔:屠宰場業者依規定雖應建立自主衛生管理作業程序(如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 HACCP),但《屠宰衛生檢查規則》所指之檢查,為公法上由官方指派之檢查人員所執行之法定強制檢查,具行政處分效力(如判定廢棄、禁止屠宰、命急宰等),二者性質不同,不可混為一談。
  1. 辨析三:「屠前檢查」判定處置之多樣性
  • 實務辨析:屠前檢查並非只有「准許」或「不准」屠宰,尚包括「限制屠宰」(如隔離留置觀察)及「急宰」(緊急屠宰)等處置程序,答題時務必精準列出法定專有名詞。

解題技巧

  1. 記憶口訣:
  • 三大項目記住:「前驗活體、後查臟體、兼顧作業、嚴處廢棄」。
  1. 作答時間與版面配置:
  • 國家考試申論題一題作答時間約 22 至 25 分鐘,建議版面篇幅寫滿一頁半至兩頁。
  • 善用階層編號(一、 (一)、 1.、 (1)),以粗體標示關鍵專有名詞(如「急宰」、「全部廢棄」、「局部廢棄」),讓閱卷老師在 30 秒內即可掌握踩分點。
  1. 常見失分陷阱:
  • 陷阱 1:草草帶過「其他有關檢查」。許多考生對於屠前、屠後如數家珍,但對「其他有關檢查」缺乏條理,遺漏設施衛生、冷藏鏈管制或屠宰標誌之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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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王小明今年獸醫學系順利畢業,依照我國獸醫師法,獸醫師資格的取得及執業執照的請領規定,請問王小明應如何辦理才能順利執行獸醫診療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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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將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改制為「農業部」)。

本題旨在測驗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進入職場之法定流程管制,涉及《獸醫師法》中「資格取得」(對人、對事的資格確認)與「執業管理」(對地、對行為的行政管制)之雙軌體系。所涉及之核心法條與觀念如下:

  1. 應考資格與資格取得:《獸醫師法》第 1 條、第 3 條、第 4 條(考選部考試及格與中央主管機關證書之核發)。
  2. 執業登記與執照請領:《獸醫師法》第 5 條第 1 項(向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及領照)。
  3. 繼續教育與執照更新:《獸醫師法》第 5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每六年完成繼續教育並換照)。
  4. 執業處所限制:《獸醫師法》第 9 條、第 17 條(診療業務必須在合法設立之機構內執行,不得無處所執業)。
  5. 強制入會主義:《獸醫師法》第 8 條(業必歸會原則)。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的「行政程序流程型」申論題,切入點應採「時間軸與要件遞進法」,區分「資格身分面」與「實質執業面」循序論述:

  1. 第一階段(身分取得):王小明僅具學歷,尚未具備專技人員法定身分,必須歷經「專技高考及格」及「領取中央證書」兩道程序,方具備「獸醫師資格」。
  2. 第二階段(執業許可):取得資格不等於可以直接看診,必須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請領「執業執照」。
  3. 第三階段(執業合法要件):落實執業處所(受聘或自行開業)與「加入所在地公會」,並配合法定義務(繼續教育更新執照),始得合法執行診療業務。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作答時須防範要件遺漏,評分核心在於能否清楚界定「證書」與「執照」的層級差異,並精準列出「受聘機構」與「公會入會」等不可或缺的法定執業先行要件。


解題技巧

  1. 六字口訣記憶法:「考、證、所、照、會、更」
  • 考: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獸醫學系畢業 →\rightarrow 應專技高考獸醫師考試及格。
  • 證:檢具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請領「獸醫師證書」。
  • 所:選定合法執業場所(受聘於合法獸醫診療機構,或符合資格自行申設診療機構)。
  • 照:向執業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取「執業執照」。
  • 會:加入執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獸醫師公會(業必歸會)。
  • 更:執業期間每六年應完成規定之繼續教育,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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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15 分

為了確保寵物食品的安全,動物保護法第四章「寵物之管理」第 22 條之 4,寵物食品有哪些情形下,不得製造、加工、分裝、批發、販賣、輸入、輸出、贈與或意圖販賣而公開陳列?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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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章「寵物之管理」中關於寵物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規範的熟悉程度,特別是違規寵物食品的實體要件(禁止流通之情形)以及程序要件(受管制的行為態樣)。

  1. 核心法源依據:
  •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核心依據為《動物保護法》第 22 條之 4 第 1 項。
  • (註:現行法本條文內容及各款規定仍維持一致;中央主管機關現已改制為「農業部」)。
  1. 法益保護目的: 鑒於過去曾發生寵物食品遭黃麴毒素、三聚氰胺、致病性微生物等污染事件,嚴重威脅動物健康,立法院於民國 104 年增訂專章專條,引進類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現代化風險管理架構,自「源頭製造」至「終端陳列流通」實施全面管制,維護寵物生命安全與消費者權益。
  2. 構成要件雙核心:
  • 行為態樣(9 大管制行為):製造、加工、分裝、批發、販賣、輸入、輸出、贈與、意圖販賣而公開陳列。
  • 違法情形(7 大禁止要件):涵蓋化學性危害、生物性危害、農藥與藥物殘留、放射能污染、品質敗壞、保存期限及主管機關公告之概括禁止項目。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公職獸醫師高考三級之典型「法條記憶兼實務理解」型申論題。答題切入點應採取「三段式論述結構」,以展現具備公職法制素養的作答層次:

  1. 破題引言:說明立法背景、立法目的與涵蓋之「9 大管制行為態樣」,強調管制範圍不限於有償之販賣,亦及於無償贈與或展示。
  2. 主體開展(逐款詳述):完整、精確列出《動物保護法》第 22 條之 4 第 1 項之 7 款情形,文字力求依法條原文作答,並按「生物性、化學性、物理性/品質、標示效期、概括授權」之邏輯鋪陳。
  3. 延伸加分補充:補充第 22 條之 4 第 2 項之授權子法《寵物食品有害物質安全容許量標準》及其重要管制指標(如黃麴毒素、沙門氏菌等容許量),並提及違反時之法律效果(限期回收銷毀與行政罰鍰),展現高於一般考生的專業寬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以下針對《動物保護法》第 22 條之 4 第 1 項所列之 7 大禁止情形 進行逐款法理與實務分析:

  1. 第一款:含有毒或有害人體或寵物健康之物質
  • 法理內涵:屬化學性危害防制。包括重金屬(如鉛、鎘、砷、汞)、三聚氰胺、黴菌毒素(如黃麴毒素)等。因寵物飼養常與人親密接觸,故此處立法兼顧「人體」與「寵物」雙重健康保護。
  1. 第二款:含有致病性生物
  • 法理內涵:屬生物性危害防制。針對細菌、病毒、寄生蟲等病原體,例如容易引發人畜共通傳染病之沙門氏菌(Salmonella spp.)、致病性大腸桿菌或產氣莢膜梭菌。
  1. 第三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超過安全容許量
  • 法理內涵:原料端管控。寵物食品之動植物原料可能因農業栽種或畜禽防病殘留化學藥劑,必須受法定殘留安全容許量(MRL)規範,超標即不得流通。
  1. 第四款: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 法理內涵:屬放射線/核輻射物理性危害。針對如碘-131、銫-134、銫-137 等核種污染設定嚴格限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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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15 分

在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3 條之 1 所稱「製劑」,是指為何?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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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3 條之 1 自民國 102 年 1 月 23 日修正公布迄今,條文內容未再修正,故命題當年法規與現行法完全一致。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考生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3 條之 1 所定「製劑」之法定定義與法定分類之熟稔程度。考生須掌握以下法規體系與概念:

  1. 母法定義:《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3 條將動物用藥品劃分為「原料藥」、「製劑」與「樣品」三大範疇,而第 3 條之 1 則專門界定「製劑」之法定內涵。
  2. 製劑要件:包含基底原料(原料藥)、製造調配過程(加工調製),以及最終產品之物理與藥理特徵(具備一定之劑型與劑量)。
  3. 分類架構:依同條第 2 項規定,法定製劑明確區分為生物藥品、抗生素、一般藥品及放射性藥品四大類。

解題方法

公職國家考試申論題若針對單一法條名詞進行名詞解釋(本題配分通常為 20 至 25 分),切忌僅默寫一兩行法條文字。閱卷標準看重「定義完整度」、「構成要件解析」與「體系分類串聯」。

解題切入點應採「層次推進法」:

  1. 法條原文破題:精準寫出《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3 條之 1 第 1 項之定義,建立答題核心骨架。
  2. 構成要件拆解:將定義拆解為「基底來源(原料藥)」、「技術製程(加工調製)」與「終端表徵(劑型與劑量)」三要件逐一說明其法理與臨床意義。
  3. 體系分類延伸:帶出第 3 條之 1 第 2 項之四大製劑分類,並適度闡述各類別定義,展現完整的法規結構認知。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既定選項。答題時應將條文所涵蓋的「構成要素」與「四大分類」逐一做深入的法律與藥理剖析:

  1. 構成要件剖析(第 3 條之 1 第 1 項):
  • 「以原料藥」:指供製造、調配動物用藥品製劑之有效成分(Active Pharmaceutical Ingredient, API)。原料藥未具備適當劑型,無法直接精準投予動物。
  • 「經加工調製」:指藉由物理、化學等藥劑學製程(如粉碎、造粒、混合、溶解、滅菌、乳化等),加入賦形劑、溶媒、安定劑等輔助成分之均質化調配程序。
  • 「製成一定劑型及劑量」:
  • 劑型(Dosage Form):如水針劑、散劑、口服液劑、錠劑、預混劑、軟膏劑等,決定藥物之給藥途徑、吸收速率與生體利用率。
  • 劑量(Dose):具有確定之規格與含量,能維持治療血中濃度,確保臨床療效,並利於計算停藥期以防範動物體組織之藥物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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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題15 分

屠宰場作業準則係依畜牧法第 30 條第 3 項規定訂定之,依該準則第 8 條之 1,屠宰場自行或委託運輸業者運送家畜禽屠體、內臟及其分切物之車輛應符合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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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畜牧法》第 30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屠宰場作業準則》中有關肉品出廠後運輸車輛之衛生安全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公職獸醫師於屠宰衛生檢查實務中,不僅須監督場內屠宰與檢驗作業,亦須確保屠宰後之家畜禽屠體、內臟及其分切物於運離屠宰場之運送階段,具備健全之冷鏈溫控、實體防護及防交叉污染措施,以維護公共衛生與肉品安全。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記憶型申論題,作答切入點應涵蓋五大核心法定要件:

  1. 車體衛生與清潔維持:車輛整體衛生狀態。
  2. 物理防護設備:阻絕外部灰塵、病媒害蟲與陽光照射。
  3. 裝載與離地隔離:避免肉品直接接觸車廂底板,並釐清例外但書。
  4. 關鍵冷鏈溫度:明確區分冷藏(7∘C7^\circ\text{C} 以下、凍結點以上)與冷凍(−18∘C-18^\circ\text{C} 以下)之法定溫度指標。
  5. 交叉污染防範:禁止混載足以污染肉品之物品。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以下針對法條所列各項法定要件之規範意旨進行剖析:

  1. 車廂清潔要件:防止車廂積存殘留血水、肉屑及環境病原,阻斷微生物孳生與二次污染。
  2. 防塵、防蟲與遮陽設備:運輸途中有粉塵、蒼蠅、病媒昆蟲與陽光直射風險,陽光照射易造成肉表升溫使油脂氧化酸敗與微生物急遽繁殖,故須具備遮蔽與防護設施。
  3. 離地盛裝或吊掛設備:車廂底板容易積聚冷凝水與踩踏髒污,肉品若直接貼地將造成嚴重污染;但若產品本身已有完整密封包裝防護,則不在此限。
  4. 冷藏與冷凍溫控標準:冷藏保持於 7∘C7^\circ\text{C} 以下可抑制大部分嗜中溫腐敗菌與致病菌繁殖;冷凍維持於 −18∘C-18^\circ\text{C} 以下可完全抑制微生物生長及降低酵素分解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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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題25 分

國三同學李小莉很喜歡貓咪,看到同學家有養波斯貓,回家後也吵著爸爸到寵物店買一隻貓。寵物店的蔡姓店長特別提醒李爸爸,我國動物保護法有規範飼主在管領動物應準備的事項。依動物保護法第 5 條之規定,請說明李小莉及李爸爸應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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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對《動物保護法》第 5 條(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之法條熟悉度與實例涵攝能力。核心法點包含:

  1. 飼主資格與責任主體之認定(第 5 條第 1 項):未滿二十歲者不得單獨為飼主,應以其法定代理人為法定飼主。
  2. 飼主管領動物應遵循之照護規範(第 5 條第 2 項):飼主對動物應盡之食、住、醫、護等積極性管領義務與福利保障。
  3. 寵物登記與晶片植入手續(第 5 條第 3 項):寵物取得與管理之法定行政登記義務。

現行法已修正:因應《民法》成年年齡下修,《動物保護法》第 5 條第 1 項現行條文已修正為「動物之飼主,以成年人為限」(即年滿 18 歲),在此予以補充提醒。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法條層次拆解與主體責任涵攝法」切入,分為三大解題步驟:

  1. 主體認定:題幹提示「國三同學李小莉」,推算年齡約為 14 至 15 歲,未滿二十歲,依第 5 條第 1 項判定李小莉依法不得擔任法律上之飼主,應以其法定代理人「李爸爸」為法定飼主,由李爸爸承擔對外之法定責任。
  2. 管領準備事項鋪陳:依第 5 條第 2 項,全面梳理飼養貓咪於日常生活中應準備的物質條件與環境措施(包含充足飲水、安全通風空間、疾病防治與醫療、防免騷擾傷害等)。
  3. 行政管制程序:依第 5 條第 3 項,點明自寵物店取得貓咪後應完成之寵物登記與晶片植入手續。 此切入方式邏輯清晰,能精準對應題幹「李小莉及李爸爸應如何辦理」之問,避免遺漏「身分資格」或「具體生活照顧」任一層面。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實例題,無選擇題選項設計。針對題目情境涉及之法規要件剖析如下:

  1. 李小莉之身分要件:李小莉為未滿二十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單獨作為登記飼主;若由其單獨具名辦理登記,將違反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2. 李爸爸之法律地位:李爸爸身為法定代理人,為該隻波斯貓之「法定飼主」,依法負有一切刑事、行政法上之飼主責任。
  3. 照護義務之內容:第 5 條第 2 項各款所定之飼主責任,屬積極性作為義務(如提供乾淨飲食、預防接種、就醫治療等)與消極性禁止義務(如不得故意棄置、避免受虐),李家父女皆應在實質管領中共同遵守。
  4. 寵物登記義務:自特定寵物業者處購買寵物,依第 5 條第 3 項應辦理取得登記與植入晶片,確保源頭管理與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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